第一次合作供應商如果拿回扣安全
Ⅰ 很多公司的采購都拿供應商回扣,到底該不該拿
一個公司一旦需要某個材料,就需要讓采購去采購,很多公司的采購都拿供應商回扣,到底該不該拿呢?我認為肯定是不該拿的,因為一方面公司的采購為公司服務,應該為公司創造更高的利潤,其次拿供應商回購是一種不誠信的表現,除此之外,老闆不會喜歡這樣的采購員,遲早會把這樣的采購員辭退,接下來跟大傢具體說明。3.公司老闆不會喜歡這樣的采購員,不利於職業發展。
對於公司的老闆來說,他們肯定知道采購員可能會拿回扣,所以他們也會設置一定的監控機制,如果發現采購員拿回扣,遲早會把這樣的采購員給辭退的,所以不利於自己的職業發展,而且下一個公司的老闆如果知道你在上一個公司那裡拿了回扣,也不利於你在下一個公司就職。
總而言之,我認為很多公司的采購都拿供應商回購,這樣是不對的,因為一方面不是自己的職責,另一方面也是一種不誠信的表現,而且一旦老闆知道之後,肯定會把自己給辭退,不利於之後的職業發展。
Ⅱ 采購如何才能安全的接受回扣
很多朋友說這只是一個曇花一現的職務,任何人不可能做長久,所以在和做采購的朋友在一起的時候就會閑闡幾句
第一:你必須有掌控供應商的能力(往往有些供應商是希望采購拿回扣的,這是一種戰術,你拿回扣了,在以後和供應商交涉的過程中會比較被動,這樣不且把自己弄的很累,也會讓你所在的公司承受不必要的損失)
第二:提升你個人的采購能力和應變能力
要想魚與熊掌兼得,只能看你個人的道行了,我認為不要輕易去拿回扣,這樣畢竟是不道德的!
Ⅲ 采購拿回扣,觸犯什麼法律
該行為構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觸犯了刑法中的條例。
如果全額退回任職單位,且單位不去追究責任,就不會判刑,如果單位追究責任最高可判5年。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2處罰編輯觸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描述編輯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第一次合作供應商如果拿回扣安全擴展閱讀:
認定
1.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構成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為處理。
數額較大的具體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十條規定: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在法律、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不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因而是合法行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接受親朋好友的一般禮節性饋贈,而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朋好友謀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上述(2)、(3)兩點說明,區分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關鍵是看行為人獲得的財物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而取得。
(4)區分以收受回扣、手續費為特點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正當業務行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中,取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折扣、傭金是正當業務行為;而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為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2.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犯罪主體的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Ⅳ 新手采購 ,合作了一年的幾個供應商問他們要回扣,直接拿現金,會不會被供應商出賣告訴老闆我要回扣
不會,商人和商人之間最重要的是誠實。大家各取利益,沒有人會出賣你。除非你是傻子,找到了一個有問題的商人做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