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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品供應商銷戶制度

發布時間: 2021-11-26 10:54:26

❶ 怎麼樣注銷中國供應商的賬號

在網站上聯系他們的 客戶人員,他們會給你提示。

❷ 葯品GMP對供應商有哪些資質要求

分為主要物料供應商和一般物料供應商資質要求是不一樣的,主要物料需要進行供應商現場審計的,資質有企業全套資質產品紙質,質量保證協議,法人委託書

❸ 葯品集中采購制度下葯品供應商何時可以拿到貨款

葯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從1999年實施以來,作為降低過高葯價和糾正不正之風的政策手段,得到衛生部、監察部等部門的支持,並加以推廣。然而,中國醫葯企業管理協會、中國醫葯商業協會等13家協會負責人,不久前致函國家有關部門,歷數葯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弊端,要求終止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葯品集中招標采購政策何去何從,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對此,本版刊出此文予以解讀。政策目標與手段不匹配,是葯品集中招標采購陷入困境的原因國家醫葯衛生管理部門制定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的初衷,一是希望通過該制度,以競價方式解決「葯品價格過高」問題;二是希望通過公開的招標程序,實現醫院葯品采購過程的「陽光化」,糾正葯品采購中的不正之風。然而,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由於難以平衡葯品生產企業與醫療機構之間的利益,從實施開始就爭議不斷。葯品生產企業抱怨葯品招標次數太多,機構太多,企業不得不各地奔波參加投標,加重了企業負擔,甚至出現了葯品生產企業中標後醫院進貨量反而下降的「死標」情況。醫療機構在經過短暫的猶豫後,開始利用集中招標中的有利地位,擠壓葯品生產和流通企業的利潤空間,從而威脅到葯品生產行業的發展,使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處於進退兩難境地。13家醫葯企業行業協會上書事件就是這一矛盾的集中反映。專家估計,我國葯品價格構成中,生產領域僅佔30%,批發領域佔40%,零售領域佔30%。葯品集中招標采購減少了流通環節,對降低葯品價格有一定積極作用。但是葯品價格過高的原因不僅僅是流通環節多少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醫葯體制問題。首先,醫療機構葯品銷售環節缺乏競爭,導致葯品價格居高不下。目前,醫療機構是我國葯品銷售的主要渠道,佔80%的份額。大部分葯品由醫生處方消費,而在醫生處方不透明的情況下,患者沒有任何選擇權,只能接受醫療機構的高價。其次,「以葯補醫」的補償機制使醫療機構獲得葯品較高價差的行為「合法化」。由於政府撥款有限,加上我國醫療服務定價普遍偏低,我國政府允許醫療機構採取銷售葯品獲取差價收入的「以葯養醫」政策,使葯品銷售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之間就產生了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葯品價格越高越好。再次,葯品消費環節缺乏費用制約機制,使得虛高的葯品價格得以實現。隨著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入,個人承擔部分有所增加,但由於個人缺乏判斷葯品價格是否合理的必要知識和手段,而保險公司等專業機構目前尚未介入醫療保險葯品價格的審核過程,在最終消費環節也難以對過高葯品價格產生有效約束。最後,由於缺乏基層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建設,造成醫療機構尤其是城市大型綜合性醫療機構門診負荷過大,從而形成其葯品銷售的壟斷。而由全科醫生為社區患者提供常見病、慢性病的診療、預防保健及轉診服務,是打破大型醫療機構壟斷的關鍵之一。目前的葯品集中招標只能對批發到醫療機構之間的40%葯品價格部分產生一定影響,而無法影響從醫療機構到患者之間葯品價格的30%部分。由於葯品集中招標沒有改變醫療機構在葯品零售中的壟斷地位(相反更加強化),沒有改變「以葯養醫」的補償機制,沒有引入新的醫療費用約束機制和建立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因此,已經降低的葯品價格部分也很難反映到葯品銷售的最終環節上。這不僅使集中招標采購降低葯品價格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時,葯品集中招標采購中存在的大量違規、違法現象也使這一政策正日益走向它的反面。取消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只會使改革退回到起點,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加快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方是上策在我國傳統的醫葯衛生制度背景下,葯品生產企業與醫療機構之間已經結成牢固的「利益同盟」:高回扣和高價格成為生產企業與醫療機構的共同選擇,而患者的利益在葯品價格的形成中沒有任何機制給以保障。值得注意的是,集中招標采購制度產生的壓力已經使這種「利益同盟」產生了一絲「裂縫」。在強大的社會輿論和醫葯監管部門的壓力下,醫療機構作出了選擇:利用在招標采購中的主導地位打壓葯品的購買價格,最大限度地截留由此獲得的好處。葯品生產企業則完全處於被動地位,除了仍然要承擔各種公關費用和回扣外,還要支付投標的各種成本,同時只能接受醫療機構開出的低價,葯品生產企業利潤空間日漸萎縮。因此,僅僅依靠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不可能從根本上破除葯品生產企業與醫療機構之間的「利益同盟」關系。我們應該充分利用這一時機,在進一步完善目前的葯品集中招標制度的基礎上,加快相關制度的改革,包括弱化醫療機構在葯品銷售終端的壟斷地位和「以葯補醫」的補償機制,強化消費環節的費用審查機制,並出台能夠實質性推動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政策等等。如果繼續單獨推進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而無任何配套改革,則這一制度目前有限的降價效果也將逐漸消失殆盡。因為一旦大多數葯品生產企業意識到無路可走,便會設法與醫療機構在集中招標的制度安排下達成新的利益均衡。事實上,這種趨勢已經開始顯現:一些地方出現了中標葯品價格高於批發價數倍的現象。有媒體披露,批發商1.5元就可以供應一種注射液,而醫院中標進價竟然高達13.46元;同一種葛根素注射液,市場批發商供價為47.58元,而中標進貨價格高達127元。這種現象一旦蔓延開來,就意味著,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已經沒有任何存在價值了。買方主導的葯品集中招標制度不符合我國國情,發展方向是第三方電子交易系統從歐美國家的實踐看,葯品的集中采購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買方主導的采購模式;一種是第三方中立的采購模式。根據我國有關葯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現行規定,醫療機構是招標采購的行為主體。醫療機構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因此,我國葯品集中采購是買方主導的采購模式。而實際上,以衛生主管部門為主導的招標代理機構,使得買方主導模式變得更為復雜和低效。從美國的情況看,買方主導的葯品集中采購模式能夠有效地節約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規范采購行為。但這種買方主導的集中采購模式在我國產生了很多問題,原因在於兩國的產業環境與醫療衛生制度不同。美國制葯產業是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葯品生產企業的市場支配力比較強,同時由於醫葯分業,醫療機構在葯品采購市場的影響相對較小。因此買方主導的集中采購模式能夠有效改善醫療機構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有利於葯品市場的發展。而我國制葯產業的特徵是企業規模小、數量多、總生產能力過剩,葯品生產企業的市場支配力很小,加上醫葯沒有分離,醫院壟斷了80%的葯品市場。採用買方主導的集中采購模式的結果是強者更強,弱者更弱。我國葯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的方向是發展獨立於買賣雙方的第三方電子交易系統。這種第三方電子交易系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避免由於買方主導模式強化醫療機構壟斷地位所導致的問題。電子化方式可以逐漸降低企業參與投標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弱化醫療機構的壟斷地位;電子交易記錄提供的數據的安全與穩定性還可以為葯品監管提供便利等等。當然,相關的制度變革不跟上,醫療機構的壟斷地位不可能徹底打破。從這個意義上講,無論是目前的葯品集中招標采購,還是未來的第三方電子交易系統,其在促進良好流通秩序和合理葯品價格形成方面的效果,最終都要取決於醫葯分離等相關的制度變革。莫誇大葯品集中招標的作用李憲法近年來,一些地區在進行葯品集中招標采購的政策定位和輿論引導時,忽視了集中招標采購作用范圍的有限性,賦予其過多的功能,造成公眾對這一制度的認識誤區。其主要表現:一是誤認為集中招標采購可以降低葯品虛高價格。不少地區媒體報道的降價幅度是20%以上,個別地區甚至達到40%以上。但是,多數患者普遍認為沒有感覺到因此帶來的價格下降。這是由於媒體報告的價格降幅是成交葯品的算術平均價,反映的是所有成交候選品種的成交價格水平,同患者葯品費用支出不能直接掛鉤。患者的葯品費用是由醫療機構的用葯層次和用葯習慣決定的。二是誤認為集中招標采購能夠從源頭上糾正葯品購銷中的不正之風。事實上,現行集中招標采購政策能夠起到糾風的作用,但無法從源頭上糾風。集中招標采購僅僅實現了成交信息的公開,多年來我國葯品購銷中不正之風主要發生在葯品的使用環節,也不屬於采購問題。如果認為現有的集中招標采購是陽光工程的話,那它只不過是刺破葯品交易黑幕的一縷陽光,還不能使葯品交易過程陽光普照。在集中招標采購的起步階段對糾風的期望值過高,是不切實際的。三是誤認為集中招標采購可以減輕患者負擔。造成患者負擔過重的原因,有價格問題、質量問題、使用問題,但首先是使用問題———處方回扣導致的臨床不合理用葯是加重患者葯品費用負擔的主要原因。葯品采購行為,影響的都是葯品的價格水平,不是臨床醫生對葯品的選擇和合理應用。臨床用葯不合理加重患者負擔是一個醫療體制問題,涉及我國醫療行業長期存在的諸多深層次矛盾。在醫療體制改革全面深化,醫療機構補償機製得以完善之前,集中招標采購的好處將在很大程度上被臨床不合理用葯所抵消。集中招標采購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措施,但在堅持這一制度的同時,也要認識到集中招標采購的作用范圍是有限的,只能規范采購行為,如果認為對葯品流通甚至醫療體制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都會「一招就靈」,只會降低集中招標采購政策的社會滿意度,增加改革的阻力。有關部門在進行集中招標采購的政策定位和輿論引導時,不應做這種有害無益的事情。

❹ 葯品采購流程

第一步:確定購貨訂單說明書
在采購流程的初始階段,需要確定采購需求,公司也面臨著「製造或者購買」的選擇問題。必須決定哪些產品或活動將由公司自己製造或者執行,哪些產品或活動將被對外轉包。隨後要討論的就只是外包的問題。這個過程從草擬所要購買的項目的說明書開始,而這些說明書可能在細節上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區別下列術語是可能的:功能規格說明—即產品必須滿足用戶需求的功能(在本章里,術語「用戶」被用於更加廣泛的意義上。它可以是購買並實際使用產品的個人,也可以指做出關於采購的財務決策的人—預算是由他分配的)。這里有一個例子:在外購綠化服務時,買方可能會在其與園丁簽訂的合同中規定,使用特定教育背景的園丁和Qualcast牌低噪音高效割草機,每個星期修剪一次草坪。然而,他也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園丁必須使草坪保持不超過一英寸的高度,同時把工作時的噪音保持在若干分貝以下。差異是明顯的:在第一種情況下,園丁會每周都修剪草坪(冬天也是如此),因為這是與客戶協定的。在第二種情況下,園丁只有在需要時才會修剪草坪。(這個例子對讀者來說可能價值不大,然而,它是以真實情況為基礎的!)
使用功能規格說明的優點很明顯:
.潛在的供應商被給予了提供其專長的最佳機會;
.新技術及購買者所不熟悉的技術會被使用;
.它創建了一個標准,所有的概念都將以它為對照進行評價;
.詳盡的技術規范—這指的是產品的技術性能和特徵,也包括由供應商完成的活動。通常這些技術規范被詳細地繪制在技術圖紙上和用來監控供應商的活動的行動計劃中。立約人以這種方式工作很容易導致規范說明過多,用戶對產品和供應商兩方面都加以要求則容易導致成本居高不下而功效不佳。功能規格說明和技術規范都是一個更加廣泛的概念—購貨訂單說明書的一部分。
這份文件(通常是一系列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質且標准,描述產品如何交付(是否有質量證書)和產品要滿足什麼技術規范和標准;
.物流標准,說明所需要的數量和要求的交貨時間;
.維修要求,描述產品如何由供應商進行維修和服務(和將來是否需要供應備件);
.法律和環境要求,決定了產品和生產流程兩方面都必須服從健康、安全和環境法規;
.目標預算,說明了在何等的財務限制內,可能發現的由未來的供應商提出的解決方案。
在建築工程和民用項目的采購中,購貨訂單說明書通常以工作范圍的形式記錄下來。用戶或預算持有人對指定購貨訂單需求負責,而購買者的任務則是確保說明書能夠制定客觀、不偏向任何供應商的條款。一些製造業公司(包括施樂)規定了這種被稱為結束程序的責任。在說明書發給供應商之前,它必須得到關於購買產品和(或)向(潛在的)供應商購買的正式許可。這一程序的目的在於防止在采購流程的執行階段中產生誤解。通過這種方法,被稱為解決問題變更的開支就被削減了。經驗表明這種准備會使得項目的總工期大大縮短。
項目進行過程中發生的技術改變的處理必須與改變訂單程序一致。購買者的工作在於確保供應商的工作是按照發給他的最新規范進行的。最理想的是供應商確定每一個經核準的改變,最好是以書面形式—充分的結構管理可以防止許多間題!總的來說,在編制說明書階段,購買者實現的增值在於:
.確定明確的功能、技術、物流和維修說明書;
.防止使用供應商或某一品牌產品的規格說明—保持在供應商選擇的可能性上的開放性;
.將被核準的規格的改變用明確的程序記錄在案;
.確保一個明確的樣品檢查程序;
.確定一個明確的方法使得買賣雙方能夠檢測產品質量;
.(如果可能)確定一個總成本分析和(或)計算方法,用以在稍後階段評估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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