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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商與代理商居間商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11-26 07:45:26

① 簡述居間商與行紀商的關系

居間商(居間人)與行紀商(行紀人)在合同關系中起到的都是一種中介的作用,但是兩者的權利義務的形式還是存在區別的: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在履行合同時,不能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的關系,不能對委託人與第三人關系的內容作出決定。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履行合同時,可以與第三人建立法律關系,可以為委託人的利益對自己與第三人合同關系的內容作出決定。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提供的服務,僅限於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可以為委託人從事各種貿易活動。
3.居間人在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時,可以向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往來傳遞信息,如當事人准備要約的內容或者准備承諾的內容,但是,盡管居間人傳遞的締約內容可能與要約或承諾的內容相同,卻沒有意思表示的效力。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為委託人利益從事貿易活動時,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
4.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的費用,在居間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的,由居間人負擔;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則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必要的居間費用。而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則由行紀人負擔,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

② 行紀行為和代理行為有什麼區別詳細點啊,謝謝各位了!

行紀是來指經紀機構受委託人的委託,以源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承擔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商業行為。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行紀與代理的區別有兩點:一是經委託人同意,或雙方事先約定,經紀機構可以以低於(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進(賣出),並因此而增加報酬;二是除非委託人不同意,對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經紀機構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
區分代理與行紀的意義在於:①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民事行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行為。②行紀的後果直接歸屬於行紀人,然後由行紀人轉移於委託人;代理的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③行紀必為有償的民事行為;代理不以有償為要件。④代理是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紀是一種具體的合同關系,屬於債的組成部分。
參考內容:法律界在線咨詢

③ 商事行紀和商事居間商事代理的區別是什麼,現實中有哪些實例

商事行紀(即商事行為)和商事居間、商事代理之間有3點不同,具體介紹如下:

一、三者的特徵不同:

1、商事行紀的特徵:具有民事行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點。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有一般規定,商法有特殊規定,商事行為的特徵就在於其與一般民事行為的差異。這是由商事活動與一般民事活動的不同決定的。

2、商事居間的特徵:居間人在商事居間活動中處於中介人的地位,並不介入委託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系之中。

3、商事代理的特徵:代理形式的靈活性,商事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既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也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商事代理並不以直接代理為限,同時也承認間接代理。

三、三者的實質不同:

1、商事行紀的實質:又稱商行為、經濟行為、商業行為,與民事行為相區別而具有獨立的特徵。是商主體所為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

2、商事居間的實質:商主體為獲取一定的傭金而從事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締約機會或者進行介紹,以促成合同訂立的行為。

3、商事代理的實質:代理商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委託人賣或買或提供服務,並從中獲取報酬的經營活動。

三、三者的適用范圍不同:

1、商事行紀的適用范圍:適用於各種商事行為。

2、商事居間的適用范圍:以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條件的,但是如果委託人在居間人著手進行媒介服務之後,為了達到逃避支付報酬的目的,故意解除居間合同而直接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則違反了民法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必須支付居間人所應得的報酬。

3、商事代理的適用范圍:適用於代理某種服務行為。

商事行紀的實例:如批發商與零售商之間的商品銷售行為。

商事居間的實例:如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合同。

商事代理的實例:例如為法人的成立、變更、 撤銷代理進行登記,代替辦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代替繳納稅金、專利維持費、商標注冊 費,代買讓券、債券、代理保險等。

④ 分析行紀人、居間人與代理商的異同

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內間、行紀或者代理容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經紀人涵蓋居間人、行紀人、代理人。
居間人與代理商都是受他方委託為他方辦理一定事務:提供一定服務,收取傭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二者的區別是:
一、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合同提供媒介: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對合同有介入權。
二、居間人所辦理的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作為訂立合同的媒介的服務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意義。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貿易之類的法律行為。
三、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雖都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有在居間有結果後:也即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後:才能請求支付報酬:並且在作為訂立合同的媒介時:可以從委託人和其交易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只能從委託人一方取得報酬。
四、居間合同可以由交易雙方和居間方三方簽署,也就是說,委託方可以是交易雙方。行紀合同只能由委託一方和行紀人簽署,行紀人不可能同時接受交易雙方委託。

⑤ 居間、代理和行紀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1、名義不同。

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內的名義進行活動容。

2、責任不同

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

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

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

3、與委託者的關系不同

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系,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

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的關系,委託人在與行紀人、

代理人簽訂合同後,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

4、對商品的控製程度不同

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

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

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

⑥ 民法中代理,委託,行紀,居間合同怎麼區分

委託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是諾成非要式雙務合同
行紀合同其標的為從事貿易活動,是有償雙務諾成不要式合同
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在委託事務范圍不同,行紀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費用負擔不同。居間合同是以促使一合同成立為目的,居間人兼為代理人

⑦ 在商法中什麼叫商中間人.代理商 居間商 行紀商有什麼區別,能否舉例說明

以從事間接商行為或中介商行為為業者,稱為商中間人。
代理商較為常見,居間商如婚姻介紹所,行紀商如當鋪

⑧ 分析代理商、居間商、行紀商的最本質區別

(一)代理商
「代理商是指一種獨立的商事經營者,他接受委託,固定地為其他企業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企業主的名
義締結交易。」——(德國商法典N084.1y
特點:•(1)代理商的職責是促成交易或締結交易。
(2)代理商必須固定地從事受他人委託的、促成交易或締結交易的活動。
(3)代理商是一種獨立的商事經營者。
類型:.(1)總代理(全權代理)
(2)獨家代理:通過協議約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
(3)一般代理: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被代理人可以建立多家代理關系。
(4)單一商號代理商
(5)區域代理商:與獨家代理區別:區域代理的成立,並不排除被代理人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的合
法性。
(6)特許代理商:專門處理單項事務的特別代理人。
(二)居問商
在大陸法系國家商法中,居間商是指為獲取傭金而從事契約締結之促成活動的商人。
居間是一項重要的商行為,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典對居間商及其行為都有專門規定。我國至今沒有關於居間商的專門立法,只是新合同法中對居間合同作出了簡要規定,這些規定確定了處理居問行為的一般規則。
(三)行紀商
在大陸法系國家,行紀商是一個獨立的商主體,它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委託人)購買或銷售貨物、
有價證券,並以其作為職業性經營的人。
我國《合同法》中關於行紀的定義與大陸法系中關於行紀的定義基本相同。但是,我們對行紀的研究主要局限於對行紀行為的研究,還很少對行紀主體即行紀商進行研究。

⑨ 代理、居間、行紀三者的區別

(1)名義不同

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2)責任不同

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3)與委託者的關系不同

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系,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的關系,委託人在與行紀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後,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4)對商品的控製程度不同

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5)訂立合同的過程不同

居間活動不管是誰首先提出要約,均須三方共同協商才能達成協議,即交易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都離不開居間人從中進行活動;通常,行紀人或代理人進行一項具體的交易,都是由委託人首先提出要約,然後由行紀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諾,或提出新要約,最後經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協議。(6)獲取收入的名稱不同

經紀人獲取的收入,統一的法定名稱叫傭金,但在日常經紀活動中,人們都習慣地把經紀業務中居間人獲取的收入稱為傭金,把行紀人、代理人在行紀、代理活動中獲得的收入稱為代理費或服務費、手續費等,不稱作傭金。

知識點

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比如你在市場上賣菜,吆喝著大白菜1 元錢1 斤,這就是一種要約,如果一個買者覺得價格合適,那麼他就有權按照這個價格購買。

⑩ 求答案居間、代理和行紀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1)名義不同

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2)責任不同

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3)與委託者的關系不同

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系,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的關系,委託人在與行紀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後,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4)對商品的控製程度不同

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5)訂立合同的過程不同

居間活動不管是誰首先提出要約,均須三方共同協商才能達成協議,即交易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都離不開居間人從中進行活動;通常,行紀人或代理人進行一項具體的交易,都是由委託人首先提出要約,然後由行紀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諾,或提出新要約,最後經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協議。(6)獲取收入的名稱不同

經紀人獲取的收入,統一的法定名稱叫傭金,但在日常經紀活動中,人們都習慣地把經紀業務中居間人獲取的收入稱為傭金,把行紀人、代理人在行紀、代理活動中獲得的收入稱為代理費或服務費、手續費等,不稱作傭金。

知識點

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比如你在市場上賣菜,吆喝著大白菜1元錢1斤,這就是一種要約,如果一個買者覺得價格合適,那麼他就有權按照這個價格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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