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發戶代理商
『壹』 出票行\開戶行\簽發行\兌付行\代理付款人各是什麼意思
出票行 依法簽發票據的銀行 銀行匯票
開戶行 你拿有效證件在銀行開例帳戶的銀行
簽發版行 申請人使用本權票或者其他票據 ,向銀行填寫申請書,銀行批准
兌付行 銀行見票付款 商業匯票 只有商業匯票
代理付款人 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企業或其他組織
『貳』 如何做好一個代理商,需要具備一些什麼條件
1、銷售代理商是獨立的法人組織,並與委託方有長期穩定的關系。銷售代理商不等同於廠家的直營銷售機構,也不是廠家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他有獨立的利益,獨立核算。代理商與委託方的關系是長期穩定的,一般在一年以上,有的長達數十年。
2、銷售代理商只擁有銷售代理權,而不擁有對代理商品的所有權。
3、銷售代理商按委託方的意志,在代理許可權內行事。委託方的意志一般體現在其賦予代理商的代理許可權上。代理許可權中規定了代理產品的種類、數量,代理區域的大小,是否有獨家銷售代理權,產品售價的高低及浮動幅度等;委託方的意志同時體現在代理合同中規定的代理商的義務上
代理商只有在代理許可權內按委託方的意志行事,完成其負有的義務,代理行為才是有效代理,否則是無效代理。
4、銷售代理商行為的法律效果應由委託方承擔。由於代理商行為體現的是委託方的意志,銷售代理產生的權益與義務都通過代理合同轉移給委託方。
代理商不能佔有代理行為產生的權益,從而不能佔有銷售後的貸款;同時也不承擔代理行為產生的義務,從而客戶若不能及時收到貨品或發生貨損與產品質量問題,客戶只能要求委託方廠商賠償損失。
5、銷售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而不是購銷差價。這是由銷售代理商本身不佔有商品所有權的特點決定的。代理商只是一種中間商,其主要功能是提供銷售機會,因而只能等商品售出,貸款匯回委託方後,才能從委託方廠商那兒取得傭金收入,且傭金收入隨代理額的浮動而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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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叄』 什麼叫代理商代理商需要什麼條件
「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代理商一般會按照級別劃分,劃分標准不一,有按區域劃分,有按傭金金額劃分
各級別的責任和許可權不同,一般級別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
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
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
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
管理等各項職能。
『肆』 什麼是代理銀行(correspondent banking)
代理銀行指的是與其他國家建立往來賬戶,代理對方的某些業務,為對方提供服務的銀行。對於一家銀行來說,代理行實際上不附屬於本銀行,代理行關系就是不同國家銀行之間建立的結算關系。
代理行的建立有三個步驟:
一、開展資信調查,主要考察對方銀行的資信,通過多方渠道了解對方銀行所在國的有關政策,法規,市場信息等。
二、在分析與評價的基礎上,確定代理行關系的層次。代理行的層次分為:一般代理關系,賬戶代理關系,與一定透支額度關系。
三、簽訂代理行協議。代理行協議由雙方銀行負責人簽署簽章後才開始生效。代理行協議包括雙方機構的總稱,交換和確認控制文件,代理業務的范圍,業務往來頭寸的調撥,融資便利的安排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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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銀行通常是雙向的,例如,某家美國銀行在中國上海有一家關系銀行,而反過來,這家美國銀行又是這家上海銀行在美國的關系銀行。
維系兩家銀行之間這種特殊關系的手段除了一般的通信交流如電傳、傳真、郵件之外,更重要的是相互存款,即每一家銀行都在對方存有一定數量的款項。關系銀行的服務包括接受對方的匯票、信用證,以及向對方提供信用信息,其業務通常圍繞著因進出口而產生的收討款活動進行。
『伍』 關於做代理商
區域獨家經銷協議
協議編號: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經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負責獨家經銷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系列產品,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共識,簽定產品經銷協議,信守執行。
1.經銷產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經銷價格:見價目表
3.經銷區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經銷許可權:獨家經銷。
5.結算方式及供貨方式
5.1 乙方所有款項的匯付,均以有效方式匯至甲方指定的銀行帳號。
5.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業務款後,在_______日內完成訂單業務事宜。
5.3 業務成交之後,甲方開具發票,_______周之內寄予乙方。
5.4 甲方承擔乙方運送產品的費用,運輸途中遇有特殊情況損壞的部分由甲方方負責,到達乙方後的產品安全由乙方負責。
6.最低月銷售量
區域獨家經銷商月最低銷售量_______件,首次進貨_______件以上,簽定協議_______個月後必須按最低銷售量進貨。
7.甲方權利
7.1 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限期內完成銷量,甲方有權調整(降級、撤消、終止經銷協議)乙方經銷許可權及區域。
7.2 如乙方在未經甲方批准便將貨銷至乙方經銷區域外,甲方有權調整(降級、撤消、終止經銷協議)乙方經銷許可權及區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7.3 如乙方擅自竄貨至本公司其他經銷商獨家經銷區域內,甲方有權調整(降級、撤消、終止經銷協議)乙方經銷許可權及區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8.甲方義務
8.1 對乙方經銷區域提供區域保護政策,保證乙方經銷區域內獨家經銷銷售及不受竄貨干擾;其他客戶的任何業務咨詢,必須轉介乙方。
8.2 對乙方產品銷售有廣告宣傳、銷售策略、優惠等支持。
8.3 發生產品質量問題,甲方應積極配合處理。
8.4 甲方所發貨物質量保證,並按時供貨到乙方目的地。
8.5 對雙方合作方式及價格保密,不得外泄。
9.乙方權利
9.1 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區域保護,銷售業績突出,可要求甲方提供更優支持或申請擴大經銷區域。
9.2 產品在保質期間發生非人為質量問題,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退貨或換貨。所退貨物須包裝完好。
9.3 乙方有權利發展所屬經銷區域內授權分銷商。
9.4 合作期限滿後,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繼續簽訂授權區域總經銷的資格。
10.乙方義務
10.1 必須努力推廣甲方產品,禁止將貨銷至甲方其他經銷商經銷區域。
10.2 嚴禁銷售假冒本公司產品,自覺維護品牌形象。
10.3 嚴格執行產品價格政策,對授權分銷商的零售價進行監控、管理,終端零售店的產品陳列規范。
10.4 乙方在履行協議期間要求終止協議,必須出具正當理由並提前_______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時在甲方要求期限內將庫存貨撤出賣場。
『陸』 做代理商需要什麼條件
1、你要代理商的允可證。
2、合法的經營手續,營業執照,最好要有機算機的證書,
同時給以下參考:
現在翻開報紙、雜志,到處是尋找產品代理的廣告。有些人對此類廣告抱著本能的排斥心理,以為都是騙子,其實並非如此。這里同樣隱藏著一座座金山,關鍵是你要有眼光。選擇產品代理,最重要的是看清代理產品的發展前景。成熟的產品是不需要滿世界打廣告來尋找代理的,不打廣告也會有許多代理人找上門來。
打廣告招代理的產品,一般都是尚處於市場拓展階段的新產品,因而如何判明產品的市場前景,也就是產品之於代理商的「錢」景,是一門學問。
這里有幾條原則可供參考:
其一,就是盡量不做大公司和成熟產品的代理,因為這類產品一般市場穩定,但利潤空間小,條件苛刻,非實力雄厚者不能承受,上班族更難以問津。
其二,選擇產品,必須是真材實料的,必須是正規企業生產的,最好經相關部門認證的有合法手續的產品。其中是否存在市場,可由其產品的功能和廣告支持力度來判斷。
其三,產品的獨特性與進入門檻要高。有些產品很好,但太容易仿造,結果市場一打開,跟風者一哄而上,市場很快又垮掉,這時候最吃苦的除了廠家,就是代理商,這樣的例子我們見過很多。產品的獨特性如何,是否容易仿造,可以根據產品原材料的來源是否珍稀、獨有,產品的技術含量等等來判斷。
其四,最好直接與生產廠家接觸,而不要做二手甚至三手的代理商,除非生產廠家有特殊要求。
如果打算做二手、三手代理商,那麼:
一要考慮上級代理商留給你的利潤空間是否足夠。
二要考慮上級代理商的人品與信譽。
三要考慮上級代理商與生產廠家的關系。
上級代理商人品不好,信譽不佳,很可能在你打開市場局面後將你丟掉,以便獨食其利;上級代理商與生產廠家關系不好,廠家炒掉上級代理商,也很可能會使你前功盡棄。總之,在這個問題上,要抱一種「害人之心不要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的態度。
『柒』 代理商、行紀商與中間商的區別
一,代理與行紀的區別:
1,代理制度存在民法上的代理與商法上的代理之分;
而行紀是一種商行為,不存在民法上的行紀。
2,代理關系基於授權而發生,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而行紀合同屬於雙務諾成合同,屬於雙方法律行為。
3,主體性質:
代理人:是獨立的商事經營者,不依賴於被代理人而存在。(獨立性)
行紀商:必須以行紀交易的締結為其正常的經營業務,身份與職業經營密切相連。
二,行紀與居間的區別: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實施法律行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居間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僅是居間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
2.,行紀:也是基於契約而產生權利和義務。
居間:基於傭金請求權才從事這種締結之促成活動,僅僅追求行為結果的報酬。
3.,行紀商:不僅以委託人的費用為其辦理行紀事務,而且行紀商與第三人的契約及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課直接轉讓給委託人,由其承擔交易的結果。
居間商:對其所從事的商事促成活動以及這種活動所導致的結果不負有義務
三,代理與居間的區別:
1,以誰的名義行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居間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僅是居間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
2. 權利來源 :
代理基於被代理人賦予的代理權而產生。
居間基於傭金請求權才從事這種締結之促成活動,僅僅追求行為結果的報酬。
3. 辦理事務范圍
代理行為只能由依法成立的代理商行使,但在不違背代理人授權本意的范圍內,可實施違背直接代理授權的行為。
居間業務在法律禁止的范圍之外均可進行。
4. 後果歸屬:
代理的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
居間商對其所從事的商事促成活動以及這種活動所導致的結果不負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