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Ⅰ 委託人、被委託人和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專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屬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託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被委託人(在民法教課書上又可以稱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委託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被委託人。
Ⅱ 委託代理人和代理人是一個意思嗎
不是一個意思。
代理人的范圍要比委託代理人的范圍大。
代理人有委託代理人,還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等。
Ⅲ 什麼是代理人,什麼是被代理人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我國民法規定的代理。
比方說,西安的甲想把在天津繼承的一處私房賣掉,但他既不知天津房屋買賣的行情,又沒有時間去天津處理賣房子的各種事宜。於是,甲把此事委託給天津的乙,乙以代理人的身份,用被代理人甲的名義,在找到了買主丙,乙便在甲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與丙談判、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則由甲向丙承擔。
由此可見,代理是發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上述案例中,甲即為被代理人(本人)、乙為代理人、丙是第三人。這種代理關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關系:
(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基於委託授權或法律規定而形成的代理權關系。也叫做代理的基礎關系,其性質為發生在代理人與本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代理授權具有無因性,即此內部的基礎關系與代理權授予之間各自獨立,基礎關系的無效並不影響代理權授予的效力。基礎關系的類型很多,在委託代理中,比較常見的有委託、僱傭、合夥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礎關系有監護、親屬關系等。
(2)代理人依據代理權與第三人之間的代理行為的關系。代理人與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體。
(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承受關系。代理所產生的具有結果性的民事關系發生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即代理人進行的代理活動的結果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
其中,前一點為代理的內部關系,後兩點則為代理的外部關系。代理的內外部關系是有機聯系、不可割裂的,這種聯系具體表現為:代理的內部關系是外部關系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石,而代理的外部關系則是內部關系的目的和歸宿。
在代理關系的三方面主體中,代理人的地位顯得尤為突出,他既是代理權的享有者,又是代理行為的實施者。實踐中,代理關系當事人間的爭議很多都是圍繞著代理的許可權和代理行為的實施問題展開的。因此,了解代理人的代理權、代理行為及相關問題有重要意義。
代理人就是根據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並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的公民或法人。
Ⅳ 請問被委託人和委託代理人是指同一個人嗎
不是一回事。因為委託關系與代理關系不是一回事。
代理關系包括法定代理關系和委託代理關系。委託關系中的主體分別是委託人與被委託人,委託代理關系中的主體分別是被代理人(委託人)與委託代理人。
委託關系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和條件,但委託關系並不一定產生委託代理關系。只要存在委託關系,就存在委託人與被委託人,但並不一定存在委託代理人。
(4)什麼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擴展閱讀:
委託代理與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第二,代理的事項及許可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決定,委託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
第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遞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委託他人找為訴訟的訴訟文書,是委託代理人取得委託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註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委託代理是在訴訟上為當事人提供方便,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代理制度。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當事人因某些原因難以親自訴訟,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需要在訴訟上獲得他人的幫助,這就需要委託他人代理訴訟。
當事人通過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Ⅳ 受託人和代理人有什麼區別
1、受委託人是指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指示從事相應的民、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
2、代理人是根據授權從事民事訴訟、仲裁活動的被委託人。代理定義是一個對外概念,即當事人向第三人闡述身份時的概念名稱。代理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Ⅵ 什麼是委託人受託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代理人與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區別:1、委託行為包括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代理行包括法律行為;
2、代理行作用於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而委託行為則作用於受託人和委託人之間;
3、代理行為是單方行為,為委託行為屬於雙方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Ⅶ 如何區分代理人與被代理人
委託人與被委託人的區別如下:
委託人是指有事需要尋求幫助的人。
被委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委託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被委託人。
1、委託人的責任
(1)明確委託事項。
(2)交付約定費用。
(3)清償債務。
(4)給付報酬。
(5)賠償責任。受託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用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委託人賠償損失。
2、被委託人的責任
(1)按照委託人的指令處理有關事務。
(2)對委託事務要親自處理。
(3)及時向委託人報告事務處理情況。
(4)交付財務和轉移在以利。
(5)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
Ⅷ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責任是什麼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責任:代理人因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要承擔民事責任;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還要承擔連帶責任;而被代理人的責任是對代理人依法或者根據授權委託以其名義實施的行為擔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