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自己的行為
⑴ 如何理解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的情況在法律上屬於表見代理,在《合同法》第49條有明文規定。法律之所以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其目的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見代理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行為人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實施的代理行為,即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權而實際上並未授權,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造成第三人誤以為行為人有代理權時,被代理人要對相對人承擔實際授權人的責任。
2、行為人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即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權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但這一限制不為相對人所知,如果表現在外的客觀情況,能使善意相對人誤以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與其為民事行為,就構成表見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
3、行為人在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即指被代理人與行為人曾有代理關系,但代理權已經終止或撤回後,被代理人未及時向外部公示,相對人並不知情。因此,為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其代理權的終止和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⑵ 狹義的無權代理,"指行為人無代理權以本人名義實施表意行為",這里說的"本人"是被代理人吧
對,是指被代理人,代理中的本人一般都是指被代理人。
⑶ 授權代理人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嗎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綜上,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如果以自己名義訴訟須是該訴訟行為與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應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行為,所以一般應當是以被代理人名義來簽訂合同的。《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不可以,只能以委託方名義,辦理指定的相關事務。
⑷ 請問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是否約束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委託人〔被代理人〕的授權代理范圍內的行為,法律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授權不明的,由委託人、代理人共同承擔。
⑸ 無權代理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知道而不否認,那麼在造成第三人損失時,誰承擔民事責任
無權代理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知道而不否認,那麼在造成第三人損失時:一切責任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
具體情況:
代理是違法的,而這件事發生了,並且造成了損失,一切責任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
因為被代理人明知道不能這樣做卻不阻止,這種不作為也是一種作為。而代理人本身也參與了這件事,要為此事負責。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無權代理人以他人名義訂立契約時,被代理人或對被代理人訂立的契約的效力,依被代理人追認與否而定。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的法律後果,就其效力而言,為效力待定合同;就其民事責任的承擔而言,則取決於合同效力狀態的確定。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
⑹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屬於表見代理還是有權代理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屬於有權代理的范疇了。而不是表見代理。指南如果真如您所說那麼我認為是錯誤的。
歡迎指正!
⑺ 為什麼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理解這個問題,您肯定要弄明白什麼是「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法律規定。
⑻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的當事人是誰
1、看合同的內容是否屬於委託事項。
2、看代理人是否明示代理身份或第三方是否明知代理身份(代理人是否向第三方出示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等)。
3、如果代理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屬於履行委託代理義務的行為,並且已經向第三人明示代理身份或第三人明知他是代理身份的,合同當事人應是委託人和第三方。否則就不是。
⑼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相對人的催告當然算知道。
但是,《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適用的對象不同,民法通則針對一般民事行為,合同法針對的是合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⑽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與自己是什麼意思
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 和自己 簽訂合同或約定 比如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和自己簽個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