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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代理商合作模式

發布時間: 2021-11-26 00:53:02

『壹』 個人和代理公司怎麼合作

先和代理商簽訂你們之間的合作協議(主要是費用和利潤分成問題),在以代理商名義和開發商簽訂代理項目協議

『貳』 代理商的商業模式

代理商的商業模式有以下幾種:

1、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代理商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

代理商賺取企業代理傭金。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

(2)個人代理商合作模式擴展閱讀

代理商不一定是獨立機構;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賺取傭金(提成);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供貨權力較大。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

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各類銷售渠道的主要區別在於代理商或經銷商層級的增多。廠商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於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於人員培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

『叄』 公司與經銷商合作模式

經銷商肩負著產品銷售的重任,因此,與經銷商必須開誠布公、坦誠合作。良好的經銷商關系,不僅有助於企業爭取與經銷商的合作,而且可以促使經銷商積極宣傳,維護本企業產品的聲譽。

『肆』 代理的模式有幾種

一、代理商模式按數量分可分為三類:

1.獨家代理,

2.少頭博弈代理(2-3家),

3.多頭博弈代理(3家以上)。

選擇獨家專代理或是非獨家代理,是中國企業首先要思考的。

二、按銷售商對代理商的滲透程度可分為兩類:

滲透類代理,獨立代理(非獨家代理)。

三、按代理商的級數可分為:單級代理商體制,多屬級代理商體制。

『伍』 如何與代理商建立戰略性合作關系

1、建立互信,保守商業機密

采購方要對有關供應商的所有的成本、技術和表現嚴格的保密。將一個供應商的信息透露給了另一個供應商,則前一個供應商很快也就會知道,這樣就會傷害到供應商和供應管理公司的長期關系。在建立合作關系初期,和供應商簽訂相互保密協議是非常必要的。

2、與供應商高層進行戰略合作磋商

對於那些關鍵的供應商,采購方的高層要經常與供應商的高層會面以討論長期的戰略合作目標。許多世界500強企業如卡特彼勒、英特爾、豐田等都會經常與關鍵供應商召開這樣的會議,在會議上,管理者們共同討論市場趨勢,潛在的擴張計劃,長期技術問題和未來投資計劃。

3、以最終客戶為核心

在供應鏈中每一個人都要明白他們是在為共同的最終消費者服務,這就產生了共同的核心。本田公司告訴其供應鏈上所有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供應商他們共同致力於生產每輛本田汽車。所有的供應商,不論他們是處於供應鏈上的哪個環節,都有著同一個核心。

4、經常性對供應商進行滿意度調查

采 用調查方式從供應商那裡收集反饋信息,詢問有關與供采購方的交流、相處態度、信息傳達的准確性、付款的准時性、地位平等性和接觸到新機會的可能性等方面的 情況,尤其是在付款方面。延遲支付無疑會給供應商帶來不好的印象並可能導致供應商產生財務問題,從而影響到其支付下一級供應商或履行合同的能力,最終會影 響到采購方的整個供應鏈。

5、對供應商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一些供應管理公司為其供應商提供培訓機會以提升他們的產品質量和流程水平。這是一種對供應商績效,同時也是對二者關系的投資。例如,韓國的大型公司,如LG電子和三星公司,向供應商們提供涵蓋領導能力,解決問題方法和應用計算機支持設計(ACD)等培訓課程。

『陸』 代理的模式有幾種

二就是給銷售樣品 代銷 三 總代 如果你們產品有優勢 有專利 實力雄厚的話 應該有人會跟你談的 代理商各種模式的特點 1、代理商模式按數量分可分為三類:一、獨家代理,二、少頭博弈代理(2-3家),三、多頭博弈代理(3家以上)。選擇獨家代理或是非獨家代理,是中國企業首先要思考的。 1-1、 獨家代理,顧名思義,就是指在某一品牌產品在某一地區市場只由一個銷售商進行代理銷售。 這種模式的優點就是有利於綁定公司與銷售商的關系,銷售商對公司比較忠誠。同一品牌產品沒有競爭,在產品利潤滿意的情況下無需公司監督獨家代理商會自行努力運作。公司對獨家代理商相對來說可花較少的人力物力管理。 缺點是因為缺少競爭,銷售商會因為追求高利潤而導致售價過高,從而使該與同類產品競爭損失價格競爭力,或者直接面對消費者失去價格競爭力。如果同類產品競爭過烈,獨家代理商也可能會因利潤過低而放棄某品牌產品銷售,該產品從而丟失在此地區的市場。 這在中國市場是一種普遍採用的代理商模式。 1-2、少頭博弈代理,是指某一品牌產品在某一地區市場由2-3家極少量的銷售商代理銷售。 優點是引入了競爭機制,銷售商為了競爭不會給產品設置過高的利潤,從而使該品牌產品極具價格競爭力,擴大了市場規模。在某一代理商放棄市場後,不至於丟失該地區市場。 缺點是,在競爭過激的情況下,如果控制不力很容易出現利潤過低,所有代理商都有可能放棄推薦該品牌產品(解決此問題最好的方法是增加商品品種,形成某品種的獨家代理和多品種的少頭博弈代理的混合機制)。公司必須花相對大的精力去控制代理商。 這在中國市場是一種常見的代理模式。 1-3、多頭博弈代理,是指某一品牌商品在某一地區市場由3家以上較多的銷售商代理銷售。 這里有一個很奇怪的現象:代理商增多,不一定會出現競爭加烈,常常是2-3家的代理商競爭最為激烈,也就是說多頭博弈相對於少頭博弈的競爭程度是相對緩和。這種現象可用哲學原理來解釋:事物多是循環發展。雖然多頭博弈代理和獨家代理的本質不同,但表象卻有很多相同。多頭博弈代理兼具獨家代理和少頭博弈代理的優缺點。但目前由於多種原因,多頭博弈代理在中國應用的相對較少。 2、按銷售商對代理商的滲透程度可分為兩類:一是滲透類代理,二是獨立代理(非獨家代理)。 2-1、滲透類代理,是指部分股份被公司持有的銷售代理商。優點是公司和銷售商是利益共同體,可利用股份直接影響或者是控制銷售商的決策;缺點是佔用公司資金,容易形成管理漏洞。 2-2、獨立代理,是指與公司在資金等項目上保持獨立的銷售代理商。優點是不佔用公司資金,不容易產生管理漏洞。缺點是公司對代理商的影響力非常小,利益的分歧容易導致分道揚鑣。 3、 按代理商的級數可分為:一、單級代理商體制,二、多級代理商體制。 3-1、單級代理商體制,是指公司直接面對所有代理商,包括許可權不同的大代理商和小代理商。優點是直接面對代理商,勾通無障礙,便於信息的反饋,市場反應很快,對代理商的控制力較強,中間環節少從而最終銷售價格低。缺點是公司要具有很高的管理水平和實力,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建立銷售體系。 3-2、多級代理商體制,是指公司不直接面對所有代理商,由大代理商開發和管理小代理商。優點是公司不用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建立全面的銷售體系。缺點是容易造成大代理商坐大,往往會逼迫公司做出對公司不利的決策,信息勾通有障礙,市場反應會變慢,中間環節多導致最終銷售價格偏高。

『柒』 總經銷商的合作模式

和廠家或授權商家抄進貨可以採取賬期或現款的方式。多數廠家現款進貨會有現金返點,如果資金規劃合理可以現款進貨。賬期是廠家給商家在規定時間給予一定金額的信用,商家在信用額度內不用付款就可以進貨,但是在規定時間內必須回款。廠家的額度和賬期一般可以根據合作的情況進行調整,回款信用越好,下次的額度會更大。
總代多以發展下游商家為主,或授權下一級城市地區商家成為當地總代。也可以自己在較好商業區開設直銷店面

『捌』 如何做好一個代理商,需要具備一些什麼條件

1、銷售代理商是獨立的法人組織,並與委託方有長期穩定的關系。銷售代理商不等同於廠家的直營銷售機構,也不是廠家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他有獨立的利益,獨立核算。代理商與委託方的關系是長期穩定的,一般在一年以上,有的長達數十年。

2、銷售代理商只擁有銷售代理權,而不擁有對代理商品的所有權。

3、銷售代理商按委託方的意志,在代理許可權內行事。委託方的意志一般體現在其賦予代理商的代理許可權上。代理許可權中規定了代理產品的種類、數量,代理區域的大小,是否有獨家銷售代理權,產品售價的高低及浮動幅度等;委託方的意志同時體現在代理合同中規定的代理商的義務上

代理商只有在代理許可權內按委託方的意志行事,完成其負有的義務,代理行為才是有效代理,否則是無效代理。

4、銷售代理商行為的法律效果應由委託方承擔。由於代理商行為體現的是委託方的意志,銷售代理產生的權益與義務都通過代理合同轉移給委託方。

代理商不能佔有代理行為產生的權益,從而不能佔有銷售後的貸款;同時也不承擔代理行為產生的義務,從而客戶若不能及時收到貨品或發生貨損與產品質量問題,客戶只能要求委託方廠商賠償損失。

5、銷售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而不是購銷差價。這是由銷售代理商本身不佔有商品所有權的特點決定的。代理商只是一種中間商,其主要功能是提供銷售機會,因而只能等商品售出,貸款匯回委託方後,才能從委託方廠商那兒取得傭金收入,且傭金收入隨代理額的浮動而浮動。



(8)個人代理商合作模式擴展閱讀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玖』 代理銷售模式

好處:
1、不用投資產品在生產環節上的各項費用;
2、容易與其他代理商一起形成規模效應,使生產廠家降低經營成本,直接體現在降低產品價格上;
3、享受到廠家的各種資源,如品牌,培訓,制度,設備等;
4、市場風險減低,最直接就是降低產品存量風險;
5、退出容易。

缺點:
1、廠家有品牌的知識產權,最終體現在對下游的控制主動性;
2、信息不對稱,廠家的經營信息和經營規劃代理商完全不知道,但代理商的經營信息廠家完全掌握。這樣廠家可以隨時根據代理商的經營信息調整經營策略,規避風險或者轉嫁風險;
3、代理商既得利益不能保障,雖然國家規定產品質量問題由廠家承擔,但如果廠家失去承擔責任的能力或者逃避承擔責任,那麼作為流通環節最上游的代理商就可能會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4、資金風險,這個與信息不對稱有一定關聯,不過即使知道廠家經營信息,但代理商在合作期間要為廠家墊付一定的在途資金,這些資金的風險完全由代理商承擔。

好了,我的水平大概就只提供到這些了,老闆你就琢磨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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