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是否可以與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Ⅰ 訴訟代理人擔任二方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是程序違法嗎
同一代理人不能作為同案相對雙方的代理人,這是有法定規定的;但可以作為利害關系相關聯的非相對方的共同代理人。
Ⅱ 民事訴訟中怎樣認定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債權債務關系,
朋友、校友、同事等一般不認為是厲害關系
Ⅲ 法庭上當事人與代理人如何配合
案件開庭前,法庭均會要求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介紹自己的身份及代理許可權。作為代理人,律師首先應說是原告還是被告的代理人,姓名叫什麼,哪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最後說明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的要說出特別授權的內容。另外,既然是律師出庭,這是最基本的常識。在不同類型的案件中作偽證受到的處罰不一樣,具體分為兩種:1、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在民事訴訟中作偽證,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最多可以請兩名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Ⅳ 可以申請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迴避嗎
不可以申請證人迴避。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適用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證人不適用迴避制度,但是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Ⅳ 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代理人是與第三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可以為第三人擔任代理人嗎
不違反法律規定。
Ⅵ 在民事訴訟中,有利害利益沖突的第三方能不能做被告的代理人和原告對簿公堂,原告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反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專訴訟代理人。屬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沒有規定有利害關系或者沖突的第三方不能做為代理人,法無禁止則允許,因此,是可以做為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但必須有委託書。法院是不能強行阻止的。
如果是法官,書記員等工作人員,則可以要求迴避。
Ⅶ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人能做本案代理人嗎
根據法律規定,有關系的人都需要迴避。你所說的情況不能成為本案代理人
Ⅷ 直接利害關系人可以當證人嗎
不可以申請證人迴避。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適用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證人不適用迴避制度,但是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Ⅸ 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分別是有直接利害關系還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規定,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代為進行訴訟的人,如未成年人回的父答母、精神病人的配偶。
委託代理人是基於當事人的委託,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如當事人委託的代理律師。
對於你這里所指的「直接利害關系」和「法律上的厲害關系」的概念不是很明確。一般來講,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不一定存在利害關系。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他們之間不應該說存在「法律上的厲害關系」或者「直接利害關系」,而是說利益一致。而且,對於委託代理人來說,原則上是要求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利害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