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人與原告有利害關系
⑴ 法院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的代理人,證人與雙方有什麼關系的應該迴避
您好。
證人有利害關系,不予採信。
一、證人需要迴避嗎:
1.證人迴避的這個概念很好理解,就是在法院審判的過程當中,當事人與案件相關的其他人員有利益關系的,那麼證人都需要迴避。但實際上,根據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我國,迴避的主體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員,以及一些必要的輔助司法人員,比如鑒定、翻譯之類的。也就是說,證人是不存在申請迴避這個問題的。
2.但是,證人就不需要迴避嗎?不是,證人是需要迴避的,但不是按當事人申請迴避,而是根據訴訟程序,不能參與整個庭審過程。在我國,公民有義務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話,那麼這個義務是不可以推卻的,其他任何人也不得以任何手段來阻礙他人實行作證的義務。 在證人出庭作證的時候,與證人有利益相關的人是不可以在法庭上來參與審判的。
二、在民事訴訟當中的證人迴避的流程主要是這樣的:
1.在開庭前,法官一般會詢問有無證人,沒有的話就照常開庭,有的話就需要到法庭外等候,不能對案件的審理進行旁聽,不然的話會干擾證人作證的思維;在庭審進行到一定程度之後,再由法官進行傳喚,證人再進入法庭接受原被告、及法官的詢問,問完之後就退出法庭。總而言之,整個庭審過程,證人要迴避大部分,只能參與與自己有關的那部分。
2.我國的證人迴避制度有著自己的特色,是根據國情和現實而來的,是一個非常有效,非常公平的制度,它對於整個訴訟過程當中有著極大的意義。
3.首先就是促進司法公正和廉潔。公正是法律極其重要的部分,如果不能公平地審理案件的話,那麼整個司法體系就是沒有意義的。證人即便與原被告有著親戚關系,也是可以作證的,只是其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這個時候就可以杜絕一些腐敗的現象,使整個案件能夠公正客觀,司法人員能夠嚴肅執法,秉公辦案。
4.其實可以杜絕一些不良之風,通過證人迴避的這種制度,使得有一些不良思想的人沒有辦法將這種思想落到實處,同時還可以維護法官和審判人員在民眾心目中的公正形象。
希望能夠幫到您,謝謝,望採納。
⑵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第三人包括參加訴訟的利害人嗎
《行政訴訟法》來第35條規定「在訴訟過程自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2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可以看出,只要是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都是第三人。
⑶ 法院已受理的案件,被告和原告就形成利害關系人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申請人資格、復議機關應當受理其復議申請的法定條件之一。這一標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法定條件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事項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舉報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具有原告資格。(2013)行他字第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亦明確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復議申請人資格。所以,「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判斷舉報人與相關行政行為有無「利害關系」的核心標准。在證券領域,投資者購買股票造成虧損,舉報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證券監管部門拒絕處理或不答復,舉報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屬於「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情形,具有復議申請人和行政訴訟原告資格。但是,如果舉報人舉報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沒有初步事實根據、證據線索,或者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可能對其股票交易行為產生實際影響的,舉報人與相關證券監管部門的處理或不處理行為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復議申請人、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同樣,舉報人如果是為了獲取行政機關允諾的舉報獎勵進行舉報,對法定職責機關不予處理或處理結果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常具有復議申請人和行政訴訟原告資格。但是,其前提條件是,舉報事項必須有相應的初步事實和證據線索支持。
⑷ 原告與其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否屬於民事法律關系
原告與其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
他們之間存在 代理合同
⑸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是同一人如何處理
如果原告起訴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的,被告又是法定代理人的,明顯回是代理人侵害了原告答的權益,不能再作為法定代理人,需要變更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許可權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屬於訴訟參與人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實體權利(即具體的裁判內容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的享有者和實體義務(即具體的裁判內容加諸在當事人身上的義務)的承擔者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僅僅在訴訟過程中代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權利;並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被告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某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人員。
⑹ 律師在同一個案件中同時是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在同一案件中,律師不僅不能同時作為原、被告雙方的代理人,就是同時作為兩原告或兩被告的代理人也是不允許的,哪怕兩原告或兩被告是訴求一致的夫妻、父子關系,也不行。
一位律師只能代理同一案件中的一位當事人。
但是,一位當事人可以請兩位律師或代理人。
⑺ 第三人可否委託原告或被告的同一個委託代理人參與訴訟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專人屬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7)被告代理人與原告有利害關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相關法條:
第八十八條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第九十條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⑻ 民事案件被告有權知道原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嗎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版否到權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開庭時原被告均有權知道當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姓名、年齡工作單位,等情況。假如是公民代理的,對方還可以提出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系,如有疑問或者有下列規定的情況提出迴避。
第四十五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⑼ 在民事訴訟中,有利害利益沖突的第三方能不能做被告的代理人和原告對簿公堂,原告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反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專訴訟代理人。屬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沒有規定有利害關系或者沖突的第三方不能做為代理人,法無禁止則允許,因此,是可以做為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但必須有委託書。法院是不能強行阻止的。
如果是法官,書記員等工作人員,則可以要求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