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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可以當代理人

發布時間: 2021-11-25 18:39:49

❶ 開庭前書記員咋核對當事人、代理人身份怎麼說

開庭前,書記員不核對當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正常程序:書記員根據證件與到場人員情況進行查點,正式宣布核對當事人身份是審判長宣 布開庭後作的工作!書記員作核對、記錄。
具體說法:
「下面核對雙方當事人身份。
原告***,。。。。。。;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為一般代理(特別代理:。。。。。。)」
被告****,。。。。。。
注意:1.由當事人提交身份證,根據身份證上載明的身份情況記錄當事人情況;
2.代理人提交《授權委託書》(是律師的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所函)及出示的律師 證, 根據上述資料核對記錄即可。
3.宣布開庭前如有疑問,向當事人、代理人詢問、核實後記錄。

❷ 在法院擔任過書記員,是否可以以代理人身份在離任法院做代理人,純粹的代理人,不是法定代理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12號)第八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本條所規定的離任,包括退休、調離、解聘、辭職、辭退、開除等離開法院工作崗位的情形。本條所規定的原任職法院,包括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曾任職的所有法院。」書記員不屬於審判人員,又是否屬於「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呢?上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審判人員以外的在編工作人員。」鑒於目前法院系統書記員有聘任制書記員和行政編書記員兩種,上述規定的適用對象是行政編書記員。因此,原則上法院行政編書記員離職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如果一方代理人或辯護人曾經是該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與本案的審判人員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審判人員迴避,但是不能申請對方代理人或辯護人迴避。

❸ 檢察院書記員可以做代理人嗎

你好,這是不可以的,除非你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朋友非常有利害關系的人,否則是不允許您在理論的法院做代理人的。

❹ 原是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離開法院後.可以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嗎

我也是聘任制書記員~其實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說不可以做代理,但是通常法院自己不允許單位出去的人做代理或者做辯護人,為了就是迴避可能請托的問題~說白了就是怕人家說法院不公

❺ 書記可以做代理人嗎

書記就已經是黨的代理人了,一般不要出席法庭或者糾紛中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場合你應該報請上一級批准。

❻ 法院聘任制書記員離職後能否在原任職法院代理案件

聘任制書記員,一般從具有法院公務員身份工作人員的家屬中選出。我國《法官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法對檢察官的規定同上。因此,法律僅規定作為法官、檢察官在離職後二年內不得以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身份參加訴訟;而且對於原任職法檢部門,無時間限制,也就是說終身不得在原任職法院、檢察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工作。至於出任制書記員、事業編制工作人員等,都無明確禁止性規定。

❼ 在職政府雇員書記員可以做代理人嗎

聽說過破釜沉舟全力一搏嗎?不要給自己太多退路,反而會猶猶豫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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