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理人的公證證詞
㈠ 公證書是自己寫還是在公證處直接填表謝謝!
有的是按照工證處的格式自己填,有的是要自己寫的
㈡ 公證公司如何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公證公司依法公證,需要的手續如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申請公證的文書;
4、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5、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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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具有從事該行為的資格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該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公證的辦證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事實或者文書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二)事實或者文書真實無誤;
(三)事實或者文書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公證的辦證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㈢ 在公證處公正過的公證書需要本人去領取嗎如果本人來不了怎麼辦啊
在公證處公正過的公證書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
公證書的送達方式:
1、公證書由當事人到公證處領取;
2、公證書由當事人的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
3、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的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編號。
公證書的內容:
1、公證書編號。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公證證詞。
公證證詞的內容包括:公證證明的對象、公證證明的范圍和內容、證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
公證證明對象、范圍不同,公證的條件、內容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這些都要在證詞中有所反映。公證證詞所涉及的組織名稱第一次出現時必須使用全稱;所涉及的日期要採用公歷.需涉及農歷時應採用括弧註明。
4、承辦公證員的簽名或簽名章、公證處印章。
5、出證日期以公證處審批人審核批準的日期為准。此外,未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應在公證證詞中註明,並註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文件也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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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發的《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對進一步規范公證執業行為提出了進一步具體規范公證執業的五項措施:
1、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
2、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
3、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
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託公證,應當按照「重大事項一次一委託」的原則,告知當事人委託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不得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託公證,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託不可撤銷、受託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容。
4、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公證機構、公證員在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託公證時,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審查其與受託人是否具有親屬關系,不得辦理名為委託實為擔保,或者可能存在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5、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
公證機構、公證員應當盡到更高標準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得片面依賴書面證據材料而忽視溝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規而輕實體內容審查。
對涉及敏感、重大權益事項的公證事項,除通過交叉詢問、分別談話等形式進行審查外,還要綜合使用儀器識別、聯網查詢等方式進行審查核實,全過程記錄存檔,必要時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公證員對「合理懷疑」的公證申請,應當及時提請公證機構進行會商研究,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所需時間不計入法定辦理期限。要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目的和公證書的用途,不得以簽名(印鑒)屬實公證替代委託公證,以原件與復印件相符公證規避對實質內容的審查。
㈣ 如何進行公證
所謂委託公證, 是指公證機關對委託人所委託事項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核後, 而出具的公證書。
50元/次
申請人之所以申請辦理委託公證, 是因為其本人不能親自對委託的具體事項進行處理, 而必須委託自己信得過的親友全權幫助處理之, 從而使受委託人能夠合法化, 避免糾紛和訴訟。須注意的主要事項是:
①委託人所委託的事項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條例和要求;
②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必須對所委託的具體事項達成共識, 意見一致;
③所委託的事項要事實清楚, 具體,不能含糊其詞, 模稜兩可;
④所委託事項的證件材料必須齊全有效;
⑤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必須親自到場的事情, 不能缺席不到;
⑥不可能委託他人的事項(如結婚登記、收養子女等), 公證機關不予受理。
委託書的一般書寫格式是:
委 托 書
委託人:(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住址)。
受委託人:(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住址)。
委託事項:(委託的具體內容)。
本人XXX(姓名), 委託XXX(受委託人姓名), 對X事項(事項的名稱)全權處理。
委託人(簽名)
X年X月X日
申請辦理委託公證, 須提供哪些證件材料
申請辦理委託公證, 須向公證機關提供的證件材料是:
①委託人與受委託人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②委託人所委託事項的合法憑證及其復印件;
③委託人的委託書(須包括委託人與受委託人雙方的姓名, 出生年月日, 住址及委託事項的具體名稱等);
④受委託人同意接受委託的聲明書。
委託公證書的證詞內容有哪些
委託公證書, 一般為另紙公證。委託公證書的證詞一般是:
茲證明XXX於X年X月X日來到我處, 在我面前, 在前面的委託書上簽名
http://www.bjfao.gov.cn/555/04.htm
㈤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能不能辦理證據公證保全
證據保全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在訴訟發生之前,依法對日後可能滅失或難以提取的證據加以驗證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動。申請證據保全的對象有:證人證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財產清點記錄、合同中約定的標准樣品、市場抽樣調查情況等。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應提交的材料:保全證據公證,由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冊地和申請保全的證據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申請人應在訴訟發生之前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還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⑴身份證明。法人單位須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民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明。⑵需要保全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該證據可能滅失或不易保存的證明。⑶保全證據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請人和證據事實有關聯的證明或材料。⑷如申請保全的證據是證人證言,證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或由公證員親自到場。證人還應向公證處提交有關身份證明。⑸如申請保全的證據是物證,應提交有關物品樣品、說明、所有權證明等證明材料。⑹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㈥ 被告委託代理人是否需要公證
你不是被告,應該是被告委託的訴訟代理人,是不需要公證的。授權委託書上雙方簽字蓋章就具備法律效益。授權委託書:授 權 委 托 書 委託人:*某某 性別:*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漢族 國籍:中國 身份證號碼;#################、住址:####################受託人:*某某 性別:*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漢族 國籍;中國 身份證號碼:#################、住址:####################現有委託人*某某與受託人*某某系某關系,因委託人*某某###原因、授權委託*某某代為處理其############################事宜。現委託人*某某特別授權委託*某某為我的代理人並以我的名義在代理期限內辦理如下事項;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證據保全。3、申請迴避、向法院提供證據、發表代理意見。4 、申請執行。代理人*某某在其代理許可權范圍及代理期限內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文本、資料,我本人均予以承認並承擔其法律責任。委託人: 受託人: 2014年 月 日 純手打 望採納 希望能幫到你
㈦ 銀行卡代理人出具證明代理關系的公證書怎樣寫
公證書通常會有模板,按照實際的情況書寫內容即可,起草好代理關系證明後,需要遞交到公證處公證
㈧ 公證書有兩位繼承人,其中一個有法定代理人,此法定代理人和另一個繼承人能不能辦理繼承財產的支取
完全可以,但該法律代理人必須具有繼承人的書面授權,而且該授權必須是全權代理。
㈨ 公證書應該是一式幾份
當事人各方各收執一份,並根據當事人要求製作副本份數,並於受理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相關條文如下:
《公證程序規則》
第四十五條 公證機構製作的公證書正本,由當事人各方各收執一份,並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要製作若干份副本。公證機構留存公證書原本(審批稿、簽發稿)和一份正本歸檔。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9)有代理人的公證證詞擴展閱讀:
《公證程序規則》
第四十四條 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審批人的批准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的簽發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現場監督類公證需要現場宣讀公證證詞的,宣讀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六條 公證書出具後,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發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證書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第四十七條 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託,公證機構可以代為辦理公證書認證,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