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認被代理人
① 關於被代理人的追認
民法通則的規定和合同法的規定不同。
民法通則說的是,被代理人自始就知道有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未作出否認表示。
合同法說的是,被代理人不知道有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在相對人催告的情況下才知道,這是兩種不同的情況。
② 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能承擔民事責任。是不對的,為什麼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可以產生代理效果。
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無權代理還包括表見代理,在前面所說的三種情況下,法律後果由代理人(即以他人名義實施行為的人)承擔。如果是表見代理的話就由被代理人承擔。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是具有代理關系的某些表面要件,並且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由於表見代理中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第三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因此該種附合表見代理條件的無權代理應是有效的。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無權、越權代理的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視為無效。
③ 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什麼意思
指的是的越權代理的法律後果,超過了代理的許可權實施的民事行為法律效力待定,不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是無效的,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④ 被代理人一個月內未與追認
第一,你也知道這是兩部不同的法律是吧,在合同領域,用合同法,即未作表示視為拒絕;
在其他領域,比如人身性質的關系中,用民法通則,即不做否認即為同意
第二,拒絕追認,一般要求明確表示,沉默並不當然構成拒絕追認,只有在比如合同法48條這樣的法律明文規定下,才具有拒絕的效力
第三,不做否認表示,意思就是未作表示,只是用詞不同罷了,畢竟民法通則立法比合同法早太多了。
當然,不做否認表示的范圍內應該包括「做了肯定表示」(完全從語法詞義角度講),但是,這種情況明顯不是立法所需要調整的本意,所以不需要考慮
⑤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追認後,該代理行為( )
真是個好學的孩子,是自始有效。
舉個淺顯的例子。如果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但是第三人又已經履行了部分協議。如果這個時候被代理人追認的話,只從追認起生效,那之前的責任誰負呢?
是無權代理人嗎?既然你已經認可了我的行為,追認了我的行為,怎麼還要我負責呢?
是第三人嗎?既然你追認了,就證明了之前的合同(或者協議)是有效的,既然合同時有效的,之前履行也是合同的一部分,怎麼能夠去推翻呢?
這是一個理論,是一個爭議比較小的問題。還有很多很多角度都可以闡釋這個問題,你真的想研究而不是一時興起的話,可以去多看一些書。民法的最大原則就是公平原則,這公平最終要體現在利益的承載上的公平。凡事要以此去考慮,就不會南轅北轍。
⑥ 對於無權代理,如果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則應由( )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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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解析]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如果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許可權范圍或代理權終止後進行活動,即屬於無權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認的話,則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
⑦ 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所謂追認,是指被代理人作出的使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被認可為自己的意思表示,確認該行為自始對自己具有約束力的一種補全措施。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追認行為具有代理權的事後授權性質。被代理人對於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事後追認,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能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被代理人也可以拒絕承認,由無權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這是法律賦予被代理人任意選擇的權利。
⑧ 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是什麼意思
行為人即使代理人,說白了就是拿著被代理人的授權書具體辦事的人。有的行為人,經常沒有代理權冒充有代理權去獲益,這種情況被代理人不承擔責任,行為人承擔責任,所以才說經過追認的代理權才是有效的代理權,所以出了事是被代理人要承擔責任的,你理解偏了。
⑨ 被代理人視為不追認和視為默認授權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
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合同法第48條第2款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