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不能簽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⑴ 保險代理人適用新勞動合同法
省省吧,代理人自己不賺錢啊,沒傭金誰還跑業務啊,保險行業也就點內勤有社保
不簽勞動合同當然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了
沒保障他們自己怎麼不買保險??
總說保險好自己還不買,出事也不能怪別人
喝什麼彩
⑵ 最近聽到說做保險的員工和保險公司簽的是代理合同,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
對的,在這個行業,都是簽訂代理合同。
保險公司的底薪和工資,銷售行業畢竟與自己的業績掛溝的,沒有業績,不用說2000,5000的底薪,甚至更高,都是不存在的。
⑶ 保險代理人為什麼不能跟保險公司簽勞動合同
已經與保險公司簽訂過代理合同的個人保險代理人,不能再次和保險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即拿雙重報酬,這個是法律不允許的。
保險銷售一般分兩塊,一塊是保險公司直接銷售,一塊是代理中介銷售。
直接銷售又分直接業務員銷售和勞務派遣業務員銷售,兩者的薪酬都是保險公司的工資里支付,差別是用工性質不同,比如國企的正式工編制滿了,就走勞務派遣的渠道。
中介也分兩類,勞務外包和保險代理(含經紀),勞務外包和保險代理都是把對人的管理權給外包了,工資、社保也不是保險公司的開支,直接用一筆錢(勞務費或者手續費)轉帳給第三方外包公司或者代理人。
既然傭金里已經包含了保險代理人的工資、社保等各項開支,那麼就無法再作為保險公司員工來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了。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規定明文管控的。
⑷ 保險代理人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代理人簽的是
代理合同
,簽勞動合同是員工制,目前有的公司已經開始小范圍採用員工制
⑸ 和保險公司簽了代理合同還能不能簽勞動合同
和保險公司簽了代理合同之後,是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規定: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5)保險代理人不能簽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⑹ 保險代理人員 為什麼不簽勞動合同
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的員工,他的工作時間很靈活,從保險代理人字義也可以理解什麼是代理人。
⑺ 在保險公司簽訂了代理人合同,可以再和別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可以。
保險公司簽的是代理合同,屬於代理關系;與其他公司簽勞動合同,屬於僱傭關系。這是不矛盾的。
但是某些特殊崗位是不允許的,比如公司高管、涉及銀行財務類的崗位,是不允許在勞動合同基礎上,再簽其他的任何形式的合同的。
(7)保險代理人不能簽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1、代理合同:
法律術語,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2、代理合同:
法律術語,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⑻ 保險公司可以不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嗎
公司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員工上保險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⑼ 關於保險公司和員工簽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的問題
代理合同不給你繳納社保,沒有底薪(底薪是責任制的,完成多少任務拿多少底薪,而且只給半年或一年的底薪),一般銷售行業都是簽這種和業績掛鉤的合同的;勞動合同給交社保,有無責任底薪。待遇自然是勞動合同比較可靠一點,因為不確定因素比較少。
舉個例子:
保險公司和員工簽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底薪和工資,銷售行業畢竟與自己的業績掛溝的,沒有業績,是沒有底薪的。
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民事委託代理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職業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一般是按營銷成果或者按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可由保險代理合同確定。如果保險代理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拓展資料
代理合同: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