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
Ⅰ 專利代理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專利代理人應當遵守如下義務:
1、按照代理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代理義務;
2、專利代理人對在業務活動中所了解的發明人的發明創造,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意外,承擔保守秘密的責任;
3、專利代理人應當遵守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條例》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專利代理行業組織。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制定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對專利代理行業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Ⅱ 專利代理條例的審稿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託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發揮專利代理師在建設創新型國家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的行為。
第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依法履行職責。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專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專利代理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對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依法擬定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後施行。
專利代理師和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加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 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師,是指持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和《專利代理師執業證》的人員。
第七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一)品行良好;
(二)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四)通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舉辦的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核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一)品行良好;
(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
(三)從事專利審查、專利法律研究工作十年以上;
(四)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前款所述核發資格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已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撤銷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一)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的;
(二)在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中有嚴重作弊行為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已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人員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撤銷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第十條 申請領取專利代理師執業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
(二)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三)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後在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滿一年;
(四)與專利代理機構訂立勞動合同;
(五)申請時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專利代理師執業證:
(一)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工作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專利代理師執業證的,應當向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提交執業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對申請進行審查後,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頒發專利代理師執業證;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應當將取得執業證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現執業證的頒發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通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予以撤銷。
對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不予頒發或者撤銷專利代理師執業證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訴。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師從專利代理機構離職的,應當妥善辦理業務移交手續,並自移交完畢之日起十日內向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辦理執業證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師取得執業證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撤銷其專利代理師執業證:
(一)與其執業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外的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二)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被撤銷或者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
(五)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
第十六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取得、注銷、撤銷專利代理師執業證的人員的信息。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為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
專利代理機構為合夥企業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專利代理機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有五名以上股東。
第十八條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
(二)有獨立的營業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資產;
(四)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五)財務獨立。
第十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
(二)持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三)具有二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
(四)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股東。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作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作為合夥人或者股東時的年齡超過六十五周歲的;
(三)申請作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三年內受過本條例規定的警告以上的懲戒的;
(四)申請作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三年內未通過年檢的。
作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未滿二年的,不得申請作為其他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書;
(二)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
(三)合夥人或者股東的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和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四)合夥人或者股東的簡歷及人事檔案存放證明;
(五)出資證明、營業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說明;
(六)合夥人或者股東與原專利代理機構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設立的決定。准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不準予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因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難以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的,經其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頒發的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當持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設立登記。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專利代理機構,可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一)設立時間滿三年;
(二)具有十名以上專利代理師,且至少有兩名專利代理師在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執業;
(三)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前三年內未受過本條例規定的懲戒;
(四)通過最近一次年檢。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批准,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分支機構應當以其所屬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承接專利代理業務。
第二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合夥人或者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業許可證的手續。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頒發變更後的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申請,不予辦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專利代理機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取得執業許可證後,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其執業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專利代理機構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提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在被批准變更、被撤銷或者解散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
(一)至少有三名合夥人持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二)該三名合夥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且沒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
律師事務所經批准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依照本條例關於專利代理機構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取得、注銷、撤銷、吊銷執業許可證的專利代理機構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接受委託,代理或者承接下列業務:
(一)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或者擔任專利顧問;
(二)申請專利;
(三)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四)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以及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五)與專利有關的訴訟;
(六)其他專利事務。
代理專利訴訟業務的專利代理師還應當具有律師資格憑證或者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委託合同。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指派在本機構執業的專利代理師承辦專利代理業務。
第三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後,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關系的其他當事人的委託。
專利代理師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對有利益沖突的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提供代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解散的,應當在解散前與委託人解除委託,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被撤銷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在接到撤銷或者吊銷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委託人,與委託人解除委託,並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
第三十七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認真履行專利代理義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根據專利代理機構的指派並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承辦專利代理業務,不得自行接受委託。
專利代理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第三十九條?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對其在代理業務活動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第四十條 曾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任職的專利代理師,不得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案件進行代理。
第四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專利代理援助義務,提供符合標準的專利代理援助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專利代理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專利代理師執業證的,不得以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師的名義開展專利代理業務,並不得以經營為目的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業務。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進行年檢,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年檢結果。
第四十五條 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停止承辦新專利代理業務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的懲戒: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或者專利代理師執業證的;
(二)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對有利益沖突的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提供代理服務的;
(三)從專利代理機構離職後未妥善辦理業務移交手續的;
(四)自行接受委託辦理專利代理業務的;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
(六)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專利代理義務,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
(七)曾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任職的專利代理師,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案件進行代理的;
(八)拒絕履行專利代理援助義務的;
(九)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必要時可以直接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泄露委託人商業秘密的;
(二)侵佔、剽竊、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創造的;
(三)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四)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五)具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專利代理師有前款所述行為之一的,應當提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第四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專利代理機構合夥人或者股東兩年內不得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懲戒;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合夥人或者股東的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一)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專利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
專利代理機構因前款第二項行為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其合夥人或者股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停止承接新專利代理業務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的懲戒;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其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設立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合夥人或者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的;
(三)詆毀其他專利代理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四)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託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對專利代理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拒絕履行專利代理援助義務的;
(八)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必要時可以直接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專利代理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專利代理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專利代理師追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師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Ⅲ 專利代理人應具備什麼樣的素質
有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規范。本專利的知識要精通,善於與人交流。
起碼要弄通過交流很快他的到對方想的是什麼,要解決什麼問題,從敘述和文字中找到撰寫文件需要的內容,應當有法學背景,二學位就可以。
Ⅳ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英文譯名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ACP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利代理人組成的自律的全國性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忠實於專利代理事業,恪守專利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制止不正當競爭,促進專利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開展國際間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保障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維護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並完善行業管理和自律,制定專利代理人執業規范和道德標准,並監督實施;
(三)總結交流全國專利代理業務工作經驗,拓寬專利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四)組織開展專利代理的執業培訓,學術交流和研究活動;
(五)組織收集和研究知識產權法規和專利代理制度建設的意見,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
(六)協助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發放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七)審核發放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的變更;
(八)參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領導的懲戒委員會工作,認真執行專利代理懲戒規則;
(九)開展與外國專利代理組織的交流和合作,參與國際會議和國際活動;
(十)宣傳專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國性會刊,開展與本行業相關的咨詢服務;
(十一)執行行業管理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本會團體會員為依法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
本會個人會員,為依照《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並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專利代理人。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和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培訓,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遵守專利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專利代理人行業規范和准則;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或其它方式的獎勵:
(一)在專利代理業務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積極開拓專利代理業務新領域,成績顯著的;
(三)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處分或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地區、各部門的會員經民主協商、推選或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副會長按選舉時得票數排序,如發生會長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履行會長職務時,由一名副會長代理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 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3年2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專利代理人一個所只能有一個所安排
《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
第十五條專利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回兩個以上專利答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人轉換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先退出原專利代理機構,在辦理原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注銷手續後,再接受新專利代理機構的聘用。
《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
第七條專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並給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懲戒:(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二)詆毀其他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機構的,或者以不正當方式損害其利益的;(三)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財物、利用提供專利代理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四)妨礙、阻擾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五)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或者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進行的;(六)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退休、離職後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對本人審查、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案件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的;(七)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八)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九)從事其他違法業務活動的。
其中第一款規定,一個專利代理人不能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執業。
Ⅵ 計算機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道德規范
職業道德規范包括基本的道德規則和特殊的職業責任。
1、基本的道德規則包括:為社會和人類的美好生活作出貢獻;避免傷害其他人;做到誠實可信;恪守公正並在行為上無歧視;敬重包括版權和專利在內的財產權;對智力財產賦予必要的信用;尊重其他人的隱私;保守機密。
2、待殊的職業責任包括:努力在職業工作的程序與產品中實現最高的質量、最高的效益和高度的尊嚴;獲得和保持職業技能;了解和尊重現有的與職業工作有關的法律;接受和提出恰當的職業評價;對計算機系統和它們包括可能引起的危機等方面作出綜合的理解和徹底的評估;重視合同、協議和指定的責任 。
(6)專利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擴展閱讀
計算機行業的特點決定了計算機專業人員應遵守嚴格的職業道德規范:
1、利用大量的信息。利用現代的電子計算機系統收集、加工、整理、儲存信息,為各行業提供各種各樣的信息服務,如計算機中心、信息中心和咨詢公司等。這使得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尊重客戶的隱私。
2、軟體開發與製造。從事電子計算機的研究和生產(包括相關機器的硬體製造)計算機的軟體開發等活動,這要求從業人員能夠敬重包括版權和專利在內的財產權。
3、信息及時、准確、完整地傳到目的地點。這要求從業人員能夠重視合同、協議和指定的責任。
Ⅶ 關於專利代理結構變更後的專利無效問題
根據專利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
第二十三條 專利代理人在與委託人依法解除委託關系後,不得在同一內容的專利事務中接受有利害關系的他方當事人的委託。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內容的專利事務接受有利害關系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委託。
關鍵是何為「同一內容的專利事務」?
個人理解:
1.如果C要求A無效的B的專利如果不是A所代理的,A就可以接受委託;
2.不可以。
Ⅷ 求『專利知識有獎競賽試題』答案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轉讓從何時起生效?
A. 轉讓合同簽訂之日;
B. 轉讓合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之日;
C. 轉讓合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之日;
D.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之日。
答案:B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7對於專利代理人未履行職責造成委託人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述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 由該專利代理人個人承擔民事責任,其所在代理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B. 由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該專利代理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C. 由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和該專利代理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D. 由專利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代理機構在承擔經濟賠償後,可以按一定比例向專利代理人追償。
答案:D
專利代理條例25條
68.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工作中應當遵守以下哪些規定?
A. 專利代理人調離專利代理機構前,必須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案件;
B. 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期間,不得申請專利;
C. 專利代理人對其在代理業務活動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的責任;
D. 專利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答案:ABCD
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 專利法20條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專利代理人轉換專利代理機構時,必須首先退出原專利代理機構,再接受新機構的聘任。專利代理人調離專利代理機構之前,必須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期間和脫離專利代理業務工作後一年內,不得申請專利。
69.專利代理機構接受某項委託後,不得再接受下列哪些委託/
A. 該委託人的其他委託;
B. 其他 委託人就相同技術內容申請專利的委託;
C. 與委託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就相關專利事務的委託;
D. 其他人就該專利代理機構曾代理申請事務的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委託。
答案:C
這里的相關專利事務 是否可以理解為同一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
專利代理懲戒規則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並給予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懲戒:
(一)申請設立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年檢逾期又不主動補報的;
(五)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六)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代理的;
(七)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案件接受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委託人的委託的;
(八)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從事其他違法業務活動或者違反國務院有關規定的。
70.公眾認為某項專利授權不當的,可以通過下列哪些程序主張糾正?
A. 異議程序;
B. 復審程序;
C. 撤銷程序;
D. 宣告無效程序。
答案:D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71.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調解下列哪些糾紛/
A. 職務發明作出後,單位與發明人關於該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的糾紛;
B.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C. 專利申請權歸屬糾紛;
D. 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答案:BCD
法57
第79條 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72下述哪些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A. 在製造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權人的專利號;
B. 在銷售產品的包裝上標注該專利權人的專利號;
C. 使用第三人提供並且未經許可標注了該專利權人的專利號的零部件製造產品;
D. 銷售第三人製造並且未經許可標注了該專利權人的專利號的產品。
答案:ABD
如果銷售他人已經製造並由他人標注了專利號的產品,是不是就算是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73.以下關於方法專利保護范圍的哪些判斷是正確的?
A. 方法專利的保護范圍僅限於該方法本身;
B. 方法專利的保護范圍延及該方法獲得的產品;
C. 方法專利的保護范圍延及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D. 方法專利的保護范圍僅延及該方法直接獲得的新產品。
答案:C
法11
74.以下哪些行為屬於冒充專利的行為/
A. 在非專利產品上標注了專利號,經查,該專利號為他人不同類產品的專利號;
B. 在非專利產品上標注了專利號,經查,該專利號並不存在;
C. 在銷售的產品上標明該產品為專利產品,但實際上其專利申請尚在審查過程中;
D. 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答案:BCD
第八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一)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75.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最遲在何時起訴?
A. 自當事人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
B. 自該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
C. 自當事人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個月;
D. 自該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個月。
答案:A
法57,詳解P320
當事人對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對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的一個特殊規定。
精選習題之m
51.公眾核查一項專利權是否有效,採用下列哪種方式的結果是准確的?
A. 到中國專利文獻館查閱專利公報;
B. 利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中的資料庫檢索該專利的相關信息;
C. 查看專利權人的專利證書;
D. 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該專利法律狀態的登記簿副本。
答案:D
52.依據專利法,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具有下列哪些職能?
A. 認定侵權行為;
B. 做出侵權賠償裁決;
C. 處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D. 調解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酬糾紛。
答案:ACD
這里的B?是否正確?
第五十七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七十九條 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53.以下有關專利權保全的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 只有對專利糾紛案件享有管轄權的中級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才有權作出專利權保全裁定;
B. 專利權保全的期限為一年,期滿前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C. 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憑據人民法院作出的專利權保全裁定,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被保全的專利權的有關程序;
D. 在專利權保全期間,專利權人沒有按時繳納年費的,不會導致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答案:BCD
此題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並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
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專利權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保全期限屆滿前未送達的,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出質的專利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專利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專利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54.甲大學與乙研究院分別選派技術人員合作開發一項技術,研究場所設在乙研究院,雙方未就成果取得後申請專利的權利做出任何約定。以下關於取得成果後專利申請權的哪些判斷是正確的?
A.甲、乙雙方均享有專利申請權;
B.只有甲大學享有專利申請權;
C.只有乙研究院享有專利申請權;
D.雙方應當重新就專利申請權歸屬做出約定。
答案:A
專利法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55.下列哪些方法屬於專利法第25條所說的疾病論斷和治療方法?
A. 為燒傷整容的目的,從體上取皮並殖皮的方法;
B. 利用人體血清製取抗體的方法及其產品;
C. 人體器官移植方法;
D. 人體脂肪厚度的測量方法。
答案:ACD
56.對於專利侵權案件,下列哪些地方有權受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法院具有管轄權?
A. 被告住所地;
B. 專利產品的製造地;
C. 專利產品的銷售地;
D. 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
答案:ABCD
57.下述有關發明專利申請公布的哪些判斷是正確的?
A. 發明專利申請在初步審查合格後,自申請日(不含優先權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B. 發明專利申請在初步審查合格後,自申請日(含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內公布;
C. 申請人要求提前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在初步審查合格後,即行公布;
D. 發明專利申請從申請日(含優先權)起滿十八個月因各種原因尚未初審合格的,遲延公布。
答案:C
58.下列哪些行為,如果未經中國專利權人許可,構成侵犯中國專利權的行為?
A. 從國外攜帶專利產品入境,供個人消費使用;
B. 將在中國合法購買的專利產品出口到其他國家和地區;
C. 在不知情況下銷售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
D. 從國外進口專利產品的零部件,組裝後銷售。
答案:D
59.以下關於時效的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 對於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授權前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為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二年;
B. 申請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時效為自該專利授權之日起三年;
C. 對於授權後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訴訟時效為自該專利授權之日起二年;
D. 對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訴訟為自得知或應當得知之日起一年。
答案:ABCD
60.以下關於期限的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 發明專利申請人應當在自實際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B.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誤法定期限的,應在障礙消除之日之日一年內請求恢復權利;
C.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延誤指定期限的,應在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請求恢復權利;
D.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自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
答案:C
第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期限。
61.依照專利法,專利權人可以通過下列哪些途徑解決專利侵權糾紛?
A. 與侵權人協商解決;
B. 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
C. 請求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D. 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ACD
62.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採取以下哪些方式?
A. 查封涉嫌產品;
B. 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帳冊;
C. 抽樣取證;
D. 詢問證人。
答案:ABC
63.以下關於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 實用新型授權公告後,任何人均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B. 對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結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 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的,法院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D. 在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審查程序中,如果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出具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中沒有包含影響新穎性或者創造性的對比文獻,復審委員會將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
答案:BC
64.以下關於我國專利法所規定強制許可對象的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 僅限發明專利;
B. 僅限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C. 僅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D.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全都可以。
答案:B
65.下列哪些內容屬於專利公報公告的內容?
A. 公布前發明專利申請的駁回、撤回、視為撤回;
B.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駁回、撤回、視為撤回;
C. 公布後發明專利申請的駁回、撤回、視為撤回;
D.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質押、保全。
答案:CD
發明專利公報包括發明專利申請的公布、發明專利權的授予、保密專利、發明專利事務和索引。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中包括的內容為:著錄事項、摘要和摘要附圖,但說明書沒有附圖的,可以沒有摘要附圖。著錄事項主要有:國際專利分類號、申請號、公布號(出版號)、申請日、優先權事項、申請人事項、發明人事項、專利代理事項、發明名稱等。
與發明專利權的授予有關的著錄事項有:國際專利分類號、專利號、授權公告號(出版號)、
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優先權事項、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事項、專利代理事項、發明名稱等。
保密專利只公布保密專利權的授予和保密專利的解密,與保密專利公布有關的著錄事項有:國際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等。
發明專利申請解密後,在專利公報的解密欄中予以公告,出版說明書單行本。
發明專利事務公布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和發明專利的各種決定和通知。它包括:實質審查請求的生效,專利局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權利的恢復,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著錄事項變更,通知事項,專利局的更正,其他有關事項等。
發明索引分公布索引和授權公告索引兩種。每種索引又分國際分類號索引、申請號索引(或者專利號索引)、申請人索引(或者專利權人索引)和公布號/申請號(授權公告號/專利號)對照表。
實用新型專利公報包括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事務和索引。
外觀設計專利公報包括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外觀設計專利事務和索引。
66.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轉讓從何時起生效?
A. 轉讓合同簽訂之日;
B. 轉讓合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之日;
C. 轉讓合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之日;
D.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之日。
答案:B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7對於專利代理人未履行職責造成委託人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述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 由該專利代理人個人承擔民事責任,其所在代理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B. 由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該專利代理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C. 由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和該專利代理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D. 由專利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代理機構在承擔經濟賠償後,可以按一定比例向專利代理人追償。
答案:D
專利代理條例25條
68.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工作中應當遵守以下哪些規定?
A. 專利代理人調離專利代理機構前,必須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案件;
B. 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期間,不得申請專利;
C. 專利代理人對其在代理業務活動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的責任;
D. 專利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答案:ABCD
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 專利法20條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專利代理人轉換專利代理機構時,必須首先退出原專利代理機構,再接受新機構的聘任。專利代理人調離專利代理機構之前,必須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期間和脫離專利代理業務工作後一年內,不得申請專利。
69.專利代理機構接受某項委託後,不得再接受下列哪些委託/
A. 該委託人的其他委託;
B. 其他 委託人就相同技術內容申請專利的委託;
C. 與委託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就相關專利事務的委託;
D. 其他人就該專利代理機構曾代理申請事務的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委託。
答案:C
這里的相關專利事務 是否可以理解為同一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
專利代理懲戒規則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並給予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懲戒:
(一)申請設立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年檢逾期又不主動補報的;
(五)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六)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代理的;
(七)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案件接受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委託人的委託的;
(八)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從事其他違法業務活動或者違反國務院有關規定的。
70.公眾認為某項專利授權不當的,可以通過下列哪些程序主張糾正?
A. 異議程序;
B. 復審程序;
C. 撤銷程序;
D. 宣告無效程序。
答案:D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71.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調解下列哪些糾紛/
A. 職務發明作出後,單位與發明人關於該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的糾紛;
B.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C. 專利申請權歸屬糾紛;
D. 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答案:BCD
法57
第79條 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72下述哪些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A. 在製造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權人的專利號;
B. 在銷售產品的包裝上標注該專利權人的專利號;
C. 使用第三人提供並且未經許可標注了該專利權人的專利號的零部件製造產品;
D. 銷售第三人製造並且未經許可標注了該專利權人的專利號的產品。
答案:ABD
如果銷售他人已經製造並由他人標注了專利號的產品,是不是就算是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73.以下關於方法專利保護范圍的哪些判斷是正確的?
A. 方法專利的保護范圍僅限於該方法本身;
B. 方法專利的保護范圍延及該方法獲得的產品;
C. 方法專利的保護范圍延及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D. 方法專利的保護范圍僅延及該方法直接獲得的新產品。
答案:C
法11
74.以下哪些行為屬於冒充專利的行為/
A. 在非專利產品上標注了專利號,經查,該專利號為他人不同類產品的專利號;
B. 在非專利產品上標注了專利號,經查,該專利號並不存在;
C. 在銷售的產品上標明該產品為專利產品,但實際上其專利申請尚在審查過程中;
D. 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答案:BCD
第八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一)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75.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最遲在何時起訴?
A. 自當事人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
B. 自該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m
C. 自當事人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個月;
D. 自該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個月。
答案:A
Ⅸ 中國公眾知識產權競賽試題答案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轉讓從何時起生效?
A. 轉讓合同簽訂之日;
B. 轉讓合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之日;
C. 轉讓合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之日;
D.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之日。
答案:B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7對於專利代理人未履行職責造成委託人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述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 由該專利代理人個人承擔民事責任,其所在代理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B. 由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該專利代理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C. 由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和該專利代理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D. 由專利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代理機構在承擔經濟賠償後,可以按一定比例向專利代理人追償。
答案:D
專利代理條例25條
68.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工作中應當遵守以下哪些規定?
A. 專利代理人調離專利代理機構前,必須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案件;
B. 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期間,不得申請專利;
C. 專利代理人對其在代理業務活動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的責任;
D. 專利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答案:ABCD
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 專利法20條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專利代理人轉換專利代理機構時,必須首先退出原專利代理機構,再接受新機構的聘任。專利代理人調離專利代理機構之前,必須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專利代理人在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期間和脫離專利代理業務工作後一年內,不得申請專利。
69.專利代理機構接受某項委託後,不得再接受下列哪些委託/
A. 該委託人的其他委託;
B. 其他 委託人就相同技術內容申請專利的委託;
C. 與委託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就相關專利事務的委託;
D. 其他人就該專利代理機構曾代理申請事務的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委託。
答案:C
這里的相關專利事務 是否可以理解為同一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
專利代理懲戒規則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並給予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懲戒:
(一)申請設立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年檢逾期又不主動補報的;
(五)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六)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代理的;
(七)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案件接受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委託人的委託的;
(八)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從事其他違法業務活動或者違反國務院有關規定的。
70.公眾認為某項專利授權不當的,可以通過下列哪些程序主張糾正?
A. 異議程序;
B. 復審程序;
C. 撤銷程序;
D. 宣告無效程序。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