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代理人
❶ 檢察官,法官,律師在職責上有什麼不同
我們都知道在我們國家檢察官,法官,律師都是非常好的職業,可以說都是社會的精英,這三個職業的發展前景可以說非常的好,但是這三個職業他們在職責上是不一樣的,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在三個職業是緊密聯系的,他們在職場上經常的會聯系在一起,但是他們各自的職責是不一樣的,檢察官、法官是系統內的,可以感受國家和黨的關懷;律師和法務是系統外的,可以感受來自家人的關懷。他們直接的區別就是,法官的職責是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還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檢察官的職責是指控犯罪。律師的職責是維護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這是他們三者直接最本質的區別。
檢察官,法官,律師在職責上有非常多的不同,檢察官和法官都是國家的公務人員,而律師是一個非常嚴謹的職業,檢察官是指控犯罪的,律師是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而法官是中立的裁判。
❷ 刑事案件中無律師證的人能否代理
可以,但是需要符合特定條件。
1.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2.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3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的人。
4.上述第(4)、(5)、(6)、(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5.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6.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職法院或者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7.法官,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或是檢察官所任職法院或者監察員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8.律師在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期間不得擔任
❸ 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在離任後多長時間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曾任法官,檢察官,在離任兩年以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條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3)法官檢察官代理人擴展閱讀:
不得擔任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的情形(律師法規定):
1、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3、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夥人。 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❹ 法官檢察官離任後2年內可否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自1995年2月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分別在2001年、2017年經過兩次修改。4月23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法官法。新修訂的法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和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
據此,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4)法官檢察官代理人擴展閱讀
新修訂的法官法在關於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條件中刪除了修訂前的「年滿二十三歲」的規定。
對於法官任職的學歷條件。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關於法官任職的法律工作年限條件,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滿五年(含試用期),對此,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
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同時明確:「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❺ 法律工作者能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嗎
可以的,樓上說的必須通過全國司法考試,並且在律所實習一年後才能取得的律師執業證書是成為律師的條件,律師成為代理人是最常見的訴訟形式。
但是同時,我國的民事和刑事訴訟法都支持公民代理,也就是說,只要取得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任何人,無論是否有律師資格都可以成為刑事辯護人或者民事代理人。當然,這里的任何人指的是成年的,有民事行為能力,即神志正常的公民,具體見《民事訴訟法》。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沒有律師資格證書的法律工作者也可以處理代理或者辯護業務,但是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他的權利是受到制約的。尤其是刑事訴訟中,只有律師才可以在立案後第一時間介入,也只有律師擁有開庭前羈押時的探視權,在向相關部門調查取證的時候許可權也更大。一般的公民代理人則需要向法院另外申請,而且未必會被批准。具體見《刑事訴訟法》。
一般而言,利害關系人,即曾經從事法官職業律師在兩年內不能回到原來的法庭開庭,但是如果他是當事人近親屬,又願意放棄律師身份以公民代理人身份介入,那麼可以成為例外。具體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綜上,雖然一般人也可以成為的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當事人需要為此承擔風險,所以需要謹慎。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況,則以公民代理人身份更能便宜行事。
❻ 法官及檢察官能否公民代理
不能,必須是相關專業和有相關工作經驗
❼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主任檢察官親屬代理的規定
1、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r\n2、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r\n\r\n\r\n僅此而已!供參考!\r\n如有幫助,請採納!
❽ 請問法庭審理階段,如果審判法官和到庭公訴人也就是檢察官是近親屬關系,他們需要迴避嗎
《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系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凡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長,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任職迴避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適用情形】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根據2011年6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六章 任職迴避
第十九條 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三)同一業務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二十條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根據《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
第二條檢察人員之間有下列親屬關系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三條檢察人員之間凡具有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三)同一工作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四條擔任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自治地方縣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除外。
目前沒有法律和法規等法律規定法官與檢察官之間有親屬關系是否需要迴避的規定,因此應該不用迴避。
❾ 法律工作者是否可以為他人代理民事案件
法律工作者可以為他人代理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9)法官檢察官代理人擴展閱讀
1、法律服務工作者廣義上包括法官、檢察官、公安人員、律師,但是工作范圍與准入條件不同,工作職責不同。
2、法律工作者指的是雖未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但具有法律知識,可以從事訴訟代理業務的人員。其業務范圍非常廣泛,幾乎可以涉足現在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范圍,但不可代理刑事案件。
3、法律工作者,屬於司法部管理,是由司法部門頒發資格證、執業證,依據相關法律參與案件的代理、訴訟、調查等法律服務工作。
4、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具有律師身份,不得以律師名義承攬業務,進行案件調查、代理訴訟等。在參與訴訟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民事案件,幾乎可以涉足出刑事辯護外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范圍,但執業區域范圍受法律規制,不得跨區域執業。
5、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辦理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收取費用;法律工作者因為長期的訴訟代理與咨詢服務,在訴訟中也體現了維護當事人權利的能力,社會的認可與尊重在現實中得到體現。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❿ 檢察官辭職當律師的禁止性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關於檢察官辭職當律師的禁止性規定如下:
1、第十八條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2、第二十條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10)法官檢察官代理人擴展閱讀
1、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以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檢察人員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
2、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師法第41條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該條沒有檢察官、法官從檢察院、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法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的禁止性規定。
3、檢察官法和律師法同屬部門法,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對同一問題有著不同的規定,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使法庭處於兩難的境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