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㈠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屬於表見代理還是有權代理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屬於有權代理的范疇了。而不是表見代理。指南如果真如您所說那麼我認為是錯誤的。
歡迎指正!
㈡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
法律上只有「第三人」這個術語,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具體的情況可以參考下面的內容。
㈢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違反什麼法律具體的法律。
當然是民法啦。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是代理人濫用代理權,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㈣ 代理人以誰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專承擔民事屬責任。2、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 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3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 可以用書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
4 沒有代理權 、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 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具體可以查看民法總則第64,65,66,67,68條法條2414081109
㈤ 為什麼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理解這個問題,您肯定要弄明白什麼是「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法律規定。
㈥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是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制度是()
是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委託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㈦ 授權代理人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嗎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綜上,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如果以自己名義訴訟須是該訴訟行為與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應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行為,所以一般應當是以被代理人名義來簽訂合同的。《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不可以,只能以委託方名義,辦理指定的相關事務。
㈧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與自己是什麼意思
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 和自己 簽訂合同或約定 比如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和自己簽個借款合同
㈨ 代理人脅迫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訴訟承擔民事責任嗎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專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綜上,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如果以自己名義訴訟須是該訴訟行為與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應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行為,所以一般應當是以被代理人名義來簽訂合同的。《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屬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不可以,只能以委託方名義,辦理指定的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