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是否可以由代理人放棄繼承權
❶ 未成年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想放棄繼承權應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一般是父母的同意。如確定放棄繼承權,則可以進行相應的公證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1)未成年是否可以由代理人放棄繼承權擴展閱讀: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❷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放棄未成年人的遺產繼承權嗎
現實困惑
王某的父母在王某很小的時候就去世了,王某的叔叔就成為了王某的監護人。王某的外祖父去世了,王某按法定順序參與繼承,由王某的叔叔代為行使繼承權。王某的叔叔可以代王某放棄繼承權嗎?
律師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明確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因此,本案中王某的叔叔作為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王某放棄繼承權。
法條鏈接
《繼承法》
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法理薈萃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保護,即使他的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任意處分其財產權利。
❸ 未成年人放棄繼承權
未成年人放棄繼承權的方式: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放棄繼承權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第一款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❹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有權放棄未成年人的遺產繼承權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明確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代為放棄繼承遺產嗎
一般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❻ 監護人可替未成年人放棄繼承權嗎
一、未成年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我國《繼承法》中雖然未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得放棄繼承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繼承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同時《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即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上述這些規定確定,作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必須考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利於被監護人成長,是否維護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由於未成年人為無完全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活動必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同意,所以未成年人如果是自己放棄繼承權,他的放棄行為應當是無效的,如果是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法定代理人的決定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定也是無效的。
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哪些權利?
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哪些?
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監護人有哪些權利?
(1)規定監護人有獲酬請求權
縱觀各國立法,關於監護人是否因監護行為取得報酬大概有三種類型:一為無償原則,即法律明文規定監護是無償的社會義務,監護人無法從中獲取報酬,如前蘇聯和我國;二為有償原則,即認為監護是一項有代價的職責,履行了職責就應該獲得報酬,如美國和瑞士。三為補償原則,法律規定監護是無償的,但鑒於監護人付出監護勞動的艱辛及被監護人的財產狀況而由監護權力機關決定給予監護人適當的報酬。如德國、法國和日本。
由此可見,像我國實行絕對無償原則的國家畢竟是少數的。監護人為履行監護制則付出了艱辛的勞動再由其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監護人顯然違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則,對經濟困難的監護人而言更是如此。長期以往將嚴重打擊監護人的積極性。我國1996年發生的聞名全國的「周璇遺產糾紛案」,其判決結果對監護人黃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未來立法中,我們應借鑒其它國家和地區民法的規定,賦予監護人獲得報酬請求權,考慮實際情況給予監護人津貼或者法院認為適當的報酬,使監護人在精神、物質兩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補償或滿足,從而充分調動其履行職責的積極性。這樣既兼顧了監護人的利益又不至於給國家帶來沉重的負擔,使監護制度規定更具人性化。
(2)規定監護人的辭任權或拒任權
監護人由於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為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總結各國立法關於辭任或拒人的正當事由包括監護人年高、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已擔任多項監護事務,及社會工作過於繁忙等等。鑒於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如有以下事由時可以要求辭任或拒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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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六十五周歲;
有疾病或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
因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務特別繁忙;
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責;
現役軍人或擔任政府要職公務繁忙等等。
這樣既有利於減輕監護人的負擔,又能盡量避免因監護人的原因使被監護人的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