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6
① 代理商分幾個等級
一、含義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慣例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二、種類
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
三、類型
1、總代理:又稱全權代理,是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有權處理本人日常業務或專業活動中隨時發生的事務,也有權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一般性活動。
2、獨家代理:是一種狹義代理人概念,指通過協議規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其業務限於商業活動,具有壟斷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傭金和補償費用。
4、單一商號代理商:指僅為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其經營效益首先取決於企業主提供的業務情況,對企業主有很大的依賴性。
5、區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此種不排除企業主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與合法性,但即使未參與,對於與企業關系規定的應由他代理的區域或消費集團成員所締結的交易,同樣享有傭金請求權。
6、特許代理商:指被授予特許經銷權或優先經銷權的、從事獨立商行為的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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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國家知識產權代理人協會會費多少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關於繳納會費的管理規定
【時效性】現行有效【頒布日期】2004-03-04【生效日期】2004-04-01【效力級別】行業團體規定【頒布機構】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全文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關於繳納會費的管理規定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第六屆代表大會第七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為規范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繳納會費行為,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特作出以下繳納會費的管理規定:
1、凡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均應按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繳納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的義務。
2、各專利代理機構在繳納團體會費的同時,應組織在該所服務的專利代理人繳納個人會費。
3、凡每年 11 月底前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都應繳納當年的團體會費和在該所服務的專利代理人的個人會費。但從其他專利代理機構轉來,已繳納過個人會費的專利代理人除外。
4、每年繳納會費的期限為 4 月 1 日- 6 月 30 日,新成立的專利事務所,在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時一並繳納。
5、凡按時繳納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享受協會規定的以下各項免費服務:
1)免繳協會「全國專利代理機構查詢系統」維持費;
2)免繳協會 「全國專利代理人查詢系統」 維持費;
3)免繳協會「全國專利代理人電子執業證書系統」 維持費;
4)免費提供「中國專利代理」雜志;
5)為每位理事單位免費提供專用電子信箱;
6)享受協會其他優惠服務。
6、不繳納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協會將不再提供各項免費的和價格優惠的服務。
7、凡逾期繳納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欲享受協會規定的各項免費服務,除補繳拖欠費用之外,專利代理機構須繳納系統數據服務恢復費。專利代理人每人須繳納系統數據服務恢復費。
8、本規定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執行。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③ 6.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 )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 )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回人也叫經紀人或「答授權代表」。指自然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或口頭約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傭金(或者免費),全權或在一定的授權范圍內,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權單位,在代理期限內行使被代理者的權力,完成相關的使命或者任務。
④ 被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被代理人的主要權利:
1.被代理人有權要求代理人按照代理許可權進行代理活動。代理許可權是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的依據,代理人有義務按照代理許可權進行活動,被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代理人這樣做。
2.被代理人有權了解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務的情況。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依據代理許可權而獨立地進行代理活動,但是,代理人是為實現和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進行活動的,被代理人理所當然地有權了解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務的情況。
3.被代理人有權要求代理人移交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依據代理制度的規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進行代理活動時,並不享有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因此,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一旦產生或完成,代理人應及時地、全部地將其在代理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移交給被代理人。
(2)被代理人的主要義務:
1.在確立委託代理的法律關系時,被代理人應明確表明授權許可權。
2.被代理人應該向代理人詳細介紹為完成代理事務所需要的有關情況,提供有關的依據材料。
3.被代理人應向代理人支付有關費用。
4.由於被代理人的過錯致使代理人在完成代理事務過程中受到損失時,被代理人應當賠償代理人的損失。
2.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1)代理人的主要權利:
1.代理人有權依據法定或約定的代理權進行代理活動。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還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明確授權許可權。應當指出,代理人享有這項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自己應承擔的義務。
2.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如實地、全面地提供完成代理事務所需要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和資料。
3.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支付酬金和費用。
(2)代理人的主要義務:
1.代理人應認真地履行其代理職責。在代理活動中,不論代理人依據法律規定還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取得代理權,代理人都負有實現和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的義務。
2.代理人應親自完成其所代理的事務。在委託代理活動中,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基於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產生的。代理人的知識、能力和品德是他取得代理權的前提條件,也是完成被代理人所委託代理事務和實現利益的保證。因此,代理人在接受委託之後,應當親自完成其所代理的事務,而不能隨意地把代理工作轉給他人去完成。只有在特殊的條件下,徵得被代理人同意,且符合法律手續時,才能轉托他人去完成。3.代理人應及時、完整地向被代理人報告其所代理工作的進展程度和完成情況,代理人在完成受託代理事務後,應及時地將為被代理人取得的財產和有關權利義務及其法律文件和有關資料轉交給被代理人。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即禁止自己代理和同時代理。在前一種情況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但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被代理人簽訂合同,因此,合同的內容完全是由代理人一人決定的,這樣締結的合同,會因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利益對立而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在後一種情況下,代理人為自己同時代理的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合同的內容也僅憑代理人一個人的意志決定,這樣締結的合同會因代理人的好惡或偏袒而損害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上述兩種情況都與合同雙方的法律行為相違背,如不加以禁止,就會為代理人濫用代理權提供方便。
5.代理人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這里所說的惡意串通是指代理人與第三人共謀侵犯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明確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6.代理人不得進行違法活動。代理人從事代理行為是為了實現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利用代理關系進行非法活動。
3.第三人的權利和義務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時,也會形成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1)第三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
1.第三人有權核查代理人的代理權;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時,也有義務向第三人證明自己的身份及代理許可權。
2.第三人有權拒絕各種無權代理行為。
(2)第三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義務:
1.第三人應當依據代理人的許可權與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並應自覺地遵守。
2.為使代理活動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進行,第三人核查代理人身份及代理許可權,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
(3)第三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1.第三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履行義務。第三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履行義務。被代理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第三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第三人應當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第三人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義務。第三人應按照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定內容和特定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第三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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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民事訴訟可以委託幾個代理人,哪些人可以成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回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答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⑦ 陽光保險代理人測試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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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之前還會交押金?
我有過辭職的經歷。
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一辭職就立刻給你全部結算工資的。如果你辭職了,那隻能等下個月發工資的時候打到你卡上的。
比如公司集體發工資是7月15號,你是7月10號辭職,那麼你7月15號只能拿到6月份的工資,7月份這10天的工資通常會等到8月15打到你卡上。自己注意查收一下就好了。
不知道這么講你理解不?
⑧ 辯護人和代理人的區別
1、訴訟地位和任務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2、適用范圍不同
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3、權利內容和范圍不同
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許可權范圍。
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在於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許可權范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
4、意思不同
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為代理人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為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應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參考資科:
網路-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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