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代理人
㈠ 什麼是文化中介機構
文化中介機構是鏈接文化產業生產、流通和消費諸環節的服務性企業,是在文化市場化和產業化的過程中逐漸成長起來的一種獨立的市場主體,是溝通政府、文化企事業單位、消費者和市場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文化企業集團自身不可能囊括文化產品從創作、生產、流通到消費的全部環節,需要專業化水平較高的咨詢服務機構提供選題、策劃、組織、聯絡等各種中介服務活動;創作與生產環節的溝通及連接,也需要專業化水評較高的中介機構及經濟人、代理人進行設計、包裝、服務等中介性操作;文化產品的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的經營運作乃至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評估,則更需要專業化水平較高的中介機構介入。大量高水平的文化中介機構及經紀人、代理人是促進文化企業集團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
文化中介代理服務機構類別繁多,如競技體育策劃公司、宣傳廣告代理公司、文化傳播公司、版權代理公司等。
文化中介機構一方面要保持經濟利益和市場活動的獨立性,向社會提供客觀、公開、公正、優質的中介服務,同時也要對自身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經濟責任。
㈡ 文化經紀人將來在中國會有大的前景嗎
最近一個時期以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模式的確立,適應文化市場拓展的客觀趨勢,文化經紀人,特別是文藝演出經紀人問題,又被突出地提了出來,成為文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 經紀人,作為一般商品交易的中間人,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文化經濟人,作為以商品形式參與流通的文化藝術品(包括文藝演出)產銷雙方的中介,也是文化市場發展的必然,當前,要加快培育和發展文化市場,文化經紀人是一個值得認真探討和研究的現實問題。 在西方國家,文化經紀人,包括各種類型的演員權益代理人和各式演出商,已經形成一種社會化的行業。通常,它們的產生和存在具有兩個前提,其一,代理對象即演員必須是可以支配自己演出活動的獨立從業者,亦即自由職業者;其二,經紀人必須是經過注冊登記的法人機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演員與經紀人的關系是契約關系,雙方簽訂合同,經紀人根據合同推薦或安排演出活動,付給演員報酬,同時提取一定的傭金——中介費。經紀人(法人機構)必須依法成立,守法經營,照章納稅。 我國由於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體制,文藝演出活動是由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組織進行的,不具備產生獨立的文化經紀人的客觀條件。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演出管理體制的改革也有所進展。各地各種不同形式的演出公司在調配文藝資源,收集文藝信息,組織文藝演出等諸多方面,起到了溝通文藝生產與文藝需求的中介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文化經紀人的性質。但是,這些演出公司又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文化經紀人,其經營活動一般按計劃經濟體制運作,不少地方的演出公司還集經營權與管理權於一身。 也許正是基於演出市場這種封閉性的壟斷的局面,才出現了大家稱之為「走穴」的營業性演出活動及其組織者「穴頭」。對於「走穴」現象與實際上起了文化經紀人作用的「穴頭」,人們或褒或貶,或謄或毀,莫衷一是。近一時期,似乎更多地是為「走穴」與「穴頭」叫好。有人籠統地認為「走穴有理」,有人把「走穴」等同於第二職業,有人認為「走穴」可以促使演員提高演藝水平,可以滿足群眾的文化需求,有人說要把「穴頭」從「地下」請到「地面」,……這些說法雖然不無一定道理,但這里迴避了一個實質性的問題:即參與「走穴」的演員是否可以支配自身的演出活動,即是否為自由職業者?或者經過所在組織的批准?作為「穴頭」的經紀人是否獲得演出經營許可?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如果離開了這些基本前提來談論「走穴」與「穴頭」,就只能得出一些概念不清,似是而非的結論來。 何謂「走穴」?何謂「穴頭」?199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關於加強演出市場管理的報告》有這樣的描述,一些非演出經紀單位或個人以盈利為目的,私邀國家劇團(院)、部隊等的文藝團體的演職員,組織各類營業性組台(團)演出活動。這些演職員不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置本職業務工作於不顧,熱衷於私自應邀參加社會上的各種組台(團)演出。這類演出大多粗製濫造,演出台風格調不高,人員組成復雜,宣傳廣告虛假,哄抬票價,坑蒙觀眾,私分演出收入,偷稅漏稅,社會影響很壞。可見,這里所指的「走穴」與「穴頭」,一是以盈利為目的,獲取高額報酬;二是「走穴」演員非個體從業者,又未經批准;三是「穴頭」非法人機構;四是私分收入,偷稅漏稅。因此,這類活動屬於「非法演出經營活動」。 誠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性。在舊的計劃體制下,各種文藝演出活動都由政府一統包辦,往往造成演員藝術青春的浪費和群眾文化生活的匱乏。而「穴頭」與「走穴」這種演出經營方式,拉得起,走得出,靈活機動,瞄準市場,產銷兩利,有時候確實既使演員的藝術才能得到了充分發揮,又豐富和滿足了群眾文化生活。因此,「穴頭」與「走穴」現象,既是對舊體制的反動,又呼喚著一種新事物——作為文化藝術品產銷中介物的文化經紀人的誕生,這或許正是其積極意義之所在。 文化經紀人,在未來的文化市場中,必將扮演一個十分活躍的角色,必定要朝著職業化、規范化、類型化(專業類型)的方向發展。未來的文化經紀人,並不是由現在的「穴頭」從地下轉向地面,由非法轉為合法,不是一個簡單的轉換過程,而是與文化體制改革、特別是表演藝術團體的體制改革和整個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化緊密相聯的一項系統工程。我們不妨根據規范的文化經紀人必須具備的兩個前提條件,勾勒一下文化經紀人的未來模式與發展前景。首先,要求經紀人必須是獨立的法人機構,其次,所代理的從業人員(演員)是自由職業者。現在的劇院團是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演員為國家幹部,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在未來較為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下,除了一部分由國家扶植的民族優秀藝術和高層次高水準的典雅藝術,國家給予應有的經濟保障之外,絕大部分劇院團和演員的文藝活動將由市場機制來調節。劇院團由事業單位轉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法人團體;演員由國家幹部轉為藝術從業者。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契約關系,是彼此相關的責、權、利關系。只有在這樣的前提條件下,嚴格意義上的文化經紀人才有可能走向職業化、規范化、類型化。由此看來,文化經紀人的問題,就其深層次的內容而言,乃是牽涉到劇院團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 目前處在市場經濟尚未成熟的過渡時期,現階段如何正確對待文化經紀人問題呢?我們以為要從四個方面下功夫。第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現在只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成立演出經紀機構,隨著形勢的發展,對此應有所突破。只要具備法人資格同時符合現今有關文件對演出經紀機構關於設施設備、專業知識、財務制度、注冊資金等規定的,要有步驟地向集體或個體放開,准許其合法成立,督促其守法經營。第二,要加快現有演出經紀機構即各級國營演出公司的改革步伐。堅決貫徹政企、政事分開的原則,作為演出經紀人的演出公司,不再具有行政職能。要在搞活演出市場中求生存、求發展。第三,要加強管理。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有關文件和文化部《關於演出經紀機構實行演出經營許可證制度的規定》,對於不擁有演出經營權、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演出經紀活動應予取締,對各種偷稅漏稅的行為要依法懲處。第四,要健全法制。有關文化經紀人及其經紀活動的法規要盡快制訂和完善,以保障合法經營,打擊非法經營。屬於全民所有製表演藝術團體的演職員從事團外營業性演出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總之,文藝演出要面向市場,要形成市場機制,就必須加快培育和發展文化經紀人,這是文化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必然均勢。 (此文與康式昭合作 發表於《人民日報》1993年5月5日)
㈢ 文化經紀人資格證書
公民或組織要成為合法經紀人,首先必須獲得經紀人從業資格,一般經過以下三個步驟取得經紀人資格。
(一)必須通過經紀人資格審查:即確認是否具有成為經紀人的資格。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申請從事經紀活動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具備以上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准,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後,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
(二)必須通過考核。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和有關省市的具體規定,經紀人培訓考核發證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培訓考核的內容為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經培訓考核合格發給證明,憑考核合格證明,向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發給《經紀人資格證書》。
(三)獲得《經紀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依法申請設立經紀企業,合夥的經紀組織,申請工商登記注冊,成為獨立經紀人。文化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文化部門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進行演出經紀人(特殊行業經紀人)的資格認證工作。依照國家工商局《經紀人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科技,房地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行業的專業經紀人員資格證書的,由省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培訓,審核、考核發證。所以文化部門(人事司及市場司)應於國家工商部門共同協商,確定文化經紀人(含演出經紀人)的具體認證辦法。目前,文化部關於演出經紀人的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正在試行過程中,演出經紀人以獨立的文化經紀人種類進行資格認證。文化部已經頒發了全國統一的考試科目大綱,權威教材和統一的資格認證證書。從現在的試點情況看,分級認證已在許多省、市施行(一般是工商局與文化局聯合培訓,有的地區由文化局獨立培訓),尚沒有形成系統的管理制度。 各地區的認證工作請與當地文化廳、局聯系
培訓課程內容: (招生對象為在校大學生)
1、文化經紀法規與政策(4課時)
2、文化經紀理論與實務(4課時)
3、文化經紀案例(4課時)
4、影視明星經紀(4課時)
報名事項:報名時請按以下要求攜帶所需復印件和照片。
1、學生證復印件1份;
2、身份證復印件1份;
3、1寸彩色照片2張。
㈣ 河南省老年文化發展基金會發定代理人張曉丹
這個就不要問了,槍斃了的人現在都活著,你說一個人在還是不在,怎麼確認。說你有你就有,沒有也有,說沒有就沒有,有也沒有。
㈤ 文化傳媒公司需要哪些專業人士
總編輯
崗位職能:
1、根據運營規律,制定內容方案,設置頻道等。
2、依據公司特點,制定內容及要求。
3、對公司事物負全責。
營銷策劃總監
崗位職能:
1、 是實現公司經營效益的第一負責人。
2、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結合市場環境,與營銷人員共同探討有關產品的市場需求並根據其需求提出設計要求。
3、設計公司的商業模式,制定公司營銷計劃。
4、組織營銷方案的落實與實施。
5、組織營銷活動,宣傳推廣公司。
銷售經理
要求:
1、至少五年以上營銷工作經驗,負責所負責區域的代理商管理和服務工作。
2、有較強的市場調研、策劃、分析能力,思維靈活,擅長溝通。
3、優秀的策劃能力、精通市場營銷策劃推廣業務流程,成熟、穩重、能承受較大工作壓力,綜合 素質佳。
市場運營總監
崗位職責:
1、全面負責公司的業務運營,組織協調公司生產、銷售部門執行、完成各項經營目標。
2、促進公司和各代理商的戰略合作關系。
3、制定日常運營相關的制度體系、業務流程,建立規范、高效的運營管理體系。
4、策劃推進及組織協調公司重大運營計劃及合作項目、進行市場發展跟蹤和策略調整。
5、制定公司運營標准並監督實施。
6、制定運營指標、年度發展計劃,推動並確保營業指標的順利完成。
會計
工作職責:
1、銷售、成本費用憑證制單並記帳、結帳。出每月、季度和年度財務報表並報稅。
2、定期核對應收、應付款項,保證與往來單位帳目一致。
策劃文案
職位描述:
1、負責撰寫宣傳文案及媒體稿件。
2、負責與公司合作的媒體及出版社日常工作的對接。
行政總監
崗位職能:
1、規劃、指導、協調公司行政服務支持等各項工作,組織管理下屬人員完成公司行政事務及內部日常事務工作;負責公司行政管理及辦公流程的完善和規范。
2、制定行政部工作發展規劃、計劃與預算方案。
3、制定行政管理規章制度及督促、檢查制度的貫徹執行。
4、加強協作、配合、銜接各部門的工作關系,推動公司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5、創造適宜工作的辦公環境和秩序,辦公室工程規劃,對公司范圍內的環境及員工行為 。
平面設計師
任職資格:
1、 熟練使用PHOTOSHOP,可以處理圖片,會製作簡單的flash動畫,相關工作經驗兩年以上;對印刷工藝及廣告材料有深刻認識。
2、具有深厚的美術功底和審美修養。
3、有豐富的設計和想像能力,心細,有耐心,善於溝通。
4、高度的責任心和團隊合作精神。
5、能根據客戶需求開展創意設計,獨立策劃操作項目及提案,高質量高效率完成設計任務。
企劃總監
1、負責企劃方案的撰寫、統籌和具體組織實施。
2、負責組織市場調研並撰寫年度產品、市場調研與分析報告。
3、建立、推動市場調研、廣告發布、文宣創作的流程化、標准化、工業化建設。
4、 廣告方案的制定,廣告文案的創作。
5、圖書封面(四封)文字內容策劃、創作。
6、企業內刊、網頁、各種宣傳廣告品的策劃、撰稿、編校工作。
7、重要會議和活動的策劃、文案工作。
8. 組織各種宣傳品、促銷品。
㈥ 什麼是文化演藝經紀人
不是吧 文化演藝經紀人不一定是文化經紀人
文化包括的東西太多了
㈦ 文化經紀人如何適應國內外社會經濟的發展
最近一個時期以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模式的確立,適應文化市場拓展的客觀趨勢,文化經紀人,特別是文藝演出經紀人問題,又被突出地提了出來,成為文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
經紀人,作為一般商品交易的中間人,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文化經濟人,作為以商品形式參與流通的文化藝術品(包括文藝演出)產銷雙方的中介,也是文化市場發展的必然,當前,要加快培育和發展文化市場,文化經紀人是一個值得認真探討和研究的現實問題。
在西方國家,文化經紀人,包括各種類型的演員權益代理人和各式演出商,已經形成一種社會化的行業。通常,它們的產生和存在具有兩個前提,其一,代理對象即演員必須是可以支配自己演出活動的獨立從業者,亦即自由職業者;其二,經紀人必須是經過注冊登記的法人機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演員與經紀人的關系是契約關系,雙方簽訂合同,經紀人根據合同推薦或安排演出活動,付給演員報酬,同時提取一定的傭金——中介費。經紀人(法人機構)必須依法成立,守法經營,照章納稅。
我國由於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體制,文藝演出活動是由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組織進行的,不具備產生獨立的文化經紀人的客觀條件。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演出管理體制的改革也有所進展。各地各種不同形式的演出公司在調配文藝資源,收集文藝信息,組織文藝演出等諸多方面,起到了溝通文藝生產與文藝需求的中介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文化經紀人的性質。但是,這些演出公司又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文化經紀人,其經營活動一般按計劃經濟體制運作,不少地方的演出公司還集經營權與管理權於一身。
也許正是基於演出市場這種封閉性的壟斷的局面,才出現了大家稱之為「走穴」的營業性演出活動及其組織者「穴頭」。對於「走穴」現象與實際上起了文化經紀人作用的「穴頭」,人們或褒或貶,或謄或毀,莫衷一是。近一時期,似乎更多地是為「走穴」與「穴頭」叫好。有人籠統地認為「走穴有理」,有人把「走穴」等同於第二職業,有人認為「走穴」可以促使演員提高演藝水平,可以滿足群眾的文化需求,有人說要把「穴頭」從「地下」請到「地面」,……這些說法雖然不無一定道理,但這里迴避了一個實質性的問題:即參與「走穴」的演員是否可以支配自身的演出活動,即是否為自由職業者?或者經過所在組織的批准?作為「穴頭」的經紀人是否獲得演出經營許可?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如果離開了這些基本前提來談論「走穴」與「穴頭」,就只能得出一些概念不清,似是而非的結論來。
何謂「走穴」?何謂「穴頭」?199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關於加強演出市場管理的報告》有這樣的描述,一些非演出經紀單位或個人以盈利為目的,私邀國家劇團(院)、部隊等的文藝團體的演職員,組織各類營業性組台(團)演出活動。這些演職員不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置本職業務工作於不顧,熱衷於私自應邀參加社會上的各種組台(團)演出。這類演出大多粗製濫造,演出台風格調不高,人員組成復雜,宣傳廣告虛假,哄抬票價,坑蒙觀眾,私分演出收入,偷稅漏稅,社會影響很壞。可見,這里所指的「走穴」與「穴頭」,一是以盈利為目的,獲取高額報酬;二是「走穴」演員非個體從業者,又未經批准;三是「穴頭」非法人機構;四是私分收入,偷稅漏稅。因此,這類活動屬於「非法演出經營活動」。
誠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性。在舊的計劃體制下,各種文藝演出活動都由政府一統包辦,往往造成演員藝術青春的浪費和群眾文化生活的匱乏。而「穴頭」與「走穴」這種演出經營方式,拉得起,走得出,靈活機動,瞄準市場,產銷兩利,有時候確實既使演員的藝術才能得到了充分發揮,又豐富和滿足了群眾文化生活。因此,「穴頭」與「走穴」現象,既是對舊體制的反動,又呼喚著一種新事物——作為文化藝術品產銷中介物的文化經紀人的誕生,這或許正是其積極意義之所在。
文化經紀人,在未來的文化市場中,必將扮演一個十分活躍的角色,必定要朝著職業化、規范化、類型化(專業類型)的方向發展。未來的文化經紀人,並不是由現在的「穴頭」從地下轉向地面,由非法轉為合法,不是一個簡單的轉換過程,而是與文化體制改革、特別是表演藝術團體的體制改革和整個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化緊密相聯的一項系統工程。我們不妨根據規范的文化經紀人必須具備的兩個前提條件,勾勒一下文化經紀人的未來模式與發展前景。首先,要求經紀人必須是獨立的法人機構,其次,所代理的從業人員(演員)是自由職業者。現在的劇院團是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演員為國家幹部,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在未來較為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下,除了一部分由國家扶植的民族優秀藝術和高層次高水準的典雅藝術,國家給予應有的經濟保障之外,絕大部分劇院團和演員的文藝活動將由市場機制來調節。劇院團由事業單位轉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法人團體;演員由國家幹部轉為藝術從業者。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契約關系,是彼此相關的責、權、利關系。只有在這樣的前提條件下,嚴格意義上的文化經紀人才有可能走向職業化、規范化、類型化。由此看來,文化經紀人的問題,就其深層次的內容而言,乃是牽涉到劇院團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
目前處在市場經濟尚未成熟的過渡時期,現階段如何正確對待文化經紀人問題呢?我們以為要從四個方面下功夫。第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現在只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成立演出經紀機構,隨著形勢的發展,對此應有所突破。只要具備法人資格同時符合現今有關文件對演出經紀機構關於設施設備、專業知識、財務制度、注冊資金等規定的,要有步驟地向集體或個體放開,准許其合法成立,督促其守法經營。第二,要加快現有演出經紀機構即各級國營演出公司的改革步伐。堅決貫徹政企、政事分開的原則,作為演出經紀人的演出公司,不再具有行政職能。要在搞活演出市場中求生存、求發展。第三,要加強管理。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有關文件和文化部《關於演出經紀機構實行演出經營許可證制度的規定》,對於不擁有演出經營權、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演出經紀活動應予取締,對各種偷稅漏稅的行為要依法懲處。第四,要健全法制。有關文化經紀人及其經紀活動的法規要盡快制訂和完善,以保障合法經營,打擊非法經營。屬於全民所有製表演藝術團體的演職員從事團外營業性演出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總之,文藝演出要面向市場,要形成市場機制,就必須加快培育和發展文化經紀人,這是文化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必然均勢。
(此文與康式昭合作 發表於《人民日報》1993年5月5日)
㈧ 什麼是文化經紀人
什麼是經紀人?
經紀人,按我國"辭海"說法,是買賣雙方介紹交易以獲取傭金的中間商人。1995年10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經紀人管理辦法》指出: "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一般的講:經紀人系指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託方和合同他方訂立合同時充當訂約居間人,為委託方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機會、條件,或者在隱名交易中代表委託方與合同方簽定合同的經紀行為而獲取傭金的依法設立的經紀組織和個人。
經紀人是如何工作的?
經紀人最基本的工作就是通過中介業務來促成交易。那麼他們是如何工作的呢?
首先:對委託方的業務進行有效的、正確的評估。通常委託方在出售一項業務時,對業務的定價都會有一定的情緒化,而不能真正的反映出該項業務的實際價值和價格。而經紀人都是某一行業的專家,他們能夠理性的評估一項業務。
第二:與委託方簽定經紀人合同,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根據委託方的具體要求,以及合同規定,為委託方尋找買家。
第四:促成雙方交易的成功。
第五:獲得傭金。
在國際經紀業中,一個業務的成功一般需要十步,需要委託人和經紀人共同合作完成。 成功業務十步驟:
1,擁有一個好的理由來銷售您的業務。例如:糟糕的一天或雇員怠工並不是好的理由。同時,也不要輕易的說出一個價格,決定銷售您的業務。聚焦您的真正的目的,首先要防止買家知道您出售業務的原因,找到更多的正當的理由和合理的原因,認真的對待您的買家是為上策。
2,不要等到您不得不出售的時候才出售您的業務,也不要等到您非常忙的時候來銷售您的業務,最好的銷售時間是你比較忙的時候,讓買家能夠看到您的活力。
3,要對外出的人員保密您的銷售過程,一個經紀人將排除情緒上的東西,做出可靠的商業決定,這樣做將能為您的業務得到一個更高的價格,您的經紀人也將堅決的保守機密,以保護您和您的業務。您的經紀人將在以下幾個方面給以您最大的幫助:
** 建立一個公正的市場調查結果;
** 聯系並說服買家;
** 大概的市場策略;
** 在不同的買家面前有區別的顯示您的業務及特徵;
** 顯示您的談判技巧;
4,當您決定把您的決定告訴您的經紀人之後,您還要將市場的一些信息和您的業務,盡可能多的告訴您的經紀人,要正確的對待您的經紀人,要知道您有什麼和將要透露什麼。
5,牢記您的市場目標,協助您的經紀人按照原有的步驟一天一天的去實現,並及時的回答您的經紀人的問題;
6,工作當中要精誠合作,在買家面前保守好商業機密;
7,要經常一一個旁觀者的身份出現在您的場所,這將有利於您的銷售目標的實現;
8,盡可能的將您要出售的業務包裝的更好一些;
9,價格是最敏感的,一個機敏的買家通常會以一個更低的價格和出價更低的賣家來為他自己獲得一個更低的價格,此時您千萬不要去刺激出價低的賣家,您應該學會如何接近他。
10,記住最成功的交易是創造了一個雙贏的局面,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感到滿意才是成功的交易。
經紀人如何獲得經紀人資格?
(1)必須通過經紀人資格認定:即確認是否具有成為經紀人的資格。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六條申請從事經紀活動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具備以上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准,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後,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
(2)必須通過考核。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和有關省市的具體規定,經紀人培訓考核發證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培訓考核的內容為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經培訓考核合格發給證明,憑考核合格證明,向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發給《經紀人資格證書》 。申請科技,房地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行業的專業經紀人員資格證書的,由省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培訓,審核,考核發證。
(3)獲得《經紀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依法申請設立經紀企業,合夥的經紀組織,申請登記注冊為獨立經紀人。
經紀人的分類
經紀人可劃分為一般經紀人和特殊行業經紀人。特殊行業經紀人是指從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科技、房地產等行業的專業經紀人,必須通過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獲得專業經紀人員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一般經紀人:所謂一般經紀人,是指從事國家允許公開交易,又不屬於特殊行業的商品交易的中間商。一般經紀人的主要經濟活動,就是為商品的買方尋求賣方,為賣方尋求買方,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從而促使買賣雙方成交。一般經紀人在國外經紀業發達地區,亦稱為商業經紀人,就其意而言,就是為用戶提供商品交易提供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買賣、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交易、轉讓、閑置設備出租或出售、運輸等方面的中介服務。一名優秀的商業經紀人(一般經紀人)或一家優秀的商業經紀公司,不僅擁有非常良好的社會關系,而且還具有非常好的信譽和社會公共形象,他們嚴格按照原則辦事,為委託方(用戶)積極尋找買家。同時,他們也是一個行業的專家,有著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對行業的了解。因此,對於一個用戶來說,發現並找到一家或一個好的經紀公司或經紀人,無疑就是發現並找到了一坐"金山"。
期貨經紀人:由於期貨交易的特點,期貨經紀人一般分為兩類:經紀公司和經紀人。
技術經紀人:技術經紀人是指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從事居間,經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勞動力經紀人:以獲取傭金為目的,從事勞務中介的機構,公司,個人等。
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是代表客戶進行房地產投資或交易,以取得傭金收入的中介人。房地產經紀人一般分為兩類:法人房地產經紀人和個人房地產經紀人。專家房地產經紀人和一般房地產經紀人。
文體經紀人:文體經紀人是指文化藝術經紀人和體育經紀人。文化藝術經紀人的服務對象是文化藝術界的人。體育經紀人的服務對象是體育界的人。
經紀人的作用
經紀人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在發展經濟,促進流通,繁榮市場等方面發揮著明顯的積極作用。經紀人有別於其他商家的生存方式,以及信息來源的多樣性,使經紀人在解決商品供求矛盾具有獨特的功能。具體的講:
(1)社會關系多,市場信息靈,辦事效率高,幫助企業解決供求矛盾,打開市場銷路。
(2)市場體系包括生產資料市場、生活資料市場、科技、人才、勞務、資金、房地產等市場,都需要一大批經紀人員,從中居間,提供信息,介紹客戶,撮合成交。
(3)幫助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資金和管理經驗,擴大出口貿易。
(4)促進文化體育事業的繁榮,培育文化市場,豐富人民的生活。
我國經紀人歷史發展及現況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古國,在兩千多年前就出現了經紀活動。在西漢,經紀人被稱為 "駒儈" ;唐代,稱經紀人為牙人,牙郎;到了宋,元時期,出現了外貿經紀人,宋代稱 "牙儈" ,元代稱" 舶牙"明清時期,經紀人稱 "牙人" ,明代還把牙人分為官牙和私牙,同時還出現了牙行,即細指代客商撮合買賣的店鋪。清代,在對外貿易中,經紀人被稱為 "外洋行" 。清代後期還出現了專門的對外貿易的經紀人 "買辦" 。到了民國時期,隨著經營股票和債卷買賣的出現,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債卷經紀人。解放初,我國對經紀人採取限制,取締政策,同時規定經紀人在指定的場所,設立了全民和集體所有制的信託,經紀機構,兼營購銷雙方的居間業務。1958年,取締經紀人。但在農村的集市貿易當中,允許公民個人為促成農副產品交易而進行居間活動。1980年以後,經紀活動開始復甦,但經紀人活動僅為處在不公開的 "地下" 居間活動。1985年後,經紀人由" 地下"走到地上,以公開,合法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1992年以來,經紀人處在逐步發展階段,國家對經紀人採取 "支持,管理,引導 "的方針,使經紀活動逐步走上了正規。
㈨ 文化傳播公司招人都是騙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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