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制定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通過,198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有利於發展國際交往,特製定本法。
外國人入、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和在中國居留、旅行,適用本法。
第二條 外國人入境、過境和在中國境內居留,必須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許可。
第三條 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必須從對外國人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
外國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過境,必須從對外國人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和監護。
第四條 中國政府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外國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第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二章 入 境
第六條 外國人入境,應當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簽證。在特定情況下,依照國務院規定,外國人也可以向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指定口岸的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
同中國政府訂有簽證協議的國家的人員入境,按照協議執行。
外國對中國公民入境、過境有專門規定的,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持聯程客票搭乘國際航班直接過境,在中國停留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出機場的外國人免辦簽證。要求臨時離開機場,需經邊防檢查機關批准。
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各項簽證,應當提供有效護照,必要時提供有關證明。
第八條 應聘或者受雇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申請簽證時,應當持有應聘或者受雇證明。
第九條 來中國定居的外國人,申請簽證時,應當持有定居身份確認表。定居身份確認表,由申請人向申請定居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
第十條 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根據外國人申請入境的事由,發給相應的簽證。
第十一條 從事國際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達中國口岸時,機長、船長或者代理人必須向邊防檢查機關提交旅客名單;外國的飛機、船舶還必須提供機組、船員名單。
第十二條 被認為入境後可能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外國人,不準入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必須持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
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根據入境的事由確定。
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繳驗證件。
第十四條 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投資或者同中國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國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獲得長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資格。
第十五條 對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准許在中國居留。
第十六條 對不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縮短其在中國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國居留的資格。
第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臨時住宿,應當依照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第十八條 持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未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允許,不得在中國就業。
第四章 旅 行
第二十條 國人持有效的簽證或者居留證件,可以前往中國政府規定的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旅行證件。
第五章 出 境
第二十二條 國人出境,憑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準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出境,並依法處理:
(一)持用無效出境證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證件的;
(三)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證件的。
第六章 管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國政府在國外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申請的機關,是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
中國政府在國內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
第二十六條 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機關有權拒發簽證、證件;對已經發出的簽證、證件,有權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時,可以改變各自授權的機關所作出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外國人的護照和其他證件。外事民警查驗時,應當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有協助的責任。
第七章 處 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國境內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證件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的,偽造、塗改、冒有、轉讓入境、出境證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崐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有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公安部可以處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法所稱的外國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第三十二條 同中國毗領國家的外國人,居住在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臨時入中國國境、出中國國境,有兩國之間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按照中國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條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成員以及享有特權和豁免權的其他外國人入境後的管理,按國務院及其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❷ 我國目前對外國法人的認可適用哪些基本規則
想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美國股票市場上市規則摘要紐約證券交易所
最低投資者數目 5000名,每名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250萬股(全球)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1億美元(全球)
最低招股價 不適用
市場莊家 不適用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不適用
稅前盈利 1億美元(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累計計算)
公司管治 需要
納斯達克全國市場
准則一(市場規則4420(a))
最低投資者數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1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8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5美元
市場莊家 3名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1500萬美元
稅前盈利 100萬美元
公司管治 需要
准則二(市場規則4420(b))
最低投資者數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1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18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5美元
市場莊家 3名
營運歷史 2年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3000萬美元
稅前盈利 不適用
公司管治 需要
准則三(市場規則4420(c))
最低投資者數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1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20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5美元
市場莊家 4名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不適用
稅前盈利 7500萬美元(或總收入和總資產分別達到7500萬美元)
公司管治 需要
美國證券交易所
最低投資者數目 800名,若公眾持股數量超過100萬股,則為400名
最低公眾持股量 5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3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3美元
市場莊家 不適用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400萬美元
稅前盈利 75萬美元(最近1個財政年度或最近3個財政年度其中的兩年)
公司管治 需要
納斯達克小型資本市場
最低投資者數目 300名,每名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0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5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4美元
市場莊家 3名
營運歷史 1年;若少於1年,市值至少要達到5000萬美元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500萬美元;或上市股票市值達5000萬美元;或持續經營的業務利潤達75萬美元(在最近1個財政年度或最近3個財政年度中的2年)
稅前盈利 參閱上文資產狀況規定
公司管治 需要
附註:上述規定適用於非美國公司在美國作首次上市。其他證券的上市規定會有所不同。
中國公司在美上市指南美國的證券市場概況
美國最大的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當數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交易中,購買和出售的訂單傳達到中心,由中心的專業人士通過維護系統以使買賣的訂單匹配,從而實現交易。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是通過券商之間連接的計算機終端和報價單來完成的。最著名的場外交易市場就是納斯達克(NASDAQ),券商作為中介代理人匹配客戶之間的訂單,或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證券交易。
紐約證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市場,其籌集的資金居股市之首。紐約證券交易所有將近2800多個上市公司,在2003年,包括了來自51個國家的470個外國公司。2003年,在紐約證交所上市的中國公司為15家,市值達到89億美元;亞太地區共有82家公司,市值達728億美元。廣泛的市場參與者,包括公司、個人投資人、機構投資人和成員公司,構成了這一交易市場。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經滿足了最嚴格的上市標准,其范圍包括從最大、最著名的藍籌公司到許多世界頂級的技術公司和年輕、成長迅猛及私有化的非美國公司。
在美國,大概有35000個公司的股票在場外市場交易。納斯達克是一個全國范圍內的電子詢價系統,存儲和提供每秒更新的來自全國聯網券商的場外報價。有6000多個公司的證券在該系統上詢價,現有包括搜狐、新浪、網易三大中國門戶網站在內的十幾家中國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當今的納斯達克市場已成為紐約證券交易所的競爭對手,許多符合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標準的大公司已選擇了納斯達克,如著名的微軟、英特爾、蘋果電腦和升陽公司等。納斯達克市場分為兩個部分:納斯達克全國市場和納斯達克小型市場。在全國市場的上市標准更嚴格,證券更具折現性。對於更小的公司而言,納斯達克提供了一個「場外交易電子版」,但其並不是納斯達克市場的一部分,而只是為券商們提供的通過計算機網路查詢和估價的途徑。最小的公司則可以列於「粉紅單」上。
在美上市的優勢
中國公司在美國上市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市場的穩定性以及其代表的雄厚的資金來源為企業融資提供最大空間。對於包括中國公司在內的境外公司來說,對美國資本市場趨之若鶩的最大理由無不在於這一市場所容納的雄厚資金。由於比較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市場運營,不僅是龐大的投資機構,就是零散的個人投資者也能通過很多方式將資金聚集起來,占據著資本市場的重要一隅,使美國成為全球規模最大和最有效的資本市場。美國投資者對非美國公司的股票的投資大約占這些投資人所擁有的資金總額的12%。
第二,有助於提高公司的全球知名度和良好聲譽。公司良好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公司的價值,而通過上市在美國的資本市場亮相,藉助路演等方式以及媒體的曝光,取得類似促銷的效應,能夠提高企業的聲譽。通常,股市分析師會跟蹤公司的業績,並定期預測公司前景,積極有利的報告將有助於提高公司股票的價格。
第三,強化公司的購並手段。上市使公司的價值能通過具有很高的折現性的美國股市的股票得以體現,而在美國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往往被認可為購並的支付手段,買家往往更有可能接受股票作為支付工具。
第四,進一步促進中國公司的內部改革和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美國市場更為嚴格的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也將成為中國公司進行改革和實施廣泛重組、提高在行業內競爭力的契機。
上市的方式
通常而言,中國公司進入美國的資本市場可以採取以下4種方式:
1.普通股的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s)
上一世紀30年代初期的股市災難導致外國公司的股票在美國股市一落千丈,美國的投資人瞬間失去了數以億計的投資,這一歷史事件促使1933年的美國證券法正式實施。此後,美國證券法對境外公司在美國的普通股首次公開發行的監管與本土公司別無二致。毫無例外,該公司必須進行注冊。根據公司的規模以及以前在美國的披露情況,美國證監會還制定了不同的表格,以供外國公司注冊使用。
基本上,境外公司與美國公司一樣,必須以同樣的格式向美國證券委員會(SEC)和投資人披露同等的信息。對於許多境外公司來說,美國證券市場的披露制度是令人深感不適的。美國的財務披露和會計准則比許多國家的更加詳細和嚴格,例如,其要求對公司的市場競爭性地位和管理階層對前景預測的強制性披露,便是一個令外國公司頭痛的例證,但是為了力爭在這個浩瀚的資本市場上擁有一個位置,境外公司也只能入鄉隨俗了。為了軟化此不適,美國證監會許可境外公司將其財務報表調節至符合美國的會計原則,並不一定要實際地按照美國標准來製作。
此外,境外公司的股票一旦公開交易,該公司還必須按照美國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定期向SEC報告。
2.美國存托股證掛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ADRs)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003年12月17日、18日分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香港聯交所正式掛牌交易。作為第一家兩地同步上市的中國國有金融企業,其獲得了25倍的超額認購倍數,共發行65億股,募集資金35億美元,創該年度全球資本市場IPO籌資額最高記錄,取得了海外上市的成功。中國人壽保險就是中國企業通過ADR成功上市的例證。
美國證券業創造了這種將外國證券移植到美國的機制,存托股證交易提供了把境外證券轉換為易交易、以美元為支付手段的證券。迄今為止,還有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中石化等公司通過此方式在美國上市。
典型的ADR是如此運作的:
(1)美國銀行與一境外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這一美國銀行擔任境外公司證券的存託人。
(2)美國的存託人簽發存托股證給美國的投資人。每一張存托股證代表一定數目的境外公司的證券,該憑證可自由交易。
(3)美國存託人收購相應數量的境外公司的證券,一般該證券由境外的託管銀行保管。
(4)發行存托股證後,美國存托銀行作為該股證持有人的付款代理人。該銀行收取股利並轉化為美元,然後將其分配給股證持有人。
(5)存托銀行作為存托股證的轉讓代理人,對該股證在美國的投資人的交易進行記錄。該銀行也時刻准備著把該股證轉換為相應的境外證券。
美國證監會把ADR以及其所代表的境外證券區別對待。同時,ADR的發行也涉及到證券的公開發行。因此,發行ADR的美國銀行也需要注冊,而該境外公司則須履行定期報告的義務。
但是,履行全面的注冊和報告是特別昂貴和負累的。鑒於此,美國證監會根據境外公司在美國證券市場的狀況,制定了不同的ADR計劃和相應的不同披露要求:
一級ADR
SEC對一級ADR的監管是最輕的。美國銀行通過注冊F-6表格,並附具存托協議和ADR憑證,便可建立一級ADR。
如果境外公司每年向美國證監會提交其在自己的國家所披露和公開的資料清單,其在美國的定期報告義務可免除。一級ADR可以在代理商和批發商的粉紅單上報價,但是不能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或納斯達克上報價。這一級ADR主要是為美國投資人提供對現成的境外公司的股票的通道,但是,不能用於籌集資金。
建立一級ADR的成本比較小,平均為25000美元,境外公司的獲益是很大的,通常股價會上升4-6%。
二級ADR
二級ADR可以在美國證券市場交易。美國銀行須利用F-6表格注冊,境外公司須定期報告。為能在證券交易市場或是納斯達克交易,境外公司還需要進行20-F表格注冊。但如一級ADR一樣,二級ADR不能作為籌集資金的手段。
適用二級ADR的境外公司無一例外地發現,美國證券交易法所要求的披露要求比自己國家的法律規定更細節、更深入。最重要的是,境外公司的財務必須符合美國的一般會計准則,例如:美國一般會計准則要求分類披露公司的運營情況,還有一些敏感(有時是令人尷尬)的資料,包括主要財產、任何重大的正在進行的訴訟或政府對公司的調查、10%股東的身份、管理層薪酬總和、公司及子公司或執行官之間的交易,等等。公司還必須每年更新20-F表格。
建立二級ADR的成本是巨大的,平均超過100萬美元。但是帶來的成效也是巨大的,其為境外發行公司所鋪設的通向美國投資人的通道以及以美國一般會計准則為標準的披露,通常會促使公司股價上升10-15%。
***ADR
境外發行公司將自己的證券向美國投資人作公開發行。這一級ADR的注冊書必須本質上包括二級ADR的20-F年度報告所要求的內容。***ADR是唯一的允許境外公司在美國融資的ADR形式,建立***ADR必須按照類似於普通股首次公開發行的程序來進行。在美國的普通股公開發行一般成本超過150萬美元。但是對於許多需要大量資金的境外公司來說,即使成本很高,***ADR也是值得一試的,因為美國的公眾資本市場提供了一個無可比擬的融資基地。
全球存托股證(GDR s)
境外發行人也可以通過發行以美元為計價單位、全球發行的存托股證來促進其證券的交易。全球存托股證與美國存托股證的原理是一樣的,唯一的區別在於全球存托股證是部分或全部在美國以外的區域運作。不論冠之以全球存托股證或美國存托股證,適用在美國的部分的法律是一樣的。
3.私募資金和美國證券法144A條例
私募資金是一種避免美國證券法要求的注冊,而又能在美國出售證券的做法。但是,美國證券法規對於出售私募證券有很多限制。美國證監會1990年採納的144 A條例允許將某些符合條件的證券出售給合格機構投資人,而不需履行證券法的披露義務。但與144 A條例關聯的交易必須符合基本條件:(1)該證券必須只能出售給合格機構投資人;(2)證券發行時,該證券不能與在美國的任一證交所交易或是在如納斯達克的券商詢價系統報價的證券屬同一種類;(3)賣家和未來的買家必須有權利獲得發行公司的一些從公眾渠道尚未得知的信息;(4)賣家必須確認,買家知道賣家可以依據144 A條例來免除證券法的登記要求。144A條例還規定了合格機構投資人的條件。合格機構投資人通常包括美國銀行、信用社和注冊券商。
4.反向兼並
近年來,中國民營企業通過反向兼並(Reverse Merger)方式在美國上市方興未艾。反向兼並,也稱Reverse Takeover(RTO),俗稱借殼上市,是一種簡化快捷的上市方式,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過與一家沒有業務、資產和負債的上市公司合並,該私人公司反向並入該上市公司,該上市公司成為一個全新的實體。該上市公司也稱為殼公司。私人公司並入上市公司後持有多數股權(通常是90%)。
與IPO相比,反向收購具有上市成本明顯降低、所需時間少以及成功率高等優勢:一旦成為上市公司,公司的前景頗為可觀;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通常遠遠高於同等行業、同等結構的私人公司;上市公司更易於籌集資金,因為其股票有市場價值而且可以交易;可以利用股票收購,因為公開交易的股票通常視為購並的現金工具。
但是,反向兼並並非一蹴而就的獲取資金的捷徑,其只是募集資金的間接途徑。所以,這一方式僅適宜於那些對資金的需求並不是特別急切,將要經歷很長時間才能達到上市公司的規模和水平的公司,有助於其實現融資的長期目標。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准
對於已決定在紐約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公司來說,除了可依據供美國公司適用的上市標准之外,還可選擇一套專供外國公司適用的標准。美國公司標准較外國公司標准而言,更加靈活。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准包括兩個部分:發行標准和財務標准。
發行規模標准如下:
1.美國公司標准
(1)股東數量:a.2000個持100股以上的美國股東;或者b.共有2200個股東,最近6個月的月平均交易量為10萬股;或者c.共有500個股東,最近12個月的月平均交易量達100萬股;
(2)公眾持股數量:在北美有110萬股;
(3)公開交易的股票的市場值總和為6000萬美元。
2.非美國公司標准
(1)股東數量:全球范圍內有50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2)公眾持股數量:全球有250萬股;
(3)公開交易的股票的市場值總和為,全球范圍內達1億美元。
財務標准如下(可任選其一):
1.美國公司標准
(1)稅前收入標准:在最近3年的總和為1000萬美元,其中最近兩年的年稅前收入為200萬美元,第三年必須盈利;
(2)現金流量標准:對於全球市場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最近一年收入不少於1億美元的公司,最近3年的現金流量總和為2500萬美元(3年報告均為正數);
(3)純評估值標准: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收入至少為7500萬美元,全球市場總額達7.5億美元;
(4)關聯公司標准:擁有至少5億美元的市場資本;發行公司至少有12個月的營運歷史。
2.非美國公司標准:
(1)稅前收入標准:在最近3年的總和為1億美元,其中最近兩年中的每一年達到2500萬美元;
(2)現金流量標准:對於全球市場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最近一年收入不少於1億美元的公司,最近3年累計1億美元,其中最近兩年中的每一年達到2500萬美元;
(3)純評估值標准:同美國公司標准;
(4)關聯公司標准:同美國公司標准。
納斯達克的上市標准
相比之下,納斯達克的上市標准比其他的全國性的交易市場更為寬松。對於規模稍小、缺乏深厚的營運歷史和財力,尚不能達到全國交易市場的上市標準的外國公司來說,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對於首次發行的公司,根據納斯達克的標准,必須滿足以下3個初始上市標准中的一個,且必須滿足該標準的全部要求;並且,這一公司必須持續滿足其中之一的標准才能保持其上市地位。以下簡要介紹納斯達克的全國性市場的初始上市標准。
標准一:
(1)股東權益達1500萬美元;
(2)最近一個財政年度或者最近3年中的兩年中擁有100萬美元的稅前收入;
(3)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4)公眾持股的價值達800萬美元;
(5)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6)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7)3個做市商;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標准二:
(1)股東權益達3000萬美元;
(2)110萬股公眾持股;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達18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3個做市商;
(7)兩年的營運歷史;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標准三:
(1)市場總值為7500萬美元;或者,資產總額達及收益總額達分別達7500萬美元;
(2)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至少達到20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4個做市商;
(7)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上市的程序
首次公開發行的過程是富有挑戰性、激動人心的過程,大膽的決定、上市團隊的卓越表現和良好的市場狀況,「天時、地利、人和」的協調實現,將會展現立足美國資本市場的中國公司的成功者的風采和形象。
1.組建上市顧問團隊
公司得以在美國最終上市,往往是一個有效的上市顧問團隊成功運作的結果。除了公司本身,尤其是公司的管理高層,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外,公司須組成一個包括投資銀行、法律顧問、會計師在內的上市顧問團隊。其中,投資銀行將牽頭領導整個交易和承銷的過程。在考慮投資銀行的人選時,公司應充分了解投資銀行是否具有曾經協助過該行業的其它公司上市的經驗以及其銷售能力。公司選擇的法律顧問必須具有美國的執業資格,同樣,公司應考慮其是否有證券業務方面的豐富經驗。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根據美國一般會計准則獨立審查公司的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也應對中國的會計准則有全面地了解,以便調節若干數據以符合美國會計准則的報表要求。
2.盡職調查
公司將在上市顧問團隊的協助下進行公司的管理運營、財務和法務方面的全方位、深入的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將為公司起草注冊說明書、招股書、路演促銷等奠定基礎。為了更好地把握和了解發行公司的經營業務狀況,以便於起草精確和有吸引力的招股書,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的法律顧問以及發行公司的法律顧問將對發行公司的財產和有關合同協議作廣泛的審查,包括所有的貸款協議、重要的合同以及政府的許可,等等。此外,他們還將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和審計人員等進行討論。同時,主承銷商往往要求公司的法律顧問和會計師提供有關在注冊說明書中的事件的意見。承銷協議書將約定由公司的法律顧問出具有關公司的合法成立及運營、發行證券的有效性、其他法律事件的法律意見。此外,承銷協議還將要求公司法律顧問出具關於注冊說明書是否充分披露的意見。最後,發行公司還要被要求提供一封「告慰信」,即由其獨立的注冊會計師確認注冊說明書中的各種財務數據。
3.注冊和審批
美國證券法要求,證券在公開發行之前必須向美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且向大眾投資人提供一份詳盡的招股書。注冊審批是上市的核心階段。公司、公司選任的法律顧問和獨立審計師將共同准備注冊說明書的初稿,因此,法律顧問的能力和經驗在此階段會得到淋漓盡致的發揮。注冊說明書應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包含招股書,第二部分包括補充信息、簽字和附件。招股書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必須符合美國證監會的要求,以及必須真實地披露相關表格要求的信息。通常,對境外公司的披露要求與美國本土公司是一致的,包括公司過去5年的業務、風險因素、財務狀況、管理層的薪酬和持股、主要股東、關聯交易、資金用途和財務審計報告等。此外,招股書也是促銷手冊,招股書必須描述發行公司的「亮點」,以吸引投資人。
承銷商及其法律顧問將對初稿進行認真地審查,並作出評論。當注冊說明書准備好後,將遞送到美國證監會。在注冊說明書遞交證監會後、該文件尚未被宣告有效之前,包含在說明書中的初步招股書將由投資銀行送給潛在投資人傳閱。在此期間,可以書面招股,但是不能承諾出售股份。在此期間,承銷銀行將安排路演(以下詳述)。
美國證監會在30天內審查注冊說明書。審查完畢後,證監會向公司發出一封信,要求提供補充信息或更詳盡的披露,主要涉及披露和會計問題。公司即按照該意見進行修改並將修改意見遞交證監會。證監會再次進行審查。如是首次注冊的公司,證監會往往會要求多次的修改。
美國證監會審查批准注冊說明書的最後一稿後,將宣布注冊說明書生效。對第一次的注冊人來說,從第一次遞送到宣布生效,需花4到8個星期的時間。
4.促銷和路演
注冊登記之後,公司便可以在投資銀行的協助下進行促銷,其中包括巡迴路演。路演是指證券發行公司通過一系列的對潛在投資人、分析師或資金管理人所作的報告會,激發投資興趣,通常持續一至二個星期。屆時公司管理層在投資銀行的安排下,到各地巡迴演說,展示其商業計劃。管理層在路演上的表現對證券發行的成功與否也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美國,重要的路演城市包括紐約、舊金山、波士頓、芝加哥和洛杉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倫敦和香港也往往會包括在路演的行程中。
一旦路演結束,最終的招股書將印發給投資人,公司的管理層將在投資銀行的協助下確定最終的發行價格和數量。投資銀行往往會基於投資者的需求和市場狀況,提出一個建議價格。
一旦發行價確定,投資者收到正式招股書兩天後,首次公開發行便可宣告生效,上市交易便拉開了序幕。主承銷商將負責保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最初的關鍵幾天的順利交易。至此,首次公開發行即告成功。
對於我國公司而言,在納斯達克上市的途徑有兩個:IPO和反向收購(借殼上市)。而在IPO中,一般是採取曲線IPO的形式。也就是說,境內企業在海外設立離岸公司或購買殼公司,然後通過資本安排和契約設計將境內資產或權益注入殼公司,然後以殼公司的名義在海外證券市場上市籌資的方式。通常,離岸公司注冊在英屬維京島、巴哈馬、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巴拿馬等世界著名的避稅島上,這樣能夠享受稅收優惠,同時能夠規避我國政府對於企業海外上市的嚴格規制。納斯達克市場上的新浪、網易、搜狐等就是採用這種方式上市的。
除了IPO上市之外,我國的企業還可以通過反向收購(借殼上市)在納斯達克上市。所謂反向收購上市,就是指國內企業在海外購買一家上市公司作為「殼」,然後由上市公司反向兼並中國大陸或大陸之外的企業法人,然後由殼公司實現再融資功能。反向收購上市盡管規避了國內審批程序,但資產業務注入難度、風險較大,而且在短期內很難實現再融資目標。如我國西安的生物技術公司楊凌博迪森就是採用這種方式成功登陸納斯達克,並於2005年8月25日成功升板全美證券交易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
這樣,一旦一家「中國概念」公司根據自身實力確定了納斯達克上市方式,它就可以按部就班實現上市計劃。一般而言,如果一家中國公司想要實現納斯達克上市,需要經歷如下步驟:提出申請、等待答復、取得法律認可、招股書的Redherring(紅鯡魚)階段、路演與定價,然後就是招股與上市階段。只要公司符合納斯達克上市要求,並且能夠吸引到國際投資者的關注,那麼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的難度不大。因為納斯達克是一個成熟的市場,只要投資者預期上市公司能夠給他們帶來回報,他們必然會熱烈地追捧這家公司的股票。只要獲得投資者熱烈認購,上市公司也就能夠在納斯達克以很高的市盈率融得資金。
如果一家公司希望通過反向收購的方式在納斯達克上市,那麼,想要獲得融資資格將是「萬里長征」。首先,如何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保證公司能夠購買一個高質量的「殼」資源是對公司的一個挑戰。其次,如何注入新的業務?如何保證新的業務能夠獲得投資者的認同?實際上,經歷買入上司公司的「殼」資源,注入資產,然後提升公司業績,實現融資的效果將是買殼上市的中國公司需要面的的挑戰。
從納斯達克目前已有的23家「中國概念」公司而言,19家選擇了IPO上市,4家選擇了反向回購上市。這些上市公司上市方式選擇本身就說明了中國企業對於納斯達克上市的偏好:與投入的成本和獲得的資金的數量、風險相比,IPO是比反向回購更加理性的選擇。
❸ 美國游說制度的特點及相關法律
A 美國游說制度的特別及相關法律
2005年阿布拉莫夫游說腐敗案的曝光,在美國國內引發了新一輪對游說制度改革的關注。美國歷史上曾對游說相關立法進行過數次改革,以便更有效地規范游說活動。但源於諸多因素尤其是美國政治制度自身的矛盾性,游說制度改革始終無法從根本上杜絕腐敗的產生,由此也註定了游說法律規范作用的局限性。
10多年前開始游說生涯的阿布拉莫夫,憑借與參眾兩院共和黨高層的密切關系,成為華盛頓著名的K街上神通廣大的「游說大鱷」。他最大的手筆是為美國印第安族部落開辦的賭場向國會游說,從而獲得了數千萬美元的暴利,但也正是這一游說業務內幕的敗露使他身敗名裂,不僅他自己被迫承認了所犯的三項重罪,而且牽連出包括美國眾議院領袖湯姆.迪萊、眾議院共和黨行政委員會主席奈伊在內的20多名國會議員及助手,後面甚至還有布希總統的影子。這一多年罕見的政府丑聞再度引發了美國各界對游說腐敗的嚴重關注,也吸引了世界上眾多國家的目光。
一、美國游說業的發展和問題
游說是美國政治生活中一個十分常見的現象。根據「美國說客聯盟」(ALL)的定義,說客的工作是為客戶提供當前法案或將要在國會進行投票表決的法案的信息,並為了客戶利益而尋求法案條款的修改。因習慣上國會是民意的表達機構,游說人員主要的工作對象是國會議員及其助手,尤其是國會中有影響的議員和一些小組委員會的負責人。專業的游說者在華盛頓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熟悉國會的運作模式、和很多議員交往密切、善於充分利用法律提供的空間,還在800多個向政客提供資助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和近70個議員競選委員會內任職。他們的客戶主要是美國國內的利益集團和外國政府及企業。據獨立監督組織的統計,當前華盛頓的說客人數約有3.5萬人,平均一名議員周圍圍著60名說客,每年花在議員身上的人均費用達到了500萬美元,華盛頓游說業的年產值已超過30億美元。 國會山上的游說生意如此興隆主要得益於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美國憲法的明確規定。
《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申冤請願的權利。因此,選民直接到國會表達意見,影響議員投票行為的活動,具有明確的法理依據。
第二、民粹政治的必然結果。
在意識到通過選舉干預政治的作用非常有限後,美國民眾認為體現意志最有效的途徑就是組織起來,結成特殊群體,從現有體制的對抗者變成參與者,這似乎已成規律。游說活動廣泛的民意基礎導致利益集團政治不可避免的自身繁衍。
第三、利益集團的積極推動。
利益集團通過游說國會可以小付出換來大收益,擁有不同資源的各種利益集團都希望在國會通過發揮自身優勢向議員施壓以獲取更多實惠,所以他們參與游說的熱情都很高。
第四、國會自身的立法需求。
各州選出的國會議員對於很多立法領域都很陌生,而說客提供的各種信息不僅有助於議員了解有關領域的利益需求,而且其代表的階層和群體越復雜,據此制定出的法律就可能越客觀。這促進了國會對於游說者的需要甚至依賴。
第五、政府權力擴大的後果。
羅斯福新政之後,美國政府開始採取積極干預社會運行的政府政策,這意味著公眾的個人生活受到更多自身以外因素的影響,使其不得不更加關心社會資源的分配方式和自身利益的得失,而主要途徑就是在政府決策時通過游說施加影響。
游說活動造成的問題,其根源不在於游說本身,而是說客所代表的各種利益集團在政治運作中通過不當手段獲得的失衡優勢,它極大損傷了平等和公平競爭的政治秩序。游說腐敗是美國政治制度與生俱來的一個痼疾,早在建國之初華盛頓在其卸職演說中就注意到這一問題。 19世紀30年代時,游說在華盛頓就已成為一個貶義詞,這個時期的「游說大王」薩姆.沃德的格言就是「得到一個議員贊成票的辦法是通過他的胃」。後雖有過多次有針對性的治理,但游說腐敗問題並未隨著社會的進步而消失,甚至近年來仍不斷出現一些驚人的腐敗案。
二、美國游說制度改革的歷史沿革及其特點
在美國歷史上,先後進行過三次比較重大的游說制度改革。以下根據游說立法限制的對象和內容分別介紹美國國會的游說立法情況。
1、關於限制外國游說活動的立法——《外國代理人登記法》(1938)
1938年,為加強對德、意等國對美國會宣傳活動的管制,國會通過了《外國代理人登記法》。這項法律並不反對外國利益集團通過代理人在美國進行游說,而是要保證這些活動的公開性,防止其過度干擾美國政府決策。
2、關於限制國內游說活動的立法——1946年《聯邦游說管理法》
該法的核心是「公開原則」,因起草匆忙。語義模糊,剛通過就受到批評。此法存在的漏洞包括:(1)比例要求:游說必須是其「主要目的」才需登記,許多游說者聲稱游說非其主業而逃避登記。(2)資金來源:只有「徵求、籌集或接受」開展游說的資金才需登記,游說公司常辯稱自費游說以逃避登記。(3)游說對象:對議員助手和委員會的專業助理的游說、以及對行政部門和法院的游說不在法案限制之列。(4)游說性質:一些組織爭辯說他們接觸國會只為說明情況,並未對議員提出要求,因此依法不能算作游說活動。(5)游說監督:法律沒有制定或授權任何機構來調查或要求游說組織進行登記報告,或強制其遵守法令。由於這些漏洞的存在,據「共同事業」組織的保守估計,那些關心能源問題的游說組織僅有10%在國會登記,僅有1%的游說開銷真正被提交。這反映出該法律實際效能的有限。
「水門事件」後,國會為挽回人們對政府的信心,試圖對此法做出重大修改。盡管新的《聯邦游說披露法案》在參議院獲得通過,但也引起大批利益集團的激烈反對。同時,眾議院和參議院提案之間的廣泛分歧點始終無法調和,導致新法案最終流產。
3、關於游說程序的立法——《游說公開法》和《游說公開技術法》
經長時間的醞釀,美國國會終於在1995年廢除了存在半世紀之久的《聯邦游說管理法》,另立《游說公開法》取代之。該法共有24條,主要變化包括:(1)將規范對象由「身份認定」改為「活動認定」,消除了因身系「多重角色」而帶來的漏洞,規定只要使用20%以上的帶薪時間從事「影響政策的活動」,便須登記為「游說者」。(2)將任何帶有游說性質或支持這種接觸的努力都定義為游說活動,甚至要求游說者在與官員接觸時,必須詢問該官員是否屬於《游說法》所規范的范圍,官員不得隱匿拒答。(3)強化了登記管理措施。(4)明確了招待標准,規定為方便工作,說客可以招待議員餐飲,一次花費需在50美元下,一年內的所有花費不得超過100美元。(5)確定迴避期限。原議員及其助手、所有的公務員在離職後的一年內,不得游說國會。(6)出台相關罰則,規定國會秘書處有責任查核報告內容是否屬實,出現問題應通知特區檢察官。若證明有罪,當事人將被處以最高五萬美元的罰款。
新法實施後,游說者登記數目立刻顯著上升,1998年的登記數便比前一年增加21%,而1999年又增長了37%,但新法留下的漏洞仍然明顯。如常是美國游說活動主力的律師事務所往往可因在半年內游說工作佔用時間不及工作總量的20%而不必登記;宗教團體游說更不受任何登記和申報的強制性約束;隱匿游說收支仍然可以逃避報告程序;只要聲稱與公務活動部分有關,議員及配偶仍可接受說客提供的「好處」;依法負責核查的國會秘書處也沒有因需要承擔新的職責而得到編制和經費方面的補充。
國會三年後又通過了《游說公開技術修正法》,對部分技術性問題作了修正。但該法更明顯的特徵表現在對游說監督的限制方面,明確表示不能將秘書處的監督解釋為禁止或干預人民得到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保障的請願權、表達個人意見權及結社權,也不能解釋為禁止或授權法院禁止個人或團體從事游說活動或接觸官員。不論個人或團體是否遵守本章的規定,都不能解釋為授予參眾兩院秘書處檢查與調查權,其實際獲得的權力只是「檢視或必要時詢問」。主管登記機關原本就權力有限、人力不足,這些規定進一步制約了新法的規范作用。
2005年阿布拉莫夫丑聞暴露後,國會再度迅速出台幾個新的改革草案。眾議院2006年初通過條例更改,禁止曾是議員的說客在眾議院大樓內進行游說。此外如一名前議員的配偶是說客,那麼該名配偶也受到新條例的限制。共和黨參議員約翰.麥凱恩等支持的改革立法要求,說客給政界人士提供的任何一種捐款細節都必須公布,同時將前議員游說其同事的限制期延長至兩年,把說客們匯報活動的頻率由六個月縮短到三個月。眾議院議長丹尼斯.哈斯泰特也提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將收禮僅限於棒球帽或T恤衫之類的紀念品,說客不得請議員吃飯,或為他們安排免費旅行,曾擔任過議員的說客不得進入眾議院議事廳和健身房。對於違反規定以至嚴重觸犯刑律者,應沒收其議員退休金。但到目前為止,國會尚未通過正式的法律文本。
三、歷次游說改革的特點
從美國游說制度已經完成的幾次改革來看,其中體現出一些明顯特點:
1、新立法經常是由丑聞促發的。
考察近年來國會關於游說的立法,不難發現幾乎每一次立法高潮都是由國會腐敗和丑聞引起的,具有很強的被動反應的特點。美國經常出現事故政治,只有事到臨頭,社會各界都有切膚之痛時,才能就一些問題達成妥協,這種補漏拾遺式的修法不僅導致新法仍會存在很多缺陷,而且無法對新出現的「合法腐敗」等鑽空子行為迅速做出反應。
2、改革目標明顯的自限性。
雖新法在細節規定上越來越全面細致,但目標始終集中在游說的公開性和涉及金錢數量的限制上,也就是說,在一定條件下議員接受符合規定的「好處」仍是合法的,這就促使當事人把關注點從如何守法轉向如何對這些條件進行挖潛,通過對規則的不同解釋繼續其手段不同但性質未變的游說活動。如將說客請客的單次消費金額限制在50美元下後,很多體育場包廂價格驟降為49.9美元;不能給議員送禮就大批高價購買他的著書;不準請議員個人吃飯就大擺宴席請眾人吃飯;甚至在過去14年裡很多身份登記為「已故」的捐助者也能給政客捐款130多萬美元。
3、改革只是一次新基礎上的妥協。
每次游說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時,都隱含著明顯的缺陷,這解釋為立法者有意的妥協比其無意的疏忽更為合理。因為每次改革都會牽扯到眾多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國會對丑聞的典型反應是「懲罰壞傢伙,倡議小改革」,充其量只是進行有針對性的局部而非全面的政策調整,改革力度僅隨動於丑聞帶來的壓力,各種利益沖突得到調和後就不再有人關注公正與廉潔。這種改革既給繼續腐敗留下了空子,又因拘泥於表面文章而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議員接受說客資助僅限於籌款活動的規定使得議員出國考察和文化交流的活動也同時受到限制。
4、風頭過後,反對改革的力量總是更占上風。
每次游說改革開始時聲勢都轟轟烈烈,但隨著丑聞印記的逐漸遠離,各種改革反對者的聲音又會逐步增強。這些組織財力雄厚、組織集中、目標單一、操作熟練,不僅不斷在輿論上擠壓改革派的空間,而且更多通過和議員隱秘接觸的方式進行更為務實有效的運作;反觀改革支持者,主要是一些非盈利組織和部分媒體,他們不僅資金少影響小,而且行動綱領並未完全集中在限制游說方面,總體施壓能力顯然不如前者。
5、改革內涵偏重失衡。
從歷次游說法案改革的條文中可以看到,重點的規范對象始終是游說者,而涉及到國會議員這一游說活動中同樣重要角色的規定明顯量少且乏力,即使在具有強制力的相關罰則出台以後,也完全針對游說組織,似乎需要對丑聞負責的只有賄賂者而與受賄者無關。雖然國會還有專門針對議員道德的相關法案,但在具體規范游說活動的法律中對游說對象的規范明顯不足不能不說是造成腐敗的一個重要誘因。
6、媒體揭黑的不徹底性。
美國的政治丑聞幾乎都是由媒體揭露的,但媒體自身的運作規律也有不利一面。抓新抓奇的特點使其在爆出醜聞後往往無法長期專注於此,而且與政府的共生關系也使之有時被迫妥協,尤其是在缺乏政黨政治推動的條件下,依靠媒體自身力量促成改革似不現實。阿布拉莫夫案後,有美國學者指出:「只有(美國)媒體繼續給予此事密切關注,這項改革才能真正出現成效。」但這似乎有些強人所難。
四、游說制度改革的局限性
回顧美國國會治理游說腐敗問題的歷程可以發現,導致改革困局的原因很多,總的來說主要有以下幾條:
1、游說改革受到美國政治制度的強烈制衡
國會游說不僅僅是資產階級壟斷政權的鬧劇。首先,游說體現著民眾的民主理念和精神。民眾在獲取自己的特殊利益時,採用的是組織起來進行游說的方式,這種來自於基層的自發性參與民主,是對代議民主的重要補充。其次,游說也是體現美國平等原則的社會實踐。理論上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向執政者表達自己的意見,雖然現實中這會受制於包括金錢、地位在內的諸多因素。再次,游說通過在體制內平和地化解政治能量,避免了激進行為的出現。第四,利益集團的存在及游說活動的開展,已成為美國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結構性要素。
2、游說改革阻力大大超過動力
游說改革的動力主要來自於輿論監督,但其阻力背後的集團勢力更大,導致改革乏力。阻力主要來自於三個方面。
首先在國會層面:游說公司可以給議員提供真實可靠的決策咨詢;幫助起草法案;在議員競選委員會和政治行動委員會中任職;擔任議員的競選顧問;幫助籌集競選資金等。這些交往造成議員和游說組織之間已不是單純的金錢關系,而是前者對後者多方位的政治需求甚至依賴,使得說客在立法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其次,利益集團也不願放棄這種效費比很大的交易。以游說付出排名第一的醫葯行業人例,他們2005年的年游說花銷達到3.25億美元,但從布希政府通過的有關法案中可以受益1390億美元。
再次,游說組織同樣不願放棄這一厚利行業。阿布拉莫夫的游說公司從印第安人那裡得到8000萬的傭金,但用來游說國會的不足1/10,可謂一本萬利。
3、游說腐敗從未成為民意關注的主要議題
盡管丑聞暴露時民意大嘩,但其發生率畢竟很低,游說制度改革就一直在缺乏公眾輿論長期而堅定的關注和強勁的草根支持的背景下停滯不前。
4、黨派爭端制約改革計劃
每次關於游說制度的改革幾乎都會在國會內部的兩黨之間引起爭議。其原因在於:首先,現實處境不同。一黨獨大後,必然尋求在說客那裡擴大自身影響力,將游說活動變成打擊對手的工具。再次,改革造成的影響不同。如民主黨不願限制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共和黨則主張解除政黨和個人的捐款限制等;而新的游說法案只有同時為兩黨接受才能通過,這顯然增加了深度改革的難度,導致建立在內部交換和妥協基礎上的改革其實際效果必然有限。
5、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兩院離心
參議院和眾議院在游說和捐款改革問題上向來不和,這是由兩院議員的不同地位和從政條件決定的。參議員權力相對集中,工作更為繁重,更多通過其工作人員和說客進行接觸,本身和說客的聯系不太密切,再加上知名度較高、面臨對手挑戰的幾率較大,在游說改革方面不願表現得過於消極;眾議員因任務相對較少,有更多機會直接和說客接觸,再加上連任相對穩定,責任更為分散,一般來說更希望游說規則相對寬泛,1976年游說改革的流產就源於雙方分歧難以調和,當前的改革仍然面臨這一難題。在競選捐款問題上,兩院議員處境也不同。因此,1993年參議院的改革提案未能取得眾議院的認同。後來當參議院主張禁止軟錢時,再次因與眾議院意見不合而致改革擱淺。
6、游說腐敗對社會的損害未入膏肓
阿布拉莫夫案的曝光後,國會總能迅速做出反應,被揭露的議員都會迅速受到懲處,腐敗也從未對至關重要的國家議題造成威脅。長遠來看,在決策中美國國家利益還是佔主導地位,畢竟國會議員不僅受到說客的影響,還要受可「載舟覆舟」的選民以及行政部門、媒體、學術界和非政府組織的力量制衡,而且最終的政策形成還受到總統的制約。所以游說腐敗的實際危害有限,游說制度改革的迫切性也顯得不足。
7、實際操作方面的困難
目前為止游說改革的根本原則是公開透明,雖然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但徹底透明化的效應會遠遠超過單純的游說制度改革本身,勢必影響到國會日常運作的各個方面,可能導致社會過度干涉、國會負擔過重、效率降低、機密泄漏等問題。這一矛盾很難協調。
於是,盡管不斷出台新的法律法規,盡管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但位列世界清廉國家前十名的美國依然難以擺脫大規模游說腐敗丑聞的侵擾。問題歸根結底在於如何在維護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和任意使用這種權利導致腐敗之間取得平衡上,美國政治體制自身的矛盾性註定了游說改革這一工程難以克服的局限性。故此,今天游說改革的重點還是只能放在填補漏洞、增加透明、加強監督、嚴厲制裁方面,這可以進一步降低腐敗危害的程度,但無法從根本上鏟除其滋生的土壤。
❹ 中國人在美國登記結婚具有法律效應么
1、如果一方是中國公民,另一方是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在美國登記結婚與在中國內地登記結婚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若中國配偶向美國移民局申請美國綠卡,婚姻關系認證是在美國國內、美國駐華使領館辦理。若美國配偶向中國公安機關申請中國綠卡,則是在中國駐美使領館辦理認證。
國結婚證,經過公證、認證、翻譯後,可以在中國使用,是有效的。但如果都是非美國人,則需要辦理領事公證。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中法院所在地法律。」
(4)中國制定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和第1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國外依當地法律締結的婚姻關系,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
在駐在國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領事婚姻登記的情況下,中國駐外使領館可依照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領事婚姻登記。
❺ 美國游說法的實質
實質就是提供腐敗的外衣,直接點就是替利益集團去和政府官員和民意代表面對面溝通,以達到影響政府政策的目的。中間肯定有利益關系。據統計,美國自1998年以來,43%的離職國會議員在經過一年的法定迴避期之後,進入了游說行業,作了說客。說白了,沒好處都往那跑干什麼。
❻ 中國土地法關於外國人買賣中國土地的相關政策法規
第一條 為加強涉外房地產管理,鼓勵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團體(以下稱外國人)在本市購、建房屋或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稱國家)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涉外房地產行政管理和房地產經營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的涉外房地產是指外國人的私有房產、投資企業房產及其使用的土地
和投資經營的房地產。
第三條 外國人可以在本市購、建住宅;可以合資、合作、獨資經營房地產;可
以購、建廠房和商業樓宇、倉庫、停車場及其他房屋與構築物。
外國人具有所有權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可以買賣、出租、贈與、交換、繼承、
抵押、投資或進行其他商業活動。
第四條 外國人投資經營房地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
,應成立從事經營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外資企業。
合資合作經營房地產的企業各方,應當根據平等互利和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房
地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外國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
不得侵害。
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利用房地產從事危害我國利
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
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拆除房屋,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
,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合理的補償。
第七條 外國人由於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可以委託代理
人或委託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經營管理部門代為管理。委託代管應由本人出具委託書
。
第八條 外國人獨資或合資、合作的房地產經營企業建造的房屋,可以委託當地
房地產交易部門代為出售。預售房屋須到房地產主管機關辦理預售房屋手續。
第九條 外國人可以租賃房屋,租賃雙方須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並按規定辦理租賃鑒證手續。
第十條 外國人使用的房屋,不得隨意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應
經市房管、土地規劃主管機關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外國人應負責維修其所有的房屋,保持房屋建築完好和裝修設備正常
使用。對有危險的房屋,應及時搶修,延誤不修而發生事故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外國人在本市的房地產須分別向市房管、土地主管機關辦理房屋所有
權、土地使用權登記或變更登記,經審查核准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外國人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應交驗本人身份證明等有
關證件。如實填寫登記申請書,登記姓名須與本人身份證件姓名一致,不得以別名、
化名或他人名義申請登記。
法人及其他團體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應出示法人資格證明,交驗
有關證件,由法人如實申報,登記時須使用企業全稱。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滅失後,須持有關證明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權人須持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
及有關證件,辦理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登記。
房屋抵押時,連同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不能親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時,可委
托代理人代為辦理,委託代理應由本人出具委託書。
第十七條 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變更登記和委託手續的證件文書須經公證機關
公證。在國外辦理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當地政府或其委託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
的認證。
辦理登記和委託手續的證件文書,必須是正本。如證件、文書是用外國文字書寫
的,須同時附交經公證和認證的中文譯本。兩種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凡未按照本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其房屋所有權
和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變更和抵押權的設定,均為無效。
對不按期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由房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對逾期不辦的
,按房值的1%處以罰款。對不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由土地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
第十九條 租賃房屋未經鑒證的,除責令補辦鑒證手續外,並對雙方各處以鑒證
費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非法經營房地產的,除責令停業、沒收非法所得外,並
處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所進行的行政處罰,分別由市房管、土地規劃
主管機關作出。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
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拒不
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公司、經濟組織、個人及其投資興辦的企
業,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❼ 外籍人士在中國如何注冊公司(求詳細步驟)
一、外籍股東是自然人的情況。
1、核名如下:
(1)外籍自然人股東護照原件照片、護照翻譯件照片(加蓋翻譯公司公章)、翻譯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營范圍需要翻譯服務)。
(2)中方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監事、財務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4)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和外資三法制定)。
(5)公司實際地址(房產證地址一致)。
(6)股份配比,注冊資金。
2、公司設立所需如下:
(1)外籍自然人股東到場帶護照原件、護照翻譯件(加蓋翻譯公司公章)、翻譯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翻譯公司經營范圍需要翻譯服務)。
(2)公司章程。
(3)法人、監事、財務、身份證原件復印件、電話、郵箱且需進行app身份驗證。
二、外籍股東是企業的情況。
1、核名如下:
(1)外籍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過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如果相關文件不是中文需找翻譯公司翻譯,翻譯件加蓋翻譯公司公章並提供加蓋翻譯公司公章的翻譯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且翻譯公司的經營范圍需有翻譯服務。)
(2)中方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監事、財務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4)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和外資三法制定)。
(5)公司實際地址(和房產證地址一致)。
(6)股份配比,注冊資金。
2、公司設立所需如下:
(1)外籍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如果相關文件不是中文需找翻譯公司翻譯,翻譯件加蓋翻譯公司公章並提供加蓋翻譯公司公章的翻譯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且翻譯公司的經營范圍需有翻譯服務。)
(2)公司章程。
(3)法人、監事、財務身份證原件復印件、電話、郵箱且需進行app身份驗證。----飛速度醫療器械咨詢
❽ 大家幫幫我吧:外國人在中國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法律的相關規定(具體到哪一部法每一條規定)
外國人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地位
根據民訴法第5條,我國在民事訴訟地位上給予外國人國民待遇,但以對等進行限制。對民事訴訟代理制度,民訴法第58條,第241條規定,外國人可以委託律師(必須是中國律師)代理訴訟,也可以委託非律師自然人代理訴訟,並且對非律師自然人的國籍和住所均未限制。
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
外國人入境,應當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簽證。
外國人持有中國國內被授權單位的函電,並持有與中國有外交關系或者官方貿易往來國家的普通護照,因下列事由確需緊急來華而來不及在上述中國駐外機關申辦簽證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權的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
(一)中方臨時決定邀請來華參加交易會的;
(二)應邀來華參加投標或者正式簽訂經貿合同的;
(三)按約來華監裝出口、進口商檢或者參加合同驗收的;
(四)應邀參加設備安裝或者工程搶修的;
(五)應中方要求來華解決索賠問題的;
(六)應邀來華提供科技咨詢的;
(七)應邀來華團組辦妥簽證後,經中方同意臨時增換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處理喪事的;
(九)直接過境人員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時內乘原機離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離境的;
(十)其他被邀請確實來不及在上述中國駐外機關申請簽證,並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門同意在口岸申辦簽證的函電的。
不屬上述情況者,口岸簽證機關不得受理其簽證申請。
第二條
公安部授權的口岸簽證機關設立在下列口岸:
北京、上海、天津、大連、福州、廈門、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廣州(白雲機場)、深圳(羅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條
根據外國人來中國的身份和所持護照的種類,分別發給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普通簽證。
第四條
簽發普通簽證時,根據外國人申請來中國的事由,在簽證上標明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一)D字簽證發給來中國定居的人員;
(二)Z字簽證發給來中國任職或者就業的人員及其隨行家屬;
(三)X字簽證發給來中國留學、進修、實習6個月以上的人員;
(四)F字簽證發給應邀來中國訪問、考察、講學、經商、進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進修、實習等活動不超過6個月的人員;
(五)L字簽證發給來中國旅遊、探親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務入境的人員,其中9人以上組團來中國旅遊的,可以發給團體簽證;
(六)G字簽證發給經中國過境人員;
(七)C字簽證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及國際航行船舶的海員及其隨行家屬;
(八)J-1字簽證發給來中國常駐的外國記者,J-2字簽證發給臨時來中國采訪的外國記者。
第五條
外國人申請簽證須回答被詢問的有關情況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供有效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
(二)填寫簽證申請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交驗與申請入境、過境事由有關的證明。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第五條(三)項所說的有關證明是指:
(一)申請D字簽證,須持有定居身份確認表。定居身份確認表由申請人或者委託其在中國的親屬向申請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領取;
(二)申請Z字簽證,須有中國聘僱單位的聘請或者僱用證明,或者被授權單位的函電;
(三)申請X字簽證,須有接受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證明;
(四)申請F字簽證,須有被授權單位的函電;
(五)申請L字簽證,來華旅遊的,須有中國旅遊部門的接待證明,必要時須提供離開中國後前往國家(地區)地飛機票、車票或者船票;
(六)申請G字簽證,須持有前往國家(地區)的有效簽證,如果申請人免辦前往國家(地區)的簽證,須持有聯程定票;
(七)申請C字簽證,按協議提供有關的證明;
(八)申請J-1、J-2字簽證須有主管部門的證明。
外國人來中國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請入境簽證時,還須交驗所在國政府指定的衛生醫療部門簽發的,或者衛生醫療部門簽發的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健康證明書。健康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有效。
第七條
下列外國人不準入境:
(一)被中國政府驅逐出境,未滿不準入境年限的;
(二)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入恐怖、暴力、顛覆活動的;
(三)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走私、販毒、賣淫活動的;
(四)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國期間所需費用的;
(六)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動的。
第八條
外國人持有聯程客票並已定妥聯程座位搭乘國際航班從中國直接過境,在過境城市停留不超過24小時,不出機場的,免辦過境簽證;要求離開機場的,須向邊防檢查站申請辦理停留許可手續。
第九條
國際航行船舶在中國港口停泊期間,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要求登陸,不出港口城市的,向邊防檢查站申請登陸證,要求在陸地住宿的,申請住宿證。有正當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區,或者不能隨原船出境的,須向當地公安局申請辦理相應的簽證。 第十條
外國人抵達口岸,必須向邊防檢查站繳驗有效護照和中國的簽證、證件,填寫入出境卡,經邊防檢查站查驗核准加蓋驗訖章後入境。
第十一條
外國航空器或者船舶抵達中國口岸時,其負責人負有下列責任。
(一)機長、船長或者代理人必須向邊防檢查站提交機組人員、船員名單和旅客名單;
(二)如果載有企圖偷越國境的人員,發現後應立即向邊防檢查站報告,聽候處理;
(三)對於不準入境的人員,必須負責用原交通工具帶走,對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離境的人員,必須負責其在中國停留期間的費用和離開時的旅費。
第十二條
對下列外國人,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未持有效護照、證件或者簽證的;
(二)持偽造、塗改或者他人護照、證件的;
(三)拒絕接受查驗證件的;
(四)公安部或者國家安全部通知不準入境、出境的。
第十三條
外國人出境、須繳驗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證件,以及在中國停留的簽證或者居留證件。
第十四條 被簽證機關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國人和外國人的交通工具,必須從指定的口岸入、出境。
第十五條 對於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國人,如不能立即隨原交通工具返回,邊防檢查站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動范圍,並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離境。 第十六條
持標有D、Z、X、J-1字簽證的外國人,必須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市、縣公安局辦理外國人居留證或者外國人臨時居留證。上述居留證件的有效期即為准許持證人在中國居留的期限。
外國人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居留1年以上的人員。
外國人臨時居留證,發給在中國居留不滿1年人員。
持標有F、L、G、C字簽證的外國人,可以在簽證註明的期限內在中國停留,不需辦理居留證件。
第十七條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須回答被詢問的有關情況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護照、簽證和與居留事則有關的證明;
(二)填寫居留申請表;
(三)申請外國人居留證的,還要交驗健康證明書,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第十八條
外國人居留證有效期可簽發1年至5年,由市、縣公安局根據外國人居留的事由確定。
對符合《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外國人,公安機關可以發給1年至5年長期居留資格的證件;有顯著成效的可以發給永久居留資格的證件。
第十九條
根據中國政府同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免辦簽證的外國人,需在中國停留30日以上的,應於入境後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十七條申請居留證件。
但是,《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外國人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
外國人在簽證或者居留證件有效期滿後需繼續在中國停留或者居留,須於期滿前申請延期。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間,如果發現患有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疾病,中國衛生主管機關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一條
在外國人居留證上填寫的項目內容(姓名、國籍、職業或者身份、工作單位、住址、護照號碼、偕行兒童等)如有變更,持證人須於1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持外國人居留證的人遷出所在市、縣,須於遷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辦理遷移登記,到達遷入地後,須於10日內向遷入地公安局辦理遷入登記。
定居的外國人申請遷移,須事先向遷入地公安局申請准予遷入的證明,憑該證明按前款規定辦理遷移登記。
第二十三條
出於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縣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國人或者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處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處所的,必須在市、縣公安局遷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遷至許可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必須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時間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繳驗外國人居留證。
公安局認為必要時,可通知外國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門繳驗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應按通知指定的時間前往繳驗。
第二十五條
在中國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滿16周歲以上的外國人必須隨身攜帶居留證件或者護照,以備外事民警查驗。
第二十六條
在中國出生的外國嬰兒,須於出生後1個月內,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證明向當地公安局申報,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死亡,其家屬或者監護人或者代理人須於3日內持死亡證明向當地公安局申報並繳銷死者的居留證件或者簽證。
外國人非正常死亡,有關人員或者發現者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條所稱的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中國機構內住宿,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居留證件,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非開放地區住宿還要出示旅行證。
第三十條
外國人在中國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鎮的,須於抵達後24小時內,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護照、證件和留宿的人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農村的,地72小時內向當地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申報。
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在中國的外國機構內或者在中國的外國人家中住宿,須於住宿人抵達後24小時內,由留宿機構、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護照或者居留證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
第三十二條
長期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離開自己的住所臨時在其他地方住宿,應當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規定申報住宿登記。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在移動性住宿工具內臨時住宿,須於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為外國人的移動性住宿工具提供場地的機構或者個人,應於24小時前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市、縣旅行,須事先向所在市、縣公安局申請旅行證,獲准後方可前往。申請旅行證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護照或者居留證件;
(二)提供與旅行事由有關的證明;
(三)填寫旅行申請表。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旅行證的有效期最長為1年,但不得超過外國人所持簽證或者居留證件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領取旅行證後,如要求延長旅行證有效期、增加不對外國人開放的旅行地點、增加偕行人數,必須向公安局申請延期或者變更。
第三十七條
外國人未經允許,不得進入不對外開放場所。 第三十八條
外國人應當在簽證准予停留的期限內或者居留證件的有效期內出境。
第三十九條
持有外國人居留證件的人,在其居留證件有效期內出境並需返回中國的,應當在出境前按本實施細則第五、六條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返回中國的簽證。
持有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出境後不再返回中國的,出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繳銷居留證件。 第四十條
對非法入出中國國境的外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拒絕承擔責任的交通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六、十九、二十條規定,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處500元罰款,總額不超過5000元,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執行公安機關決定的外國人,在強制其執行決定的同時,可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不按要求繳驗居留證,不隨身攜帶護照或者居留證件,或者拒絕民警查驗證件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的,並處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條
對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私自謀職的外國人,在終止其任職或者就業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對私自僱用外國人的單位和個人,在終止其僱用行為的同時應向,可以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承擔遣送私自僱用的外國人的全部費用。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章規定,不辦理住宿登記或者不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證件外國人的責任者,可以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條
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簽證證件的外國人,在吊銷或者收繳原簽證證件並沒收非法所得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違反《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可免予處罰。
外國人無力繳納罰款的,可改處拘留。
第四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各項罰款、拘留處罰,也適用於協助外國人非法入境或者出境、造成外國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僱私自謀職的外國人、為未持有效旅行證件的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提供方便的有關責任者。
第五十條
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的罰款、拘留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通過原裁決機關或者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訴之日起15日作出最後裁決。被處罰人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處罰,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外國人申請各項簽證證件的延期或者變更,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護照和簽證、證件;
(二)填寫延期申請表或者變更申請表;
(三)提供與延期或者變更事由有關的證明。
第五十三條
外國人申請各項簽證證件或者申請簽證、證件延期、變更,必須按規定繳納簽證證件費。
各項簽證證件的收費標准,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同中國政府訂有簽證費協議國家的人員,按有關協議執行。
第五十四條
不滿16周歲的外國少年兒童,與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使用同一護照的,隨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來中國時,可以不單獨辦理入境、過境、居留、旅行手續。
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所持中國的簽證、證件如有遺失或者損壞,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告,申請補領或者換發。遺失外國人居留證的,須在當地政府報紙上聲明作廢。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各種簽證、證件和申請表的式樣,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❿ 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法規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入境
第三章 居留
第四章 旅行
第五章 出境
第六章 管理機關
第七章 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 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有利於發展國際交往,特製定本法。外國人入、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和在中國居留、旅行,適用本法。
第二條 外國人入境、過境和在中國境內居留,必須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許可。
第三條 外國人入境、出境、邊境,必須從對外國人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過防檢查機關的檢查。外國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邊境,必須從對外國人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過防檢查機關的檢查和監護。
第四條 中國政府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外國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第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六條 外國人入境,應當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簽證。在特定情況下,依照國務院規定,外國人也可以向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指定口岸的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同中國政府訂有簽證協議的國家的人員入境,按照協議執行。外國對中國公民入境、過境有專門規定的,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採取相應措施。持聯程客票搭乘國際航班直接過境,在中國停留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出機場的外國人,免辦簽證。要求臨時離開機場的,需經防檢查機關批准。
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各項簽證,應當提供有效護照,必要時提供有關證明。
第八條 應聘或者受雇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申請簽證時,應當持有應聘或者受雇證明。
第九條 來中國定居的外國人,申請簽證時,應當持有定居身份確認表。定居身份確認表,由申請人向申請定居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
第十條 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根據外國人申請入境的事由,發給相應的簽證。
第十一條 從事國際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達中國口岸時,機長、船長或者代理人必須向過防檢查機關提交旅客名單;外國的飛機、船舶還必須提供機組、船員名單。
第十二條 被認為入境後可能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外國人,不準入境。 第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必須持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根據入境的事由確定。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繳驗證件。
第十四條 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投資或者同中國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國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獲得長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資格。
第十五條 對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准許在中國居留。
第十六條 對不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縮短其在中國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國居留的資格。
第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臨時住宿,應當依照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第十八條 持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在中國變更居留地點,必須依照規定辦理遷移手續。
第十九條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未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允許,不得在中國就業。 第二十條 外國人持有效的簽證或者居留證件,可以前往中國政府規定的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前往不對國外人開放的地區旅行,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旅行證件。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出境,憑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準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出境,並依法處理:
(一)持用無效出境證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證件的;
(三)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證件的。 第二十五條 中國政府在國外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申請的機關,是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中國政府在國內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
第二十六條 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機關有權拒發簽證、證件;對已經發出的簽證、證件,有權吊銷或者宣布作廢。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時,可以改變各自授權的機關所作出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外國人的護照和其他證件。外事民警查驗時,應當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有協助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國境內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證件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的,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入境、出境
證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有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公安部可以處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的外國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第三十二條 同中國毗鄰國家的外國人,居住在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臨時入中國國境、出中國國境,有兩國之間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按照中國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條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成員以及享有特權和豁免的其他外國人入境後的管理,按國務院及其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