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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權力范圍

發布時間: 2021-11-24 23:43:22

『壹』 簡述貨運代理企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權力: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後收取勞務報酬。

義務:

  1. 以外貿代理、保險兼業代理、報關代理、報驗代理等身份開展相關代理服務

  2. 以經紀人、代理人等身份從事租船、訂艙、拆裝箱等海、陸、空貨運代理業務;

  3. 以無船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等身份從事無船承運與多式聯運業務;

  4. 以代理人或當事人身份從事國際快遞、國際展品運輸、危險品運輸、冷藏品運輸、國境運輸等特殊貨運服務;

  5. 以第三方物流經營人身份從事國際物流業務。

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和服務費的行為。

『貳』 國際貨運代理人有哪些責任和義務

貨運代理人的權利及義務
貨運代理人作為委託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作為委託人,貨運代理人作為獨立合同人對客戶要求提供的服務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他要對與他共同履行合同的有關的承運人、二次貨運代理人等的行為和不為負責。一般來說,貨運代理人要為其提供的服務與客戶進行討價還價,而不僅僅是收取傭金。例如,貨運代理人充當委託人的角色,當其提供拼相服務和多式聯運服務以及當他提供陸路運輸並自己運輸貨物時。
作為委託人,他對第三方的責任、責任限制以及對貨物的留置權和他作為代理人時相同。
當貨運代理人充當委託人提供多式聯運服務時,標准交易條款一般不適用。在無國際公約適用時,多式聯運合同主要受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商會統一聯運單據規則」制約。
在制定標准交易條款時,貨運代理人享有相當大的契約自由以免除責任。否則,他們將不得不承擔這些責任。在普通法系國家,作為承運人的貨運代理人(如當他自己承擔陸路運輸時)是「公共承運人」,並承擔「嚴格責任」,即除非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貨物固有的缺陷、不可抗力或其它根據普通法可免除責任的因素造成,否則他要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
在實踐中,貨運代理人通過在標准交易條款中規定非「公共承運人」來避免這種嚴格責任。此外,貨運代理人總是保留接受或拒絕貨運的權利而不是一概接受提供的貨物,這一事實也證實了他們通常通常是作為私人承運人而非公共承運人。

『叄』 國際船務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船務:船舶進出港的裝卸安排,船舶供應以及船員服務等
貨運:訂艙,攬貨,貨物裝卸,報關報檢,轉運,理貨,儲存和集裝箱的裝,拆,分撥,轉運以及集裝箱的租賃,維修等。

『肆』 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990年7月13日對外經濟貿易部頒布的《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業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是介於貨主與承運人之間的中間人,是接受貨主或承運人委託,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企業」。 1995年6月6日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則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還規定「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由於世界絕多數國家都允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接受承運人的委託,代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我國有關公路、鐵路、水上(國際海上運輸除外)、航空運輸和多式聯運的法規和規章,也都允許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代理承運人承攬貨物,辦理相關運輸手續,事實上我國許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也都取得了經營國際鐵路運輸、國際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資格,參照世界各國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的完整定義應當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承運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企業。 盡管世界各國因貨運代理業的歷史發展、管理體制和法律文化等的不同,對於貨運代理人的稱謂、定義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都認為貨運代理人是受運輸關系人的委託,為了運輸關系人的利益,安排貨物的運輸,提供貨物的交運、拼裝、接卸、交付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並收取相應報酬的人。其本身不是運輸關系的實際當事人,而是運輸關系實際當事人的代理人。

『伍』 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如何認定

國際貨運代理人是根據客戶的指示,並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貨物運輸的人,其本人並不是承運人。
也就是說代理人是客戶的委託人,雙方之間是委託合同關系

『陸』 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和承運人的權利的區別

代理人一般只沒有船,幫助要出口或者進口的公司或個人租船訂艙,而承運人只承接運輸的船公司,就是負責運輸的一方(以上以海運為例)

『柒』 貨代人作為承運人擁有哪些權利

一般貨代不能作為承運人,只能代客戶處理運輸,是一個代理的身份。
但是具有無船承運人資格的貨代,就可以作為承運人。

無船承運人即以承運人身份接受貸主(托運人)的貨載。同時以托運人身份委託斑輪公司完成國際海上貸物運輸,根據自己為貸主設計的方案路線開展全程運輸,簽發經過備案的無船承運人提單。無船承運人購買公共承運人的運輸服務,再以轉賣的形式將這些服務提供給包括貸主、其他運輸服務需求方。

其業務范圍:

1.作為承運人與貨物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簽發貨運單據(提單、運單),並對從接受貨物地點到目的地交付貨物地點的運輸負責。
2.作為總承運人組織貨物全程運輸,制定全程運輸計劃,並組織各項活動的實施。
3.根據托運人要求及貨物的具體情況,與實際承運人洽定運輸工具(訂艙)。
4.從托運人手中接受貨物,組織安排或代辦到出口港的運輸,訂立運輸合同(以本人的名義),並把貨物交給已訂艙的海運承運人。在上述交接過程中,代貨主辦理報關、檢驗、理貨等手續。
5.如有必要,辦理貨物儲存和出庫業務。
6.在目的港從海運承運人手中接受貨物後,向收貨人交付貨物。

『捌』 國際貨運代理人從事的業務范圍是什麼

(1) 代表發貨人
貨運代理人依照發貨人的指示,選擇航線、運輸方式以及合適的承運人,並向選定的承運人訂艙
審查信用證條款,研究進出口國、過境國貨物運輸的政策和法規,准備必要的單據,接收貨物並簽發相關的單證
如有必要,將安排貨物的倉儲、稱重、檢尺和短途運輸
運輸貨物到港,進行報檢、通關,發貨人有要求時,代辦貨物運輸保險
將貨物交付承運人,並代支付包括運費在內的各項費用,必要時候安排轉船
從承運人或及其代理人處索要已簽發的提單並交發貨人,以便及早結匯
通過與承運人及國外代理人聯絡,監管貨物運輸直接交給收貨人
如發生貨物損壞或滅失,應註明破損情況,並協助委託人就貨物滅失和損壞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2) 代表收貨人
貨運代理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將在收貨人接收貨物時,代表收貨人監管貨物運輸,收取並檢查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單證
在承運人處接收貨物並在必要時支付運費
通關,並向海關和其他有關當局支付關稅和其他的費用
安排貨物過境倉儲、運輸
向收貨人交付已清關的貨物,必要時協助收貨人進行倉儲、代運和分撥貨物
如果遇到貨物滅失和損壞,應協助收貨人就貨物滅失和損壞索取相應的記錄,並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玖』 貨運代理人的責任和義務

貨運代理人的責任和義務:

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並承擔責任(由其簽發貨運單據,用自己掌握的運輸,或委託他人完成貨物運輸,並收取運費)。作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不直接承擔責任(由他人簽發貨運單據,使用掌握運輸工具,或租用他人的運輸工具,或委託他人完成貨物運輸,並不直接承擔責任)。

根據與委託方訂立的協議或合同規定,或根據委託方指示進行業務活動時,貨代應以通常的責任完成此項委託,尤其是在授權范圍之內。

如實匯報一切重要事項。在委託辦理業務中向委託方提供的情況、資料必須真實,如有任何隱瞞或提供的資料不實造成的損失,委託方有權向貨運代理人追索並撤銷代理合同或協議。 負保密義務。貨運代理過程中所得到的資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時,也不得將代理權轉讓與他人。

賠償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一般條款隊還規定的賠償原則由兩個方面:

一、賠償責任原則

收貨人在收到貨物發現貨物滅失或損害,並能證明該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造成,即向貨代提出索賠,一般情況下,索賠通知的提出不超過貨到後多少天,否則,就作為貨代已完成交貨義務。

二、賠償責任限制

從現有的國際公約看,有的採用單一標準的賠償方法,有的採用雙重標準的賠償方法,對國際貨運代理人的賠償方法也應同樣如此,但實際做法不一,差異較大。

(9)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權力范圍擴展閱讀:

貨運代理的業務范圍:

為發貨人服務,貨代代替發貨人承擔在不同貨物運輸中的任何一項手續:

1、以最快最省的運輸方式,安排合適的貨物包裝,選擇貨物的運輸路線。

2、向客戶建議倉儲與分撥。

3、選的可靠、效率高的承運人,並負責締結運輸合同。

4、安排貨物的計重和計量。

5、辦理貨物保險。

6、貨物的拼裝。

7、裝運前或在目的地分撥貨物之前把貨物存倉。

8、安排貨物到港口的運輸,辦理海關和有關單證的手續,並把貨物交給承運人。

9、代表托運人/進口商承付運費、關稅稅收。

10、辦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任何外匯交易。

11、從承運那裡取得各種簽署的提單,並把他們交給發貨人。

12、通過與承運人於貨運代理在國外的代理聯系,監督貨物運輸進程,並使托運人知道貨物去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貨運代理

『拾』 什麼是國際貨運代理及業務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明確了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定義,即: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從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基本性質看,貨代主要是接受委託方的委託,就有關貨物運輸、轉運、倉儲、裝卸等事宜。一方面它與貨物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同時他又與運輸部門簽訂合同,對貨物托運人來說,他又是貨物的承運人。

相當部分的貨物代理人掌握各種運輸工具和儲存貨物的庫場,在經營其業務時辦理包括海陸空在內的貨物運輸。上海歐興儲運事業部在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而獲得客戶的認可。

(10)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權力范圍擴展閱讀:

國際貨運代理運輸方式:

1、水運代理

指提供水上貨物運輸服務及相關服務的國際貨運代理。可以具體劃分為海運代理和河運代理兩種類型。

2、空運代理

指提供航空貨物運輸及相關服務的國際貨運代理。

3、陸運代理

指提供公路、鐵路、管道運輸等貨物運輸服務及相關服務的貨運代理。

4、聯運代理

指提供公路、鐵路、管道運輸等貨物運輸服務及相關服務的國際貨運代理。這種代理又可以進一步劃分海空聯運代理、海鐵聯運代理、空鐵聯運代理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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