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代理人職擇
㈠ 行政訴訟代理人的分類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按照代理許可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可以將行政訴訟的代理人分為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代替無訴訟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行政訴訟上的法定代理,是為無訴訟能力的當事人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行政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徵:
1.代理權的產生和代理許可權的范圍必須是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代理不僅是一中權利,而且是一種義務。
《行政訴訟法》第28條規定:「沒有訴訟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不得拒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這種指定代理不是訴訟代理制度中的「指定代理」,被指定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的訴訟代理活動中,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而代為進行訴訟行為的人。
《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㈡ 什麼是行政訴訟代理人
就是你這案件的代表
㈢ 法定代理人的職責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許可權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屬於訴訟參與人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並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㈣ 行政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行政訴訟代理人范圍有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沒有訴訟能力的公民的近親屬等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是指訴訟代理人,主要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㈤ 行政訴訟中,哪些人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1條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