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哪種經銷商
1. 做什麼行業,什麼產品的經銷商
國外的廠家如果在國內找中國區總代理有幾個方面是需要談好的:
第一,產品的價格問題,這是不用說的,誰都需要談,不過價格問題牽扯到很多方面,比如進貨成本,關稅,發貨地點,銷售返點等等
第二,產品代理許可權問題,得談好總代理的職責,是自己獨立經營,帳目獨立核算,國外廠家只是提供產品就好,渠道你們自己開發,或者是廠家幫你們投資,他們做為後台,在渠道開發方面提供你們各種支持,包括廣告、客戶資源,以及銷量要求等等
第三,產品研發方向以及產品質保,不管再好的工廠,生產出來的產品總會有市場上銷量不好的,也有同類產品別家有做銷量不錯的但是自己這邊還沒有生產,那麼,是否總代理這邊可以跟廠家提出新產品研發方案還是和僅僅廠家給什麼自己就賣什麼;質保的問題也很重要,這里就是一個售後服務的問題,得跟原廠談好質保及售手的處理流程
第四,最重要的一點,得和廠商一起分析市場,大家先規劃好產品利潤的分配層次,產品從廠商出來到總代這邊,然後分到下級地區代理、省代、市代、一般經銷商等等層次,這是一個金字塔的結構,得先規劃好各層次之間的利潤點以及需要承受的銷量壓力,這樣對產品代理的方向以及雙方各自的利益才有保障,自己也有把握是否做這個產品的代理
2. 做經銷商需要那些條件
經銷商條件:
1、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為合法法人機構、具備有配送能力、有兩個以版上的業務員開拓市場。權
2、 有比較充裕的流動資金。
3、 有一定的銷售網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將產品鋪到市場上。
4、 能配合公司的銷售政策,與我公司同步開拓市場。
(2)做哪種經銷商擴展閱讀:
經銷商關系:
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一般為單一品牌;分銷商一定是代理眾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銷,龍臨分銷;經銷商是個比較籠統的稱謂,經銷商包括代理商、分銷商還有單純的貿易商(可以從生產廠家也可以從其他地方獲取貨源)。
2、代理商是分銷商也是經銷商,但是分銷商和經銷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沒什麼區別。
3、分銷是一個銷售方式概念.分銷商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經銷商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
4、分銷商廣義上包括代理商經銷商;代理商與經銷商存在是否獲得授權.當然,代理商也有分較多性質代理.。
5、主要從產品所有權上區分: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品牌代銷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3. 分銷商和經銷商的區別
分銷商與製造商(manufacturer)之間的關系是買者和賣者的關系,分銷商是完全獨立的商人。與代理商不同,分銷商的經營並不受分銷企業和個人約束,他可以為許多製造商分銷產品。他的業務是他自己的業務,因此在他是否接受分銷合同的限制時,他所考慮的是自己的商業利益。分銷商用自己的錢買進產品,並承擔能否從銷售中得到足夠盈利的全部風險。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區別
1、分銷商(distributor) 是指貿易中獲得商品所有權的中間商。他們通過購買取得商品所有權並轉售出去,所以要承擔各種風險。分銷商擁有價格決定權。他們只對利潤感興趣,並不忠實於哪個生產廠商和出口商。常見的分銷方式有:經銷、批發和零售等。
2、經銷商,就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這個就是經銷商。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3、分銷商和經銷商是產品銷售的不同層面的兩個重要角色。 一般產品流通流程: 製造商-代理商-分銷商-經銷商-消費者。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而經銷商主要面對終端客戶。 分銷商承擔壓貨風險,相當於產品方的物流倉庫,需要很大資金的底盤,各經銷商從分銷商的拿貨價一般較固定,可根據情況享受不同的帳期;經銷商通過在廠方的備案,如銷售到一定量,可以從廠方拿到返點,而增強他們成為經銷商的積極性。
4、製造商授權與否不同。分銷商獲得製造商的正式授權,一般可以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雖然能夠在製造商處購買產品,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
5、分銷商不承擔推廣品牌的義務,而經銷商需要。
(3)做哪種經銷商擴展閱讀
銷售:是指以出售、租賃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產品或服務的行為,包括為促進該行為進行的有關輔助活動,例如廣告、促銷、展覽、服務等活動。或者說:銷售是指實現企業生產成果的活動,是服務於客戶的一場活動。
4. 什麼是經銷商和代理商,哪種比較好
經銷商,就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這個就是經銷商。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哪種比較好?這要根據自己選擇的經營項目、品種、對方要去以及自己所在的區域、個人經濟實力、行業經驗來決定。
5. 做直營和經銷渠道的區別
1、條件不同
經銷為企業或個人為另一個企業或個人按照雙方所簽訂的經濟合同銷售商品的經濟行為。在我國對民族資本主義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時,國營商業企業通過簽訂經濟合同,將大部或全部掌握貨源的商品批發給私營零售商店進行銷售。
直營,就是指由公司總部直接投資經營,這種以一個品牌為主導,在各地投資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模式。
2、應用范圍不同
經銷為批發、零售、個體戶按照經濟合同為生產企業或生產者銷售商品;各環節的商業企業之間按經濟合同互相銷售商品的經濟行為。經銷單位的經銷商品按進貨處理,享受一定的倒扣率,獲取一定的進銷差價,作為經銷單位獲取利潤的基礎。
直營模式為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通過吞並、獨資、控股等途徑,發展壯大自身實力和規模的一種形式。
3、利弊不同
經銷方式積極影響表現在:在經銷方式下,出口商通常要在價格、支付條件等方面給予經銷商一定的優惠,這有利於調動經銷商的積極性,利用其經銷渠道為推銷出口商品服務。在有些情況下,還可要求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和進行市場調研。當然,不同的經銷方式對於出口推銷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完全一樣的。
如果採用獨家經銷方式,由於經銷商在經銷區域內對指定的商品享有專營權,這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或減少因自相競爭而造成的損失。在同一市場上,如果有許多家商號同時經營供貨商的同一商品,當市場銷路不好時,一些資金不夠雄厚的商人往往會因資金周轉困難而削價拋售。
不利影響表現在:這一舉動有可能造成連鎖反應,會使其他商人紛紛仿效。而許多消費者的心理是買漲不買落,競相降價,有可能把市場搞垮。
直營積極影響表現在:可以統一調動資金,統一經營戰略,統一開發和運用整體性事業;作為同一大型商業資本所有者擁有雄厚的實力,有利於同金融界、生產廠商打交道;在人才培養使用、新技術產品開發推廣、信息和管理現代化方面,易於發揮整體優勢;眾多的成員店可深入消費腹地擴大銷售。
其不利影響表現在:成員店自主權小,積極性、創作性和主動性受到限制;需要擁有一定規模的自有資本,發展速度受到限制;大規模的直營連鎖店管理系統龐雜,容易產生官僚化經營,使企業的交易成本大大提高。
6.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
區別如下:
1、經銷商有獨立的經營機構,代理商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2、經銷商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代理商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3、經銷商能獲得經營利潤,代理商是賺取傭金(提成)。
4、經銷商可以多品種經營,代理商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5、經銷商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代理商供貨權力較大。
(6)做哪種經銷商擴展閱讀:
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一般為單一品牌;分銷商一定是代理眾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銷,龍臨分銷;經銷商是個比較籠統的稱謂,經銷商包括代理商、分銷商還有單純的貿易商(可以從生產廠家也可以從其他地方獲取貨源)。
2、代理商是分銷商也是經銷商,但是分銷商和經銷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沒什麼區別。
3、分銷是一個銷售方式概念.分銷商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經銷商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
4、分銷商廣義上包括代理商經銷商;代理商與經銷商存在是否獲得授權.當然,代理商也有分較多性質代理.。
5、主要從產品所有權上區分: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品牌代銷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6、分銷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能夠在原廠拿到貨的貿易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
代理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部分產品,原廠會返利之類。代理商在國外有的也叫分銷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廠(對於單個品牌存在唯一),我們一般理解的分銷商和經銷商是整合市場資源,為客戶服務,多個點的支持!
7、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7. 什麼是經銷商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單位在近親屬中指定。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