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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給予

發布時間: 2021-11-24 15:30:28

代理人激勵機制和代理人約束機制各有什麼優勢和缺陷

企業作為資源配置和創造社會財富的實體,是以利潤的最大化為目標的。一個效率高、可持續發展的成功企業,一般具有相互制衡的兩種內在機制: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激勵機制是企業發展的動力所在,缺乏激勵機制經營者將喪失生產的積極性,企業效率必然低下;約束機制是企業發展的制動器,缺乏約束機制企業行為會發生扭曲,難以穩定發展。兩個方面相互依賴,相互制衡,構成了完整的企業內在運營機制,是企業生存和壯大的必要前提。
在私人企業中,資本所有者就是企業經營者,「資本家」與「企業家」職能合一,業主作為理性的經濟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會刺激其努力工作,激勵機制健全自不必說;作為風險的最終承擔者業主會謹慎決策,盡量規避風險,「自己監督自己」,約束機制自然完善。因此,在古典企業中不存在動力不足和行為扭曲的問題,企業會良性運轉,除非業主能力有限。但是,在現代企業制度中,尤其是其典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情況就不同了,近些年來當代經濟學中的「代理理論」對此作了深入精闢的分析。
代理理論認為:在以分工為基礎的社會中,委託—代理關系是普遍存在的,委託人(Principal)與代理人(Agent)訂立或明或暗的契約,授予代理人某些決策權並代表其從事經濟活動。但在信息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的情況下,契約是不完全的,必須依賴於代理人的「道德自律」;而這是一種風險,因為代理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可能作出不利於委託人的行為,這種風險被稱作「道德風險」(Moral Hazard)。以代理理論來分析現代企業,可以發現公司治理結構中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也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股東作為資本所有者是委託人,經理層作為經營者是代理人,股東和經理層之間存在著道德風險,其道德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偷懶(Shirking)行為,即經營者所付出的努力小於其獲得的報酬;二是機會主義(Opportunism),即經營者付出的努力是為了增加自己(而不是所有者)的利益,也就是說其努力是負方向的。之所以產生以上道德風險,是由於信息不對稱,即所有者無法象經營者本人一樣了解經營者所採取的行動;換言之,經營者可以利用其信息優勢來逃避監督,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目標。偷懶和機會主義兩種行為即道德風險的存在,使得企業建立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變得十分必要。
顯然,克服或防止代理人的道德風險行為,關鍵是處理信息不對稱問題。按照經濟學家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1979)的說法,委託人必須給予代理人適當的激勵來減少他們之間的利益差距和花費一定的監控成本來限制代理人偏離正道的活動。具體來說:(1)委託人只能通過剩餘索取權的分享形成激勵機制,將代理人的努力誘導出來,從而克服偷懶行為;(2)委託人通過信息的交流建立監控(約束)機制,將代理人的能力逼迫出來,從而防止機會主義行為。這實際上就是企業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的建設問題。

二、激勵機制與股票期權計劃

所謂激勵機制,實際上就是有效解決企業委託代理關系中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即偷懶問題,調動經營者積極性,激勵經營者努力工作的制度性安排。激勵機制是現代企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也是投資者(資本所有者)最關心的問題。激勵機制一般包括精神滿足和物質利益兩個方面。經營者作為職業企業家,當然關心名譽、職務、社會地位等精神方面的滿足,但更重要更直接關心的則是物質利益即報酬的多少。
傳統地,經營者從企業獲得的報酬一般由合同薪水、獎金、利潤分成等部分組成。許多國家大公司的高層經理人員實行的是年薪制,薪金標准由不同的方法確定;除薪水外,各種各樣的獎金也是企業家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的按照企業經營狀況發放季度獎或年度獎,有的只有年度獎;一些企業還採取利潤分成的方式作為企業家收入的一種方式,即把獎金與業務成效掛起鉤來,按照業績分享企業利潤。總之,薪水、獎金、利潤分成等合同收入構成了對企業家努力的報酬,是企業激勵機制的基本實現形式。但是,這種形式的激勵有一個缺陷:容易導致企業家的短期行為。企業家出於個人利益的考慮,為了多獲得報酬,在任期內可能傾向於放棄那些短期內會給公司財務狀況帶來不利影響但是有利於公司長期發展的計劃,從而給所有者利益造成損失,不利於公司的長期發展。
為了克服企業激勵機制的這些缺陷,刺激企業家長期經營的積極性,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的企業在激勵方面進行了創新,把股票期權引入企業機制,形成了所謂的「股票期權計劃」,產生了較好的效果。
股票期權(Stock Option)是一種金融衍生工具,是指買賣雙方按約定的價格在特定的時間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交易出現於20世紀20年代,標準的股票期權和約於1973年在芝加哥期權交易所掛牌交易。所謂「股票期權計劃」則是將股票期權這一概念借用到企業管理中而形成的一種制度,是指經營者在與企業所有者約定的期限內(如3~5年)享有以某一預先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

❷ 保險代理人有什麼責任

第六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第一百三十條 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❸ 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對保險人應該要盡到什麼義務

引言: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自身權益的保障意識也越來越高,這也就使人們對保險的需求越來越旺盛,那麼在進行挑選相關保險時,我們往往會眼花繚亂,不知道該怎樣保障自身的權益,在保險公司確定相關代理人後,又不知道該怎樣使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對我們履行相關的義務。這對於消費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三、合理操作

因為辦理保險相關的業務關繫到我們的我們自身的利益,所以在此過程中我們一定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在此之前也要了解其中的操作流程,並按照這些流程合理操作。這樣才能使我們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對於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能出現的一些行為,我們也應該做相關的警示。在選擇相關代理人時,也應該按照符合自身需要的原則進行選擇。

❹ 被代理人終止委託合同,必須給予代理人補償的情形

代理,有三種,你應該想說的是委託代理。關於給予代理人報酬事宜應在委託合同載明,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支付等價物等等由委託人給予代理人報酬。

❺ 關於個人給公司做全權代理人的問題

我想這相當是一個項目經理、區域經理,但那些東西不清不楚,到頭來有些東西你也不好處版理,比權如工資問題等,最好搞個幾試一份的明細合同,一人一份。提醒的是和沒有注冊的公司合作有一定的風險,最好多和你周圍的人討論討論再作決定

❻ 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代理人也叫經紀人或「授權代表」。指自然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或口頭約定內,向被代理者收容取一定傭金(或者免費),全權或在一定的授權范圍內,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權單位,在代理期限內行使被代理者的權力,完成相關的使命或者任務。

❼ 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的關系是什麼樣子的,能否給個實例

A 授權B 以A的名義進行商品交易 B與C簽訂商品買賣合同 法律後果直接由A承受
那麼A就是被代理人
B是代理人
C是第三人
很好理解的 多看看書。。。。

❽ 關於委託代理人的法律咨詢希望各位老師給予指導,急!急!急!

既然你有委託書,那你只是代理法人行使簽字而已,協議主體是雙方公司,和你沒有一丁點關系,你所列舉的1、2、6項不用考慮。
關於第3、4點,授權委託書授予你的只是對於本次協議協商並簽署的權利,對於協議內的實質內容不與你產生法律關系,當本次協議簽署完畢後,公司授予你的委託關系也就隨之消滅。
關於第5點,當然也是屬於委託關系,並無擔保性質。
舉個典型的關於代理的例子:律師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簽署和解協議、調解書,結果當然不是由律師來承擔協議中的法律後果。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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