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如何防止保險代理人越權
『壹』 保險代理人代理權終止的,又以保險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我國《保險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內後以保容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由此可見,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為投保人辦理保險業務,其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保險人承擔。若代理人的代理權終止後,仍以保險人名義與投保人訂立合同,即可能發生民法上的表見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是有效的,代理的後果仍由委託人承擔,但委託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代理人的責任。
『貳』 保險代理人超越了代理許可權會怎樣
保險代理人沒有承保的資格
承保權在核保的手中
如果代理人惡意篡改投保人信息,導致保險公司內接受了不容該接受的保單
保險公司仍要賠償,但可以追究代理人的責任
保險法規定
保險代理人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叄』 代理人代簽保險合同是越權行為么
1、代理人代簽合同肯定是違反規定的;
2、代理人(俗稱業務員)是代理保險公司回產品的,在招攬保險合同的答過程中,是代表保險公司的,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在同一合同行為中,接受一方委託代理,就不能再接受對方委託了,否則這個業務員接受雙方委託,就成了自己跟自己簽合同了;
3、凡是正規的保險公司都是明令禁止保險合同中代簽名的,即使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家屬代簽名也是不允許的,也要處罰的,更何況是代理人代簽名,任何一個公司都不會允許的;
4、按我國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無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例外);
5、代理人代簽保險合同的,往往會侵犯投保人/被保險人知情權,在這點上,保險公司訴訟時是很不利的;
6、但事實上,判決的結果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為在中國法官的隨意性是很大的,如果他偏向客戶說話,那麼可以保險公司侵犯客戶的知情權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如果偏向保險公司的話,就以雙方重大誤解為由判決解除保險合同。
『肆』 保險代理人超出代理許可權合同有效嗎
您好,《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回,由答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伍』 保險公司什麼情況下解除保險代理人
業務員無法完成季度考核,清編走人
『陸』 保險代理人越權代理或違規操作的後果
1、保險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2、代理人非法代理往往是涉及詐騙,負刑事責任,一版般不會權道歉這么簡單就能解決
3、如果代理人已經與保險人解除代理合同,那就一定要追究保險代理人以保險人的名義簽署的任何合同。
(其實從你的字面表述看,我感覺你是壓根不懂「保險人」的定義吧……)
『柒』 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對保險人應該要盡到什麼義務
引言: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自身權益的保障意識也越來越高,這也就使人們對保險的需求越來越旺盛,那麼在進行挑選相關保險時,我們往往會眼花繚亂,不知道該怎樣保障自身的權益,在保險公司確定相關代理人後,又不知道該怎樣使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對我們履行相關的義務。這對於消費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三、合理操作因為辦理保險相關的業務關繫到我們的我們自身的利益,所以在此過程中我們一定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在此之前也要了解其中的操作流程,並按照這些流程合理操作。這樣才能使我們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對於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能出現的一些行為,我們也應該做相關的警示。在選擇相關代理人時,也應該按照符合自身需要的原則進行選擇。
『捌』 如何舉報保險代理人違規行為
可以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面談等方式舉報。
舉報流程:
1、舉報人任選一種方式(比如郵寄相關證據材料等)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舉報;
2、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如果本人需要相關工作人員給予受理情況的,可以通過電話或者書面方式要求告知。
根據《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
第九條 舉報分為實名舉報和非實名舉報。舉報人在舉報時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名稱)、證件號碼和有效聯系電話等信息的屬於實名舉報。
舉報人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舉報,可以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面談等方式。
五名以上舉報人擬採取面談方式共同提出舉報的,應當推選一至二名代表。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實名舉報人要求告知受理情況的,可以通過電話或者書面方式告知。
舉報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實名舉報,可以要求舉報人補充提供有關材料。受理審查時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對於不屬於本單位負責處理的舉報,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交其他有職責的單位。接受轉交的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中國保監會可以將舉報事項交派出機構調查處理。接受交辦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及時反饋有關情況。
(8)保險公司如何防止保險代理人越權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
第十四條 對於屬於信訪或者消費投訴事項的,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事項轉至本單位信訪或者消費投訴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舉報涉及多個派出機構管轄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派出機構受理。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由第一個接到舉報的派出機構受理,或者報請中國保監會指定一個派出機構受理,相關派出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玖』 保險公司代理人對被保險人應該做到的義務是什麼
保險代理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一、義務
(一)依照保險代理契約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契約中規定了代理人的基本義務范圍,代理人應當勤勉注意地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委託事項。其中包括三層禽義:勤勉注意、親自執行、完成委託事項。「勤勉注意」要求代理人在契約履行中依善良管理人的標准勤勉謹慎、合情合理、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利益,比如,代理人提出的建議應符合委託人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速度進行索賠,避免不必要的延遲給委託人帶來損害@。「親自執行」是勤勉注意的暗含之意,委託人基於對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為委託,未經委託人許可,代理人須「自己」處理相關事宜,不得再委託於他人。「完成委託事項」是指代理人要嚴格服從委託人的指示,「必須完全按照指令具體規定,執行其所知曉或應當知曉的客戶的意圖,」0這是保險代理關系的基礎。如果委託人的指示含糊不清,代理人應當設法弄清委託人的真實意圖,在任何隋況下都必須理性謹慎地對其指示進行合理善意解釋。如何細化代理人基本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包括:(1)訂約說明的義務。基於投保單的事先擬定性與保險條款的專業性,保險代理人應當對保險條款做出明確說明,尤其是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與投保人的主要權利限制條款,應當提請投保人的足夠注意。(2)如實傳達知悉事項的義務。在締約過程中,投保方應當把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供其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費率的高低。代理人對於知悉的投保方的告知事項,要如實傳達給保險人,如果代理人知悉而未告知保險人,視為保險人已知悉且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3)危險及時通知的義務。代理人有義務把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危險增加和保險事故發生的有關情形通知給保險人,便於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4)及時轉交單據的義務。代理人應當及時轉交有關單據,尤其是投保單。因為投保單的交付時間決定著契約成立的時間及其效力的認定,從而決定著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5)代理收繳保險費的義務。代理人受保險人委託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收保險費,並有義務將收取的所有款項全部移交給保險人,實現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中的主要權利。
(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人與生俱來的道德風險與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是引發諸多保險糾紛的根源,解決這一問題,僅僅在代理契約中規定代理人的義務是不夠的,在此,我們要求助於誠實信用原則。依照誠信原則,保險代理人在任何時候必須忠實地為委託人處理保險事宜,給予其客觀的、獨立的、以委託人利益為出發點的最佳建議@。保險代理人必須誠信善意地為委託人服務,避免承擔與保險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義務,避免採取與保險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行為,因為「一個處於被信任地位的人無權謀取私利,不得讓自己處於自身利益和義務相沖突的境地」⑩。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保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1)代理人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應當將足以影響投保人訂立保險契約的有關情況予以告知,比如保險人的信譽度、業務情況,所提供險種的利弊及存在的風險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信息,真誠考慮投保人的利益,幫助其做出客觀、理性的選擇。(2)代理人的保密義務。保險契約訂立中,投保人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將不願外人得知的自己的財產、人身健康狀況告訴代理人,代理人有義務為其保密,這是誠實信用的基本要求。同樣,職業道德也要求代理人不得泄露其在展業中不可避免知曉的保險人的商業秘密,避免給保險人造成損失。(3)代理人知曉的重要事項的通知義務。保險契約履行過程中,保險人的經營狀況可能會由於某種原因而發生變動,如果此變動將影響投保人保險契約目的的實現,代理人對此負有通知義務,因為代理人比投保人更加便利地、全方位地了解保險人的情況。
(三)依照默示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在保險代理實務中,為圓滿實現保險契約目的,除代理契約明示的義務外,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定的默示條款和保險業的操作慣例自覺履行一定義務,此義務為雙方所默認而成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⑩。代理人的默示義務包括兩類:一是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締約。代替保險人與投保人締結保險契約是代理人的法定義務,其中,代理人應默示擔保自己享有真實、合法的保險代理權,即在授權范圍內行締約之責。代理人無權代理、代理權終止或超越代理許可權均是代理人違反默示義務的表現。如果構成表見代理,代理結果由保險人承擔;如果不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大陸法系的做法是投保人向保險代理人提出違反默示擔保之訴,由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承擔個人責任。另一類默示義務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代理人幫助投保人進行保險契約項下的索賠。保險契約中如果未約定代理人為委託人處理索賠事宜,對於是否將此義務認定為保險契約的默示條款,目前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可以從慣例、市場做法以及承保人理論上不能直接與被保險人接洽的事實中推斷出來,該義務是合同的默示條款。筆者認為,依照保險代理的特徵,作為保險法律關系的參與人,代理人往往掌握大量原始資料,依照慣例經常保存對索賠起證明作用的文書,故其有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幫助投保人解決索賠糾紛。
(四)禁止性義務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代理人的行為,促使其遵守職業道德,除上述需要積極履行的義務之外,保險代理人還負有以下禁止性義務:(1)不得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2)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3)不得隱瞞與保險公司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4)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6)不得超越授權范圍,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7)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不得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8)不得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