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公司代理人
1. 國家公務員可以做委託代理人么
不可以做代理人,尤其不能盈利。公務員最好不要做兼職,有法律法規規定了公務員不得兼職,所以最好不要,否則容易被人舉報。
2. 公務員可當保險代理人么
在政策上是絕對不來可以,但自是以你說的情況如果不搞點額外收入,養家都是問題。如果你在單位有權力是領導當然不用愁,不過都不是。那你只有悄悄干,現在那個國家幹部沒有外塊收入,甚至房產及企業,只是不在自己名下,就是在老婆或子女手上。所以只要沒有舉報你就沒事,關鍵是現在做保險代理人也不見得都賺錢,還是想辦法攀上權力的公務員,這樣才有出路。
3. 報考公務員了,之前添加了一個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有影響嗎
沒有影響,可以報考。沒問題。
4. 是考代理人的公務員還是直接工作,很疑惑
代理人這個職業看起來很美好,可能也是比較新興的職業,但是一個是壓力大,要到處找業務;第二個是要能真正做出業績來不容易。如果有適合你的公務員崗位,建議你可以報考,公務員的工資即使在一線城市,應該也能保證你的正常生活開銷吧。而且你是女孩子,如果不是對事業有很大的期望的話,工作穩定才是第一位吧?
5. 公務員可以兼職保險代理人嗎
如果你以前在保險公司做個保險後來你考上公務員可以兼職保險公司代理人在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兼職代理
6. 國家公務員做代理合法嗎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請查閱公務員法或者公務員管理規定或者相關的法律法規。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7. 公職人員能擔當法律委託代理人
在民訴中只有以下人員可以作為代理人:
1,律師
2,街道或者單位推薦的人
3,有特定關系的人:如近親屬或公司法務
定律是為實踐和事實所證明,反映事物在一定條件下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的論斷。定律是一種理論模型,它用以描述特定情況、特定尺度下的現實世界,在其它尺度下可能會失效或者不準確。
沒有任何一種理論可以描述宇宙當中的所有情況,也沒有任何一種理論可能完全正確。人生同樣有其客觀規律可循。
一、生活定律 痛苦定律:死無疑是痛苦的,然而還有比死更痛苦的東西,那就是等死。
幸福定律:如果你不再總是想著自己是否幸福時,你就獲得幸福了。
錯誤定律:人人都會有過失,但是,只有重復這些過失時,你才犯了錯誤。
沉默定律:在辯論時,沉默是一種最難駁倒的觀點。
動力定律:動力往往只是起源於兩種原因:希望,或者絕望。
受辱定律:受辱時的唯一辦法是忽視它,不能忽視它時就藐視它;如果連藐視它也不能,那麼你就只能受辱了。
愚蠢定律:愚蠢大多是在手腳或舌頭運轉得比大腦還快的時候產生的。
化妝定律:在修飾打扮上花費的時間有多少,你就需要掩飾的缺點也就有多少。
省時定律:要想學會最節省時間的辦法,首先就需要學會說"不"。
地位定律:有人站在山頂上,有人站在山腳下,雖然所處的地位不同,但在兩者的眼中所看到的對方,卻是同樣大小的。
失敗定律:失敗並不以為著浪費時間與生命,卻往往意味著你又有理由去擁有新的時間與生命了。
談話定律:最使人厭煩的談話有兩種:從來不停下來想想;或者,從來也不想停下來。
誤解定律:被某個人誤解,麻煩並不大;被許多人誤解,那麻煩就大了。
結局定律:有一個可怕的結局,也比不上沒有任何結局可怕。
二、工作定律
安全定律:最安全的單位幾十年沒有得過安全獎(最安全證明你們安全沒有做工作)
需要定律:同樣兩個相同的單位,同樣的辦公費。多少年以後,發生了變化(證明你們單位辦公不需要那麼多的錢)出來反對,這種成功的概論會歸結為零。
評比定律:領導認為誰好,誰就好。(只要領導看你不順眼,再辛辛苦苦地工作也是白費力氣。)
一票否決定律:在一個單位,比如升工資,比如提拔任用,一個人提出來,往往成功的概率最大,而另一個人站
接受教育定律:每個單位都有吊兒郎當不好好乾工作的人。但領導往往在批評這些人的時候,這些人恰恰不在場,於是,便出現了遵紀守法的人,經常接受教育的尷尬局面。
哭鬧定律;那個部門沒有幾個因為經常的哭鬧而得到了實惠,他有什麼理由不經常哭鬧下去。(此定理也適用那些經常在領導面前叫苦叫累的部門)
能者多勞定律:在同一科室里,有的人雖然在其崗,但卻不能勝任本職工作,那他的工作只能由能勝任該項工作的人去代勞。
不平衡定律:年年當先進的部門或個人,一年沒有當先進便想不通;從未當先進的部門或個人,當上先進後便想不到。
少勞多得定律:一般的單位,都分為合同工、(過去稱為正式工)協議工、臨時工等等。拿錢越少的工作量越大,而且越容易被解僱;拿錢越多的越沒有多少事情可干,而且最不容易被解僱。
8. 公務員可以成為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嗎
1、不可以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參與營利性活動。
但很多都有有實質的控制權
9. 公務員可當保險代理人么
代理人合同與勞動合同還是有著非常明顯的區別的,跟據現有的規定,簽了保險代理人合同是可以報考公務員的。具體的區別我會在下面給出,希望對你有所幫助,預祝你考試順利!一、從個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質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他們並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而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雇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同勞動合同關系根本不是一碼事,根本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二、從個人代理人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看:個人代理人的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續費(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於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就是說無論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沒有保費進帳,就得不到任何報酬。這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不相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三、從個人代理人的傭金構成看:保險個人代理人實行傭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傭金比例佔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爾後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這一比例遠遠高於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這是因為代理人傭金包括他在展業時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以及對長期保單客戶的售後服務所需費用。並且在傭金發放時,除按政策正常扣稅外,保險公司沒有扣留他們的任何費用。而在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為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而個人代理人不享受社會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平時積蓄支付老年生活費用。這也說明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
四、從對個人代理人管理方式看:個人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實行的是單兵作戰的形式,無論他到哪裡去展業,以及去多長時間,每天有什麼工作量化標准,保險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夠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業績,即收取保費的數額。盡管各家保險公司強調加強對其個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實行早會制、夕會制,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強化業務培訓,實行團隊編制等等,但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學的、規范的管理模式。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同一單位盡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並且大多屬於集體勞動,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也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五、從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看:《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的簽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整個合同書沒有一處體現「勞動合同」字樣,在合同內容尤其是雙方的權利義務方面,規定的是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也只是一方給予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為對方承擔經濟損失責任;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而《勞動合同書》簽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的內容完全是調整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權利、義務也集中於勞動的付出(獲取)和工資、福利待遇的獲得(支出);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是獲得(解除)勞動的權力或賠償相關對應損失;在合同爭議處理上,明確規定需到本企業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訴。兩者本質上完全不同,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綜上所述,按照《保險法》第六章有關規定,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所簽訂的《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只構成保險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希望對你有所幫助,預祝你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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