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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應為誰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

發布時間: 2021-11-24 12:55:42

㈠ 為什麼代理人可以直接為被代理人設定權利義務

這是由抄法律規定襲的。
代理關系的法律特徵是: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即代理的許可權是有法律依據的。如委託代理的,來自被代理人的授權;法定或指定代理,根據法律規定或有權機關指定。
因此,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可以根據代理活動的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意思表示,以便較好地完成代理事務。同時,法律規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行為,才能為被代理人取得權利設定義務。代理主要是實施法律行為。即通過代理在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建立變更終止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法律後果,因為代理人系以被化理人的名義且是為被代理人利益實施代理行為,故該行為的法律後果只能由被代理人承受。

㈡ 代理權的行使原則

根據《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⒈代理人應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無權代理
《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和第64條第2款都規定代理人應當在代理許可權內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進行的民事活動,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
代理人非經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擴大、變更代理許可權。代理人超越或者變更代理許可權所為的行為,非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代理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66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為了防止利用代理進行違法行為進行違法行為,《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⒉代理人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托他人代理
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於被代理人之間,通常具有人身信賴關系。在通常情況下,代理人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托他人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於被代理人之間多為親屬關系或者監護關系,亦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托他人代理;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更應親自行使代理權。通常只有代理人親自行使代理權,才有利於代理事物的完成。
⒊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
代理人只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緊身的義務,才能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應認真工作,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由於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再次,代理人應盡報告於保密的義務。若代理人未盡到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依《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在對被代理人最為有力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判斷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是否維護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標准,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於委託代理,其標准為是否附和被代理人的主觀利益;對於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標准為是否附和被代理人的客觀利益。

㈢ 民法總則規定,委託代理中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指定一人行使代理權,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嗎

這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委託事項的代理版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權,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總則編是內容是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各分編。各分編在總則編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具體可操作的規定。總則編和各分編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承擔著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的任務,可謂公民社會生活的"總規矩"。

總則制定是為了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

㈣ 代理人的義務中規定,代理人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讓他人。那為什麼會有復代理呢還有

1、轉委託一般必須經過委託人同意,但是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可以不經委託人同意轉委託。
合同法
第四百條【轉委託】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 【轉委託】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2、「無權代理中,在就代理權之有無發生爭議時,無權代理人有責任證明其享有合法的代理權。既然認定是無權代理,為什麼還要證明享有合法的代理權呢」
這個疑問,你完全顛倒了因果關系。
在就代理權之有無發生爭議時,「代理人」有責任證明其享有合法的代理權。如果能證明有合法代理權,就不是無權代理。如果不能證明其有代理權,才被認定為無權代理。你顛倒了因果關系。

㈤ 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的代理人為()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的代理人為指定代理人。
依據:版《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權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㈥ 1. 代理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屬於( )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規定而直接取得代理權的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與當事人的意志無版關。它主要是為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㈦ 代理人應該為誰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

他所代理的人的利益,比如原告的代理人,那他的代理人就要為原告的利益。

㈧ 民法中的代理人的義務是什麼代理權行使的限制又是什麼

民法中的代理人(受託人)的義務
1)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而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2)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3)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4)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
5)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6)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7)因委託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8)因受託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 代理權行使的限制:第一、代理人只能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
第二、代理人只能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
第三、代理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標准行使代理權。
第四、代理人一般應當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擅自轉委託。
轉委託,又稱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託給他人行使的行為。
第五、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所謂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是指代理人違法行使代理權的情況。其構成要件包括:(1)代理人擁有代理權;(2)代理人在違反法律有關代理權行使的規則、要求的情況下行使代理權;(3)已經或可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濫用代理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
其一、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為法律行為。
其二、雙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同一項法律行為。
其三、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而為的代理行為。

㈨ 民法總論中,代理權行使的限制是什麼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應當遵循一些基本規則:

1、代理人應當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擅自擴大、變更代理許可權。

代理人超越代理或變更代理許可權所為的行為,非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2、代理行為應當合法。

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表示反對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3、代理人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轉托他人代理。

無論何種性質的代理,代理人都應當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托他人代理。

4、行使代理權須盡到職責要求。

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應誠實守信,在處理代理事務時,應以善良管理人或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進行。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不得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否則,將與他人一起向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9)代理人應為誰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擴展閱讀:

關於代理權濫用的含義,王澤鑒教授認為,「代理權濫用指代理人未注意其基於內部關系所生代理權范圍的界限。其應區別的是代理權的外部關系與存在於本人及代理人間的內部關系代理權涉及外部關繫上的「法律上的能為;法律上的得為則來自內部關系」。

的確,在意定代理的情況下,根據拉班德所提出的「抽象性原則」,代理權的范圍所涵蓋之「可為獨立於其內部關系之義務拘束的「應為」。代理權與其基礎關系的相互獨立,使「應為」和「可為」的區分成為可能。

㈩ 代理人以誰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專承擔民事屬責任。2、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 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3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 可以用書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
4 沒有代理權 、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 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具體可以查看民法總則第64,65,66,67,68條法條24140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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