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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代理中有利被代理人的

發布時間: 2021-11-24 08:40:11

『壹』 下列代理行為中,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後果的是( )

B,E
《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該種情形下,應由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選項A,張某在行使追認權予以追認才會承擔該法律後果;選項C,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應由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選項D,該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應由趙某承擔責任。

『貳』 如何區分代理人與被代理人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61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內實施民事法容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通俗點說,代理人就是被委託方,而被代理人就是委託方,代理人替被代理人處理事務。王某委託李某去采購一些設備,那麼王某就是被代理人,李某就是代理人。

(2)建築代理中有利被代理人的擴展閱讀

代理關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關系:

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基於委託授權或法律規定而形成的代理權關系

其性質為發生在代理人與本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代理授權具有無因性,即此內部的基礎關系與代理權授予之間各自獨立,基礎關系的無效並不影響代理權授予的效力。基礎關系的類型很多,在委託代理中,比較常見的有委託、僱傭、合夥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礎關系有監護、親屬關系等。

2、代理人依據代理權與第三人之間的代理行為的關系

代理人與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體。

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承受關系

代理所產生的具有結果性的民事關系發生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即代理人進行的代理活動的結果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

『叄』 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責任

在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是有區別的;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在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沒有的的到被代理人的授權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話,此時被代理人是可以不用負責任的。同時,要是代理人超過了代理許可權進行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追認的話,對其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肆』 代理人實施有利於自己,又有利於被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否屬於利己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行為中當然負擔義務,不過不是因為授權行為,而是因為基礎法律關系,二者之間采分離原則。詳述如下:

一、代理的意義

代理,指代理人於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所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的行為。

『伍』 委託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所從事的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誰承受

按照規定,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
補充如下:一般情況下由被代理人承版擔,只有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共權同過錯的情況下,可以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以及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認,代理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當然表見代理的還是由被代理人承擔)詳細的可以去看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

『陸』 建築工程中代理人在代理工程中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委託人有責任嗎

我國《合同法》第407條規定,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委託人應該對自己的委託行為負責,如果因為委託不當或者指示錯誤給受託人帶來了損失,委託人當然應當賠償受託人的損失;此外,受託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才處理委託事務,處理事務過程中獲得的收益均屬於委託人所有,受託人應當將這些利益交還給委託人,因此委託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風險,那麼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過程中遭受損失的風險也應當由委託人來承擔。這是基於民法公平的原則作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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