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和承包商
Ⅰ 外包商和供應商有什麼區別
假設企業的產品實現流程為:原材料/零件--->A--->B--->C---->成品。
那麼提供A之前的原材料或零件的廠商即為「供應商(Supplier)」;如果協助企業完成A、B、C中任何一個或全部工藝的廠商即為「外包商」,或叫「外協商」(Outsourcing)。
Ⅱ 安全管理中承包商和供應商怎樣管理
安全管理中承包商和供應商管理還是靠合同約束管理。
主要是靠合同的附件: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來確定雙方的安全責任,相互之間的管理關系,監督辦法等。
Ⅲ 供應商與外包商有什麼區別
外包商和供應商的區別在於看設計責任是否在組織,在組織的話則歸為外包,不在組織的話則歸為供應商」是ISO9000:2008中的內容
Ⅳ 開發商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
從規范建築市場的相關法律來說,不允許施工單位墊資,必須在開工前支付預付款。不過現在的建築施工市場的施工單位競爭激烈,施工方處於被動地位,為了能拿到施工項目,一般都會和開發商簽訂黑白合同,白合同拿去政府監管單位備案,黑合同約定墊資事宜(當然會以巧妙的方法避免違法嫌疑),這是一個潛規則。
至於原材料的采購,那要看施工的承包方式及協商條款的約定,一般情況是開發商采購大宗關鍵材料,或者開發商制定關鍵的材料供應商。……
Ⅳ 分包商和供應商的區別是什麼
分包商是指在項目被僱傭來完成專項工程的承包商.分包商在建築業起著很關鍵的作用。
供應商是指直接向承包商、分包商、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包括製造商、經銷商和其他中介商。
Ⅵ 供應商和供貨商的區別
兩個詞完全是同一個意思。都是賣方,只是供應商比供貨商跟正式,以及表達的意思更為全面;因為如果一個賣方他只提供服務(如咨詢服務)而不提供實體產品,那麼「貨」從何來。
1、供應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包括製造商、經銷商和其他中介商。或稱為「廠商」,即供應商品的個人或法人。供應商可以是農民、生產基地、製造商、代理商、批發商(限一級)、進口商等,應避免太多中間環節的供應商。
例如:二級批發商、經銷商、皮包公司(倒爺)、或親友所開的公司。一個廠家要找(招募)多家的分銷商(代理商和經銷商)把產品銷售出去,這就叫分銷。
2、供應商,是指可以為企業生產提供原材料、設備、工具及其他資源的企業。供應商,可以是生產企業,也可以是流通企業。應該確定符合公司戰略的供應商特徵,對所有供應商進行評估,可以將供應商分成交易型、戰略型和大額型。
一般來講,交易型是指為數眾多,但交易金額較小的供應商。戰略型供應商是指公司戰略發展所必需的少數幾家供應商。大額型供應商指交易數額巨大,戰略意義一般的供應商。
(6)供應商和承包商擴展閱讀: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Ⅶ 什麼是分包商和供應商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供應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包括製造商、經銷商和其他中介商。
供應商是向企業及其競爭對手供應各種所需資源的企業和個人。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7月13日商務部第七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和工商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7)供應商和承包商擴展閱讀
應避免選擇獨家供應商許多企業對某些重要材料過於依賴同一家供應商,這種情況導致供應商常常能左右采購價格,對采購方施加極大的壓力。
隨意性較強,我國許多企業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科學的選擇供應商的方法,致使在大多數項目選擇供應商時,更多的是參考供應商本身提供的各類書面文字材料和自我介紹,以及在市場上的口碑,或憑個人主觀臆想,選擇供應商參與競標,因而在選擇供應商時,人為因素比較大。
另外,在選擇供應商的標准方面,
企業的選擇標准多集中在供應商的產品質量、價格、柔性、交貨准時陛、提前期和批量等方面,沒有形成一個全面的供應商綜合評價指標體系,不能對供應商作出全面、具體、客觀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