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辦和代理人
① 什麼是買辦
受雇於外商並協助其在中國進行貿易活動的中間人和經理人。鴉片戰爭前,在廣州經理對外貿易的公行中就已設置買辦為外商服務。當時買辦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為外商船隻採買物料及食品的商船買辦;一類是在外商商館中代外商管理總務及現金的商館買辦。買辦一職,受到封建政府的嚴格控制,中國人不得隨便充當,外商亦不能任意選雇。為打破這一限制,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規定,雇覓跟隨買辦及延請通事等項,由外商與中國人自行協議,中國地方官不得干預。買辦的身分與性質從此完全聽從外商主東的決定。最初,外商進入新開口岸,大半僱傭廣州原有的買辦或由他們薦引的故舊親友。隨著侵略勢力的擴張,寧波、湖州等地先後出現大批當地買辦。至19世紀60年代,通事、買辦已成為士農工商之外的另一行業。買辦與外國在華洋行之間立下保證書與合同後,即可得工資、傭金收入。鴉片戰爭後,外商放手派遣買辦攜帶巨款深入內地進行商品購銷、磋商價格、訂立交易合同、收付貨款、保證華商信用等活動。這些買辦成為洋行業務的實際經理人或外商代理人。很多洋行的在職買辦同時又是投資於錢庄、販賣鴉片、經營絲茶的巨商。為擴大洋行業務,洋行主東還要求買辦勾通封建政權,依託地方官紳勢力。外國商人與封建官僚之間往往通過買辦建立密切聯系。由於買辦職能的擴大及活動的增加,買辦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僱傭關系也發生相應變化 。首先 ,在大洋行內,出現了層層相屬的各級買辦所構成的買辦間或華賬房,洋行主東只要控制總買辦便能駕馭他以下的全班人馬。19世紀末~20世紀初,買辦要向洋行主東承擔以至保證洋行全部購銷任務的完成,從而使洋行老闆無需承擔風險就能隨心所欲地開展進出口貿易業務。其次,買辦的傭金及薪資制度也有相應變化。以經手洋行生意為主要職責的買辦,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員身分的標志,而傭金則成為其重要收入。有的買辦每年傭金收入不下五六千兩 。此外 ,買辦還利用職務之便,獨立經商,投機倒把,走私偷稅,敲詐勒索,由此而來的收入,幾乎沒有限度。買辦以自己雄厚的資本實力在各個通商口岸的鴉片、絲茶、洋貨、錢庄以及船運等許多領域保有龐大勢力。甚至有些地區的征稅大權均落入買辦巨商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買辦勢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內地城鎮的買辦商業高利貸剝削網。在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過程中,買辦起著重要的作用。
② 什麼叫「買辦」
「買辦」,從本質上講是經紀人,是我國經紀人和經紀業發展史上的一個特殊的階層。「買辦」一詞是葡萄牙人(Comprador「康白度」)的義譯,原意是采買人員,中文翻譯為「買辦」。清初,買辦專指為居住在廣東十三行的外商服務的中國公行的采購人或管事,後來逐步發展為特指在中國的外商企業所僱傭居間人或代理人。買辦是一個特殊的經紀人階層,具有洋行的雇員和獨立商人的雙重身份:作為洋行雇員身份的買辦,得到外國勢力的庇護,可以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作為獨立商人的買辦,又可以代洋行在內地買賣貨物或出面租賃房屋、購置地產等。
鴉片戰爭以後,「買辦制度」隨著洋行業務的開展而發生了變化。買辦階層同外商利益上的共同點使其成為中國歷史上一個極具獨特色彩的集團,他們成了西方國家在政治上和經濟上侵略和控制中國的工具。這些買辦階層既經營錢財的進出和保管,也參與業務經營和商品交易事宜,並常常代表洋行深入內地進行購銷業務;同中國商人商定價格,訂立交易合同,並憑借本身的地位,在貨物的收付上取得雙方的信任。他們逐漸成為外商對華貿易的代言人。隨著公行的取消,買辦階層就成為壟斷中外貿易的中間商,一些人逐漸失去公平的立場,趨附外國侵略勢力,欺壓中國商人,有時還可以在列強根據不平等條約向中國勒索的賠款中分享「賠償金」。他們中的不少人富了起來,成為中國近代史上的大買辦。這些買辦在民國時期被外商改稱為「華經理」,以消除中國人的仇外情緒,而買辦的工作性質並沒有改變,除自身經營商業以外,仍是外商的高級雇員。
歷史上對買辦的認識褒貶不一,但從經紀史角度看,買辦是中國近代史上的一種特殊經紀人。買辦的活動一直延伸到新中國成立。
按照現在話來說,買辦實際上是一種擁有一定特殊權利的中介機構
③ 什麼是買辦
「買辦」,從本質上講是經紀人,是我國經紀人和經紀業發展史上的一個特殊的階層。「買辦」一詞是葡萄牙人(Compardor「康白度」)的義譯,原意是采買人員,中文翻譯為「買辦」。清初,買辦專指為居住在廣東十三行的外商服務的中國公行的采購人或管事,後來逐步發展為特指在中國的外商企業所僱傭居間人或代理人。買辦是一個特殊的經紀人階層,具有洋行的雇員和獨立商人的雙重身份:作為洋行雇員身份的買辦,得到外國勢力的庇護,可以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作為獨立商人的買辦,又可以代洋行在內地買賣貨物或出面租賃房屋、購置地產等。
鴉片戰爭以後,「買辦制度」隨著洋行業務的開展而發生了變化。買辦階層同外商利益上的共同點使其成為中國歷史上一個極具獨特色彩的集團,他們成了西方國家在政治上和經濟上侵略和控制中國的工具。這些買辦階層既經營錢財的進出和保管,也參與業務經營和商品交易事宜,並常常代表洋行深入內地進行購銷業務;同中國商人商定價格,訂立交易合同,並憑借本身的地位,在貨物的收付上取得雙方的信任。他們逐漸成為外商對華貿易的代言人。隨著公行的取消,買辦階層就成為壟斷中外貿易的中間商,一些人逐漸失去公平的立場,趨附外國侵略勢力,欺壓中國商人,有時還可以在列強根據不平等條約向中國勒索的賠款中分享「賠償金」。他們中的不少人富了起來,成為中國近代史上的大買辦。這些買辦在民國時期被外商改稱為「華經理」,以消除中國人的仇外情緒,而買辦的工作性質並沒有改變,除自身經營商業以外,仍是外商的高級雇員。
歷史上對買辦的認識褒貶不一,但從經紀史角度看,買辦是中國近代史上的一種特殊經紀人。買辦的活動一直延伸到新中國成立。
④ 買辦什麼意思
「買辦」,從本質上講是經紀人,是我國經紀人和經紀業發展史上的一個特殊的階層。「買辦」一詞是葡萄牙人(Comprador「康白度」)的義譯,原意是采買人員,中文翻譯為「買辦」。清初,買辦專指為居住在廣東十三行的外商服務的中國公行的采購人或管事,後來逐步發展為特指在中國的外商企業所僱傭居間人或代理人。買辦是一個特殊的經紀人階層,具有洋行的雇員和獨立商人的雙重身份:作為洋行雇員身份的買辦,得到外國勢力的庇護,可以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作為獨立商人的買辦,又可以代洋行在內地買賣貨物或出面租賃房屋、購置地產等。
鴉片戰爭以後,「買辦制度」隨著洋行業務的開展而發生了變化。買辦階層同外商利益上的共同點使其成為中國歷史上一個極具獨特色彩的集團,他們成了西方國家在政治上和經濟上侵略和控制中國的工具。這些買辦階層既經營錢財的進出和保管,也參與業務經營和商品交易事宜,並常常代表洋行深入內地進行購銷業務;同中國商人商定價格,訂立交易合同,並憑借本身的地位,在貨物的收付上取得雙方的信任。他們逐漸成為外商對華貿易的代言人。隨著公行的取消,買辦階層就成為壟斷中外貿易的中間商,一些人逐漸失去公平的立場,趨附外國侵略勢力,欺壓中國商人,有時還可以在列強根據不平等條約向中國勒索的賠款中分享「賠償金」。他們中的不少人富了起來,成為中國近代史上的大買辦。這些買辦在民國時期被外商改稱為「華經理」,以消除中國人的仇外情緒,而買辦的工作性質並沒有改變,除自身經營商業以外,仍是外商的高級雇員。
歷史上對買辦的認識褒貶不一,但從經紀史角度看,買辦是中國近代史上的一種特殊經紀人。買辦的活動一直延伸到新中國成立。
⑤ 如何區分代理人與被代理人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61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內實施民事法容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通俗點說,代理人就是被委託方,而被代理人就是委託方,代理人替被代理人處理事務。王某委託李某去采購一些設備,那麼王某就是被代理人,李某就是代理人。
(5)買辦和代理人擴展閱讀
代理關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關系:
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基於委託授權或法律規定而形成的代理權關系
其性質為發生在代理人與本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代理授權具有無因性,即此內部的基礎關系與代理權授予之間各自獨立,基礎關系的無效並不影響代理權授予的效力。基礎關系的類型很多,在委託代理中,比較常見的有委託、僱傭、合夥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礎關系有監護、親屬關系等。
2、代理人依據代理權與第三人之間的代理行為的關系
代理人與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體。
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承受關系
代理所產生的具有結果性的民事關系發生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即代理人進行的代理活動的結果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
⑥ 買辦什麼意思
買辦
受雇於外商並協助其在中國進行貿易活動的中間人和經理人。鴉片戰爭前,在廣州經理對外貿易的公行中就已設置買辦為外商服務。當時買辦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為外商船隻採買物料及食品的商船買辦;一類是在外商商館中代外商管理總務及現金的商館買辦。買辦一職,受到封建政府的嚴格控制,中國人不得隨便充當,外商亦不能任意選雇。為打破這一限制,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規定,雇覓跟隨買辦及延請通事等項,由外商與中國人自行協議,中國地方官不得干預。買辦的身分與性質從此完全聽從外商主東的決定。最初,外商進入新開口岸,大半僱傭廣州原有的買辦或由他們薦引的故舊親友。隨著侵略勢力的擴張,寧波、湖州等地先後出現大批當地買辦。至19世紀60年代,通事、買辦已成為士農工商之外的另一行業。買辦與外國在華洋行之間立下保證書與合同後,即可得工資、傭金收入。鴉片戰爭後,外商放手派遣買辦攜帶巨款深入內地進行商品購銷、磋商價格、訂立交易合同、收付貨款、保證華商信用等活動。這些買辦成為洋行業務的實際經理人或外商代理人。很多洋行的在職買辦同時又是投資於錢庄、販賣鴉片、經營絲茶的巨商。為擴大洋行業務,洋行主東還要求買辦勾通封建政權,依託地方官紳勢力。外國商人與封建官僚之間往往通過買辦建立密切聯系。由於買辦職能的擴大及活動的增加,買辦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僱傭關系也發生相應變化 。首先 ,在大洋行內,出現了層層相屬的各級買辦所構成的買辦間或華賬房,洋行主東只要控制總買辦便能駕馭他以下的全班人馬。19世紀末~20世紀初,買辦要向洋行主東承擔以至保證洋行全部購銷任務的完成,從而使洋行老闆無需承擔風險就能隨心所欲地開展進出口貿易業務。其次,買辦的傭金及薪資制度也有相應變化。以經手洋行生意為主要職責的買辦,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員身分的標志,而傭金則成為其重要收入。有的買辦每年傭金收入不下五六千兩 。此外 ,買辦還利用職務之便,獨立經商,投機倒把,走私偷稅,敲詐勒索,由此而來的收入,幾乎沒有限度。買辦以自己雄厚的資本實力在各個通商口岸的鴉片、絲茶、洋貨、錢庄以及船運等許多領域保有龐大勢力。甚至有些地區的征稅大權均落入買辦巨商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買辦勢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內地城鎮的買辦商業高利貸剝削網。在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過程中,買辦起著重要的作用。
⑦ 買辦商人是什麼意思
買辦化商人就是買辦。
「買辦」,從本質上講是經紀人,是中國經紀人和經紀業發展史上的一個特殊的階層。「買辦」一詞是葡萄牙人(Comprador「康白度」)的義譯,原意是采買人員,中文翻譯為「買辦」。清初,買辦專指為居住在廣東十三行的外商服務的中國公行的采購人或管事,後來逐步發展為特指在中國的外商企業所僱傭居間人或代理人。買辦是一個特殊的經紀人階層,具有洋行的雇員和獨立商人的雙重身份:作為洋行雇員身份的買辦,得到外國勢力的庇護,可以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作為獨立商人的買辦,又可以代洋行在內地買賣貨物或出面租賃房屋、購置地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