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收入扣稅
『壹』 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是怎樣扣稅的
保險傭金因為是傭金所得,所以不能像工資所得那樣只繳納個人所得稅,還要繳納營業稅(含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稅等,綜合稅率在5.56%)。其中營業稅的起征點是5000元,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為20%(傭金收入扣除40%的展業成本後按勞務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貳』 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收入應如何計稅需並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嗎
保險代理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所以,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收入,應當採用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而不適用勞務報酬所得的比例加成預扣法。在具體計算時,以該納稅人截至當期在單位從業月份的累計收入額減除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後的余額,比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率表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不再預扣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而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叄』 保險代理人收入是怎麼扣稅
他是分為2塊得,收了個人所得稅後,還要收代理人稅,加起來為20%
『肆』 保險代理人如何扣稅
營業稅是對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收入額徵收的一種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27日財政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並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
另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徵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文件規定精神,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採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從2006年6月1日起對保險營銷員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作了調整:保險代理人可將傭金收入的40%作為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間者,稅負減少比例基本在20%-35%之間;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間的高收入者,稅負的降低幅度相對平穩,在16%左右。
目前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交稅,不僅要交個人所得稅,還要交營業稅。你的問題標題與內容實際問了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方面。
簡單講,營業稅=傭金x稅率(5.5%)
2006年6月起,國家稅務總局對代理人傭金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進行調整。按調整後的規定,代理人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兩部分構成,其中展業成本所佔比例暫定為40%。展業成本將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傭金中的勞務報酬部分,在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只對傭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後徵收個人所得稅。
以5000元傭金為例,應繳營業稅=5000x5.5%=275(元);
應繳個人所得稅基數=5000x(1-40%)-275=2725(元)
個人所得稅=2725×80%×20%=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