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庭審發問問題
『壹』 庭審時是公訴人先發問還是辯護人先發問
整個審判過程由審判長主持。一般由公訴方先發問,若由辯護方首先詢問更為適宜時,經辯護方提出後,也可以由辯護方首先詢問。
相關法律條款及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查逮捕和公訴工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訊問被告人及詢問證人應注意的問題
(1)公訴人不應打斷或限制被告人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完整陳述,應注意聽取被告人在陳述中暴露出的觀點,並在被告人作完整陳述之後,在審判長主持下,開始訊問被告人。
(2)對於共同犯罪的案件,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第一輪訊(詢)問完畢後,公訴人應表明「訊(詢)問暫時到此」。根據辯護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發問的情況,公訴人可以對被告人、證人繼續訊(詢)問。
(3)要根據不同被告人、證人的特點,講究訊(詢)問的方式、方法,注意語言簡潔、明了、准確,避免影響被告人供述或者對證人進行誘導性詢問以及其他不當訊(詢)問。辯護人對被告人或者證人進行誘導性發問可能影響陳述或者證言的客觀性的,公訴人應當及時提出意見,提醒審判長予以制止或者合議庭予以注意,對於受誘導或者其他不當詢問而導致陳述或者證言不具有客觀性的,應當要求審判長對該項陳述或者證言不予採信。
(4)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陳述一致或不一致的內容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讀被告人陳述筆錄。如果不一致的內容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讀被告人陳述筆錄,並有針對性地訊問被告人,或者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
(5)詢問證人時,公訴人應當首先要求證人就其所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進行完整陳述。之後,根據需要,經審判長許可後,對證人進行發問。除證人表達能力不強,或者精神緊張無法連貫陳述的特殊情況外,公訴人一般不應直接發問。發問應採取一問一答形式,問題力求簡潔、清楚。詢問證人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順序,首先由公訴人進行。對於辯護方提出的證人,公訴人可以根據證人當庭陳述具體情況,認為由辯護方首先詢問更為適宜時,經辯護方提出後,也可以由辯護方首先詢問。
詢問證人,應針對證言中遺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爭議的內容,並圍繞與定罪量刑相關的事實進行。證人進行虛假陳述的,應當通過發問澄清事實,必要時宣讀證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提供的證言筆錄,或者宣讀、出示其他證據對證人進行詢問。
(6)詢問鑒定人可以參照詢問證人的方法進行。
『貳』 在開庭過程中受害人可以提問嗎
民事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經法官准許,可以向對方提問;刑事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受害人不可以提問。
『叄』 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1、律師做民事訴訟代理,首先應做到職業常態化
①案件的拓展;
②接待當事人,從著裝、談案環境、禮節等第一印象考慮;
③耐心聽取案件陳述,要學會引導當事人不偏主題;
④要有接待當事人的資料提綱和指引;
⑤不可輕易對案件表態,要留有餘地;
⑥對案件的進程和對當事人的各種要求,要留有想像的空間;
⑦不要虛假承諾和自吹自擂等,但要對案件充滿自信;
⑧要觀察當事人的性格心理特徵及經濟承受支付能力;
⑨每案應有工作記錄。
2、仔細研究案情及熟悉案件材料,不輕易發表看法及倉促上陣
①和當事人簽訂委託合同後,要有條不紊的工作,盡快的研究和了解案件事實,研究相關的證據材料;補強證據。
②原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切實可行的具體訴訟請求、管轄法院、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等,稍有閃失,輕則麻煩、重則敗訴;
③在未獲得案件的全部信息的情況下,不輕易發表意見,避免出現被動局面;
④律師代理不可倉促上陣,盲目出庭應訴,代理律師在法庭上一問三不知的情況常有發生,主審法官當著當事人的面訓斥律師屢見不鮮。
3、代理工作扎實,切忌不拘小節
態度決定一切,細節影響成敗,如果不拘小節,往往容易出現差錯和紕漏。
①不準時到庭,講各種各樣的理由,被法官當庭責難;
②全天庭審,午間飲酒,法庭酒味,令人反胃;
③開庭時手機不靜音,甚至接電話和發送簡訊,對法庭不尊重;
④庭審中來回走動、抽煙、隨意上衛生間、心不在焉;
⑤進法院及開庭時,和法官不設防火牆及套近乎;
⑥在法庭上,材料擺放雜亂無章,發表意見時手忙腳亂。
4、積極舉證、質證,民事官司以證據論成敗
①有的律師舍證據之本,求關系之重;
②有的律師在法庭上口若懸河,言之無據;
③提交證據時要注意復印件和原件的關系,要有一份證據目錄,目錄中要有序號、名稱、來源、要證明的內容,讓人一目瞭然,清楚有序;
④要善於當庭質證,就對方的證據與現有的案件事實進行比對,發現問題,揭穿真相。
5、尊重基本事實,避免信口開河
①在法庭上要用事實說話,用證據證實,言之有物、有據;
②當事人在陳述案件事實時,代理人覺得該事實對己方不利,打斷當事人的話,自己另行陳述和解釋,信口開河,導致法官反感;
③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可持沉默,不可編造,胡亂言辯;
④在庭審中,對於對方出示的證據不能盲目否認。對相關事實一概否認,往往事與願違,即不能達到勝訴的目的,又給法官留下不良印象,喪失調解機會,加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6、法理清淅、正確理解法律、法條,不可固執己見
①熟悉、精通、正確理解法律條文及法理是律師的基本功,而且要搜集對案件有重要參考影響價值的規范性文件和判例;
②律師在辦理案件時,開庭前,要准備充分,對己方有利和不利的法規都要有所准備和全面吃透,以免措手不及。
7、當事人面前無小事,接受委託後,盡職盡責
①要講職業道德,認認真真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案件不接另當別論,一旦委託,不論收費高低,就應當兢兢業業的做好代理工作。高收費認真做,低收費行忽攸,砸自己的牌子;
②當事人交付的證據材料應妥善保管,並且要有證據材料移交清單,責任分明。盡量不收原件。
③開庭時間和傳票、庭上配合、判決後的勝、敗分析等等,都要主動及時的和當事人溝通商討,以免延誤開庭時間、法庭上矛盾百出、超過上訴期限等;
④執行款項盡量不沾手,沾手移交要留有字據等。
8、沉穩冷靜,忌情緒波動
當事人有時情緒激動可以理解,但代理律師應當冷靜,一個唱白臉,一個唱紅臉,配合適度,提高庭審效果;
9、言簡意賅,簡單明了,不可重復啰嗦
要尊重法庭,圍繞主題、抓住重點、觀點鮮明、邏輯嚴密,語言精煉。
①避免用習慣性套話開頭,發表代理詞應當直逼主題;
②語速適中,擊中要害;
③切忌洋洋萬言,離題千里,不得要領,不知所雲;
④切忌高談闊論,口若懸河,咄咄逼人,故弄懸殊;
⑤翻來覆去重復一個觀點,極易受到審判長的打斷和制止;
⑥簡練發言包括兩個方面,即包括在法庭上,也包括在書面的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申訴狀、代理意見中;
⑦法官最看重代理律師在法庭上或書面的代理詞中,有層次的事實和理由,讓人一目瞭然。觀點不明、層次不分、理由雜亂、重復啰嗦、書面意見10頁以上,切忌翻來復去就是那麼幾個問題。
10、庭前庭後,善於溝通,做到心中有數
以上十條是一般情況下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應注意的問題,作為一名訴訟律師,要以事實為基準,用證據辯是非,即使遇到不利事實,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不能隨意編造,更要盡職盡責,敗訴不只是對律師有影響,對當事人更是影響巨大,如果能在庭前就調解成功的話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肆』 民事訴訟中 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庭審過程中需要宣讀什麼材料
先要宣讀答辯意見,然後是雙方質證,要准備好相關證據文件及質證意見,最後可以有一個專簡短的結辯屬意見。
在開庭時會審查你的代理資格,所以相應文件還要准備好,比如委託書一類。
『伍』 作為代理人參加開庭的稱呼問題
作為代理人參加開庭的稱呼問題,如果屬於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稱呼原告,如果是被告訴訟代理人就稱為被告。
委託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由於委託訴訟代理人要依賴被代理人的授權進行訴訟代理活動,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也被稱為授權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點:
(1)訴訟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
(2)訴訟代理的許可權范圍和代理事項由被代理人決定;
(3)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是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陸』 庭審中法官不允許被告代理人向原告發問
如果認為不合適法官有這樣的權利
『柒』 誰知道庭審時應如何回答法官和對方律師的問題
依照庭審程序,為查明案件事實,法官及對方律師均可以向當事人發問。面對法官及對方律師精心准備的、難以預測的各種問題,當事人應如何來應對?這裡面大有學問,稍不注意就會進入對方圈套,落下敗訴的命運。當然,無論是什麼樣的問題,無非有五種處置方式,即承認、否認、不知道、沉默和拒絕回答。下面,我們對這五種處置方式逐一進行分析,供當事人在庭審回答問題時進行選擇。一、承認。當然,承認對方提出的法律問題是最簡單的一種回答方式,但是這種處置方式對已方來說也最凶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當事人庭審時承認對方主張事實的法律後果,將直接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進而可能導致已方敗訴的風險。參加過庭審的人都知道,法庭上不容講錯一句話,有經驗的人在訴訟時都會請律師講話,自己能不講就不講,不多說一句話。即便法官發問自己必須要講的時候,也要先徵求一下律師的意見。因為,非法律專業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所吐出話可能帶來什麼法律後果,信口開河一說,自己沒覺得有什麼問題,甚至感覺自己很誠實,可是到判決時講錯話的不利後果就顯現出來了。二、否認。否認一個事實和承認一個事實一樣直接了當。否認一個事實並不能免除對方的舉證責任,因此,在法庭上對法官徵求意見的詢問一般都採取否認回答。但是,需要注意的,如果對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的事實,你就沒有必要再否認了,否則將給法官留下一個不好的印象。三、不知道。當事人在作「不知道」回答時,首先要想好一個不知道的合理解釋,如果有證據證明你明明知道仍偏偏說不知道,不僅給法官留下一個不誠實的印象不說,法官有可能直接適用「自認規則」認定該事實客觀存在。四、沉默。當然,在訴訟過程中,沉默是當事人的權利,無論是法官還是對方當事人均不能逼迫一個人說話。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因此,訴訟時,有時未必「沉默是金」,反而等於自己放棄了法律規定答辯的權利。五、拒絕回答。在法庭上,針對法官的提問,回答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但是,在有些情況下,是可以拒絕回答的。如法官提出的問題和本案沒有關聯性。在這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適用此理由拒絕回答法官的問題是要冒一定的風險的。因為你首先要判斷法官的問題和本案是否真的沒有關聯。畢竟法官是本案的審判者,具有深厚的專業文化知識和審判經驗,在法庭上一般不會問一些無聊的問題。其次,直接拒絕回答法官的問題,可能導致法官「面子」喪失,得罪了法官。再如在有容隱權的情況下,也可以拒絕回答法官的問題。如職業要求必須保密,包括律師和委託人、牧師和教民。
『捌』 如何處理委託人代理問題具體例子
關於委託代理的一道案例分析題
公民李某委託該市新東安畫廊購買某著名畫家張某的一幅「春色」油畫,價值50萬元。雙方簽訂委託合同,約定分二期付款。合同簽訂後,李某便向畫廊匯去25萬元。其後,畫廊經理程某與畫家張某達成一份書面協議,購買正在畫廊展出的「春色」油畫,價值40萬。合同訂立後,畫廊向張某交付5萬定金,待畫展結束交付該畫並付款。過了2個月,因畫廊經理程某涉嫌傷害罪,被司法機關逮捕,有三位債權人同時起訴該畫廊。畫家張某得知後,遂派人去畫廊取回油畫。李某得知該情況後,在法院起訴畫家張某,要求其交付「春色」油畫。問: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請求?為什麼?\
我的意思是法院應支持李某的請求權,李某要求張某履行合同的請求權。理由是委託代理合同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我理解為畫廊簽訂的那份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就是李某與張某,與畫廊無關。但是有培訓機構的權威老師,說這個合同是畫廊與張某所簽,基於合同的相對性,李某不能對張某行使請求權
合同是有相對性。但是作為隱名委託合同,受託人有披露的義務,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於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
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之一陳素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無行為能力人田喜全訴梁忠梅離婚糾紛案
[案情]
原告:田喜全,男,28歲,無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陳素芹,田喜全之母。
被告:梁忠梅,女,27歲。
田喜全與梁忠梅於1999年11月登記結婚,婚後生一女田雨(兩歲),婚後夫妻感情較好。1993年8月39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車撞傷,頭左顳枕部顱骨粉碎性骨折,經法醫鑒定為頭部傷殘Ⅰ級(植物人,無行為能力)。1994年4月27日,田喜全之母陳素芹以田喜全夫妻感情不好,特別是田喜全因交通事故致傷後,發現梁忠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梁忠梅離婚。陳素芹並委託田喜全之姐李涉萍為委託訴訟代理人。
梁忠梅辯稱:婚後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審判]
鐵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婚後一直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事故發生後,住院期間為生活瑣事及原告對被告不信任等問題發生糾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現原告要求離婚,理由正當,應准予離婚。鑒於原告身體情況,原、被告離婚後,婚生女由被告撫養為宜。被告梁忠梅不同意離婚,但又不盡力照顧原告,爭取夫妻和好,沒有實事求是的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於1994年8月12日判決如下:
一、准予田喜全與梁忠梅離婚;
二、婚生女田雨(兩歲)由被告撫養,田喜全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59元,從1994年7月起付至田雨18歲止。
宣判後,梁忠梅不服,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為理由,上訴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田喜全的母親及其姐同意一審法院判決。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田喜全與梁忠梅系自主婚姻,並生有一女,婚後夫妻感情較好。田喜全雖因交通事故傷勢嚴重,但其住院期間梁忠梅曾去護理,並多次表示願意照顧其今後生活,故原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欠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於1994年11月24日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二、駁回田喜全離婚請求。
[評析]
此案是一起由無行為能力人的母親代理提起離婚的案件,二審法院判決的結果是正確的。但原告母親委託代理人的主體資格合法性及其能否代理原告提起離婚之訴是值得研究的。
首先,本案代理人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主體資格。本案田喜全系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無辯認、識別能力,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屬無行為能力人,本人不能進行民事和民事訴訟活動,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為其設定監護人。按《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監護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親屬;(五)……。據此,配偶為第一順序,梁忠梅應為田喜全的法定監護人。無行為能力人的配偶,不僅依法對無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而且還要盡到扶養的義務,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預。在配偶不放棄監護權,又沒有因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況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監護人的地位,行使監護權。因此,本案中田喜全之母陳素芹依法不具有監護權。《民法通則》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而,田喜全之母陳素芹也就不具備法定代理人的資格,也就無權委託他人代理參加訴訟。陳素芹與李涉萍代理田喜全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人主體資格,屬無權代理。
其次,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提出離婚訴訟超出法定監護范圍,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權。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監護人對無行為能力的人監護范圍(或責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主要指對其身份健康、教育培養和行為的管理約束;(二)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和保護,使其財產不受損失和侵犯;(三)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行為,對財產進行必要的處分等;(四)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他進行民事訴訟。據此,只有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議時,才可以由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進行訴訟。但本案涉及的是人身權中的婚姻權益,法律賦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權,由公民自主決定婚姻問題,他人不能替代,否則就侵犯了公民的婚姻權利。本案田喜全雖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但他的婚姻權利並沒有受到侵害。田喜全之母與姐以田喜全名義提出離婚訴訟請求,超出了監護范圍,不但沒有維護田喜全的婚姻權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主權,形成了「包辦離婚」。
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也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代理人不是「包辦離婚」嗎?這是與上述問題不同的另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作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無行為能力人的婚姻權、財產權和其他權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是否離婚,無權作出意思表示,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是否離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代理人的婚姻自主權的問題。所以,兩者是有明顯區別的。
第三,他人代替本人提出離婚訴訟,所訴並不體現本人意志,屬無效民事行為。婚姻關系的締結與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須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他人無權代理實施。《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就離婚案件來說,離婚是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是否提出離婚訴訟,是婚姻當事人的自主行為,本人的離婚意思表示是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未經本人作出意思表示並授權,他人不得代替本人提出離婚訴訟。本案提出離婚訴訟的行為不是田喜全本人親自實施的(實際也無法實施),而是田喜全之母與姐擅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以田的名義提起離婚訴訟,所訴並不體現田的意志,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綜上所述,離婚是涉及人的身份關系的法律行為,必須由本人親自決定。因無行為能力人不能作出這種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也就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本案田喜全之母既然不是依法設定的監護人,也就不是法定代理人,其以無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提出離婚訴訟,不具備合法的實體和訴訟主體資格,故其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提出離婚請求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此類案件。如其堅持訴訟,人民法院應在受理後,裁定駁回起訴。
代理案例分析
案情簡介: 2004年7月10日南京A電腦公司委託南京B快遞公司運輸價值10999元東芝Satellite M18筆記本電腦一台,B快遞公司將上述貨物丟失。A電腦公司多次要求B快遞公司賠償損失,B快遞公司拒絕賠償。於是A電腦公司委託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在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庭審期間,被告承認丟失了一件貨物,但堅決否認丟失的貨物是筆記本電腦。原告律師隨即追問被告丟失貨物的兩筆快遞詳情單編號是否為XXXX691,被告予以承認。快遞詳情單記載內件為M18,也就是本案第一個焦點應圍繞M18究竟是否為筆記本電腦展開。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無錫訊創的網上訂貨單、友通快遞公司貨運單、B公司XXXX691快遞詳情單、無錫訊創情況說明等四項證據,證明無錫訊創曾向A公司訂購20台華碩M3筆記本電腦,其中有一台電腦開箱不合格,無錫訊創就托友通快遞將這台電腦運送給A公司更換,A公司換貨後又交給B公司運給無錫訊創,但無錫訊創沒有收到貨物。原告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電話錄音。在錄音中,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認丟失了原告一台筆記本電腦,只是就賠償問題與原告達不成一致。以上5項證據,都是間接證據,但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被告所丟失的是一台東芝Satellite M18筆記本電腦。庭審中,被告又提出應按其快遞詳情單的背面條款規定的標准,每台筆記本電腦賠償200元。其快遞詳情單的背面條款第6條規定:「運輸的貨物丟失毀損、滅失的,按以下標准之較低者賠償:(1)200元;(2)貨物的實際價值。」也就是說如丟失的貨物實際價值高於200元,賠償200元;如丟失的貨物價值低於200元,則按實際價值賠償。原告主張按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22199元。因此本案的第二個焦點是賠償的標准問題。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某報刊載的一個案例。該案例中快遞公司丟失了客戶6份重要文件,導致客戶損失幾萬元,由於客戶沒有選擇保價,法院判決快遞公司只賠償200元。原告認為,某報刊載的案例與本案有很大不同之處,案例中快遞公司就快件在運送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後的賠償責任,制定了兩種不同的標准供發運人選擇:如無保價,最高賠償額為200元;凡申報價值超過200元,並選擇保價的,則按實際損失賠償。而本案中,被告在格式條款中只規定了一種賠償標准,即無論保價與否,最高只賠200元。顯然是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免除自己責任的無效格式條款。被告還提出按快遞詳情單背面條款第8條規定,原告已放棄索賠的權利。第8條規定:「托運人應在貨物毀損、滅失後15日內向B公司提交書面申請,B公司才賠償其損失,否則視為托運人放棄索賠的權利。」原告律師認為,該條款違反了我國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強行規定,因而是無效的。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勝訴。評論:在南京市珠江路上,存在著諸多從事電腦等計算機產品銷售的公司,如客戶在外地,銷售公司則通過快遞公司將貨物運輸給客戶。在填寫貨運單時,雙方工作人員往往只寫貨物的簡稱,如M3、M18等,甚至「內件說明」一欄是空白的。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的情況,托運人很難證明托運的貨物是筆記本電腦還是其它東西,從而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雖然在本案中,律師巧妙的利用了間接證據,證明了丟失的貨物為筆記本電腦。但筆者還是提醒珠江路上廣大從事計算機產品銷售的公司,在填寫貨運單時要寫明貨物的全稱和型號,如東芝Satellite M18筆記本電腦。托運單的背面條款非常重要,在背面,快遞公司往往規定了一些對托運人不利的條款,如賠償限額、索賠期限等。雖然本案中,法院判決該格式條款無效,但並非對托運人不利的格式條款都無效,所以工作人員一定要認真閱讀。
『玖』 庭審中陪審員可以問哪些問題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第十條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是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第十一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人民陪審員的迴避,參照有關法官迴避的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以上充分說明,人民陪審員擁有發問的權利,因為這是人民陪審員認定事實的職責決定的。但是陪審員一樣需要遵守法庭的秩序和發問的方式,這是由人民陪審員的審判職責決定的。
『拾』 庭審時原告能向法官擺問問題嗎
是因為他在他心中都已經有了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