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中代理人具體授權
① 如何寫申請執行授權委託書
你好
委託人:ⅹⅹ房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ⅹⅹ縣ⅹⅹ鎮ⅹⅹ路61號,
法定代表人:張ⅹⅹ,該公司董事長。
受委託人:XXX,男,貴州恆易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XXXXX,聯系電話:XXXXXX
委託人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作為委託人與ⅹ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糾紛案的執行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上列受委託人的代理許可權為:
1、代為申請執行;
2、代為進行執行和解;
3、代為領取執行標的物、財產(包括領取現金);
4、代為調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5、代為簽收有關法律文書。
② 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2條規定:「申版請執行人可以委權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的許可權。 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授權委託書是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根據。委託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託書,並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後,委託代理人即認為取得。 為保證授權委託書的真實性,委託人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親自簽名或蓋章。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③ 訴訟中的代理分幾種許可權有哪些
法定訴訟代理:有權代理當事人一切訴訟行為。
委託訴訟代理和指定訴版訟代理:
訴訟代理人代為權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進行以上事項。
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代理事項,代理人的代理權僅限於一審和二審,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處分標的物。
④ 法院執行階段代理人委託書怎麼寫
委託書
委託人:某某,男,漢族, 年月日 出生,現住某市某 路某號 某 樓D座
電 話:
受委託人: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現住某市 某 區某路某號
電 話:
現委託 在 訴 一案中( 案號: ),作為我方參加申請法院執行階段的委託代理人。特別授權,委託許可權如下:
代為調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代為協助與執行法官的聯系和溝通;代為執行和解;代為簽收有關法律文書;代為領取執行款項和申請執行費等款項。
此致
某市 區人民法院
委託人:
2016年 月 日
⑤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否可以委託他人代理
可以
授權委託書
因>>>>>>>一案(案由\案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原告>>>>>>現委託>>>>>代理本人辦理該案有關強制執行的全部事宜.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
代理許可權如下:
代為申請強制執行
代為辦理申請強制執行的有關事宜
代為與被執人和解,簽訂和解協議
代為承認、變更、放棄執行請求
註:(如果,您寫代理許可權為一般授權,則受委託人只能代你領取一些事務性的文書,不能做出對委託人權利義務有實際影響的行為)
(特別授權則已包括了一般授權的許可權,不須特意寫明)
委託人:>>>>>
年月日
強制執行有以下措施:
(1)扣留、提取、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或者其他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等,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必需生活費用;
(2)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3)責令當事人當面交付財物或者票據;
(4)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5)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6)對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存款的劃撥或轉交。
⑥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
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系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迴避。
對於前一類權利,由於與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許可權。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託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許可權。
對於後一類權利,由於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許可權,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當事人如果在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的代理權僅限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
委託訴訟代理人在接受當事人委託後,能否再委託他人代為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由於訴訟代理關系是建立在委託訴訟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因此,在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再委託訴訟代理人,即不能轉委託。
被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後,並沒有剝奪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被代理人仍然可以直接實施訴訟行為,並且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與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行為不一致時,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為准。但關於法律問題的陳述,則應以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陳述為准。
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訴訟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離婚案件除外。因為離婚案件的核心問題是確認雙方是否已經具備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因一此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出庭,以便法院正確判斷,也便於法院進行調解。對此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在訴訟存續期間,被代理人可以變更代理許可權,包括更換委託訴訟代理人,擴大和縮小授權范圍。由於訴訟代理權的變更,關系著訴訟行為的效力和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變更訴訟代理許可權的,應及時書面告知法院,並由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⑦ 勞動爭議案件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委託代理人有哪些代理許可權求答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有權委託代理人。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記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具體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
⑧ 如果執行案中被執行人沒有受權代理人代為與執行人給協議結案了,可以不認可嗎
看委託授權書是怎麼授權的,如果沒有授權就是無權代理,對委託人不發生效力,採納謝謝
⑨ 急,律師們請幫忙:委託代理人要授予什麼許可權
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受當事人授權的約束,委託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代為訴訟行為。委託代理人在代理的許可權范圍內所為的執行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2條第2款規定:「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委託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因此,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無權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進行執行和解,代收執行款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問題的批復》中確定:如果當事人在訴訟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則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
⑩ 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如何區別
在一些法律案件裡面存在委託代理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當事人委託自己的律師來處理一些事情,因為律師畢竟掌握了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法官溝通起來會更方便,但是這個授權或者說委託代理它是有程度上的區分的,可以簡單的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殊授權代理。
大部分的委託代理都是一般代理,就算是你在委託的合同協議上面寫的,全權代理,法院一般也認為你仍然是一般代理,你要想真正做到特殊代理需要在協議中特別註明,而且有一些案件是不適用特殊代理的,比如說離婚案件,只能是雙方當事人代償,不能夠代替當事人來進行婚姻關系的變更,特殊也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