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法定代理人適用於
① 行政訴訟中,哪些人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1條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② 法定代理人什麼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③ 行政訴訟代理人的分類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按照代理許可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可以將行政訴訟的代理人分為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代替無訴訟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行政訴訟上的法定代理,是為無訴訟能力的當事人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行政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徵:
1.代理權的產生和代理許可權的范圍必須是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代理不僅是一中權利,而且是一種義務。
《行政訴訟法》第28條規定:「沒有訴訟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不得拒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這種指定代理不是訴訟代理制度中的「指定代理」,被指定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的訴訟代理活動中,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而代為進行訴訟行為的人。
《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④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許可權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屬於訴訟參與人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實體權利(即具體的裁判內容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的享有者和實體義務(即具體的裁判內容加諸在當事人身上的義務)的承擔者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僅僅在訴訟過程中代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權利;並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⑤ 行政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行政訴訟代理人范圍有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沒有訴訟能力的公民的近親屬等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是指訴訟代理人,主要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⑥ 行政訴訟原告法定代理人如何被告
行政訴訟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認定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民法典》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⑦ 行政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屬不屬於行政訴訟當事人
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無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就是可以做作代理參加訴訟,但與律師代理肯定不同,律師代理權是法定代理人授予的
⑧ 法定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1、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范圍也是由法律規定的.
3、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系,這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系正是法定代理產生的基礎。
4、法定代理的宗旨在於保證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夠通過代理行為順利地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它主要是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5、法定代理都是無償的。
(8)行政訴訟中法定代理人適用於擴展閱讀:
法定代理人許可權地位:
1、由於法定代理是以親權或監護權為基礎的,因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非常廣泛。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他都有權代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負有的訴訟義務,他應當代為履行,法定代理人所為的一切訴訟行為。
2、均視為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 ,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具有同等的效力。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與被代理人居於同等的訴訟地位,其代理權不受限制,他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實施一切訴訟行為。
既有權處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有權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如放棄或承認訴訟請求、進行和解、達成調解協議等等。
3、盡管如此,法定代理人畢竟不是當事人,他不是實體權利的直接享有者和實體義務的直接承擔者。因而,法定代理人所為訴訟行為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的當事人承受。
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代理權而又沒有其他法定代理人繼續代為訴訟時,訴訟程序應當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