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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達人代理人

發布時間: 2021-11-23 08:01:58

① 哪些民事行為不能代理

(1) 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的行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包括兩種情況:
其—,法律直接規定的不適用代理的行為。例如, 結婚登記、離婚登記,依《婚姻法》規定,男女結婚或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或離婚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不能由代理人代為進行。又如,立遺囑不能代理,《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自書寫,不能親自書寫遺囑的,採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時,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但不論哪種形式的遺囑,只能是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另外,根據法律規定,收養子女、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等行為,都要求當事人親自而為,—般不能代理。
其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為,不能代理。比如,根據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的約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須親自進行,因為這些行為與個人的身份、情感、藝術風格、思維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分,只能由當事人親自進行,否則,該行為無效。舉以下案例來具體說明:
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要求當事人親自履行,也包括法人的人身性質的行為。如請北京人民藝術劇院演出,請全聚德作烤鴨等,都要求北京人民藝術館、全聚德烤鴨店親自履行合同,不允許其他任何法人代理。

(2)依據法律規定,只能由特定民事主體代理的行為,不能由其他人代理。

(3)違法事項不得代理
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由於以違反法律的事項為內容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即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代理」進行的違法事項根本不存在將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問題。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明知代理事項違法,卻還要進行,則表明雙方是共同進行違法行為,應當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② 代理人 傳達人 代表人 居間人哪些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 代理制度與代表,傳達,行紀等制度的區別有哪些謝謝回答啊各位!

代理就是被代理人授權給代理人,然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去做一些事情,代表就是臨時代理,傳達就是中間人將得到的消息傳達給第三人,行紀比較特殊,你可以理解為代理的一種,但是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行紀是以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活動

④ 什麼是代理人,什麼是被代理人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我國民法規定的代理。

比方說,西安的甲想把在天津繼承的一處私房賣掉,但他既不知天津房屋買賣的行情,又沒有時間去天津處理賣房子的各種事宜。於是,甲把此事委託給天津的乙,乙以代理人的身份,用被代理人甲的名義,在找到了買主丙,乙便在甲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與丙談判、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則由甲向丙承擔。

由此可見,代理是發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上述案例中,甲即為被代理人(本人)、乙為代理人、丙是第三人。這種代理關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關系:

(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基於委託授權或法律規定而形成的代理權關系。也叫做代理的基礎關系,其性質為發生在代理人與本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代理授權具有無因性,即此內部的基礎關系與代理權授予之間各自獨立,基礎關系的無效並不影響代理權授予的效力。基礎關系的類型很多,在委託代理中,比較常見的有委託、僱傭、合夥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礎關系有監護、親屬關系等。

(2)代理人依據代理權與第三人之間的代理行為的關系。代理人與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體。

(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承受關系。代理所產生的具有結果性的民事關系發生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即代理人進行的代理活動的結果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

其中,前一點為代理的內部關系,後兩點則為代理的外部關系。代理的內外部關系是有機聯系、不可割裂的,這種聯系具體表現為:代理的內部關系是外部關系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石,而代理的外部關系則是內部關系的目的和歸宿。

在代理關系的三方面主體中,代理人的地位顯得尤為突出,他既是代理權的享有者,又是代理行為的實施者。實踐中,代理關系當事人間的爭議很多都是圍繞著代理的許可權和代理行為的實施問題展開的。因此,了解代理人的代理權、代理行為及相關問題有重要意義。

代理人就是根據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並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的公民或法人。

⑤ 代理人與代表人有什麼區別怎麼用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企業的經理或廠長等,部屬於法定代表入。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事業等單位的行為。法定代表人的職務活動和經營活動,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代替無行為能力的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就是其父母。自然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時必須是有行為能力的人;法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應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理人原則上不能代表被代理人同自己進行法律行為,也不能同時代理雙方為同一個民事行為。

法定代表人與法定代理人的主要區別在於:法定代表人是法人中的主要負責人,他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法定代理人是代替他人先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或單位。
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44731

⑥ 代理的概念是什麼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其授權范圍內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擔的法律行為。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經濟法律關系中的代理,表現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進行經濟活動時,它所產生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歸屬被代理人。在經濟貿易活動中,有專門從事代理業務活動的代理行;在法律事務中,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進行訴訟代理或非訴訟代理;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建設單位可以聘請建設咨詢公司作為代理人對工程項目進行發包、招標代理或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

代理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1)代理活動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也就是說,代理人的行為能夠產生某種法律後果,使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如代訂合同、訴訟代理等。代理的這一特徵,使它與委託代辦具體事務相區別,如為他人整理資料、校閱稿件、進行計算等事務,則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才能為被代理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法律行為,這種行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為而非代理行為。這種行為所設定的權利與義務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擔。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地表示自己的意思。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將授權的內容,通過自己的思考和決策而作出獨立的、發揮主觀能動性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積極地為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願而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代理人能夠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這一特徵是代理人與居間人、傳達人、中證人的區別所在。居間人也稱介紹人,他的任務是介紹當事人雙方建立經濟法律關系,只起到為雙方提供信息、創造條件的中介作用,他並不參加到委託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也不需要獨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傳達人只是機械地、如實地把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傳達給當事人另一方,沒有獨立作出意思表示的必要和權利。作為中證人則是某項法律關系的證明人,他只對該項法律關系起到證明的作用,所以,他既不作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所以在代理關系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應當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擔。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應承擔的責任,既包括為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任務中的合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也包括為代理人的不當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代理關系包括三個方面: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代理人與代理行為的相對人之間的代理行為關系,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代理行為後果的歸屬關系。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至於哪些行為可以通過代理人進行,應遵守法律規定,一般來說,除法律規定行為人必須親自完成的行為以外,均可通過代理人進行。

⑦ 代理與傳達中,什麼時候由代理人承擔責任什麼時候由傳達人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定義可知,在表見代理中,是因為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第三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所以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雖然從情理上講被代理人是有冤枉的,但是被代理人的...

⑧ 請解釋一下「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的意思,謝謝!

只傳達他人的意思而不獨立為意思表示。

⑨ 如何區分代理人與被代理人

委託人與被委託人的區別如下:

委託人是指有事需要尋求幫助的人。

被委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委託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被委託人。

1、委託人的責任

(1)明確委託事項。

(2)交付約定費用。

(3)清償債務。

(4)給付報酬。

(5)賠償責任。受託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用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委託人賠償損失。

2、被委託人的責任

(1)按照委託人的指令處理有關事務。

(2)對委託事務要親自處理。

(3)及時向委託人報告事務處理情況。

(4)交付財務和轉移在以利。

(5)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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