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據中代理人負什麼責任
委託代理人必須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沒有代理權、回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答的代理,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委託代理人只有在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轉托第三人進行復代理。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B. 委託代理人承擔什麼責任
委託代理人承擔的責任: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所以只要代理人沒有超出代理許可權,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2)欠據中代理人負什麼責任擴展閱讀:
委託代理與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第二,代理的事項及許可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決定,委託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
第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遞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委託他人找為訴訟的訴訟文書,是委託代理人取得委託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註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委託代理是在訴訟上為當事人提供方便,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代理制度。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當事人因某些原因難以親自訴訟,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需要在訴訟上獲得他人的幫助,這就需要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當事人通過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C. 什麼情況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望採納.
D. 民事訴訟中代理人有什麼法律責任需要法律依據
委託人的授權有一復般授權和特別授制權兩種:
一般授權是指委託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為,這些行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迴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特別授權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如果委託人作特別授權時,必須在授權書上寫明具體的事項,若委託人在授權書上僅寫明「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應視為一般授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授權范圍內代理進行訴訟活動,其超越代理許可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否則便屬於無效訴訟行為,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 合同上面代理人是什麼意思要負法律責任嗎
代理在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產生,有的是受他人委託,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如在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活動。有些行為如立遺囑、婚姻登記等不能成立代理關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包括民事代理、訴訟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納稅。
基本特徵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徵:
①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②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合同當中的代理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要看具體的合同條款,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法律後果是由合同當事人即被代理人承擔的,但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行為中存在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僅僅是簽字,應當不用承擔合同法律後果。
F. 欠條中經手人負什麼責任
經手人是經手人,欠條當事人是當事人,兩者不是同一個概念。
要看欠條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是誰,只有債務人和債權人才相互負有義務。
經手人如果不是債務人或者是債權人,即使簽字了,也和那人沒關系。因為既沒有出借錢款,也沒有收取錢款。
G. 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責任
在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是有區別的;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在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沒有的的到被代理人的授權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話,此時被代理人是可以不用負責任的。同時,要是代理人超過了代理許可權進行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追認的話,對其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H. 由於代理人的疏忽而造成被代理人的損失,代理人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這要看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聘用是否合法。如果沒有聘用合同而只是默許那麼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被代理人自負。若是正式聘用則可少承擔些責任,同時可對代理人追究賠償和有解聘的權相。
I. 委託代理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專民事法律行為。被代屬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所以只要代理人沒有超出代理許可權,不會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