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電子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Ⅰ 合同上面代理人是什麼意思要負法律責任嗎
代理在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產生,有的是受他人委託,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如在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活動。有些行為如立遺囑、婚姻登記等不能成立代理關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包括民事代理、訴訟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納稅。
基本特徵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徵:
①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②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合同當中的代理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要看具體的合同條款,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法律後果是由合同當事人即被代理人承擔的,但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行為中存在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僅僅是簽字,應當不用承擔合同法律後果。
Ⅱ 電子代理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作用與法律地位
抱歉。這是法律學方面的問題。無法為您解答。見諒、、、、
Ⅲ 關於電子合同法律特徵等問題
1、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範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系。
2、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
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採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技術化、標准化
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路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准予以規范,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准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4、合同訂立的電子化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採用的方式不同於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
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數據電文".
Ⅳ 電子代理人的結論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有關電子代理人的有效要件僅是作為當事人對電子代理人作形式上的審查作用,以使當事人通過審查可得出該電子代理人歸屬於某最終支配人的合理推斷。該等要件無意排除法律法規對一項信息在實體權利義務上的強制適用。如一項以電子代理人形式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問題,仍然受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實體法的約束。
電子商務的立法尚處在起步階段,利用目前現有的法律顯然已經不能解決因電子商務所引發的法律問題。電子代理人已經是一個被大量使用的交易手段,如「大洋網上書店」等形式的網上自動購物系統。因此,迫切需要為電子代理人的設立、使用規范立制,防止因此產生的法律風險。筆者上述的論述和觀點只是就解決電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有效條件的法律問題提出一些膚淺的看法,以期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Ⅳ 如何看待電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無論根據我國法系國家的法律,還是根據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均不承認電子代理人是民法上的代理人。電子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不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它只是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程序,該程序涵養了當事人預先設定的要約、承諾條件、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方式等。 例如,當一方的要約符合程序設定的承諾條件時,合同自動訂立並予以確認;當賣方的貨物進入買方的倉庫時,電子代理人自動向銀行發出貨款支付指令,等等。國外有些法學家認為,電子代理人在功能上等同於自動售賣機。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1)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訊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訊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訊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1992年,歐共體委員會在其(通過EDI訂立合同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可以把對計算機(電子代理人)的運作擁有最後支配權的人,視為計算機(電子代理人)所發出的要約或承諾的責任人。美國統一州法會等,對電子代理人在合同訂立中的地位問題,都作出專門規定。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明確將電子數據交易或電子郵件規定為合同的書面形式之一;第十六條規定了數據電文(即包括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形式的要約生效條件;第二十六件規定了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生效條件:第三十三條確認了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可以約定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方為成立;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成立地點確定原則。從我國《合同法》內容及立法本意可見,電子代理人適用於數據電文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我國法律同樣肯定電子代理人可以作為訂立合同的有效形式。由此可見,電子代理人作為一種數據電訊形式,與傳統的口頭、書面等訂立合同的方式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待遇,可以作為訂立合同的有效形式。
Ⅵ 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責任
在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是有區別的;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在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沒有的的到被代理人的授權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話,此時被代理人是可以不用負責任的。同時,要是代理人超過了代理許可權進行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追認的話,對其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Ⅶ 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委託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法律責任由委託代理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Ⅷ 電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無論根據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還是根據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均不承認電子代理人是民法上的代理人。電子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不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它只是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程序,該程序涵養了當事人預先設定的要約、承諾條件、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方式等。
例如,當一方的要約符合程序設定的承諾條件時,合同自動訂立並予以確認;當賣方的貨物進入買方的倉庫時,電子代理人自動向銀行發出貨款支付指令,等等。國外有些法學家認為,電子代理人在功能上等同於自動售賣機。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1)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訊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訊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訊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1992年,歐共體委員會在其(通過EDI訂立合同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可以把對計算機(電子代理人)的運作擁有最後支配權的人,視為計算機(電子代理人)所發出的要約或承諾的責任人。美國統一州法會等,對電子代理人在合同訂立中的地位問題,都作出專門規定。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明確將電子數據交易或電子郵件規定為合同的書面形式之一;第十六條規定了數據電文(即包括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形式的要約生效條件;第二十六件規定了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生效條件:第三十三條確認了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可以約定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方為成立;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成立地點確定原則。從我國《合同法》內容及立法本意可見,電子代理人適用於數據電文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我國法律同樣肯定電子代理人可以作為訂立合同的有效形式。由此可見,電子代理人作為一種數據電訊形式,與傳統的口頭、書面等訂立合同的方式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待遇,可以作為訂立合同的有效形式。
Ⅸ 涉及電子代理人的法律問題 可不可以直接使用民商法中有關代理的法律規定
可以的。
目前的電子代理,只要屬於民事行為,民商法中的代理規定是適用的。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