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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行為

發布時間: 2021-11-23 04:56:55

① 哪些行為可以成為代理人

這些行為是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1、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的行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比如結婚登記、離婚登記;
2、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為,不能代理,比如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的;
3、違法事項不能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② 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委託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法律責任由委託代理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③ 什麼是代理行為及代理人

(1)代理的含義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發生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是在委託人授權的前提下,以委託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託事務完成後,根據合同中有償或無償的約定,而決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報酬。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託,以某乙的名義與某丙簽訂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可見,代理活動涉及三方主體,包含著三部分內容。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產生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如委託合同;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稱為代理行為;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承受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即基於代理行為而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某種法律關系。(2)代理的特徵

①代理人代理的必須是民事行為。事務性行為的代理,如替別人抄寫作業,不屬於民事代理行為。再比如,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因為其不依附於委託人,也不必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因而也不屬於民事代理行為。

②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作出決策。代理制度的重要特點,在於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代理權范圍,但代理權范圍只是確定了代理人活動的基本界限,在這一界限范圍之內,代理人必須根據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必須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獨立的決定。例如,某乙受某甲的委託,代理某甲購買西紅柿。在購買的過程中,某乙必須自己決定向誰購買、購買何種具體的西紅柿、以何種具體的價格和條件購買等。因此,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為自己的行為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如果代理人因為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動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損失,代理人必須向被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法律活動。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其目的並非是為了代理人自己確定民事權利義務,而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或依照法律規定,代替被代理人參加民事活動,其活動產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代理的這一特徵,是代理與「行紀」的重要區別。在行紀行為中,行紀人受委託人的委託,用委託人的費用,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購買、銷售及其他商業活動,因其活動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故相對於第三人而言,其活動的後果只能直接由行紀人自己承受,然後再依委託合同的規定轉移給委託人。

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是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為自己開展活動,因而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所發生的行為,與被代理人自己所產生的行為一樣,其法律效果應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即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權利歸被代理人享有,所產生的民事義務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應首先由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對不利後果或損害的造成,代理人有過錯的,被代理人有權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

④ 委託代理中代理人的行為是否理性

代理行為是形成權,單方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是雙邊法律行為。
所以委託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產生的代理。
具體解析:代理權的產生根據不在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委託合同,而在於委託人的授權行為。實踐可以作為一個例子:在代理訴訟中,代理人向法院表明代理許可權的不是代理人與委託人簽署的委託合同,而是代理人向法院提交的由委託人單方面署名的授權委託書

⑤ 哪些行為是不能由代理人代理的呢

(1) 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的行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包括兩種情況:其—,法律直接規定的不適用代理的行為。例如, 結婚登記、離婚登記,依《婚姻法》規定,男女結婚或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或離婚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不能由代理人代為進行。又如,立遺囑不能代理,《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自書寫,不能親自書寫遺囑的,採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時,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但不論哪種形式的遺囑,只能是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另外,根據法律規定,收養子女、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等行為,都要求當事人親自而為,—般不能代理。

其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為,不能代理。比如,根據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的約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須親自進行,因為這些行為與個人的身份、情感、藝術風格、思維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分,只能由當事人親自進行,否則,該行為無效。舉以下案例來具體說明:

1988年11月8日,青州市畫店請畫家石林(男,60歲)為其作畫。雙方約定石林在年內為畫店作四幅國畫(二幅仕女、二幅山水),紙張、筆墨由畫店提供。每幅國畫,畫店先行伺始石林人民幣500元。第二天,畫店將預付款2000元及紙張、筆墨送交石林處。但由於石林忙於自己的超長山水畫卷的創作,一直無暇為畫店作畫。同年12年月初,其又應某國之邀出訪。臨行,石林將印章、紙墨留給學生王某,宋某,要其二人代為作畫四幅,於年內送至畫店。王、宋二人按石林吩咐趕作國畫四幅,於12月28日送至青州市畫店。該畫店經鑒定,發現這四幅畫無論從哪一方面,都與石林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認定不是石林所作。1989年2月1日,石林出訪歸來,畫店經理到石林處,與其商量,要求重畫,石林執意不肯。於是,青州市畫店訴至該市人民法院。法院經查認定王、宋代為作畫行為無效。最後,經法院調解,石林同意將原畫收回,並於兩個月內親自給畫店作畫四幅。

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要求當事人親自履行,也包括法人的人身性質的行為。如請北京人民藝術劇院演出,請全聚德作烤鴨等,都要求北京人民藝術館、全聚德烤鴨店親自履行合同,不允許其他任何法人代理。

(2)依據法律規定,只能由特定民事主體代理的行為,不能由其他人代理。

例如,專利代理、進出口代理、出版代理等業務,只有國家批準的特定機構才能代為進行。又如,企業可以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理發售債券,但非金融機構或者公民個人不得經辦企業債券的代理發售和轉讓業務。

(3)違法事項不得代理

例如,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侵權行為,私自買賣黃金,白銀,毒品等行為,都是國家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公民、法人都不能進行,因而同樣也不能代理。《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由於以違反法律的事項為內容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即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代理」進行的違法事項根本不存在將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問題。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明知代理事項違法,卻還要進行,則表明雙方是共同進行違法行為,應當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⑥ 權代理人,行為人,代理人,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嗎

你是剛學法吧?你所謂的「權代理人」是指全權代理人吧?建議你自己先弄清楚各個回名詞的概念。
代理答人與全權代理人只是代理許可權不一樣,代理人是指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在法律上是指作出某種法律行為的人。
相對人:常見於行政法中,稱之為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

⑦ 代理人與行為人的區別。

  1. 首先,代理行為自不包括事實行為,而作為代理人受託處理或管理的行為則包括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2. 其次,代理的法律效果存在於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而委託合同關系則存在於代理人人和委託人之間。

  3. 再次,代理基於授予代理權的單方行為。此外,存在著有代理而無委託的情形,如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也存在著有委託而無代理的情形,如保管合同中的委託,只是在事實行為方面的委託,而不是法律行為的委託

對於代理人和行為人的定義:

1. 代理人也叫經紀人或「授權代表」。指自然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或口頭約定,向被 代理者收取一定傭金(或者免費),全權或在一定的授權范圍內,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 權單位,在代理期限內行使被代理者的權力,完成相關的使命或者任務。

2 行為人是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也 稱為被代理人。

⑧ 代理行為的後果應由誰承擔

民法通則 第二節 代 理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
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
得代理。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
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
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
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
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
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
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⑨ 代理人以誰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專承擔民事屬責任。2、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 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3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 可以用書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
4 沒有代理權 、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 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具體可以查看民法總則第64,65,66,67,68條法條24140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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