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侵權法定代理人是共同被告嗎
① 被監護人侵權訴訟中,監護人的地位為何是當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
您好!在被監護人侵權的訴訟中,應將監護人和被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民訴理論,在司法實踐中又容易操作,還有利於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確定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判決也有了充分的理論根據和法律根據。此外,在此類侵權訴訟中,監護人和被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時,該監護人也可以同時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訴訟代理人,以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②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是同一人如何處理
如果原告起訴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的,被告又是法定代理人的,明顯回是代理人侵害了原告答的權益,不能再作為法定代理人,需要變更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許可權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屬於訴訟參與人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實體權利(即具體的裁判內容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的享有者和實體義務(即具體的裁判內容加諸在當事人身上的義務)的承擔者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僅僅在訴訟過程中代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權利;並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被告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某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人員。
③ 法定代理人也為被告嗎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七條針對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做出規定。
④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賠償案件如何列被告
大足縣人民法院紀檢組長 楊衛東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一條進一步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並由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由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因此,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案件列被告,應該是法定代理人,如果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則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該是被告。從理論上講,這樣的認識是正確的。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卻出現了理論與實務相矛盾的狀況,在實踐中有三種不同的作法:一、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告;二、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被告;三、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及其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尤以第一種作法最為盛行,連最高法院公告公布的一些案例都是這樣做的,我們法院去年以前也都是這樣判的。直到今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後,現在才改為第二種作法,直接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被告。 第一種作法,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告,主要是基於「誰侵權誰負責」的傳統侵權理論,但這種作法在判決時判決監護人——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造成不是案件當事人卻成了賠償義務人,這種判決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腳,因為法定代理人它只是案件的訴訟參加人,而不是案件的當事人。 第三種作法,將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及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主要是借鑒國外大陸法的規定和台灣民法的作法,認為行為人與責任人之間應承擔連帶責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校園傷害案件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一文種就持此種觀點。《台灣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這種作法主要與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不一致,所以不能盲目採用。台灣民法以行為人有無識別能力為標准區分法定代理人的責任,民法通則規定以行為人有無財產為標准區分法定代理人責任。只有當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時,才可以與法定代理人列為共同被告。 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也叫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為致人損害,由他的父母和監護人等法定代理人承擔的替代賠償責任,這種特殊侵權責任的性質是替代責任。替代責任責任人相脫離,賠償的義務主體是責任人,而不是致害人。賠償權利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只能向責任人提出,責任人才是合格的當事人,而不能直接向致害人提出賠償請求。 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在我國的確立,有其深刻的歷史、文化背景。因為在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受儒家文化的影響,家族制度根深蒂固,家長作為一家之主,支配一個家庭所有成員的利益,也支配一個家庭的全部財產。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與其他個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家長也自然承擔一切責任,尤其是賠償責任。其中未成年家屬和精神病家屬致人損害,家長承擔賠償責任,就成了我國法定代理人替代責任的最早淵源。《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立法規定建立了我國的法定代理人替代賠償責任制度。 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的特點是: 一、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是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替代責任。以此與為物件致人損害的替代責任相區別。 二、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法定代理人的替代責任基於過錯而產生,以此與無過錯責任相區別,就行為人而言,因為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其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不能或不能完全判斷行為的後果,因而無法或者不能判斷其主觀狀態是否有過失。法定代理人替代責任的過錯,表現在法定代理人的身上,主要是疏於監督、管護的責任,是不作為的形式。然而法定代理人可以證明自己盡了監護責任而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三、行為人有無財產對替代責任的成立有重要作用。法定代理人替代責任的承擔,受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行為人有無財產的制約。行為人自己有財產的,先應當從其自己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承擔補償性的連帶責任,至於行為人的財產;可以是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所得財產。行為人沒有財產的,由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對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的分析,可以知道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賠償案件應列法定代理人為被告,只有在行為人有財產時,才列行為人於法定代理人為共同被告。希望通過本文,盡早糾正過去的一些錯誤做法。
⑤ 精神病人進行離婚訴訟時的法定代理人怎樣確定,現行法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復發;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⑥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作為原告或者被告嗎
你好!
訴訟當事人仍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當事人的主體地位不剝奪,法定代理人只是依據法律規定代理訴訟活動,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列為原告或者被告。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⑦ 民訴中未成年人侵權法定代理人是共同被告嗎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責任,我理解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律師,怎麼會是共同被告呢?
⑧ 法定訴訟代理人與共同被告
法定復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製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的人。
共同被告是訴訟中,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分為:刑事訴訟共同被告、行政訴訟共同被告和民事共同訴訟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