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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代理人

發布時間: 2021-11-23 00:34:18

Ⅰ 分銷、代理、特許這三類有什麼區別

分銷有三種基本形式:批發、零售和直銷。

代理、連鎖和特許經營 代理行為作為主流分銷模式之一很早就產生了,但作為一種制度,代理制卻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通常我們所說的商業事務的代理稱為商業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代理商業事務並收取傭金的盈利性商業活動。

特許經營是發源於美國的分銷方式,與正規連鎖銷售產品或服務不同,特許經營銷售的是特許經營權,其本質特徵是知識產權的轉讓及運作。

Ⅱ 版權代理人有哪幾種

版權代理人有2種:

⑴集體許可貿易代理人。如果作者的作品可能被成千上萬的表演者錄制、播放,他就沒有可能一一與使用者簽訂合同;
而且使用者若使用眾多的作品,也無法分別尋找各個作品的作者來簽訂許可使用合同。這時就需要集體許可貿易代理人來處理相關事務。作者直接與集體許可貿易代
理人簽訂代理委託協議,限定委託許可權范圍,授權由該代理人實現的權益;而對於使用者,他們如果需要使用一個作品,也可以直接與該集體許可貿易代理
人簽訂使用合同,向該代理人支付使用作品的使用費,再由代理人將該收入轉給著作權人。
⑵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代理人。在進行版權侵權訴訟以及處理相關法律問題的情況下,有律師代理著作權人進行活動。

Ⅲ 特約經銷商和獨家代理是怎麼定義的他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一、定義:

1、經銷商是指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慣例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二、區別:

1、經銷商特點: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

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經營活動

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供貨權力較大

(3)特許代理人擴展閱讀

獨家代理(sole agent)是指在指定地區和一定的期限內,由該獨家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的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在進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方式時,作為委託人的出口商即給予國外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推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按照慣例,委託人在代理區域內達成的交易,凡屬獨家代理人專營的商品,不論其是否通過該獨家代理人,委託人都要向他支付約定比例的傭金。

特約經銷商是在某個行業中比較有實力和名氣的公司,被生產企業邀請代理自己的產品以便更快的在這一個地區打開自己的產品的銷路和提高產品的知名度,這一類代理商被稱為特約經銷商會享受到邀請方的各種優惠政策,代理商只是在某地區有代理企業產品的權利,也有相對的優惠政策只是沒有特約經銷商那麼多的優惠政策。

Ⅳ 如何創辦特許經營品牌,成為特許人

指特許權人與被特許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同關系。在這個關系中,特許權人提供或有義務在諸如技術秘密和訓練雇員方面維持其對專營權業務活動的利益;而被特許人獲准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許人自己擁有或自行投資相當部分的企業。

特許經營是21世紀主流的商業經營模式,作為一種經營方法,他可以向任何行業領域擴張。根據中國商務部定義,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特許經營最早起源於美國,1851年Singer縫紉機公司為了推展其縫紉機業務,開始授予縫紉機的經銷權,在美國各地設置加盟店。撰寫了第一份標準的特許經營合同書,在業界被公認為是現代意義上的商業特許經營起源。

商業特許經營按其特許權的形式,授權內容與方式,總部戰略控制手段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一、生產特許 受許人投資建廠,或通過OEM的方式,使用特許人的商標或標志、專利、技術、設計和生產標准來加工或製造取得特許權的產品,然後經過經銷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許人不與最終用戶(消費者)直接交易。典型的案例包括:可口可樂的灌裝廠、奧運會標志產品的生產。

二、產品-商標特許 受許人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和零售方法來批發和零售特許人的產品。作為受許人仍保持其原有企業的商號,單一地或在銷售其他商品的同時銷售特許人生產並取得商標所有權的產品。

三、經營模式特許 受許人有權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商號、企業標志以及廣告宣傳,完全按照特許人設計的單店經營模式來經營;受許人在公眾中完全以特許人企業的形象出現;特許人對受許人的內部運營管理、市場營銷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具有很強的控制。

不同定義:

特許經營(Franchising):是許可證貿易的一種變體,特許權轉讓方將整個經營系統或服務系統轉讓給獨立的經營者,後者則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Franchise fee)。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特許經營是連鎖經營的一種。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營業點,在統一的整體規劃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過擴大規模獲得更高的效益。連鎖經營包括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特許經營作為特殊經營模式的特徵是特許人通過合同轉讓使用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在內的特許經營權,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雙方的合作基礎分別是特許人的知識產權和經營模式,以及被特許人的投入資本。特許人一般會通過合同掌握特許加盟店的最終管理權,而被特許人對自己的投資擁有所有權。雙方通過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而對於所有的被特許人來說,彼此之間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Ⅳ 特許經營和特許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1、模式不同

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2、管理不同

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3、經營范圍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



(5)特許代理人擴展閱讀:

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加盟是屬於特許經營的一個種類。

加盟商又分為區域加盟商和個體加盟商,加盟商專業術語叫受許人,他們關系就是合同上規定的核心業務的使用權。 另外,特許經營是有別於連鎖經營的,連鎖經營加盟商和特許經營中的受許人存在本質區別。

Ⅵ 特許經銷商是什麼意思

經過相關組織或者企業批準的,之外的企業或者個人不允許銷售該種商品

特約經銷商是在某個行業中比較有實力和名氣的公司,被生產企業邀請代理自己的產品以便更快的在這一個地區打開自己的產品的銷路和提高產品的知名度,這一類代理商被稱為特約經銷商會享受到邀請方的各種優惠政策,代理商只是在某地區有代理企業產品的權利,也有相對的優惠政策只是沒有特約經銷商那麼多的優惠政策。
一般情況下,默認為:
稱自己為經銷商的,為自由貿易商,沒有得到企業的授權,但是買斷產品後有產品的所有權。
稱自己為特約經銷商的,有企業的授權,但有沒有產品所有權不一定。
稱自己為某某企業的代理商的,有企業的授權,但有沒有產品所有權不一定。
特約經銷商是在某個區域內唯一的指定經銷商,為了保證特約經銷商的利益,在有特約經銷商的區域廠商不再設其他代理經銷商,並且所在地的二、三級批發商、商場、超市、食品店、葯房等均嚴格執行只能從該地特約經銷商進貨的制度。

Ⅶ 特許經營中特許人要為受許人承擔責任嗎

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王宗琦
何謂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依照現行《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受許人」)使用,受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根據該定義可見,特許經營本質上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在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特許經營權許可使用基礎上的包含商品買賣、租賃等在內的復雜的復合合同關系。
特許經營中,特許人是否要為受許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一直是個有爭論的問題。《條例》對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本人看法為:以特許人不為受許人對外承擔責任為原則,以承擔責任為例外。
一、特許人不為受許人對外承擔責任為原則
(一)從法理角度而言
特許關系中,特許人與受許人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組織獨立、人員獨立、財務獨立、產權狀況獨立等等,雙方只不過「為了同一個目標」即統一經營模式而「走到一起來了」
,兩者之間是合同關系而非總分公司關系。況且,合同具有相對性,受許人自身對外經營產生的問題當然不能由特許人來承擔,除非特許人自願承擔。
(二)從我國通行做法來看1、對外責任的承擔有約定從約定
現行《條例》中有一條就是特許經營中消費者權益保護與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條例》把這個問題的處理方式授權給了特許雙方自由約定。現實中,幾乎沒有特許人要主動為受許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出現。在一般情況下,特許人對受許人出現的問題不會漠不關心、坐視不管,特許人往往都設有處理投訴、處理突發事件的部門,但這種處理僅僅是出於維護品牌、維護企業形象的需要,類似於保險公司的「通融賠付」,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承擔責任。2、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鑒於特許人與受許人彼此獨立,在雙方沒有約定對外責任承擔的情形下,司法實踐在解決特許經營外部責任時,還是以傳統的自己責任為原則。如果一味要求特許人為受許人承擔對外責任,那麼兩者之間的關系就等同於總分公司的關系,特許經營這種商業模式的優勢將喪失殆盡。所以,各自承擔各自的責任也是有道理的。
二、特許人為受許人對外承擔責任為例外
特許雙方雖然各自獨立,但在統一裝潢、統一形象的外在包裝下,往往給消費者的感覺就是「一家人」。如果特許人不對消費者以明示或提醒,受許人不對權屬聲明以明確標注的情況下,特許人很有可能要為受許人「埋單」。本人以案例說明如下:
一家洗衣公司從事特許經營,旗下在上海有很多加盟店。其中一家加盟店給客戶有償發放了洗衣卡,後來這家加盟店關門。客戶持卡到自認為的「總店」討說法時才被告知,這是加盟店自己發放的洗衣卡,與總店沒有關系。客戶大呼上當。
後來仔細觀察這些洗衣卡時才發現,卡上標注的企業名稱全部是特許人的,受許人的名稱隻字未現,更別提類似「每家加盟店獨立擁有和運營」等權屬說明的存在了。而且,卡背面還赫然印著特許人的電話號碼等等。
本人的觀點是,即使這些卡事實上是加盟店而非特許人所發,但從卡上絲毫看不出特許經營的痕跡,給人的感覺就是特許人所發放的。此時,加盟店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表見代理,也即客戶有理由相信這些卡就是特許人發放,因此,加盟店發卡的行為後果應當由特許人來承擔。
三、區分加盟店和直營店的方法
(一)看名稱或標注
一般情況下,門店的門頭、燈箱、招牌等處會寫明其是XX加盟店(或獨立擁有和運營等)或XX公司第幾分公司,消費者應看清這些標注,做到心中有數。寫明XX公司第幾分公司的,其總公司就是XX公司,這是直營連鎖;寫明XX加盟店的,這是特許經營,加盟店獨立承擔責任。
(二)看營業執照
加盟店營業執照上的名字就是加盟店自己的名字,沒有總店的名字,其性質要麼是法人如XX公司,要麼是非法人的個人獨資企業如XX事務所。而直營店的營業執照上則是總店的名稱,並註明其是總店的第幾分公司或分部。因此,消費者只要留意一下營業執照,就可以輕松判斷門店到底是加盟店還是直營店。
總之,特許經營中特許人是否要為受許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問題,目前是按照上述介紹操作的。當然,也不能排除以後的立法或司法明確要求特許人承擔責任,實行國外的代負制。

Ⅷ 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的許可權

特別代理是代理人的代理權受到特別限制的代理,即代理人僅僅在特許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故又稱為部分代理、特定代理。
代理許可權有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兩種。
1.一般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代為起訴、應訴;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申請執行;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2.特別授權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託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為反訴;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律師事務所在與當事人訂閱委託代理合同時,除接受一般代理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接受特別授權代理中一項或全項。

Ⅸ 民事訴訟哪些人可以做委託代理人

按照民訴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律師:

就「律師 」的屬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因此律師是指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的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在上述四項基本特徵中,前一項或一、二項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檢控工作者(檢察官)所共有;後二項為「律師」這一法律工作者所獨具。

法律服務工作者:

法律服務工作者廣義上包括法官、檢察官、公安人員、律師,但是工作范圍與准入條件不同,工作職責不同。法律工作者指的是雖未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但具有法律知識,可以從事訴訟代理業務的人員。其業務范圍非常廣泛,幾乎可以涉足現在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范圍,但不可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屬於司法部管理,是由司法部門頒發資格證、執業證,依據相關法律參與案件的代理、訴訟、調查等法律服務工作。

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具有律師身份,不得以律師名義承攬業務,進行案件調查、代理訴訟等。在參與訴訟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民事案件,幾乎可以涉足出刑事辯護外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范圍,但執業區域范圍受法律規制,不得跨區域執業。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辦理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收取費用;法律工作者因為長期的訴訟代理與咨詢服務,在訴訟中也體現了維護當事人權利的能力,社會的認可與尊重在現實中得到體現。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1、所謂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與自然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近親屬關系的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然而,我國的不同法律對近親屬范圍的規定卻不盡一致。

一是《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是《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三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三部法律對近親屬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最廣。那麼,在具體的應用中該任何確定近親屬的范圍呢?筆者認為,雖然三部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但是作為法律,對同一法律概念的規定不同時,應該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進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則中的近親屬的范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的,在其規定范圍與法律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適用。還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人的親友可以被委託為刑事訴訟的辯護人。通常情況下認為,親友包括親屬和朋友,其范圍比近親屬要廣泛的多。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並沒有採用親友的概念,依然採用近親屬的概念。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是指當事人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由於用人單位的性質不同,在判斷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時,也要採用不同的標准。如企業法人,其工作人員是指與企業有勞動關系的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包括與事業單位有事業關系的人員,也包括與事業單位有勞動關系的人員,因此,在實踐中應注意適用不同的標准來加以判斷。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1、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社區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區域,以固定的地理區域范圍內的社會成員以居住環境為主體,行使社會功能、創造社會規范,與行政村同一等級的行政區域。從該條規定可看出,社區可以為居住在本社區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即可以推薦本社區的居民或者社區工作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其他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的單位同樣即可以推薦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可推薦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除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外,還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這是應該注意的問題。

2、有關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是指依法登記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9)特許代理人擴展閱讀:律師-網路法律服務工作者-網路民法通則意見-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網路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公民代理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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