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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人關系

發布時間: 2021-11-22 23:25:40

⑴ 船舶代理人和貨運代理人在服務業務上的主要差異是什麼

船舶代理人
是指接受
船舶經營人

船舶所有人
的委託,為他們的在港船舶辦理各項業務和手續的人。船舶代理人在港為委託人
攬貨
,並在裝卸貨港口辦理裝卸貨物手續、保管貨物和向
收貨人
交付貨物,為船舶補充燃料、淡水和食品,以及代辦
船舶修理

船舶檢驗
、集裝箱
跟蹤管理
,等等。
我國的船舶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企業:

中國外輪代理公司
及其在各港的下屬公司;

中國
船務代理
公司及其在各港的下屬公司;

經交通部批準的其他船舶(務)代理公司。
貨運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安排他人貨物海上貨物運輸的一方當事人,所收取的費用按運費的某一百分比加上開支計算。有時貨運代理人作為
托運人
的主承攬人(principal
contractor)並承擔公共承運人(common
carrier)的責任;而有時貨運代理人僅作為托運人的代理人,僅負有合理小心和能力的義務(reasonable
care
and
skill)。在法國,作為主承攬人的貨運代理人稱為「commissionaire
de
transport
」,而作為代理人的
貨代
稱為「transitaire」。
無船承運人
、船舶代理人、海上貨運代理人這三者都可以理解為貨物代理人,都可以幫你辦理貨物出口的提單手續。
其中無船承運人一般是貨代的公司,出具的是
貨代單
,她們要是報關還需要找
報關行
或者是船公司
船舶代理人是一般是船公司,他可以自己報關和出具
海運提單
海上貨運代理人是一個大的概念,

⑵ 船東,船代,船務,租船經濟人,貨代都是什麼關系啊

船東:船的主人(既船主)船代:辦理船舶聯檢手續、碼頭手續等租船經濟人:本身沒有船,但掌握許多船隻信息,與船主簽有代理出租業務,負責向用船人提供各種船隻,來賺取介紹費。貨代:辦理貨物訂倉、報關、報檢、碼頭手續等。
互相什麼關系:貨代是進出商的代理,即貨主的代理,貨主向貨代訂倉,貨代負責海關報關的一應手續。貨主和船代不直接接觸。
船代是船東的代理,貨代幫船代攬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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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外貿公司、貨代、船代、承運人還有船公司是什麼關系

外貿公司主要是做貿易的,就是進出口,或者有代理報關的,貨代公司是做貨物的代理的,因為航空公司和船公司不接受個人的訂艙所以由貨代公司統一向航空公司和船公司訂艙,
船代公司是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是指依照法律設立的中國企業法人,接受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委託,經營下列業務: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聯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辦接受訂艙業務;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集裝箱的托運和中轉;代收運費,代辦結算;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運輸業務;其他相關業務。
無船承運人目前,對承運人所下的定義,一般是「與發貨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或者實際完成運輸的人」。國際貨運代理人進入運輸領域,開展單一方式運輸或多式聯運業務時,由於與委託人訂立運輸合同,並簽發運輸單證(FCT、FBL等),對運輸負有責任,因而已經成為承運人。但是,由於他們一般並不擁有或掌握運輸工具,只能通過與擁有運輸工具的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由他人實際完成運輸,這種承運人一般稱為無船承運人。無船承運人在實際業務中只是契約承運人,而實際完成運輸的承運人是實際承運人。
外貿公司自己有進出口經營權或者報關權,可以直接向海關報關做進出口,但是出了國以後要做運輸,要在空港或者海港做相關的訂艙,這個時候就要找航空公司和船公司,船公司有船是做運輸的,掙得是運費,貨代是中介的性質掙得是代理費,無船承運人其實也是貨代或者物流公司,他們只不過是向中國交通運輸部繳納了80萬的押金,可以簽發自己的主提單,而貨代公司只有運單,提單可以當做物權憑證轉讓,就是說誰有提單誰就有貨物的擁有權,但是運單必須要本人去領取,無船承運人nvocc,顧名思義就是沒有船卻承擔運輸責任的人,那船公司可以理解為有船承運人vocc,比如,你找貨代公司發了一票貨,走的海運,結果貨物丟了,那麼你只能找船公司賠,因為貨代公司沒有做實際的運輸,並不承擔運輸責任,他只是代你想船公司訂艙,但如果你找的是無船承運人,貨物丟了,那你可以讓無船承運人賠,如果他不賠,交通部會強行從80萬押金內扣除費用賠付給你,所以無船承運人和船東承擔的責任和風險是一樣的,只不過是一個有船一個沒有!
不能從公司名稱上辨別他到底是干什麼的,必須要看他們公司具備哪些資質,外貿公司也可以做貨代,只要他的注冊資金達到商務部的標准並在經營范圍內有,國際海運,空運的增項,也可以繳納80萬的押金成為無船承運人,也可以申請國際船舶代理做船代!

⑷ 國際船舶代理人的定義

國際船舶代理:是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委託,在授專權范圍內代表委屬託人辦理船舶進出港與船舶在港等有關業務或其他法律行為的中國企業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八條規定船舶代理公司在交通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受船公司委託,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代理業務:

聯系安排船舶進出港口、靠泊和裝卸;

辦理船舶、貨物、集裝箱的報關;

辦理貨物、集裝箱的托運、轉運和多式聯運;

受船東或船長的委託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簽

船舶速遣、滯期協議;

辦理國際水上旅客運輸;

組織貨載,為貨主洽訂艙位;

聯系水上救助,洽辦海商海事處理;

代收代付款項,代辦結算;

辦理其他的船舶代理、服務事項。

⑸ 船舶代理人就是船代嗎

船代,即代理與船舶有關業務的單位,其工作范圍有辦理引水、檢疫、拖輪、靠泊、裝卸貨、物料、證件等。

⑹ 國際船舶代理人的具體業務

航運代理人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者或承租人或貨主從事運輸服務的人,提供的服務包括:
(1) 談判和完成船舶的買賣;
(2) 談判和監督船舶的租賃;
(3) 在適當的和相關財務的事務方面,收取運費或租金;
(4) 安排報關和貨物單證以及安排運送貨物;
(5) 取得、處理單證,履行關於發送貨物所有活動;
(6) 組織船舶的到達和離開安排;
(7) 安排船舶在港的供應。

⑺ 報關時的船代和承運人是什麼關系

船代公司是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是指依照法律設立的中國企業法人,接受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委託,經營下列業務: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聯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辦接受訂艙業務;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集裝箱的托運和中轉;代收運費,代辦結算;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運輸業務;其他相關業務。
無船承運人目前,對承運人所下的定義,一般是「與發貨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或者實際完成運輸的人」。國際貨運代理人進入運輸領域,開展單一方式運輸或多式聯運業務時,由於與委託人訂立運輸合同,並簽發運輸單證(FCT、FBL等),對運輸負有責任,因而已經成為承運人。但是,由於他們一般並不擁有或掌握運輸工具,只能通過與擁有運輸工具的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由他人實際完成運輸,這種承運人一般稱為無船承運人。無船承運人在實際業務中只是契約承運人,而實際完成運輸的承運人是實際承運人。

⑻ 運輸代理人,承運人和船務代理人有什麼區別

承運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承租人
船務代理人:船代(你的船要停靠某個港口,就要到相應的船代企業報港,如外代,中海等)
運輸代理人:泛指國際船舶代理人和航運經紀人。包括:

班輪運輸代理人
班輪運輸代理人有班輪運輸船舶總代理人和訂艙代理人。班輪運輸船舶總代理人指:班輪運輸中,班輪公司在班輪停靠的港口委託的總代理人。其權利與義務通常由班輪代理合同的條款予以確定。代理人通常為班輪運輸製作船期廣告,為班輪公司開展攬貨、辦理訂艙、收取運費工作;為班輪船舶製作運輸單據、代簽訂單;管理船務和集裝箱工作;代表班輪公司就有關費率及班輪公司勞動業務等事宜與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機構進行協商等。一般地,凡班輪公司自行辦理的業務都可通過授權,由總代理人辦理。
不定期船舶代理人
不定期船舶代理人有船東代理人、船舶經營代理人、承租人提名代理人、保護代理人、船務管理代理人和不定期船舶代理事項的全部。其業務很廣,如代表不定期船船東安排貨源、支付費用、選擇、指派再代理人並向再代理人發出有關批示等。
船東經紀人
船東經紀人是指根據船東的授予權和指示,代表船東利益在租船市場上從事船舶出租或承攬貨源的人。
租船經紀人
租船經紀人是指以船舶為商業活動對象而進行船舶租賃業務的人,主要業務是在市場上為租船人尋找合適的運輸船舶或為船東尋找貨運對象,以中間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東雙方達成租賃交易,從中賺取傭金。因此,根據他所代表的委託人身份的不同又分為租船代理人和船東代理人。

⑼ 船舶代理的委託地位

按照代理期間的長短劃分,船舶代理關系可分為長期代理關系和航次代理關系。船公司可按照船舶到達某一港口的頻繁程度決定與代理人建立長期代理關系或航次代理關系。但是,在中國,由於船舶代理業務長期以來都是獨家經營的,因此在同一港口,同一船舶的不同利益方習慣上會委託同一代理人為自己的利益代辦有關業務。也就是說經常出現民法上所說的「雙方代理」的情況。雖然從代理的法理上說,這種「雙方代理」是無效的可是從中國船舶代理的現實考慮,卻不能不承認這種現實的存在。所以,按照代理關系中委託人的主次地位劃分,在中國還存在著所謂第二方委託代理的代理關系形式。 船公司根據船舶營運的需要,在經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為自己選擇適當的代理人,通過一次委託長期有效的委託方法,請代理故則照管委託期間內所有到港的屬於委託方或由委託方經營的到港船舶的在港業務,這種代理關系稱為長期代理。長期代理不需要按船逐航次委託。長期代理關系一經建立,只要沒有發生所規定的可成為終止長期代理關系的事項,代理關系就可以一直繼續保持下去。通常可以成為長期代理關系終止的事項主要有:由於政治原因不宜繼續保持長期代理關系;由於委託人企業倒閉等財務方面的原因而不能繼續保持長期代理關系;或委託人長期無船來港而要求終止長期代理關系。
建立長期代理關系可以簡化委託和財務往來結算手續。就班輪運輸而言,在固定航線上,船舶經常往返於航線的固定的掛靠港之間,當然以建立代理關系穩定、經營可靠、操作方便的長期代理關系更為合理。這種代理關系的建立,既可以通過簽訂正式的專門委託代理合同而建立,也可以採用以委託人書面向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提出委託,經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接受的方式來建立,而業務實踐中以後者更為常見。長期代理往來賬目一般定期結算。 航次代理是指對不經常來港的船舶,在每次來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委託,請其辦理在港有關事宜形成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租船或特殊情況下到港的船舶使用。凡與代理人無長期代理關系的船公司派船來港裝卸貨物,或因船員急病就醫,船舶避難,添加燃料、臨時修理等原因專程來港的外國籍船舶,均須逐航次辦理委託,建立航次代理關系。航次代理的情況下一般須預先索匯備用金。船舶在港作業或所辦事務結束離港,代理關系即告終止。
需要按航次委託代理的船舶,一般有承運FOB出口貨和CIF或CFR進口貨的國外派船;承運FOB進口貨和CIF或CFR出口貨的該國承租人租用外籍船舶的航次租船;來港辦理交接手續的買船或賣船;辦理交船和還船交接手續的定期租船;以及專程來港修理、避難、船員就醫,添加燃料、淡水、伙食等項事宜的船舶。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託航次代理時,須在船舶抵港前,以書面向船舶到達港的代理人提出委託,並在船舶抵港前的一定時間內,將船舶規范、有關的運輸合同和貨運單證寄交所委託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書面委託,查明船舶國籍,明確船舶來港業務,了解運輸合同,審核船舶規范、貨運單證等是否齊全,明確費用的分擔和費用的結算對象,如認為沒有什麼問題,經索匯備用金,航次代理關系即告建立。
對於一些經常來港的船舶和業務合作關系較好的船公司所屬的船舶,有時在發來的函電中並不一定要有強調委託代理的字樣(如attend,husband,act as agent),即可建立航次代理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船公司只需要電告船名、預抵期、來港業務,或來電要求電告所需備用金額,或直接寄來貨運單證,代理人即可根據來點要求,向提出委託或要求的船公司索取船、貨資料和備用金,即可視為航次代理關系已經建立。
但是,對於首次來港或不經常來港船舶以及業務合作關系的船公司所屬船舶,則必須由委託人提出書面委託才能代辦委辦的事項。如果船公司與代理人事先並無任何聯系,雖然船長來電告知船舶預抵日期,甚至是提請代辦委辦事項,也不能認為是委託。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應盡快與該船所屬的船公司聯系,取得對委託的確認,索取有關資料和備用金,並明確船舶來港任務,然後才可以認為已經建立航次代理關系。 在同一港口,同一船舶的不同利益方就不同的委辦事項委託同一代理人時,按照代理關系的主次地位,除直接提出委託,並負責結算港口費用的委託方以外,要求代理人代辦同一艘船舶有關業務的其他委託人均稱為第二委託方。
在一般情況下,船舶代理的委託方是船方。而第二委託方既可能是船方,也可能是承租人、貨主或其他有關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個委託方,但同時可以有一個或幾個第二委託方。委託方和第二委託方的確定,不僅要看由誰委託代理,港口費用由誰負擔,而且還要看由誰負責結算。例如,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規定,代理人由承租人委託,費用也由承租人結算,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就是委託方。如果同時船舶所有人也要求船舶代理人為他辦理業務,則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託方。又如租船合同規定代理人由承租人委託,而費用向船舶所有人結算,在這種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是委託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確委託代理人為其辦理業務,則承租人是第二委託方。代理人作為第二委託方代理同樣應根據代辦的業務向第二委託方索要代理費。
不過,並不是所有委託方之外的其他要求代辦事務的委託人都是第二委託方。如果委辦的事項非常簡單,而且也不需要代理人承擔什麼責任,比如查詢船舶在港動態,或代轉信函等,都屬於代理人應盡的責任。因此,單純委辦這些事項的委託人就不能作為第二委託方。如果委辦事項比較復雜,而且代理人對委辦事項的差錯、疏漏要承擔責任時,要求代辦這些事項的委託人都作為第二委託方。比如貨主或其他有關方委託辦理接受船舶裝卸准備就緒通知書(Notice of Readiness),要求提供裝卸時間事實記錄,提供船舶的各種裝貨單據,提供船長宣載通知等,除委託方外,均為第二委託方。
代理人與委託方以外的有關方建立第二委託方代理關系時,也必須由其提出書面委託。而且,第二委託方在提出委託要求時,也必須提供與委辦事項有關的運輸合同和其他貨運資料,並匯寄備用金。
但是,如果租船人和船東共用一個代理,可能會有一點問題,那就是代理人所代表的不同委託方,有時會產生利益沖突,此時,代理人偏向哪一方,就不很明確了。因此,在目前一個港口存在多家船舶代理公司的情況下,既然委託方可以有選擇的條件,那就完全可以選擇不同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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