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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章程

發布時間: 2021-11-22 10:37:21

1. 專利代理人的實施辦法

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工作證》專的人員。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聘任屬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為專利代理人。對聘任的專利代理人應當辦理聘任手續,由專利代理機構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並向中國專利局備案。初次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實習滿一年後,專利代理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專利代理機構對解除聘任關系的專利代理人,應當及時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工作證》,並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2.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是否長期有效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沒有年限限制。
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在11月全國十幾個考點城市同時進行。應試人員自取得某一部分成績合格記錄當年起三年內,兩部分均合格的,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發出總成績合格通知單。應試人員在收到總成績合格通知單後向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專利代理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頒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3.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專利代理人考試:
1·如果不是工科背景的話,是比較難的,即使工科背景下考過也不是個容易活;
2·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辦的從事專利代理行業的職業資格考試,開始於1992年(壬申年)。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了專利代理人資格,持有專利代理人工作證並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或兼職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在11月全國十幾個考點城市同時進行。應試人員自取得某一部分成績合格記錄當年起三年內,兩部分均合格的,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發出總成績合格通知單。應試人員在收到總成績合格通知單後向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專利代理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頒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3·2013年考試通過率大約17%。

4. 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工作規程是怎樣的

1、申請:上傳齊全的資料,當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次日返還專利申請文件副本一份、專利號。受理:約7個工作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受理通知書,需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2、納申請費。3、初步審查:初步審查相對較簡單,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需經初步審查。在初步審查合格之後,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核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是否符合標准、費用是否繳納。專利局會針對以上事項發出補正通知書,由申請人補正。4、實質審查:發明申請公開之後,開始實質審查。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這一步充分了解、審查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而後等做出評價,並指出實質缺陷。5、授權:到了這一步,專利申請就基本成功了,授權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授權通知書,申請人授權通知書後2個月內繳納授權登記費和第一年的年費。

5. 專利代理人應具備的哪些條件和義務

專利代理人應具備的哪些條件和義務?什麼是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人是代理他人進行專利申請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取得一定資格的人。專利代理人應具備一定的條件,經考核批准,由中國專利局發給專利代理人證書。那麼專利代理人應具備的哪些條件和義務?專利代理人應具備的哪些條件和義務專利代理人應具備的哪些條件和義務一、專利代理人要具備哪些條件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的人員。專利代理人往往是通曉某一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⑴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⑵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掌握一門外語;⑶熟悉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⑷從事過兩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其中,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是指取得國家承認的理工科大專以上學歷,並獲得畢業文憑。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取得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考核,合格者才予以登記注冊。《專利代理暫行規定》規定:有中國專利局與司法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和團體組成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對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的人員進行考核、並在業務上監督和指導專利代理工作。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的人員經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考核合格,由中國專利局登記為專利代理人,並且發給專利代理人證書,即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發給專利代理人證書,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二、專利代理人應遵守哪些義務專利代理人在為發明人代理專利事務的過程中要履行一定的義務,根據《專利代理暫行規定》,專利代理人對在業務活動中所了解的發明人的發明創造,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意外,有保守秘密的責任。除此之外,專利代理人不得代理利益沖突的上方當事人,如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出讓人與受讓人、侵權人與被侵權人等,此項義務與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不得雙方代理義務是一致的。對於剽竊委託人的發明創造、故意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嚴重損害委託人利益等行為,有關部門可視情節取消專利代理人的資格,情節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29條還規定:專利代理人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應當以所在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接受委託,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委託合同,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帳。專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託,辦理專利代理業務並收取費用。而且專利代理人每年還要接受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及國防專利局具體實施的年檢。專利代理人的年檢內容包括:專利代理人是否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是否按照要求參加執業培訓;專利代理人是否有《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中所列的違法違紀行為。經年檢發現專利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給予年檢不合格的結論。經年檢發現專利代理人有《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提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給予懲戒。

6. 2019年如何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

2019年如何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專利代理人往往是通曉某一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那麼2019年如何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專利代理人資格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2019年如何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⑴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⑵ 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掌握一門外語;⑶ 熟悉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⑷從事過兩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其中,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是指取得國家承認的理工科大專以上學歷,並獲得畢業文憑。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取得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考核,合格者才予以登記注冊。《專利代理暫行規定》規定:有中國專利局與司法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和團體組成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對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的人員進行考核、並在業務上監督和指導專利代理工作。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的人員經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考核合格,由中國專利局登記為專利代理人,並且發給專利代理人證書,即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發給專利代理人證書,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2019年如何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7.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有年限限制嗎

你說的是有效期嗎?專利代理人證書是沒有有效期的,但是每年必須參加代理人協會舉辦的培訓課程並達到要求的學分,否則會被處罰甚至吊銷資格證。另外,如果執業的話,還需要年檢,否則也會被處罰甚至吊銷資格證

8.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採取全國統一考試方式,每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包括以下考試科目:
(一)與專利有關的法律基礎知識;
(二)專利申請文件撰寫;
(三)專利申請手續、審批程序及文獻檢索;
(四)專利審批標准及復審與無效。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以閉卷筆答方式進行。
第四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有關人員以及專利代理人的代表組成,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領導擔任委員會主任。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五條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應當在舉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六個月之前發出通知,公布考點城市、考試時間等事項。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制定並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大綱》為准。
第六條
各考點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成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承辦受理報名、審查報名人員資格、設置考場、組織考試等項工作。
第七條
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的;
(三)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試資格不滿三年的。
第八條
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標准繳納考試報名費。
第九條
各地知識產權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以及有關機構、組織可以舉辦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班,但是不得強制性地要求考試報名人員參加培訓,不得強制性地要求參加培訓的人員購買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十條
參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出題、審題和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出題、審題人員不得從事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的授課、答疑、輔導等活動。
第十一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的,由監考人員予以制止並提出警告。
第十二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的,考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試資格的處理決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他人答題卡或者答卷,傳遞答題卡或者答卷以及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的;
(三)嚴重擾亂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試工作人員改動答題卡或者答卷的。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考試成績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確定,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第十五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達到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關於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場設置、試卷運送和保管、考試規則、監考、閱卷、成績核查的具體考務規則另行制定並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以及考務規則的要求,進行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的各項工作。參與出題、試卷運送和保管、監考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參與閱卷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負責,公平、公正。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9. 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工作規程是怎樣的

(一)專利代理機構是經營或者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新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應該具備四個條件:
1 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的辦公場所;
2 有3萬元以上的必要資金和辦公設備,如計算機、復印機等;
3 有獨立的賬號,機構內部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 有3名以上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人員,並且專職、兼職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過1:3.
(二)具有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合夥人或者股東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2、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經歷;
3、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4、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5、品行良好。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股東: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尚未正式辦理辭職、解聘或離休、退休手續的;
3、作為另一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不滿2年的;
4、受到《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通報批評或者收回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懲戒不滿3年的;
5、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職律師中應當有3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五)具有必要的資金。設立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於5萬元人民幣的資金;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申請表;
(2)主管該律師事務所的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同意其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函件;
(3)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4)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資金證明;
(5)專利代理人的律師執業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6)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7)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應當是在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或開辦專利代理業務之前的6個月內出具的證明材料。

10.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英文譯名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ACP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利代理人組成的自律的全國性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忠實於專利代理事業,恪守專利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制止不正當競爭,促進專利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開展國際間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保障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維護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並完善行業管理和自律,制定專利代理人執業規范和道德標准,並監督實施;
(三)總結交流全國專利代理業務工作經驗,拓寬專利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四)組織開展專利代理的執業培訓,學術交流和研究活動;
(五)組織收集和研究知識產權法規和專利代理制度建設的意見,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
(六)協助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發放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七)審核發放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的變更;
(八)參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領導的懲戒委員會工作,認真執行專利代理懲戒規則;
(九)開展與外國專利代理組織的交流和合作,參與國際會議和國際活動;
(十)宣傳專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國性會刊,開展與本行業相關的咨詢服務;
(十一)執行行業管理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本會團體會員為依法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
本會個人會員,為依照《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並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專利代理人。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和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培訓,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遵守專利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專利代理人行業規范和准則;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或其它方式的獎勵:
(一)在專利代理業務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積極開拓專利代理業務新領域,成績顯著的;
(三)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處分或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地區、各部門的會員經民主協商、推選或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副會長按選舉時得票數排序,如發生會長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履行會長職務時,由一名副會長代理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 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3年2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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