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屬代理人
Ⅰ 近親屬在刑訴中能否直接作為訴訟代理人
刑事部分由公訴方控訴。 被害人死亡 直系親屬直接作為附帶民事原告人進行訴訟。享有民事訴訟原告的權利。 民事訴訟原告的權利有:
(1) 有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2) 有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撤回訴訟請求的權利。
(3) 有委託代理人的權利。
(4) 有申請迴避的權利。
(5) 有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
(6) 選擇調解的權利。
(7) 有在庭外自行和解的權利。
(8) 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權利。
(9) 在法定期限內,對允許上訴的一審判決和裁定有提起上訴的權利。
(10) 在法定期限內,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11) 在法定期限內,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12) 有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
(13) 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有申請補正的權利。
(14)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民事訴訟原告的義務有:
(1) 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義務,不得濫用權利損害他人利益。
(2) 遵守訴訟程序,服從法庭指揮,不實施妨礙訴訟的行為。
(3) 如實提供和補充證據。
(4) 對生效的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有履行的義務。
Ⅱ 被害人已死亡,法院不允許其親屬做為訴訟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對嗎 (公訴案件)最好請給出法律依據。謝謝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44條和45條,被害人的親友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公版訴案件。
第三十二權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五條 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