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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 2021-11-22 08:41:39

⑴ 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責任

在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是有區別的;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在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沒有的的到被代理人的授權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話,此時被代理人是可以不用負責任的。同時,要是代理人超過了代理許可權進行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追認的話,對其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⑵ 委託代理合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委託代理合同法律責任有:
1、一般情況下,被代理人承擔就第三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授權不明的,雙方負連帶責任;
3、代理人無權代理、超越代理許可權而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未經追認,由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一條
委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可以在受託人之外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因此造成受託人損失的,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二條
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⑶ 委託代理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專民事法律行為。被代屬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所以只要代理人沒有超出代理許可權,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⑷ 法律委託人承擔哪些責任

授權委託人承擔的法律責任:受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范圍內行使權利的,對委託人產生法律效力,委託人承擔責任;受託人如果超出授權范圍行使權利產生的法律後果,委託人就超出的部分可向受託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⑸ 合同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⑹ 代理人的法律後果由()承擔。

被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⑺ 委託代理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專行為。被代理屬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所以只要代理人沒有超出代理許可權,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7)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⑻ 民事訴訟中代理人有什麼法律責任需要法律依據

委託人的授權有一復般授權和特別授制權兩種:

一般授權是指委託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為,這些行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迴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特別授權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如果委託人作特別授權時,必須在授權書上寫明具體的事項,若委託人在授權書上僅寫明「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應視為一般授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授權范圍內代理進行訴訟活動,其超越代理許可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否則便屬於無效訴訟行為,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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