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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業中中方固定回報分析

發布時間: 2021-11-12 11:16:16

⑴ 中外合作企業中,外資提前收回成本是否可以用將其每年回收數直接記入生產成本

不可以,你的提問我認為有點毛病.應該是外商提前收回投資而不是成本.外商提前收回投資政策上是允許的.應該記入利潤分配科目.

⑵ 有哪些企業是中外合作經營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作者與外國合作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按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其特點是:

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屬於契約式的合營企業。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資不作價、不計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種比例進行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由合作企業合同約定。換言之,合作企業合同是企業成立的基本依據,合營各方的權利義務不是取決於投資比例與股份,而是取決於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這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這種股權式的合營企業是有明顯區別的。所以,合作企業稱為契約式合營,而合資企業稱為股權式合營。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舉辦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以共同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換言之,合作企業既可以是法人企業,也可以是非法人企業,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都具有法人資格。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與管理方式具有靈活多樣的特徵。既可以是董事會制,也可以是聯合管理委員會制,還可以是委託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採取讓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做法,外方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但合作期滿,企業的資產均歸中方所有。

例一:1980年瑞士Sehindler電梯公司建立的中國第一家工業合資企業,2002年2月收購了其合資企業的合作夥伴,使歷史悠久的中國迅達電梯有限公司成為其全資擁有的子公司;
例二:2000年9月10日,北京日化二廠向外界正式宣布:已經與寶潔(中國)有限公司達成協議,提前終止「熊貓」商標的使用合同,收回合資使用已屆6年的「熊貓」品牌。而在此之前的2000年6月,這家擁有「熊貓」品牌50年使用權的跨國公司已經提前終止了與北京日化二廠的合資合作——一家合資企業變成了一家外商獨資企業。
例三,有媒體報道,日用化工巨頭—— 寶潔集團下屬的多家合資企業的控股比例最近發生了急劇變化,外方投資者極力想把中方的股份降到最低。在寶潔的一家合資廠, 中方股份從最初的50%降到了目前的1%,而且這l%也是在中方的再三要求下被象徵性地保留下來的。

⑶ 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應當符合以下法定條件
1,中外合作經營者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2,對於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由財政稅務機務機關依法審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外國合作者提出先行收回投資的申請,並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後,報審查批准機關審批
5,外國合作者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後,才能先行收回投資

⑷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和投資兩種方式具體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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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企業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

合作企業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方式應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予以約定。合作企業在分配方式上,可以實行利潤分成,也可以實行產品分成,後者一般是在資源開發項目中採用的。至於利潤分成、產品分成的比例,也是由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的。由於具體情況不同,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在合作企業期滿前始終按同一個比例實行利潤或產品分成,也可以在合作企業期滿前的一定時期按某種比例分成,在另外的時期按別的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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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特徵

如前所述,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的合營企業,可以是無股權的合約式的經濟組織,因此。合同的簽訂至關重要。從概念而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是指中外合作者為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為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書面文件。合同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的基礎。是相互合作和解決糾紛和爭議的依據。根據國家法律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合同一經審批機關批准;合同即產生法律效力,合作企業經登記注冊後均應嚴格遵守合同的約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自行解除,是法律憑證。 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中外合作者的名稱,所在國籍、法定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訂約人其中情況;
2、合作經營的項目內容、規模、方式以及產品銷售的區位市場;
3、中外合作者的出資方式、出資額或提供的合作條件;
4、合作各方資金繳付方式、時限以及對逾期欠繳時的法律責任;
5、合作經營企業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合作期限;
6、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
7、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的組成及職權;
8、合作各方對經營收益的分配方法;
9、合作各方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方式;
10、合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11、物產的購買和產品銷售辦法,產品內外銷比例;
12、企業解決外匯平衡的辦法;
13、勞動用工、工資、勞動保險等制瓦;
14、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間轉讓其在合作企業中的權利、義務的辦法;
15、中止合同的辦法;
16、企業終止時的債務清算及財產處理;
17、中外合作者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
18、中外合作者發生糾紛或爭議的解決辦法。

⑹ 請問,中方在合作期滿後取得的固定資產是不是屬於無償取得,為什麼

不是無屬於償取得,而是屬於經營所得,這個是分配問題。

⑺ 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企業有何異同。

一、組織形式不同。

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而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則分為兩種:符合法人條件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稱法人合作企業),採取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合作企業(稱非法人合作企業),採取的是無限責任的形式。

二、 出資方式不同。

合資企業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非貨幣的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各方初字額以貨幣形式表示,並折算成股權;而合作企業各方的出資,屬投資的以貨幣形式表示,屬提供合作條件的,則不以貨幣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計算成股權。

三、 權力機構和經營管理機構不同。

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合作企業中只有法人合作企業才能設立董事會;非法人合作企業則設立聯合管理機構,此種權力機構雖有權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但它不是最高權利機構。合資企業的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業則不一定,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經營管理上,合資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而合作企業中的法人合作企業經合作各方同意還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經營管理;非法人合作企業在聯合管理機構下,可設經營管理機構,也可以不設經營管理機構而由聯合管理機構直接管理企業。

四、 盈虧分擔方法不同。

合資企業合資各方只能按在企業注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來分配收益、承擔風險和虧損;而合作企業則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來分配收益、承擔風險和虧損。

五、 經營期滿後企業財產的歸屬不同。

合資企業合營期滿,清償債務後企業的剩餘財產一般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而合作企業的合作期滿,清償債務後的財產則按合作合同約定確定其歸屬,如果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則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六、 投資回收方式不同。

合資企業不採取讓外國合營者在合營期限內提前回收其投資的方式,其投資的回收靠的是:在合營期限內按出資比例分取的利潤和在企業依法解散時劃分的財產;而合作企業的外國合作者則可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

合資和合作好像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它是兩種不同的投資形式,同時這兩種形式又分別由兩部法律來調整,一部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另外一部就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兩種企業由兩部法律來調整。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這部法律是全國人大1979年頒布的,是第一部咱們國家直接吸引外資到中國大陸境內投資的第一部法律。在中外合營者的關繫上,就是這種合資公司是由外方和中方雙方投資建立的公司,在雙方的關繫上,強調了「四共」的原則,具體說呢,就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管理、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和虧損,這是「四共」原則。

至於合作企業,這種形式是10年以後出現的,也就是在1988年4月的時候,全國人大又制訂公布了一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推出了一種新的引進外資的投資形式。對於投資者來說,這種合作企業形式,比合資企業就更為靈活,條件也更為寬松。它就是強調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而突破了「四共」原則,合資企業法要堅持「四共」原則: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管理、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和虧損。而在合作企業法規定只要合作者之間,他們對於投資的條件、產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經營管理方式,雙方達成了一個意思表示一致,就是達成一種合同約定,那麼法律就是認可的,而並不強調,一定要按照「四共」的原則來處理合作者之間的關系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主要區別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強調的是「四共」原則,即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管理、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和虧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只要雙方意思表達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第七章 分配收益與回收投資

第四十三條中外合作者可以採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採用分配產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應當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四十四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資:
(一)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二)經財政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准,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
(三)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准機關批準的其他回收投資方式。
外國合作者依照前款規定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外國合作者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資的申請,應當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後,報審查批准機關審批。
合作企業的虧損未彌補前,外國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資。
第四十六條合作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證。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單方自行委託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所需費用由委託查帳方負擔。

⑼ 中外合作企業每年付給外商的利潤率有無規定、一般是多少

沒有規定,這個要通過核算,主要是為外方回收投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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