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可變回報
⑴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准則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並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合並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個或一個以上主體(含企業、被投資單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業所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等,下同)的主體。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體。
第三條 合並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合並資產負債表;
(二)合並利潤表;
(三)合並現金流量表;
(四)合並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
(五)附註。
企業集團中期期末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至少應當包括合並資產負債表、合並利潤表、合並現金流量表和附註。
第四條 母公司應當編制合並財務報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財務報表,該母公司按照本准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條 外幣財務報表折算,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第六條 關於在子公司權益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七條 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本准則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第八條 投資方應當在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的基礎上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進行判斷。一旦相關事實和情況的變化導致對控制定義所涉及的相關要素發生變化的,投資方應
當進行重新評估。相關事實和情況主要包括:
(一)被投資方的設立目的。
(二)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以及如何對相關活動作出決策。
(三)投資方享有的權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
(四)投資方是否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
(五)投資方是否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六)投資方與其他方的關系。
第九條 投資方享有現時權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不論其是否實際行使該權利,視為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分別享有能夠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不同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的,能夠主導對被投資方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一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一條 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僅考慮與被投資方相關的實質性權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
實質性權利,是指持有人在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時有實際能力行使的可執行權利。判斷一項權利是否為實質性權利,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權利持有人行使該項權利是否存在財務、價格、條款、機制、信息、運營、法律法規等方面的障礙;當權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權需要多方同意時,是否存在實際可行的機制使得這些權利持有人在其願意的情況下能夠一致行權;權利持有人能否從行權中獲利等。
某些情況下,其他方享有的實質性權利有可能會阻止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控制。這種實質性權利既包括提出議案以供決策的主動性權利,也包括對已提出議案作出決策的被動性權利。
第十二條 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投資方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保護性權利,是指僅為了保護權利持有人利益卻沒有賦予持有人對相關活動決策權的一項權利。保護性權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資方發生根本性改變或某些例外情況發生時才能夠行使,它既沒有賦予其持有人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第十三條 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能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下列情況,表明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一)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的。
(二)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通過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之間的協議能夠控制半數以上表決權的。
第十四條 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綜合考慮下列事實和情況後,判斷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視為投資方對被投資
方擁有權力:
(一)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資方持有表決權的分散程度。
(二)投資方和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被投資方的潛在表決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可執行認股權證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產生的權利。
(四)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第十五條 當表決權不能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時,如僅與被投資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動有關,並且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由合同安排所決定,投資方需要評估這些合同安排,以評價其享有的權利是否足夠使其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六條 某些情況下,投資方可能難以判斷其享有的權利是否足以使其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投資方應當考慮其具有實際能力以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證據,從而判斷其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投資方應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投資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
(二)投資方能否出於其自身利益決定或否決被投資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資方能否掌控被投資方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成員的任命程序,或者從其他表決權持有人手中獲得代理權。
(四)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中的多數成員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
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的,在評價投資方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適當考慮這種特殊關系的影響。特殊關系通常包括: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是投資方的現任或前任職工、被投資方的經營依賴於投資方、被投資方活動的重大部分有投資方參與其中或者是以投資方的名義進行、投資方自被投資方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或享有可變回報的收益遠超過其持有的表決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比例等。
第十七條 投資方自被投資方取得的回報可能會隨著被投資方業績而變動的,視為享有可變回報。投資方應當基於合同安排的實質而非回報的法律形式對回報的可變性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時,應當確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決策權,在其他方擁有決策權的情況下,還需要確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為行使決策權。
代理人僅代表主要責任人行使決策權,不控制被投資方。投資方將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決策權委託給代理人的,應當將該決策權視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九條 在確定決策者是否為代理人時,應當綜合考慮該決策者與被投資方以及其他投資方之間的關系。
(一)存在單獨一方擁有實質性權利可以無條件罷免決策者的,該決策者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況下,應當綜合考慮決策者對被投資方的決策權范圍、其他方享有的實質性權利、決策者的薪酬水平、決策者因持有被投資方中的其他權益所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等相關因素進行判斷。
第二十條 投資方通常應當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整體進行判斷。但極個別情況下,有確鑿證據表明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並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方應當將被投資方的一部分(以下簡稱「該部分」)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單獨主體),進而判斷是否控制該部分(單獨主體)。
(一)該部分的資產是償付該部分負債或該部分其他權益的唯一來源,不能用於償還該部分以外的被投資方的其他負債;
(二)除與該部分相關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權利,也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剩餘現金流量相關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單獨主體)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
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則母公司應當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如有)納入合並范圍並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其他子公司不應當予以合並,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二條 當母公司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該母公司屬於投資性主體:
(一)該公司是以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處獲取資金;
(二)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
(三)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考量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母公司屬於投資性主體的,通常情況下應當符合下列所有特徵:
(一)擁有一個以上投資;
(二)擁有一個以上投資者;
(三)投資者不是該主體的關聯方;
(四)其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權益方式存在。
第二十四條 投資性主體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資性主體,則應當將其控制的全部主體,包括那些通過投資性主體所間接控制的主體,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第二十五條 當母公司由非投資性主體轉變為投資性主體時,除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外,企業自轉變日起對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並,並參照本准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按照視同在轉變日處臵子公司但保留剩餘股權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當母公司由投資性主體轉變為非投資性主體時,應將原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於轉變日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原未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在轉變日的公允價值視同為購買的交易對價。 第二十六條 母公司應當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合並財務報表。
母公司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應當將整個企業集團視為一個會計主體,依據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按照統一的會計政策,反映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一)合並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現金流等項目。
(二)抵銷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
(三)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的影響。內部交易表明相關資產發生減值損失的,應當全額確認該部分損失。
(四)站在企業集團角度對特殊交易事項予以調整。
第二十七條 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使子公司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第二十八條 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的會計期間,使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第二十九條 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子公司除了應當向母公司提供財務報表外,還應當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採用的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政策及其影響金額;
(二)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期間的說明;
(三)與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間發生的所有內部交易的相關資料;
(四)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有關資料;
(五)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一節 合並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條 合並資產負債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一)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相應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視為企業集團的庫存股,作為所有者權益的減項,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
權益項目下以「減:庫存股」項目列示。
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比照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股權投資的抵銷方法,將長期股權投資與其對應的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權與債務項目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相應的減值准備。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應當抵銷。
對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等計提的跌價准備或減值准備與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相關的部分應當抵銷。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五)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導致合並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在所屬納稅主體的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調整合並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但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及企業合並相關的遞延所得稅除外。
第三十一條 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屬於母公司的份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權益」項目列示。
第三十二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時,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同時應當對比較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視同合並後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控制時點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時,不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第三十三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時,不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第二節 合並利潤表
第三十四條 合並利潤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潤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應當抵銷。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期末全部實現對外銷售的,應當將購買方的營業成本與銷售方的營業收入相互抵銷。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期末未實現對外銷售而形成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
資產等資產的,在抵銷銷售商品的營業成本和營業收入的同時,應當將各項資產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予以抵銷。
(二)在對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進行抵銷的同時,也應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或無形資產的攤銷額與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相關的部分進行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債券所產生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與其相對應的發行方利息費用相互抵銷。
(四)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應當抵銷。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第三十五條 子公司當期凈損益中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在合並利潤表中凈利潤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列示。
子公司當期綜合收益中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在合並利潤表中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下以「歸屬於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列示。
第三十六條 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應當全額抵銷「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
應當按照母公司對該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之間分配抵銷。
子公司之間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應當按照母公司對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之間分配抵銷。
第三十七條 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餘額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
第三十八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合並當期期初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並利潤表,同時應當對比較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視同合並後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控制時點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並利潤表。
第三十九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臵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期初至處臵日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並利潤表。
第三節 合並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條 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現金流量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
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現金流量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本准則提及現金時,除非同時提及現金等價物,均包括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第四十一條 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以現金投資或收購股權增加的投資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取得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收到的現金,應當與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以現金結算債權與債務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銷售商品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應當與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六)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第四十二條 合並現金流量表及其補充資料也可以根據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合並利潤表進行編制。
第四十三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合並當期期
初至報告期末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同時應當對比較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視同合並後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控制時點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四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臵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期初至處臵日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
第四節 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四十五條 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一)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准則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二)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應當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所有者權益變動的影響應當抵銷。
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也可以根據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合並利潤表進行編制。
第四十六條 有少數股東的,應當在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增加「少數股東權益」欄目,反映少數股東權益變動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母公司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東擁有的子公司股權,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因購買少數股權新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並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第四十八條 企業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資方實施控制的,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於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按照該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涉及權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綜合收益等的,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轉為購買日所屬當期收益。購買方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其在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第四十九條 母公司在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部分處臵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合並財務報表中,處置價款與處
置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應享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並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第五十條 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方的控制權的,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對於剩餘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餘股權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並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同時沖減商譽。與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在喪失控制權時轉為當期投資收益。
第五十一條 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如果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各項交易屬於一攬子交易的,應當將各項交易作為一項處置子公司並喪失控制權的交易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喪失控制權之前每一次處臵價款與處置投資對應的享有該子公司凈資產份額的差額,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應當確認為其他綜合收益,在喪失控制權時一並轉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損益。
處臵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各項交易的條款、條件以及經濟影響符合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通常表明應將多次交易事項作為一攬子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一)這些交易是同時或者在考慮了彼此影響的情況下訂立的。
(二)這些交易整體才能達成一項完整的商業結果。
(三)一項交易的發生取決於其他至少一項交易的發生。
(四)一項交易單獨考慮時是不經濟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並考慮時是經濟的。
第五十二條 對於本章未列舉的交易或者事項,如果站在企業集團合並財務報表角度的確認和計量結果與其所屬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層面的確認和計量結果不一致的,則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也應當按照本准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對其確認和計量結果予以相應調整。 第五十四條 本准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⑵ 可變回報的風險敞口如何理解
簡單理解其實就是表示的風險的大小,表示的是投資方對於可變回報的風險的大小程度。一般而言,風險大說明投資方能夠控制可變回報,此時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擁有權力,風險小說明不能擁有權力。
⑶ 所有權,使用權和控制權這三者的區別在哪,請會計或其他相關專業的人士回答,需要專業回答
所有權是指固定資產的所有人,使用權是指固定資產的所有人將固定資產出租給他人或企業使用,承租方擁有使用權。而控制權一般指的是股份公司的大股東對董事會擁有絕對控制,能夠間接實現對公司的控制。也有解釋,投資方擁有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⑷ 如何實際評估是否有能力運用權力影響其回報
以下是判斷方是否控制被方的三個要素:
通過參與被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
有能力運用對被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擁有對被方的權力
除此之外均不包括。
⑸ 應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的有哪些
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范圍
一、合並報表范圍的界定原則
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二、控制必備的要素
1.因涉入被投資方而享有可變回報;
2.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三、控制的界定條件
(一)通過涉入被投資方的活動享有的是可變回報
1.可變回報的概念
所謂可變回報是指不固定的並可能隨著被投資方業績而變化的回報。其可以僅是正回報,僅是負回報,或者同時包括正回報和負回報。
2.可變回報的形式
①股利、被投資方經濟利益的其他分配(例如,被投資方發行的債務工具產生的利息)
②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投資的價值變動。
③因向被投資方的資產或負債提供服務而得到的報酬、因提供信用支持或流動性支持收取的費用或承擔的損失、被投資方清算時在其剩餘凈資產中所享有的權益、稅務利益、因參與被投資方而獲得的未來流動性。
④其他利益持有方無法得到的回報。例如,投資方將自身資產與被投資方的資產整合以實現規模經濟,達到節約成本的目的;投資方通過參與被投資方保證稀缺資源的供應、獲得專有技術或限制被投資方某些運營或資產,從而提高投資方其他資產的價值。
(二)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並能夠運用此權力影響回報金額
投資方能夠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時,稱投資方對被投資方享有「權力」。
1.相關活動
(1)相關活動的界定
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
對許多企業而言,經營和財務活動通常對其回報產生重大影響。這些活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下述活動:
①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
②金融資產的管理;
③資產的購買和處置;
④研究與開發活動;
⑤確定資本結構和獲取融資。
(2)相關活動的決策機制
就相關活動所作出的決策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
①就被投資方的經營、融資等活動作出決策,包括編制預算;
②任命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或服務提供商,並決定其報酬;以及終止其作為服務提供商的業務關系或者將其予以辭退。
(3)當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能夠分別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的不同相關活動時,能夠主導對被投資方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一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2.權力是一種實質性權利
(1)主導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
權力來源於權利(如表決權)。為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投資方必須享有現時權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
(2)賦予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權力的權利方式
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可能源自各種權利,例如,表決權或潛在表決權、委派或罷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該被投資方關鍵管理人員或其他主體的權利、決定被投資方進行某項交易或否決某項交易的權利、由管理合同授予的決策權利。這些權利單獨或者結合在一起,可能賦予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通常情況下,當被投資方具有一系列對回報產生重要影響的經營及財務活動,且需要就這些活動連續地進行實質性決策時,表決權或類似權利(單獨或結合其他安排)將賦予投資者權力。
(3)實質性權利和保護性權利
在判斷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所擁有的權利時,還應區分該權利是實質性權利還是保護性權利。
①實質性權利
在判斷投資方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僅考慮投資方及其他方享有的實質性權利。實質性權利,是指持有人有實際能力行使的可執行的權利。實質性權利應是在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時可執行的權利。實質性權利通常是當前可執行的權利,但某些情況下目前不可行使的權利也可能是實質性權利。
②保護性權利
保護性權利旨在保護持有這些權利的當事方的權益,而不賦予當事方對這些權利所涉及的主體的權力。投資方僅持有保護性權利不能對被投資方實施控制,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對被投資方實施控制。
保護性權利通常僅適用於被投資方的活動發生根本性改變或某些特殊例外的情況,但並非所有在例外情況下行使的權利或在不確定事項發生時才行使的權利都是保護性權利。
3.權力的持有人應為主要責任人
權力是能夠「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時能力,可見,權力是為自己行使的(行使人為主要責任人),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權力(行使人為代理人)。
4.權力源自於表決權
大部分情況下,投資方通過表決權或類似權利獲得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實權利。持有被投資方過半數表決權的投資方要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該投資方所擁有的表決權必須是實質性權利,且使該投資方具有主導該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時能力(通常通過決定財務和經營政策實現)。
(1)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表決權
當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由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投資方表決決定,或者主導相關活動的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由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投資方指派,而且權力機構的決策由多數成員主導時,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2)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投票權但無權力
投資方雖然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投票權,但當這些投票權不是實質性權利時,其並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①當其他方擁有現時權利使其可以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例如,持有半數以下表決權的其他方擁有實質性潛在表決權,並據此取得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且該其他方不是投資方的代理人時,則投資方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②當投資方所擁有的表決權並非實質性權利時,即使持有多數表決權,投資方也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例如,由於無法獲得必要的信息或法律法規方面的障礙,投資方雖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無法行使,則該投資方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確定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投資方是否擁有權力,關鍵在於該投資方是否擁有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時能力。在被投資方相關活動被政府、法院、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或監管人等其他方主導時,投資方無法憑借其擁有的表決權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因此,投資方即使持有被投資方過半數的表決權,也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有些情況下,根據相關章程、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主導相關活動的決策所要求的表決權比例高於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一方持有的表決權比例,例如,被投資方的公司章程規定,與相關活動有關的決策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投資方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這種情況下,持有半數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二表決權的投資方,雖然表決權比例超過半數,但該表決權本身不足以賦予投資方權力,應結合其他因素進行進一步的分析與判斷。
(3)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半數以下表決權
持有半數或半數以下表決權的投資方(或者雖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表決權比例仍不足以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投資方,本部分以下同),應綜合考慮下列事實和情況,以判斷其持有的表決權與相關事實和情況相結合是否可以賦予投資方擁有對於被投資方的權力。
①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資方持有表決權的分散程度。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比例越高,越有可能有現時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與其他方持有的表決權比例相比,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比例越高,越有可能有現時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為否決投資方而需要聯合一致的行動方越多,投資方越有可能有現時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
【案例解析】A投資者持有被投資者(甲投資者)48%的投票權,剩餘投票權由數千位股東持有,但沒有股東持有超過1%的投票權,沒有任何股東與其他股東達成協議或能夠作出共同決策。
當以其他股權的相對規模為基礎判斷所獲得的投票權的比例時,A投資者確定48%的權益將足以使其擁有控制權。在這種情況下,A投資者無需考慮權利的任何其他證據,即可以其持有股權的絕對規模和其他股東持有股權的相對規模為基礎,確定其擁有充分決定性的投票權以滿足權力的標准。
【案例解析】A投資者持有被投資者40%的投票權,其他十二位投資者各持有被投資方5%的投票權,股東協議授予A投資者任免負責相關活動的管理人員及確定其薪酬的權利,若要改變協議,須獲得三分之二的多數股東表決權同意。在這種情況下,A投資者得出結論認為,單憑投資者持有的投票權的絕對規模和與其他股東持有的相對規模,無法對投資者是否擁有足以賦予其權力的權利作出結論。但是,A投資者確定股東協議條款賦予其任免管理人員及 確定其薪酬的權利,足以說明A投資者擁有對被投資者的權力。
②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的合同安排
投資方自己擁有的表決權不足,但通過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的合同安排使其可以控制足以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表決權,從而擁有被投資方的權力。該類合同安排需確保投資方能夠主導其他表決權持有人的表決,即,其他表決權持有人按照投資方的意願進行表決,而不是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協商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進行表決。
【案例解析】E企業擁有4名股東,分別為A企業、B企業、C企業和D企業,A企業持有E企業40%的普通股,其他三位股東各持有20%,E企業的相關活動受其董事會主導,董事會由6名董事組成,其中3名董事由A企業任命,剩餘3名分別由B企業、C企業和D企業任命。
A企業和B企業單獨簽訂合同安排,規定B企業任命的董事必須與A企業任命的董事以相同方式進行表決。若不存在其他因素,該合同安排賦予A企業在董事會議上獲得涉及相關活動的大多數投票權這一事實將使A企業擁有對E企業的權力,即使A企業並未持有E企業的大多數投票權。
【案例解析】E企業擁有4名股東,分別為A企業、B企業、C企業和D企業,A企業持有E企業40%的普通股,其他三位股東各持有20%,E企業的相關活動受其董事會主導,董事會由6名董事組成,其中3名董事由A企業任命,剩餘3名分別由B企業、C企業和D企業任命。
為避免董事審議陷入僵局,股東們簽訂協議賦予A企業任命的其中1名董事作為董事會主席,並且在董事會會議上享有額外的一票。股東協議有效地賦予A企業在董事會會議上獲得相關活動的大多數投票權,如果不存在其他因素,這將使A企業擁有對E企業的權力,即使A企業並未持有E企業的大多數投票權。
③其他合同安排產生的權利
投資方可能通過擁有的表決權和其他決策權相結合的方式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例如,合同安排賦予投資方在被投資方的權力機構中指派若干成員的權利,而該等成員足以主導權力機構對相關活動的決策。又如,投資方可能通過表決權和合同安排給予的其他權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生產活動,或主導被投資方的其他經營和財務活動,從而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但是,在不存在其他權利時,僅僅是被投資方對投資方的經濟依賴(如供應商和其主要客戶的關系)不會導致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④其他因素分析
a.投資方能夠任命或批准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
b.投資方能夠出於自身利益決定或者否決被投資方的重大交易;
c.投資方能夠控制被投資方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成員的任命程序,或者從其他表決權持有人手中獲得代理投票權;
d.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中的多數成員存在關聯關系;
5.權力源自於表決權之外的其他權利
在某些情況下,某些主體的投資方對其的權力並非源自於表決權,例如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融資工具、部分投資基金等結構化主體。結構化主體,是指其設計導致在確定其控制方時不能將表決權或類似權利作為決定因素的主體,主導該主體相關活動的依據通常是合同安排或其他安排形式。
6.權力與回報之間的聯系
只有當投資方不僅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來影響其回報的金額時,投資方才控制被投資方。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定義
1.母公司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個或一個以上主體(含企業、被投資單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業所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等)的主體。
需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子公司;
(2)母公司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非企業形式的、但形成會計主體的其他組織,如基金等。
2.子公司
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制的主體。
需同時具體兩個條件:
(1)只能由一個母公司控制;
(2)子公司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非企業形式的、但形成會計主體的其他組織,如基金以及信託項目等主體。
3.不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
(1)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公司;
(2)已宣告破產的子公司。
【備注】規模大小、向母公司轉移資金能力是否受到嚴格限制、與集團其他公司業務性質的差異均不影響合並范圍的認定。
以上是2015年修訂後的合並報表的范圍確認相關原則,供參考。
⑹ (關於會計)所有的債權投資的固定利息都是可變回報了
中會?針對你剛描述的情況,一般這種固定利息特指公司債券,而對公司長期借款合同和融資租賃沒有包含在內,一般情況下會認為長期借款和融資租賃費是不會出現違約情況。所以你的理解不正確。
⑺ 合並報表的范圍
作為愛上內審2018年開年第一篇文章,我們來看看在年末編制合並報表時,如何確定一家企業的合並報表范圍!
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是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其中最為關鍵的是如何判斷一個企業是否對另一個企業具備控制的能力。如果A可以控制B,則A可以將B納入合並報表。於是乎,判斷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是否控制就尤為重要了。
我們先來思考兩個問題:
問題一:A公司對B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A是不是就控制B了?
問題二:A公司對B公司持股比例小於50%,A是不是就不能控制B了?
答案都是不一定
先看一下控制的定義,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通常情況下,持有被投資方過半數表決權(直接持有、間接持有或直接和間接合計持有)的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無論該表決權是否行使)。確定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投資方是否擁有權力,關鍵在於該投資方現時是否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也就是企業的日常經營決算,是不是聽投資方的。當表決權不是實質性權利時,即使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多數表決權,也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很多情況持股超過50%但判斷不控制,主要原因是投資方持股比例雖然超過50%,但表決權不足被投資單位的決議方式,例如被投資單位的決策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但投資方只擁有50%的表決權。
⑻ 判斷投資方是否能夠控制被投資方的要素不包括
在判斷投資方是否能夠控制被投資方時,當且僅當投資方具備下回述三要素時,才能表答明投資方能夠控制被投資方。
控制的定義包含三項基本要素:
1、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2、因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
3、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除此之外均不包括。
(8)權力可變回報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通過涉人被投資方的活動享有的是可變回報可變回報,是不固定且可能隨著被投資方業績而變化的回報,可以僅是正回報,僅是負回報,或者同時包括正回報和負回報。
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並能夠運用此權力影響回報金額投資方能夠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時,稱投資方對被投資方享有權力。在判斷投資方是否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時,應注意權力只表明投資方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時能力,並不要求投資方實際行使其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