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利策劃
㈠ 非法網路傳銷罪量刑標准
我國刑法沒有非法網路傳銷罪。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1)牟利策劃擴展閱讀:
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
《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㈡ 夢幻西遊商業牟利
兄弟太有才了!支持你哈
㈢ 謀利與牟利的區別
謀利與牟利的區別在於:
1.「牟利」多指非法獲取不正當利益,「謀利」則是合法使用正確的方法獲取正當利益。
2.「牟利」多是貶義,「謀利」多為中性詞。
(3)牟利策劃擴展閱讀:
牟利
【解釋】牟,牟取,求取之意 ,「牟取」是貶義詞,表示通過違法行為追求利益。也可以拿來用在牛的叫聲上,如「牟然而鳴」。
【出典】《新唐書·王舒傳》:「廣人與蠻荒處,地征薄,多牟利於市。」
《史記·平準書》:「如此富商大賈取暴利,無所牟大利。」
謀利
外文名:to make a profit; to get an advantage; to gain
近義詞:漁利圖利營利 投機
㈣ 各種各樣的協會靠什麼生存都有哪些牟利手段協會跟公司的區別是協會的收入不用上稅,而公司需要上稅
但其實這是雜志也要不少成本的,如果經營不善風險還是很大的
㈤ 搞傳銷拉人頭多少人才會判刑
三十人以上。
依據2010年5月7日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
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5)牟利策劃擴展閱讀:
傳銷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 年6 月18 日《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㈥ 居間牟利屬於生產經營活動嗎
不是的,居間大概的意思也就是中介。大多居間都是從中抽取一定的傭金比例達到利益。
㈦ 是否構成組織賣淫
1、首先您要了解什麼是組織賣淫罪。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1]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
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布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組織他人賣淫的具體手段,主要是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將自願賣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之內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僱傭,是指以出資為條件僱傭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強迫,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或者迫使不願賣淫者或者不願參加賣淫組織者而使其參加賣淫集團以及其他賣淫組織,強迫不願賣淫者進行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引誘,是指以金錢、財物、色相等為誘餌,誘使他人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誘使他人參加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容留,是指容納、收留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參加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上述五種具體的手段,可以是同時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種或者數種,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至於行為人組織他人賣淫的目的,在實踐中。多數是為了通過組織他人賣淫從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為了牟利,而是出於別的目的,如有些飯店或賓館等單位為了招攬生意,有些企業組織婦女賣淫以達到推銷生品、兜攬業務的目的,也有的是出於玩弄婦女以滿足其精神空虛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爛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5、量刑標准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㈧ 盤點:網站策劃盈利模式有哪些
那麼多的途徑可以撈到錢,你都試過了嗎?又或者說,你能否歸納出究竟這些盈利模式有哪些呢?不著急,低一度今天就為大家理一理頭緒,相信你讀完後定會恍然大悟。 模式1:在線廣告這是最常見的盈利手段了,各類聯盟AD、各類實體平面或動態AD,共同構築了互聯網信息平台上一道道亮麗的風景線:)模式2:直接或間接的產品銷售這也占據了一定的互聯網市場。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深入,它必將不斷得到發展壯大。此模式常見於一些企業站點、產品代銷網站及相關網站。模式3:抽成性盈利各類抽成模式,構成了網站盈利的又一條途徑。近來非常火熱的「淘寶客」就可歸入至此,雖然它本質上還是在做產品銷售,但其網站主並非該產品利潤的直接支配者,而是只獲取部分抽成。這是有別於模式二的另一種渠道。模式4:VIP制,有償提供與普通會員差異化的服務這類盈利模式常見於一些資源下載站、影視下載站、視頻站等,也是比較常見的盈利策劃。模式5:虛擬裝備、道具等的買賣或者可以這么說,靠這類虛擬產品獲利的網站,大多是從事網路游戲運營及其附屬內容的,這是比較有針對性、但比較局限的一種盈利策劃。模式6:搜索競排、產品招商、分類網址和信息整合、付費推薦等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些概念,能否理解?比如說「搜索競排」,大家參照網路的竟價排名系統就清楚了,別人付錢給你,推廣他的關鍵詞或各類產品,網路收到錢,在搜索結果上給他一個好的排名。就是這么回事兒!不過,像GG、網路這么牛逼是不大可能啦,但這種模式無疑也或多或少存在的。另外像「付費推薦」等就比較好理解了。模式7:企業信息化服務這個大家比較不好理解,因為提法太過專業的緣故吧。但講通俗了就很好懂了,其實就是專業為企業各類信息提供展示平台以獲取收益。比如一些地方招聘信息網站、企業在線等。模式8:彩鈴、彩信下載,簡訊發送,電子雜志訂閱等電信增值形式以前這種盈利策劃曾經很受追捧,許多站都從事這類服務,開通了各式各樣的簡訊平台號碼。估計也曾經有人大賺特賺過!不過近年來,這股做站熱潮似乎退卻了不少。因為手機用戶普遍都學聰明了。模式9:玩收購或專業賣站這其實不該算是一種盈利模式,只能說有一部分是迫於無奈,激情喪失,網站發展遇到瓶頸才做的決定。但專業做這事情的站長也有,有的站長確實也靠賣站賺大錢了,所以也歸為一類吧。模式10:利用欺騙手段牟利這個大家一定不陌生,我也就不展開說明了。一點誠懇的建議:邪門歪路不要走,最近因此栽了的可不少哦。
㈨ 夢幻西遊策劃在這樣修改游戲制度早晚要毀在新丁手裡…五開牟利這是一種游戲的商業化…現在改的藏寶閣上賣
無限制產出遊戲幣的話,整個經濟系統必然會很快崩潰。五開把賺錢的速度放大了不止五倍,等於是用印刷機在瘋狂印刷人民幣。
現在的夢幻處於一種動態的平衡之中。如果不出一些回收游戲幣回收道具的東西,這種平衡很快會被打破。不論是道人也好,還是進階,乾元丹之類的,目的就是要回收玩家手中的游戲幣。而且游戲都需要新鮮血液的注入才有活力。
獎勵降低正是由於刷的結果。如果沒有多開的刷,任務獎勵肯定比現在高。多開等於強行把得物品的幾率翻了好多倍,然後集中在一個人身上。
游戲本來不應該這么搞。首先,如果一個游戲,不需要投資,還能每天賺錢,而且這個錢還能和現實互通。那麼也就是說是有人在投資,錢是不會自己生出來的。投資人是誰呢?只能是網易。而現在大家賺錢的賺的都是誰的錢呢,第一是網易,第二是其他花錢的玩家。游戲運營是需要成本的。人力物力等等。如果沒有人花錢的話是無法進行的。那麼大家都用游戲幣買點卡,游戲幣換夢幻幣換的是誰的錢呢?是其他投資的玩家的。其實說起來賺網易的錢主要是指從網易手裡賺玩家的錢。玩家投資那麼多,網易賺一部分,其他玩家賺一部分,玩家賺得多,網易就賺的少。
說了這么多,其實大家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我也有4個號,也想從土豪手裡分一杯羹。畢竟死道友不死貧道嘛。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一切都是一個利字,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少俠,什麼時候你把這個利給看清了,你就明白了。
㈩ 宣傳傳銷活動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