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建設基金回報率
A. 水利建設基金計稅依據是什麼
水利建設基金是政府性基金,不交稅。徵收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政201254號)等文件。按月徵收,凡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其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拓展資料: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提取辦法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提取和劃轉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財政部要進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政策。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按下列規定安排使用
(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及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水利工程建設;中央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防汛應急度汛。資金使用結構為:55%用於水利工程建設;30%用於水利工程維修養護;15%用於應急度汛,各部分資金結余可統籌安排使用。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B. 專項資金項目建設計劃數與實際完成數不符可以嗎
在正常情況下出現計劃數與實際完成數不符很常見的。
C. 專項資金類別是什麼意思!!!!急!!!
所謂專項資金抄,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
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並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
(3)專項建設基金回報率擴展閱讀:
專項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源於財政或上級單位;二是用於特定事項;三是需要單獨核算。專項資金按其形成來源主要可分為專用基金、專用撥款和專項借款三類。
用於投資補助和獎勵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下一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一般政府給與的投資補助不高於總投資額度的30%。獎勵,是政府部門對表現突出,業績優秀,具有重大創新貢獻企業的一種鼓勵政策,獎勵額度視具體情況而定。
用於貸款貼息和轉貸 貼息,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貼息。
D. 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是什麼稅,計提的基數是多少
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是屬於地方性規費,計提的基數各省市的徵收比例各不相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是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
水利建設資金屬於地方性規費,水利建設資金計提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義務收入。 根據《中央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水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是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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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標准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來計提和交納。各省市的徵收比例各不相同。
2018年7月1日起,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准再統一降低25%[2]
北京於2019年起停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計給單位和個人減負2億元。[3]
免繳范圍
1、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的生產經營收入;
3、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
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徵情形。
E. 項目申報發改資金和財政資金的區別
一、政府扶持資金:狹義上又稱政府補貼資金、政府扶持資金、政府扶持項目、政府專項等,通常指的是我國政府使用財政手段通過政府與企事業、院所等單位的共同投資,促進特定領域研發投入、加速產業化成型、帶動相關產業快速發展,進而實現國家層面上的宏觀經濟目標、科研目標甚至國防目標等。
政府資金通常採用「專項資金指南」的形式進行發布:一般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宏觀戰略,組織相關專家制定相關領域短期目標(一般控制在2年至5年),同時制定分步計劃及任務。與此同時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整個任務量及權重進行財政資金配比,形成政府專項資金指南下發。
可以面向社會公開的專項,企事業及其他類型單位如滿足項目基本條件要求及自身項目符合指南要求,即可申報。通過審批的項目政府給予財政資金支持,表現形式多為資金無償補貼、貸款貼息、獎勵鼓勵等。
二、資金申請報告
資金申請報告是指項目投資者為獲得政府專項資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種報告。政府資金支持包括投資無償補助、獎勵、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1、投資無償補助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下一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一般政府給與的投資補助不高於總投資額度的30%;
2、獎勵,是政府部門對表現突出,業績優秀,具有重大創新貢獻企業的一種鼓勵政策,獎勵額度視具體情況而定;
3、貸款貼息,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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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申報流程
一般情況下的申報通常採用順序申報的方式進行:
第一步,政府發布政府扶持資金專項指南;
第二步,企事業單位根據指南要求提交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步,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材料的形式審查,即看材料准備的是否是按照要求進行,如否可能會被打回;
第四步,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包括技術方面及財務方面)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初評;
第五步,通過初評的項目,需要企業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及地點進行答辯;
第六步,根據打分狀況將企業申報的項目進行劃檔,決定支持、不支持以及支持金額數量;
第七步,政府部門公布項目評審結果,與企業單位簽訂項目協議及任務書,下發資金;
第八步,企業事業單位按照要求完成預定任務目標,進行項目驗收。
參考資料:網路——政府資金申報
國家扶貧的錢,是為了讓貧困老百姓過上好日子,不用還,是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F. 專項資金的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準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復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占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三、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文件要求為准。
四、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五、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六、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采購項目接交。
G. 政府給予的項目發展建設專項資金補助如何進行單獨核算,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政府給予的項目發展建設專項資金補助首先應當根據項目內容確定是否屬於不征稅收入,如果屬於,需要計入專項應付款科目,如果不屬於,則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進行處理。樓主說的專項資金補助無法判斷補貼性質,請按業務內容補充詳細資料。下面按照兩種性質作簡要說明。
1、項目按照性質屬於預算內的補助屬於不征稅收入,計入專項應付款,企業在收到補貼時: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XX項目
發生項目建設支付時:
借:專項應付款--XX項目(可以直接完工驗收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項目完工時:
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貸:在建工程--xxx項目
2、如果是非預算項目,不屬於不徵收收入性質的補貼,對於企業來說則屬於營業外收入,收到資金補貼時;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如果是作為不征稅收入確認的專項應付款,需要說明的是由於企業取得時不交稅,則項目支出,完成後形成的資產部分,不管是有形還是無形資產,在使用期間,所形成的累計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都不得稅前扣除,這是特別需要注意的。
H. 「建設基金」是什麼意思
比如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內通過電力加價等特殊措施而籌集到的、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的資金。 1984年4月2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廳發〔1984〕43號文轉發的《關於開展三峽工程籌備工作的報告》中指出,葛洲壩電廠所創造的利潤上交總公司,作為三峽工程投資的組成部分。根據這一精神,原水利水電部以〔84〕水電財字第133號文發出《關於將葛洲壩電廠發電利潤劃作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通知》規定葛洲壩電廠所創造的利潤,從1984年1月1日起除按規定提取企業留利外,其餘全部轉交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首先用於按貸款合同規定應償還的銀行貸款,其餘部分用於三峽工程建設。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應作為國家撥給的基本建設投資,通過建設銀行管理和使用。1991年12月3日財政部以〔1991〕財工字第429號文頒布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支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內容、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三峽工程的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管理、三峽總公司各項資金收支活動的監督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1992年7月11日,國家物價局以〔1992〕價工函字353號文下發《關於1992年煤運加價用電加價及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等問題意見的函》,其中要求電力企業在節能降耗、努力消化鐵路貨運、煤炭提價影響的基礎上,今年燃運加價用電加價標准全國每kW·h提高1分5厘,其中3厘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為落實第205次總理辦公會議精神,1992年12月20日財政部、國家計委、能源部、國家物價局以〔1992〕財工字576號文下發《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緊急通知》。通知規定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在財政上列收列支,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截留、挪用。除葛洲壩電廠上交利潤按原辦法執行外,全國用電量每kW·h加收的3厘錢,由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電管局)負責隨電費一起徵收。並隨之下發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內容,指出「三峽基金」目前包括兩部分:葛洲壩電廠上交中央財政的利潤和按全國用電量每kW·h徵收的3厘錢。同時要求為保證三峽基金的徵收任務,每年由能源部商財政部根據國家確定的電量計劃,下達各省、市、自治區徵收三峽基金的年度任務,各地在實際執行中要保證完成,並力爭超收,並規定任何單位都不得拖欠三峽基金。 1993年4月14日,國家計委、財政部、電力工業部、國家物價局以計投資〔1993〕631號文下發《關於提高葛洲壩電廠上網電價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通知》規定從1993年1月1日起,對葛洲壩電廠上網電價在現行電價的基礎上每年提價1分,分4年到位,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1993年6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3〕134號文下發了《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從大局出發,服從國務院的決定,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征交「三峽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和緩征。各有關銀行對電力部門入庫的「三峽基金」要及時匯入中央總金庫,不得滯留和挪用。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的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要認真擔負起「三峽基金」的徵收管理的監繳、催繳任務,使三峽基金及時、足額入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電力、計劃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有力的措施,做好三峽基金的徵收工作。
I. 為什麼專項建設基金申報要強調回報方式和回報率
因為政府再負擔項目的大額成本
1、專項建設基金注入資本金,中央財政承擔90%的利息,地方承擔10%的利息(地方承擔的實際利息為1.2%)。
2、申報條件
國家發改委就2016年第二批(二季度)專項建設基金申報,明確了以下項目要求:
①符合5大類34個專項的申報范圍。
②項目前期工作充分、條件成熟。主要安排2016年三季度前可以新開工建設、能夠產生新拉動的項目,以及2014年以來開工、主要在2016年形成工作量的項目。
③優先考慮項目收益適中,回報率約為3-5%,回收期約為10-20年。不得安排沒有回報的公益性項目或者回報率較高的市場化項目。
④所有項目均應依法履行評估論證程序,涉及安全評估的項目必須進行安全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