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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資合同的法律性質

發布時間: 2021-11-05 16:50:11

1. 招商引資合同 規定稅收 合法嗎

招商引資合同 規定稅收符合國家稅收法規就是合法的,違法的就是無效合同。如果寫了是要交稅收多少,那麼這個只是目標和任務,與稅法沒有關系。

2. 招商法律法規涉及到的內容有哪些

您好,
目前舉國上下,各級地方政府對招商引資工作都很重視,把它作為提升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舉措來抓。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投資方,制訂了多項優惠政策,投資方為了利益的最大化,也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優惠政策。政府和投資方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不斷地討價還價,直到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合意後,才簽訂招商引資合同。因此,在招商引資合同中政府是普通的民事主體而不是行政主體,就性質而言招商引資應當是民事行為而不是政府的行政行為。招商引資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應當符合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規定,產生糾紛要依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
招商引資合同簽訂後,所招項目均以企業法人的形式進行實施,政府一般不是投資合作方,因此政府不應介入成為項目建設合同的當事人,而應當由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作為項目建設合同的主體。比如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應以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增資擴股的企業原有的投資者與增資者是合同的當事人;企業轉讓股權的,股權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是合同的當事人。

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投資方,制訂了大量吸引投資的優惠政策,但要注意這些優惠政策的制訂要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簽訂招商引資合同的目的是明確投資方與政府權利、義務。
雙方在簽訂招商引資合同時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政府承諾給投資方的優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慮招商引資成本與效益對等,不能為投資方提供「超國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設定不切實際的承諾,更不能以犧牲環境、浪費資源為代價招商引資。
政府在簽訂招商引資合同時主要在土地和稅收兩個方面提供優惠政策,但這些優惠政策大都存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問題。

3. 政府與企業簽訂招商引資協議該注意些什麼法律風險

(一)政府應慎審作為招商引資合同一方的當事人
有些投資商非要把政府作為合同當事人。我們一般不主張政府作為合同的一方。理由是合同雙方是平等法律關系,而政府作為市場監管的主體,所以不能成為招商引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讓投資方與使用資金方來簽合同,企業對企業。外商主要顧慮政策的不穩定、投資環境的變化。政府為了談成項目,遷就投資商有意無意的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政府可以就某一產業領域的發展與大型企業集團,就巨額的借貸融資項目與大型的金融機構簽定宏觀的框架協議,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具體項目可由職能部門去簽訂,去履行合同。應避免在普通的招商引資、項目建設中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政府一方面可以推介本地的項目,可以組團招商;另一方面在優化投資環境上下功夫,以此來避免政府陷入到各類糾紛的尷尬境地。
(二)政府應審慎提供保證
用政府信譽作保證,用國有資產作擔保,用經營權、收費權作質押。我國法律禁止政府作為擔保的主體,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行政事業單位不能在經濟往來中為他人提供擔保,提供的擔保一般也是無效的。但無效不等於不要承擔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不超過損失的二分之一。政府目前可行的做法是集中一些有效資產,成立投資公司或資產公司,以公司的名義為招商引資、金融借貸和融資來擔保,但不能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名義為投資商提供各種類型的擔保。
(三)應特別注意避免合同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
第一是合同內容必須經過充分論證,達到權責利相一致。在解決合同權利義務失衡方面,一是要看合同的本身,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要均等,核心是:有多大的義務,必然要享有相應的權利,對方享有權利的同時,必然要承擔義務;第二是注意合同與合同之間的均衡,否則必然會導致惡性競爭,破壞投資環境。
(四)注意規范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首先,從法律上明確優惠的原則、許可權、程序、范圍和時限,盡可能用法定優惠替代行政優惠。根據不同區域、不同產業的特點,制定和完善吸引外商投資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和措施。其次,要堅決摒棄比優惠政策、比讓利條件的非理性招商引資方式,以理性、科學、規范的招商方式尋求引資規模和質量上的突破,實現從稅收等優惠政策走向國民待遇政策,建立選擇性激勵機制。特別應注意稅收等優惠政策與國家經濟政策導向性一致,避免為吸引外資而進行稅收優惠競爭。

4. 政府能否成為招商引資合同合同主體

按合同法規定,應當不可以.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是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對其他組織的涵義的描述中也不包括政府。所以,嚴格地說,政府不能成為招商引資合同主體,但政府可以藉助相應的政府平台來做這事。

5. 招商引資合同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您好:
一、招商引資合同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隨著經濟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和各地政府招商引資力度的加大,大批招商引資項目簽約建設,與之相關的合同糾紛逐漸增多,佔了當前民商事案件的很大部分,研究此類糾紛的成因和特點,探討應對這類糾紛的對策,不僅有利於此類案件的公正審理,而且有助於招商引資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所謂招商引資項目,大多是由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在項目審批、用地、稅收等方面給予投資者一定優惠,由投資者投資建設的項目。為更多更快地吸引投資,作為引資方的政府部門對投資項目一般沒有進行全面、科學、嚴格的評估;對投資者大開綠燈,對其的資格要求較為寬松,表現為沒有對投資者的能力進行充分的調查了解,更沒有要求投資者為履行合同提供擔保,就草率簽訂合同,倉促上馬。而投資者往往希望花小錢而賺大錢,有的甚至投機取巧,想採取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套取引資方或第三方的錢財,一旦錢到手就溜之大吉。如某地的一個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投資者通過訂立轉讓合同套取了該項目的機械設備,通過簽訂借款合同獲得資金,通過簽訂工程承包合同讓工程隊墊資建設,資金流向不明,項目半途擱淺,留下一個負債累累的爛攤子讓引資方扛。由此可見,對投資者資格實力審查不嚴,不要求提供履約擔保是招商引資項目合同糾紛產生的一個主要原因。
其次,引資方不對投資方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管理也是糾紛產生的一個原因。合同簽訂和項目上馬後撒手不管,對資金的投入和使用,工程的進度、質量、費用等情況一無所知,很容易讓合同一方鑽空子,抽逃財產、資金。而且,由於手中沒掌握有必要的資料,一旦打起官司,則會造成舉證困難。
再次,由於此類合同的一方是地方政府部門或與政府有關的部門,擁有權力資源的優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平等對待合同的另一方,也不能站在平等的立場看待和處理糾紛,往往採取整、卡、壓的方式,極易導致雙方矛盾激化。即使發生了訴訟,也常常以勢壓人,甚至通過各種途徑對法院施壓,致使糾紛不能盡快得到解決,損失不斷擴大。
二、如何應對糾紛
為減少和妥善解決招商引資項目合同的糾紛,筆者根據民商事案件審判實踐經驗,對合同的當事人提出一些建議:
1、作為地方政府部門,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樹立依法辦事的理念。在簽訂招商引資項目合同前,應對項目進行嚴格認真的評估,對投資方的經濟實力和信譽等進行全面詳盡的了解,選擇有實力,信譽好的投資人作為合作夥伴。簽訂合同時,要仔細推敲合同條款,該優惠的給予優惠,該約束的要設置明確的約束條款,比如設立違約處罰、履約擔保等條款,以促使雙方嚴格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對對方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確保資金到位,不流失和不被抽逃;確保項目按質按量按時完成。
2、政府部門應擺正自己的位置。在經濟交往中,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享受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合同對方當事人身上,更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要恪守誠信原則,不因負責人的更換而單方隨意變更合同甚至毀約。
3、要正確對待和處理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各種糾紛,認識到這是經濟發展中的一種正常現象。一般而言,經濟越發達,經濟糾紛也會越多,因而對此應冷靜分析,沉著應對,採取措施積極化解矛盾,這也是領導幹部駕馭市場經濟能力的一種體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糾紛,首先應當採取協商的方式解決,實在不能協商一致時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即使到了法庭,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繼續協商解決糾紛;仍不能調解解決的,要充分收集相關證據,根據事實,依據法律來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可採取違法、過激的方式,以免產相反的結果。

6. 招商引資企業簽訂的土地出讓協議,是行政協議還是民事

你好:
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和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比較常見的行政合同比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公用徵收補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等。
2、你所說的管理委員會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於企業簽訂的協議,要看可能涉及到什麼內容,比方如果是土地使用權之類的,那就是行政合同,如果是作為平等主體與企業簽訂的合同,而沒有利用行政權力,那麼就是民事合同。
3、回答你這個問題的時候不能一刀切,否則可能就混淆了。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7. 中國第一部招商引資法律是什麼

招商引資工作分為引進內資和引進外資兩大類。規范外資引進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是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就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一、引進內資即國內經濟技術合作,以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為基本法律依據;
二、引進外資主要可分為外商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和境內企業利用境外證券資本市場融資三大類,根據投資類型的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
1、利用外資是我國實施對外開放基本國策的重要內容,與改革開放同步進行,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就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引進外資類型的發展過程:1992年以前,我國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是對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資的比例一直偏小。1979年至1991年,每年都是對外借款大於外商直接投資,13年間累計對外借款高達526億美元,而外商直接投資僅為251億美元。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巡後,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首次超過對外借款。此後,外商直接投資逐年大幅度增加,成為我國利用外資最主要的方式。
3、引進外資的早期法律規范:
(1)直接投資。外商直按投資最主要的形式是外商直接投資設立三資企業,即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法律依據是1979年7月 1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86 年 4 月 12 日《外資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2)間接投資:管理對外借款的法規性文件有:國家外匯管理局1987年8月27日《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1989年11月10日《外債登記實施細則》、1997年9月24日《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原國家計委1993年12月21日《關於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項目計劃管理的通知》;國務院1995年9月27日《關於進一步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宏觀管理的通知》等。

8. 招商的相關法律

目前舉國上下,各級地方政府對招商引資工作都很重視,把它作為提升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舉措來抓。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投資方,制訂了多項優惠政策,投資方為了利益的最大化,也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優惠政策。政府和投資方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不斷地討價還價,直到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合意後,才簽訂招商引資合同。因此,在招商引資合同中政府是普通的民事主體而不是行政主體,就性質而言招商引資應當是民事行為而不是政府的行政行為。招商引資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應當符合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規定,產生糾紛要依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
招商引資合同簽訂後,所招項目均以企業法人的形式進行實施,政府一般不是投資合作方,因此政府不應介入成為項目建設合同的當事人,而應當由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作為項目建設合同的主體。比如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應以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增資擴股的企業原有的投資者與增資者是合同的當事人;企業轉讓股權的,股權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是合同的當事人。 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投資方,制訂了大量吸引投資的優惠政策,但要注意這些優惠政策的制訂要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簽訂招商引資合同的目的是明確投資方與政府權利、義務。
雙方在簽訂招商引資合同時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政府承諾給投資方的優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慮招商引資成本與效益對等,不能為投資方提供「超國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設定不切實際的承諾,更不能以犧牲環境、浪費資源為代價招商引資。
政府在簽訂招商引資合同時主要在土地和稅收兩個方面提供優惠政策,但這些優惠政策大都存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問題。
1、涉及土地條款存在的法律問題
(1)土地徵收、徵用的約定不恰當,甚至違反法律
部分招商引資合同在項目用地條款中,直接約定由項目投資方進行土地收購,違反了法律關於土地徵收徵用主體的規定。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任何單位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都要按法定程序,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申請,政府部門以國家名義將農村集體土地徵用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出讓給用地單位使用。因此,徵用土地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即政府代行。招商引資合同約定由投資方直接收購農村集體土地,違反了法律規定。
(2)土地出讓價格違反相關規定
招商引資合同中涉及的土地出讓價格不統一,有些甚至違反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對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格的規定。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土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如果低於最低價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3)經營性土地出讓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不得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出讓四種。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以租代征」現象大量存在
所謂「以租代征」,即通過租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等法律規定,在規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的法定義務。其結果必然會嚴重沖擊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當前,由於國家嚴把土地供應「閘門」,導致「以租代征」卻在各地競相「上演」,成為一種普遍的違法形式。有些招商引資合同政府向投資方保證能夠順利地租賃農村集體土地,並且約定了土地的租賃價格。由於「以租代征」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加之政府無權強制農民出租農村集體土地、審批農村集體土地的租賃價格,因此一旦農民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政府將難以向投資方兌現其承諾,只能向投資方承擔違約責任。

9. 請問:國家級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招商引資過程中與企業簽訂的協議是屬於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

你好:
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版目標之目的,和相權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比較常見的行政合同比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公用徵收補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等。
2、你所說的管理委員會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於企業簽訂的協議,要看可能涉及到什麼內容,比方如果是土地使用權之類的,那就是行政合同,如果是作為平等主體與企業簽訂的合同,而沒有利用行政權力,那麼就是民事合同。
3、回答你這個問題的時候不能一刀切,否則可能就混淆了。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10. 招商引資中的土地出讓條款是否有效

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投資方,制訂了大量吸引投資的優惠政策,但要注意版這些優惠政權策的制訂要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簽訂招商引資合同的目的是明確投資方與政府權利、義務。雙方在簽訂招商引資合同時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政府承諾給投資方的優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慮招商引資成本與效益對等,不能為投資方提供「超國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設定不切實際的承諾,更不能以犧牲環境、浪費資源為代價招商引資。政府在簽訂招商引資合同時主要在土地和稅收兩個方面提供優惠政策,但這些優惠政策大都存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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