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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發布時間: 2021-11-05 04:47:02

Ⅰ 國家招商引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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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阜新鼓勵招商引資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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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台灣網 (2006年06月05日)

為進一步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改善並優化我市的投資環境,加大對外開放步伐,鼓勵內外商來我市投資,促進阜新經濟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阜新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招商引資的范圍和形式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招商引資是指將阜新地區以外的資金、項目等引入我市行政區域內。具體包括:
(一)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法入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資興辦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二)阜新地區以外國內(不含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資興辦企業(以下簡稱內商投資企業)。
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可以採取多種形式、渠道招商引資。內、外商可以採取"三來一補"、BOT方式和參股、控股、嫁接、改造、租賃、聯合、兼並、收購、重組、增資等多種形式在我市范圍內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發展需求的各類項目;投資形式可以資金、設備投入,也可以技術、品牌等無形資產方式投入。

二、市政府重點支持的項目

第二條 市政府重點,支持下列內、外商投資項目:
(一)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二)農業產業化開發項目;
(三)工業企業嫁接改造、安排下崗、待業人員較多的項目;
(四)資源深加工及綜合利用項目;
(五)環境保護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旅遊資源開發及文化教育項目;
(七)出口創匯項目;
(八)其他鼓勵項目。

三、對內外商投資企業的鼓勵與資金扶持政策

第三條 對於以上所列新建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注冊資本在20萬美元以上,或者新建的內商投資企業外方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生產加工型項目,自資金到位、企業正常生產運營之日起,5年內除享受國家有關政策外,還可以享受政府科技、環保等資金扶持政策。資金扶持具體數額由本級財政核定,主要用於支持企業科技、環保投入。

第四條 對於卑新行政區域內的內、外商投資企業,外方通過企業獲得的利潤追加項目投資,其增資擴股部分,按照增資部分所佔比例計算享受資金扶持政策。

四、土地方面政策

第五條 對於市政府重點支持的項目使用國有土地,視不同情況,分別通過劃撥(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規定)、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使內外商投資者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最長期限為50年。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用地,基準地價按最低標准價格收取。土地出讓金按最低價格收取,根據項目情況,市政府返還50%出讓金,用於企業發展生產。
房地產開發及商業用地項目不享受上述土地方面的政策。

第六條 對於通過徵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征地補償費比照省內其他城市、地區按最低標准執行。土地出讓金部分返還50%,用於企業發展生產。

第七條 對於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且不改變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權租金收取10-20%;改變原有用途的,按新用途標准收取10-20%。

第八條 對於能帶動國有企業轉制、啟動"雙停"企業、帶動較多下崗職工再就業的項目,利用市內企業劃撥土地投資興辦生產加工型產品企業的,可將土地使用權直接出讓給新建企業,政府視項目情況按10%以下標准收取土地出讓金;其餘部分留給企業用於安置職工。

第九條 對我市經濟轉型推動作用強、對阜新市經濟發展牽動作用大的重點生產加工型大項目,外方投資在200萬美元、300萬美元、500萬美元或者域外投資2000萬元、3000萬元、4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所在地政府分別提供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出讓金可返還給企業,用於企業發展高新科技項目及進行環保基礎設施改造。

第十條 市政府鼓勵內、外商投資者在符合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總體規劃,不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前提下,開發"四荒"(荒山、荒溝、荒地、荒灘),用於發展種養殖業、農產品加工等項目。所用"四荒"屬於集體所有的,投資者
可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商定使用形式及價格,使用期限最長可為50年;屬於國家所有的,可以來用出讓方式交投資者使用,出讓金可以按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1-10%收取。

五、對內外商投資企業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對新建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省繳納最低限度部分收取;薪建內、外商投資企業減半工商注冊登記費;市定許可權收費項目只收取工本(成本)費。

第十二條 對內、外商投資者整體或者部分收購國有、集體企業凈資產,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的,可按出售價格優惠20%;一次性付款看困難的可以分期付清,首次付款不能低於總價格的50%,其餘部分2年內付清。

第十三條 給內、外商投資者以特殊市民待遇。
(一)對外資項目投資額100萬美元或者域外投資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生產加工型項目的投資者,由市政府發給特殊待遇證書。本人乘座的車輛在本行政區域內免收過路(橋)費,在無嚴重違章情況下,不扣車、不扣證;
(二)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萬美元或者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生產加干型項目的域外投資者,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免費辦理進城落戶手續;其子女在基礎教育階段,可以在其投資區域內免費自主擇校。服兵役、就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三)對於投次資額500萬美元以上或者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生產加工型項目,對阜新經濟轉型及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域外投資者,可以聘為市政府經濟顧問及榮譽職務。

六、獎勵招商引資中介人的政策

市政府按以下規定給中介人獎勵:

第十四條 對引進內二外商直接投資數額較大的中介人實行獎勵。對引進當年外商直接投資50萬美元以上或者內商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生產加工型項目,分別按引資額的重1%和0.5%。具體獎勵辦法由財政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市、縣(區)同級受益財政部門負責獎勵的實施考核和兌現。

第十五條 對引進"三來一補"、產品出口、勞務輸出、對外工程承包項目者,在合同執行後,按雙方議定標准獎勵中介人。獎金由受益方支付。

七、強化招商引資的協調服務

第十六條 對內、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一站式"辦公和"保姆式"服務,實行聯合審批制度。

第十七條 為內、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和完備的基礎設施。市政府重點支持的項目投產後,企業所需流動資金貸款,各金融機構應當實行信貸傾斜,優先發放。在供電、供水、供暖、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方面優先保障。

第十八條 為內、外商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內、外商投資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各有關部門實行服務承諾制度,自覺接受全社會特別是域外投資者的監督。市軟環境建設辦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內、外商投資企業對實行服務承諾制度部門的服務情況進行評議,凡大多數域外投資者公認服務不好的部門,予以新聞曝光。

第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於阜新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在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阜新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遼寧省沈陽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優惠政策

1、為加大沈陽市招商引資工作力度,調動招商中介人的積極性,維護其正當利益,特製定本方法。

2、凡利用個人關系,為沈陽市吸引外商投資做出實際成效者,並被合資雙方或被獨資企業外商確立認為中介人的,均為本辦法獎勵對象。因工作關系聯系以上項目者,參照辦法酌情執行。

3、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資興辦的合資、獨資企業。合作及補償貿易或融資引進外資的,參照本方法執行。

4、對中介人的獎勵是以實際調入資金為前提,具體獎勵金額如下:引進外資500萬美元以下(含500萬美元),按5‰-7‰予以獎勵;引進外資500萬美元以上,7‰-9‰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中方受益單位支付。

5、以上獎金均為一次性獎勵。獎勵可發給現金,如本人同意,可獎等值商品。獎勵現金一律按人民幣支付(引進美元的,按當時比價摺合成人民幣)。

6、對中介人的獎勵,應在每調入一次資金的三十日內兌現,直到資金全部調入,分批兌現完畢。上述獎金由中方受益單位計入成本。

7、對引進外資興辦獨資企業的,獎金由稅收所在的區縣(市)政府在項目建成投產之日起三十日內即應支付。

8、對中介人是以外商投資企業法人名義為我市介紹項目的,除個人享受上以待遇外,還給中介法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優惠:在地方財政從新項目所得的增值稅中,沖抵中介企業應繳增值稅的10%,自沖抵年度起3-5年;在地方財政從新項目所得的營業稅中沖抵中介企業應繳營業稅的10%,自沖抵年度起3-5年。

9、獎金兌現的辦理程序:

(1)合資項目的中介人,經合資雙方確認後,合資合同中訂明:獨資項目的中介人,在章程中訂明。

(2)外商資金調入後,中介人憑此合同、章程,根據本辦法,向有關單位領取獎金,沈陽市外商投資協調服務辦公室負責協調落實。

(3)受益單位是引進外資的直接受益者,應積極主動承擔兌現獎勵的責任,並在規定時間內將獎勵發到中介人。如查受益單位發生違約行為,中介人(含中介法人)有權向區縣(市)人民政府、沈陽市外商投資協調服務辦公室申請裁決,受益單位必須按裁定承擔行政或法律責任。

10、稅收獎勵的辦理程序:

(1)由招商局憑合同鑒證中介人是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介紹項目,並出示證明。

(2)稅務部門憑此證明沖抵稅收。

(3)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省、澳門同胞在沈陽投資的企業,均視為外商投資企業,其介紹的新項目也適用本辦法。

(4)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招商局負責解釋。

(5)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獎勵辦法《沈陽市招商獎勵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1992年4號)即行廢止。

Ⅱ 單城招商引資有什麼優惠政策

鄲城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一、土地方面1、凡縣外客商、國外客商及港澳、台胞在我縣興辦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利稅產業且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利用存量土地,土地出讓金全額返還。2、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型項目,按國家規定年限,利用存量土地20畝以下的,其土地出讓金全額返還。3、凡投資興辦工業、交通及公益事業或連片開發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讓金可返還20%。4、凡昨用舊廠地興辦的企業,經縣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項目的,60%的土地出讓金從財政部門予以返還,商業、金融、服務娛樂40%的土地出讓金從財政部門予以返還,也可實行年租制辦法。二、稅收方面5、凡按國家政策規定可以享受進出口關稅優惠的,從快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6、凡外來投資生產性的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其增值稅按財政年度實際繳納稅款的地方所得部分,前兩年財政全額返還給企業,第三年返還地方所得部分的50%,第三年後不享受此待遇。7、外來投資企業所得稅,前三年全額返還,第四年減年返還。8、對外來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職員的工資及其它合法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全額返還。9、對生產性外業投資企業縣級部分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予以返還。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金全額返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前三年全額返還。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10、免收綠化費、佔道費;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建築質量監督費、建築材料試驗費按規定的50%計征;建築許可證、規劃證只收工本費。11、減緩徵收電力增容費。12、免收工商企業注冊登記費。13、外來投資企業的運輸車輛在我縣境內憑有關部門證明免查。四基礎設施配套方面14、外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優先安排。供電、供水部門與外來投資企業簽訂供電、供水合同,違約賠償。15、免初裝費安裝電話一部。五、資產出讓方面16、外來或本縣投資者嫁接改造、管理我縣虧損企業,企業扭虧增盈後,稅後利潤部分5年內全部歸投資方。17、晚上來或本縣投資者,購買我縣現有企業者由雙方共同進行資產評估,經有關部門審定後可按低於資產總值的20%出讓。六、引資獎勵辦法18、凡個人引進國內外無償資金(含物資),按引進總額的10%一次性獎勵引資者。凡利用行業或部門優勢爭取的計劃外無償撥款,一次性獎勵引進單位引資額的8%;有償無息,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按引資額的5%予以一次性獎勵(獎金的50%獎勵有功人員,50%作為單位辦公經費)。對常規性生產項目、社會事業項目引資者,按引資額的1%予以獎勵。獎金由受益單位支付。19、凡個人從國外引進借貸資金,使用期一年以上,按其到位借貸資金的1?‰獎勵引薦者。若利率低於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另獎其利息差額部分的50%。銀行系統爭取到的計劃外資金,經縣招商辦核實後。亦按本規定執行。獎金由受益單位支付。20、對引薦外來投資者在我縣新建生產型項目的,按到位資金(含設備投資)的5?0%獎勵引薦者;屬於出口創匯或高新技術產業的,視項目規模,對項目引薦者一次性獎勵現金1000?0000元。投資額超過500萬美元老的生產型項目,在兌現上述獎勵的同時,再獎勵其建築面積為120M左右的住房一套。非生產性項目兌現上述獎勵的50%。獎金由受益單位支付。

Ⅲ 政府對招商引資有哪些優惠政策

答:各園區對招商引抄資的優惠政策不一樣,以餘杭區政府為例對高新技術企業部分優惠政策如下: (1)、對省高新技術企業,經同級財政、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從認定之日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二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七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其中,對開發生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體和基因工程產品的高新技術企業,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每年扶持的額度為該企業當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50%。 (2)、對國家級新產品和國家級科技項目,從認定(立項)之日起,由財政部門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補助。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按其新產品或項目實現的企業所得稅的100%、增值稅的20%的額度給予補助;省級高新技術產品和科技項目,從認定(立項)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產品或項目實現的企業所得稅的50%、增值稅的10%的額度給予補助。

Ⅳ 如何制定符合中央政策的新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一、國家依法制定統一的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不允許各地各自為政版出台違背統一市場經濟規律權的地方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加速建立起統一、規范、公開、公平、公正的大市場經濟環境。
二、對地方現有招商引資優惠政策進行清理和規范。國家應上收部分財政補貼政策許可權,明確各地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基本原則、許可權范圍,並要求地方政府加強土地出讓、稅收減免和財政支出方面政策的清理規范。
三、加強對地方政府新出台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審批和監督。凡各地出台的涉及財政收支及土地資源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須報當地人大批准,並報上級政府備案;同時應加強對下級政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完善對地方政府考核機制,引導地方良性發展。降低GDP增長在考核中的權重,建立健全社會指標考核機制,引導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公共服務轉變,促使政府職能在法定范圍內規范運行。

Ⅳ 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尋:投資商,主要從事生薑出口。合作建廠,本地生薑產地,現無一個出口生薑企業,生薑出口利潤可觀。本人求求:三期死 五期久 三個二 這就是方法啊,看會了嗎。當然我這是真實的。

Ⅵ 招商引資的企業有那些優惠政策

親,招商引資的優惠一般有,土地價格優惠,免費建生產廠房、稅收適當減免,稅收後返利等等!具體要跟當地談判才行!

Ⅶ 招商引資及招商優惠政策有何好的意見及建議招商引

招商引資在新形勢、新常態下已經發生了新的變化,如何促進招商引資工作更好開展?谷川聯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制定科學的招商思路
開展招商引資工作之前,需對本地招商引資情況進行准確分析,切忌眉毛鬍子一把抓和盲目跟風,應積極謀劃招商引資發展思路,堅持科學的招商引資工作方法,進一步發揮招商引資工作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促進財政收入提高,擴大社會就業,在招商引資中實現產業層次的提升,做到招商選資。
二、健全招商引資工作機制
定期召開招商引資工作例會,交流招商引資情況,協同解決問題,做好招商引資項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成立招商服務窗口,接待外來投資者想,詳細為投資者講解投資環境,為投資者選址提供專業意見。
三、加快項目承接載體建設
招商引資中的項目承接載體主要是工業園區,做好園區規劃建設是地區開展招商引資工作的基礎,完善園區建設,首先要完善園區發展規劃,突出主導產業,設置新興產業(如新能源、跨境電商、新材料等)園區和服務業產業園區,提高承接各類招商項目的能力。

Ⅷ 國家對工業園區及招商引資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企業准入政策 第一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和項目均可入駐園區。 第二條 入駐園區的企業和項目投資、產出強度必須達到135萬元/畝、270萬元/畝。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或年實現稅金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用地按綜合地價每畝6萬元出讓,或實行租賃方式租用園區土地。 第四條 基礎設施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統一規劃和建設,達到「七通一平」(即公路、電力、給水、排水、電話、電視、網路等通暢通達和場地平整)後提供給入駐企業。 第五條 園區自建標准廠房按優惠價出租、出售。 第六條 投資者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為50年。 三、稅費優惠政策 第七條 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設配套費,50%安排給企業用於配套設施建設。 第八條 企業在開辦、建設和生產經營中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第七條城市建設配套費),屬縣內收取上繳市級的,按最低限收取;屬本級政府和部門收費許可權內的,只收取工本費,其餘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後再安排給企業。 第九條 企業自項目建成投產繳納企業所得稅年度起,在享受國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前3年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財政分成實得部分全額安排給企業發展再生產,第4至5年減半安排。 第十條 企業在項目建設期和建成投產後,除所得稅按第九條執行外,其他每年應繳納的稅收縣留成實得部分,縣財政在5年內按30%安排給企業發展再生產;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按50%安排。 第十一條 首次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或項目貸款,其生產設施固定資產貸款由縣財政全額貼息3年。 四、服務保障政策 第十二條 園區企業入駐手續辦理實行「代辦制」。對入駐園區企業,自協議簽訂後,企業申辦各種證照手續,在企業提供必要的報件下,可委託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全程代辦。 第十三條 園區企業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一票制」。 第十四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外部環境問題,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鄉鎮及部門及時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 縣政府保護企業合法經營,努力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到園區企業檢查工作,必須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同意。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向園區企業攤派、拉贊助。 五、激勵招商政策 第十六條 縣級各部門向園區引進項目或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進項目或企業上交稅收縣級財政分成實得部分兌現優惠政策後余額部分的10%,安排專項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 各鄉鎮向園區引進的項目或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上交稅收,縣級財政分成實得部分兌現優惠政策後的余額,5年內全部計入引進鄉鎮。 第十八條 個人或縣外機構向園區引進投資額度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企業,報經縣委、縣政府同意,按投產當年實現稅金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限額100萬元。 第十九條 縣級各部門為園區建設和發展爭取的項目資金,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安排工作經費,最高限額100萬元。 六、政策兌現程序 第二十條 企業及有關單位、個人向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政策兌現申請,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報縣政府審批後兌現。 七、其它 第二十一條 凡累計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或當年向本級國庫實現入庫稅金10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縣政府為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頒發「外來投資者綠卡」。 第二十二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10000萬元以上或年上繳稅金1000萬元以上的特別重大項目,實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議」。 第二十三條 本文未涉及的優惠政策,凡國家、市、縣有明文規定的,可同時享受。 第二十四條 自執行本政策之日起,國家和市、縣出台新優惠政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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